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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在现有国情下,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重点应从预防上下功夫。本文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重点在于“防”和对策几个方面做了剖析,仅作引玉之砖。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和谐;法律意识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程度日趋严重,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法院公信力、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完善,人治思想仍较严重以及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导致过度依赖政府情势下的必然产物。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严肃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的案件相联系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信访,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有关当事人以来信、来访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新房的同时,向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以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1]
涉法涉诉信访主要反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从反映问题的内容和目的上看,既有对“公权”寻求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也有对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等“私权”的维护和“利益兑现”的渴望;从反映问题的形式和方法上看,采取的是按照国家法律设定的规则、党和政府允许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其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和谐的方法。涉法涉诉信访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反腐倡廉,限制权利、消除不平等,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我国,当前解决社会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主要有调解、信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但司法程序应该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屏障,法院本身就是向民众提供救济的场所,法院的公开审判程序,给双方提供了充份的、公开的辩论机会,法官也是按照法律作出裁判,更重要的是法院体系有上诉、申诉机制,从理论上讲,终审法院的裁判应当是最终的处理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应当比信访更可靠,人们应当是在信访无效之后才到法院寻求救济。可实际情况是,社会上的各种矛盾集中到法院,法院依法裁判后,却成为信访的对象,这样一来,法院与信访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奇怪的关系,法院的判决不是终局的,相反,人们在法院已经走完法定所有程序后,把信访当成了超级上诉程序,这不能不说这是法院工作乃至当前司法、信访制度的尴尬。[2]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数量高居不下,到2008年,山东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占到全部信访案件的30%左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大量存在和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了社会大局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
正因如此,如今涉法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全国各级法院向同级人大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一样,成为考察法院和有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重点在于“防”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重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防”,一个是“治”。目前,部分地方机关为了年终上级单位的考评和本级单位的工作绩效,将如何治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作为工作中的重点,以“治”为主,以“防”为辅,通过给上访人以一定的救助、满足上访人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作为让其息事宁人的代价,以换取一时的风平浪静。但这样做的结果是只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上访户通过上访来达成其心愿。现实中就有许多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或得到了补偿,或拿到了社保、低保,或领到了困难救济,同时还有人因此成为了专职的代理人,收取代理费。他们自以为找到了致富门路,便乐此不疲,孜孜不倦,以此为常业,成为信访专业户,并有人专门是替别人的案件上访,通过上访取得的“成果”以此获得一定的回报。仅这种人笔者在工作的基层法庭就接触过的就不下十余人。况且,仅仅靠“治”来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无法达到法院机关想要达到的要求,毕竟每个信访案件都有其本身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仅靠采取“治”的方法需要我们法院做的工作太多太多,就基层法院现有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支出,也是远远不够的。
而如果采取以“防”为主的办法,笔者相信其成效要比“治”大的的多。原因在于:1、“防”具有普遍性,它是针对社会上所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的提前准备,是该类案件的“预防针”,能够起到预防的作用,只要预防的措施得力,将会大大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而“治”具有特殊性,需要对症下药,需要“望、闻、问、切”,这就需要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2、“防”具有前瞻性,能够对未来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做出一定的判断和起到一定延缓作用,这也为以后的“治”提供了准备的时间以决定该采取的措略。3、“防”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管理化的方法,具有“软”的特点,这种方式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而“治”具有“硬”的特点,虽然也有很多满足了信访人提出的要求,但更多的体现了还是国家公权的一种强势,对信访人的一种强制管理。4、“防”体现了国家的一种积极的姿态,是国家的一种主动行为,提升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力。而“治”有时候采取的满足信访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的对策很容易给人一种公权机关也不过如此的印象,这就大大降低了国家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也不利于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对策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对信诉工作做过重要批示:必须提醒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必须带着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必须加强协调配合。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在本着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 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诉法权威的制度保证,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只有在司法权威只有在司法裁判仅仅服从法律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而当事人却需要一个权威来解决争议,挡在司法之内找不到这个权威时,当事人自然会到司法之外去寻找。于是就产生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并且现在有这样一种现象,领导越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涉法涉诉信访就越多,因此只有树立的司法权威,保证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才能从根头上彻底消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才能使当事人产生这样一种意识:审判机关是只有穷尽其他途径、其他行政机关之后最后可以依赖的屏障。[3]
(二) 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
一是狠抓审判质量,提高审判业务能力。建立逐案评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启动内部纠错程序,防止裁判文书带错出门,防止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把案件办成铁案,确保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二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法官廉洁自律能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依纪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徇私枉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要做到“慎独”,严格要求自己,把公正廉洁这条红线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重塑法院法官的廉洁形象。
三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诉讼调解能力。法官一定要增强诉讼调解意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正确处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积极探索在新时期调解工作新机制,讲究调解艺术,确保调解率达60%以上。
四是改進审判作风,提高文明高效的办案能力。要转变干警作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克服官僚主义,衙门作风,敢于工作、敢于负责,依法办案,严禁超审限,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高效文明服务,要增强审判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条禁令”和法官行为准则,切实预防和遏制审判队伍中容易出现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的社会公信度,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三) 坚持司法为民,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要建立多途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防止社会矛盾纠纷过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压力。要大力加强司法调解,把调解始终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机制和预警机制。
涉法涉诉信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逐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上访案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引导信访人逐级上访。对有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并及时沟通信息,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使涉法信访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
一个法治国家,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约有50%的人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待吃亏后又后悔,才走上信访道路的。只要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
参考文献:
[1]李英:《和谐社会视野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实思考》,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2]《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于2010年7月25日访问。
[3]李英:《和谐社会视野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实思考》,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作者通讯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山东济南250115)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在现有国情下,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重点应从预防上下功夫。本文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重点在于“防”和对策几个方面做了剖析,仅作引玉之砖。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和谐;法律意识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程度日趋严重,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法院公信力、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完善,人治思想仍较严重以及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导致过度依赖政府情势下的必然产物。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严肃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的案件相联系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信访,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有关当事人以来信、来访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新房的同时,向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以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1]
涉法涉诉信访主要反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从反映问题的内容和目的上看,既有对“公权”寻求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也有对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等“私权”的维护和“利益兑现”的渴望;从反映问题的形式和方法上看,采取的是按照国家法律设定的规则、党和政府允许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其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和谐的方法。涉法涉诉信访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反腐倡廉,限制权利、消除不平等,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我国,当前解决社会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主要有调解、信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但司法程序应该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屏障,法院本身就是向民众提供救济的场所,法院的公开审判程序,给双方提供了充份的、公开的辩论机会,法官也是按照法律作出裁判,更重要的是法院体系有上诉、申诉机制,从理论上讲,终审法院的裁判应当是最终的处理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应当比信访更可靠,人们应当是在信访无效之后才到法院寻求救济。可实际情况是,社会上的各种矛盾集中到法院,法院依法裁判后,却成为信访的对象,这样一来,法院与信访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奇怪的关系,法院的判决不是终局的,相反,人们在法院已经走完法定所有程序后,把信访当成了超级上诉程序,这不能不说这是法院工作乃至当前司法、信访制度的尴尬。[2]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数量高居不下,到2008年,山东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占到全部信访案件的30%左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大量存在和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了社会大局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
正因如此,如今涉法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全国各级法院向同级人大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一样,成为考察法院和有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重点在于“防”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重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防”,一个是“治”。目前,部分地方机关为了年终上级单位的考评和本级单位的工作绩效,将如何治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作为工作中的重点,以“治”为主,以“防”为辅,通过给上访人以一定的救助、满足上访人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作为让其息事宁人的代价,以换取一时的风平浪静。但这样做的结果是只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上访户通过上访来达成其心愿。现实中就有许多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或得到了补偿,或拿到了社保、低保,或领到了困难救济,同时还有人因此成为了专职的代理人,收取代理费。他们自以为找到了致富门路,便乐此不疲,孜孜不倦,以此为常业,成为信访专业户,并有人专门是替别人的案件上访,通过上访取得的“成果”以此获得一定的回报。仅这种人笔者在工作的基层法庭就接触过的就不下十余人。况且,仅仅靠“治”来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无法达到法院机关想要达到的要求,毕竟每个信访案件都有其本身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仅靠采取“治”的方法需要我们法院做的工作太多太多,就基层法院现有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支出,也是远远不够的。
而如果采取以“防”为主的办法,笔者相信其成效要比“治”大的的多。原因在于:1、“防”具有普遍性,它是针对社会上所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的提前准备,是该类案件的“预防针”,能够起到预防的作用,只要预防的措施得力,将会大大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而“治”具有特殊性,需要对症下药,需要“望、闻、问、切”,这就需要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2、“防”具有前瞻性,能够对未来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做出一定的判断和起到一定延缓作用,这也为以后的“治”提供了准备的时间以决定该采取的措略。3、“防”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管理化的方法,具有“软”的特点,这种方式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而“治”具有“硬”的特点,虽然也有很多满足了信访人提出的要求,但更多的体现了还是国家公权的一种强势,对信访人的一种强制管理。4、“防”体现了国家的一种积极的姿态,是国家的一种主动行为,提升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力。而“治”有时候采取的满足信访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的对策很容易给人一种公权机关也不过如此的印象,这就大大降低了国家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也不利于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对策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对信诉工作做过重要批示:必须提醒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必须带着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必须加强协调配合。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在本着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 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诉法权威的制度保证,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只有在司法权威只有在司法裁判仅仅服从法律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而当事人却需要一个权威来解决争议,挡在司法之内找不到这个权威时,当事人自然会到司法之外去寻找。于是就产生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并且现在有这样一种现象,领导越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涉法涉诉信访就越多,因此只有树立的司法权威,保证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才能从根头上彻底消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才能使当事人产生这样一种意识:审判机关是只有穷尽其他途径、其他行政机关之后最后可以依赖的屏障。[3]
(二) 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
一是狠抓审判质量,提高审判业务能力。建立逐案评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启动内部纠错程序,防止裁判文书带错出门,防止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把案件办成铁案,确保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二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法官廉洁自律能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依纪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徇私枉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要做到“慎独”,严格要求自己,把公正廉洁这条红线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重塑法院法官的廉洁形象。
三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诉讼调解能力。法官一定要增强诉讼调解意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正确处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积极探索在新时期调解工作新机制,讲究调解艺术,确保调解率达60%以上。
四是改進审判作风,提高文明高效的办案能力。要转变干警作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克服官僚主义,衙门作风,敢于工作、敢于负责,依法办案,严禁超审限,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高效文明服务,要增强审判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条禁令”和法官行为准则,切实预防和遏制审判队伍中容易出现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的社会公信度,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三) 坚持司法为民,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要建立多途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防止社会矛盾纠纷过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压力。要大力加强司法调解,把调解始终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机制和预警机制。
涉法涉诉信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逐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上访案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引导信访人逐级上访。对有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并及时沟通信息,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使涉法信访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
一个法治国家,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约有50%的人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待吃亏后又后悔,才走上信访道路的。只要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
参考文献:
[1]李英:《和谐社会视野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实思考》,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2]《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于2010年7月25日访问。
[3]李英:《和谐社会视野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实思考》,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作者通讯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山东济南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