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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在现阶段主要表现在再审监督,是事后监督,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民事行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就其具体内容而言,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的任务在于对可能存在的因裁判者原因造成的司法不公,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以督促错误而确立的一项特殊制度。目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正处在改革时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很大扩充,但在我国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整体还比较低,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一些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和取证困难等因素导致不公正裁判结果的情况仍然不少,同时,目前我国的法官整体素质和确保审判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同步跟上。因此,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存在的只要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主要表现为民事行政抗议权,是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但是,抗诉工作是我们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主要表现在抗诉案件的改变率不高。据了解,近三年来广西检察民行案件抗诉改变率徘徊在60%左右。改变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抗诉质量和监督的效果,而且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和自身形象。为此,提高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是检察机关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影响民行抗诉案件改判的种类和情形主要有:
(一)抗诉出现错误,法官再审维持原判
一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者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而提出的抗诉,这种案件看起来似是而非;二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而检察机关没有正确把握好。由于检、法承办人员知识、年龄、社会经验等自身素质上的差异,导致无论是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证据体系的认定鉴定的采信,还是对程序法律的使用,都无法彻底否定个人因素,所以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上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看法和认识,这也正是“自由心证”法则之所以存在的空间。如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损失承担比例与主要、次要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要有一个正确认识,即除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原判赔偿承担比例与主要、次要责任之间存在颠倒错误,才可以抗诉;三是案件事实本身在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具有不确定性或是争议性,而检察机关用审查刑事案件的观念和标准来审查民事抗诉案件,导致对一些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分歧严重,从而出现各说各的理,僵持不下,而最终是再审维持原判。
(二)抗诉符合条件,但是缺乏说服力
一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者对法律的适用未能说清楚;二是法官水平较低,不能理解或是固执己见;三是出现疏漏,缺乏严密性;四是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意识。
(三)抗诉准确且论据清楚严密,但法官不予改判
一是因受外界包括来自权力和社会的不良影响而不改判;二是因怕受错案追究及其政绩的影响而不改判;三是因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而不肯改判。
二、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对策建议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必须要解决民行检察人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业务能力,从而在办案过程中明辨法理,对案件有着独到而深刻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一)树立正确的民行监督观
一是正確的定位监督的目的。民行抗诉的主要功能是针对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为当事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通过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公平正义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实现,这是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所在。
二是严格执行抗诉的条件和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行检察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应是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审查生效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并决定是否抗诉是实现检察监督权的方式,而民行检察监督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则是审判活动的司法公正性。由于个体认识的差异和局限性,要求每一份判决、裁定达到所谓绝对正确是不可能实现的,民行检察监督的重心应紧紧围绕审判活动公正性这一目标展开,把监督的注意力放在审判人员的民行审判活动上,而不应当过分苛求判决、裁定的绝对公平。
三是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考核体系。首先,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无法控制案件数量。尤其是对于一审案件,在上诉程序完善,救济充分的情况下,这类案件的数量将不可避免地下降,仍依办案数量对下级检察院工作进行考评的方式将随着当事人上诉意识的加强而难以为继。其次,在办案数量不可知的情况下,为确保案件数量,往往只能牺牲案件质量,忽视检察监督的目标。再次,刻意追求办案数量,还可能产生干涉当事人处分权的后果。因此,应当建立以案件抗诉质量为主要标准的考核机制,将抗诉案件改变率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全面提高办案质量,才能树立起民行检察监督的司法权威形象。
(二)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质
一是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作为民行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比法院审判人员更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使自身具备民行检察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
二是开展每案一课制度。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意在找出维持原判的原因所在,以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出现。
三是建立民行检察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素质。首先,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培养一批法律理论水平高,对民事、行政法律熟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使学习培训、考核成为制度并与岗位奖罚挂起钩来;其次,减少民行检察人员流动;再次,建立民行检察人员准人制度,推行主办检察官制度,选配熟悉民商法律的专门人才,充实民行检察队伍。
(三)加强和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是庭前要与主审法官沟通到位,积极与法院沟通,交流意见,及时掌握抗诉案件审理动态,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经常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交换对案件的意见,消除法官的对立情绪和认识上的分歧,也使主审法官感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重视,抗诉是有理、有据的,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二是适时向人大汇报反映,争取人大支持。借助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利保证公正判决。
三是适当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民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而检察建议相对抗诉而言,属于一种比较温和的监督方式,由于它不是由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属于人民法院自己发现问题,人民法院容易接受。这样,不但能够加强检、法两家的协调,提高检、法两家的办案效率,而且能够达到共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
四是择机促成当事人和解,积极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民事和解是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但应注意民行检察人员不能作为主持和解的证明人。
(四)加大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查处力度
一是针对职务犯罪具有发现难、取证难、界定难的特点,建立信息资源互通与评估机制,民行办案人员要有侦查意识,注意在审查民行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提高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发现能力。
二是按照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形成统一调配力量,合力攻坚,集中突破的办案格局,提高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侦办能力。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和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对惩治司法腐败的信心。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钟山 542600)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存在的只要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主要表现为民事行政抗议权,是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但是,抗诉工作是我们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主要表现在抗诉案件的改变率不高。据了解,近三年来广西检察民行案件抗诉改变率徘徊在60%左右。改变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抗诉质量和监督的效果,而且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和自身形象。为此,提高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是检察机关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影响民行抗诉案件改判的种类和情形主要有:
(一)抗诉出现错误,法官再审维持原判
一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者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而提出的抗诉,这种案件看起来似是而非;二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而检察机关没有正确把握好。由于检、法承办人员知识、年龄、社会经验等自身素质上的差异,导致无论是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证据体系的认定鉴定的采信,还是对程序法律的使用,都无法彻底否定个人因素,所以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上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看法和认识,这也正是“自由心证”法则之所以存在的空间。如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损失承担比例与主要、次要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要有一个正确认识,即除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原判赔偿承担比例与主要、次要责任之间存在颠倒错误,才可以抗诉;三是案件事实本身在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具有不确定性或是争议性,而检察机关用审查刑事案件的观念和标准来审查民事抗诉案件,导致对一些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分歧严重,从而出现各说各的理,僵持不下,而最终是再审维持原判。
(二)抗诉符合条件,但是缺乏说服力
一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者对法律的适用未能说清楚;二是法官水平较低,不能理解或是固执己见;三是出现疏漏,缺乏严密性;四是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意识。
(三)抗诉准确且论据清楚严密,但法官不予改判
一是因受外界包括来自权力和社会的不良影响而不改判;二是因怕受错案追究及其政绩的影响而不改判;三是因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而不肯改判。
二、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对策建议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必须要解决民行检察人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业务能力,从而在办案过程中明辨法理,对案件有着独到而深刻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一)树立正确的民行监督观
一是正確的定位监督的目的。民行抗诉的主要功能是针对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为当事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通过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公平正义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实现,这是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所在。
二是严格执行抗诉的条件和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行检察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应是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审查生效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并决定是否抗诉是实现检察监督权的方式,而民行检察监督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则是审判活动的司法公正性。由于个体认识的差异和局限性,要求每一份判决、裁定达到所谓绝对正确是不可能实现的,民行检察监督的重心应紧紧围绕审判活动公正性这一目标展开,把监督的注意力放在审判人员的民行审判活动上,而不应当过分苛求判决、裁定的绝对公平。
三是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考核体系。首先,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无法控制案件数量。尤其是对于一审案件,在上诉程序完善,救济充分的情况下,这类案件的数量将不可避免地下降,仍依办案数量对下级检察院工作进行考评的方式将随着当事人上诉意识的加强而难以为继。其次,在办案数量不可知的情况下,为确保案件数量,往往只能牺牲案件质量,忽视检察监督的目标。再次,刻意追求办案数量,还可能产生干涉当事人处分权的后果。因此,应当建立以案件抗诉质量为主要标准的考核机制,将抗诉案件改变率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全面提高办案质量,才能树立起民行检察监督的司法权威形象。
(二)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质
一是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作为民行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比法院审判人员更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使自身具备民行检察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
二是开展每案一课制度。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意在找出维持原判的原因所在,以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出现。
三是建立民行检察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素质。首先,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培养一批法律理论水平高,对民事、行政法律熟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使学习培训、考核成为制度并与岗位奖罚挂起钩来;其次,减少民行检察人员流动;再次,建立民行检察人员准人制度,推行主办检察官制度,选配熟悉民商法律的专门人才,充实民行检察队伍。
(三)加强和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是庭前要与主审法官沟通到位,积极与法院沟通,交流意见,及时掌握抗诉案件审理动态,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经常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交换对案件的意见,消除法官的对立情绪和认识上的分歧,也使主审法官感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重视,抗诉是有理、有据的,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二是适时向人大汇报反映,争取人大支持。借助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利保证公正判决。
三是适当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民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而检察建议相对抗诉而言,属于一种比较温和的监督方式,由于它不是由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属于人民法院自己发现问题,人民法院容易接受。这样,不但能够加强检、法两家的协调,提高检、法两家的办案效率,而且能够达到共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
四是择机促成当事人和解,积极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民事和解是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但应注意民行检察人员不能作为主持和解的证明人。
(四)加大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查处力度
一是针对职务犯罪具有发现难、取证难、界定难的特点,建立信息资源互通与评估机制,民行办案人员要有侦查意识,注意在审查民行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提高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发现能力。
二是按照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形成统一调配力量,合力攻坚,集中突破的办案格局,提高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侦办能力。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和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对惩治司法腐败的信心。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钟山 5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