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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前农村不稳定的现状和特点
铅山县一个农业县,正处于城市化建设的初始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分配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相继显露,部分人群的利益被损害,相互利益发生冲撞,享受政策的不平等,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在农村向城市接轨过程中,由于农村受经济薄弱、文化落后、管理松懈、宗族势力、观念陈旧、传统思想约束等因素制约,在发展中引发村民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团体、团体与团体之间权益冲突,成为当前我县不稳定的多发、易发区。
我县农村的不稳定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村务问题,主要有违规审批划拔宅基地,两邻宅基地权属纠纷;村干部作风霸道,以权谋私,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这在城乡结合部的村组表现突出;村务不公开尤其反映在对村组财务管理上缺乏透明度,农民对此意见很大,矛盾尖锐。二是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中村干部暗箱操作,不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以及群众安置落实补偿不到位等造成的不稳定。三是村干部非法出租、出卖土地、占用耕地开办企业从中谋取好处,引发群众争议。四是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村干部不按政策办事,随心所欲,制定的分配方案违背国家政策以及嫁城女不能参与村内土地承包及土地收益分配等和村干部利用职务侵吞群众和问题。五是认为选举中存在不正当行为,要求罢免村干部。六是涉法涉诉上访,因民事或刑事诉讼纠纷,对司法裁判认为不公,或者因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而引发的矛盾。
二、 农村不稳定的成因
部分农民思想观念守旧,在经济化建设的新环境中无法找到新位置,面对铅山建设快速发展,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只重视农业占主导地位,而忽视了铅山的地域优势,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道路改建中农民很难接受失去土地的困惑,因为失去土地采取过激行为,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有的农民私欲膨胀,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淡化无理的一面,一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有的无理取闹,混水摸鱼,有的还甚至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恶意煽动群众,组织越级上访,干扰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村干部自身方面, 素质不高,为政不廉,作风霸道,办事不公,引起多数群众不满而引发的矛盾。换届选举中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村级换届选举中也暴露许多不足,集中反映在有的选举不公正,大搞金钱贿选群众不服;新旧班子严重脱接新一届村委会不处理上一届村委会的事务,村务手续移交“断档”;因宗族势力、利益之争为告倒现任村干部采用诬告陷害,欺骗拉拢,威逼相加等手段煸动群众上访以达到其个人目的。公务人员在在执行政策时的偏差而引发的矛盾。在涉及如征地补偿、扶救济物发放等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行有关程序要求,农民对补偿发放的方式、时间、条件、数额等方面不知晓,极易诱发社会矛盾。
三、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妥善处理好农民上访问题,并有效防止新的上访问题产生,切实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合理解决农民诉求,有效减少和遏制涉农信访案件,对我们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地配合,服务党委、政府解决农民上访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检察机关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应充分发挥以下作用:
一是履行检察职权维护农村稳定
发挥检察机关反贪、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作用,严厉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侵犯农民权力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尤其要集中力量查办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虽然犯罪主体级别不高、犯罪数额不大,但却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和侵犯了农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积极性。因此,检察机关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必须深刻认识到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洁性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关键,坚持从农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把侵害群眾利益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基础和重点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个线索、每一个案件,不因案小而怠之。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以及在乡村道路建设、引水工程、征地拆迁、农电改造等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特别是别有用心者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贿选、逼选等严重扰乱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严重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给予严厉打击。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开展“平安建设”,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对抗,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全力维护农村的健康、有序、和谐运转。
二是在党的领导下,通力合作排除不稳定因素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各阶层、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必须相互统一、有效协调。对农村群众的法律求助和困难,不管是分内还是分外,要本着为党委排忧,为群众解难的态度,坚持与相关部门综合谋划,统筹安排,科学分工,加强协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当时、在萌芽期,决不能推诿扯皮,是矛盾升级。检察机关应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开展预防农村职务犯罪活动,尤其要加强和乡镇党委、政府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建立农村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注重和涉农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加强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协查与调研,为政府对完善和加大和谐农村的建设提供决策和信息。
三是以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农村的社会和谐
针对农村群众文化基础不足,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积极开展法律宣传乡村行和预防职务犯罪乡村行活动,以基层农村组织建设为主导,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对其职责内容、职责权限的教育、培训,倡导其建立正确的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地遏制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职务犯罪,利用预防宣传基地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网,集中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通过实例剖析、现身说法等多样、灵活的培训方式,重点讲解与农村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使其认识职务犯罪的悖职性和违法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其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处理新形势下农村各种新问题、新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增强村干部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是他们成为农村群众的致富带路人,困难的帮助人,问题的解决人,百姓的切心人。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铅山 334500)
铅山县一个农业县,正处于城市化建设的初始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分配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相继显露,部分人群的利益被损害,相互利益发生冲撞,享受政策的不平等,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在农村向城市接轨过程中,由于农村受经济薄弱、文化落后、管理松懈、宗族势力、观念陈旧、传统思想约束等因素制约,在发展中引发村民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团体、团体与团体之间权益冲突,成为当前我县不稳定的多发、易发区。
我县农村的不稳定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村务问题,主要有违规审批划拔宅基地,两邻宅基地权属纠纷;村干部作风霸道,以权谋私,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这在城乡结合部的村组表现突出;村务不公开尤其反映在对村组财务管理上缺乏透明度,农民对此意见很大,矛盾尖锐。二是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中村干部暗箱操作,不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以及群众安置落实补偿不到位等造成的不稳定。三是村干部非法出租、出卖土地、占用耕地开办企业从中谋取好处,引发群众争议。四是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村干部不按政策办事,随心所欲,制定的分配方案违背国家政策以及嫁城女不能参与村内土地承包及土地收益分配等和村干部利用职务侵吞群众和问题。五是认为选举中存在不正当行为,要求罢免村干部。六是涉法涉诉上访,因民事或刑事诉讼纠纷,对司法裁判认为不公,或者因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而引发的矛盾。
二、 农村不稳定的成因
部分农民思想观念守旧,在经济化建设的新环境中无法找到新位置,面对铅山建设快速发展,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只重视农业占主导地位,而忽视了铅山的地域优势,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道路改建中农民很难接受失去土地的困惑,因为失去土地采取过激行为,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有的农民私欲膨胀,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淡化无理的一面,一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有的无理取闹,混水摸鱼,有的还甚至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恶意煽动群众,组织越级上访,干扰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村干部自身方面, 素质不高,为政不廉,作风霸道,办事不公,引起多数群众不满而引发的矛盾。换届选举中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村级换届选举中也暴露许多不足,集中反映在有的选举不公正,大搞金钱贿选群众不服;新旧班子严重脱接新一届村委会不处理上一届村委会的事务,村务手续移交“断档”;因宗族势力、利益之争为告倒现任村干部采用诬告陷害,欺骗拉拢,威逼相加等手段煸动群众上访以达到其个人目的。公务人员在在执行政策时的偏差而引发的矛盾。在涉及如征地补偿、扶救济物发放等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行有关程序要求,农民对补偿发放的方式、时间、条件、数额等方面不知晓,极易诱发社会矛盾。
三、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妥善处理好农民上访问题,并有效防止新的上访问题产生,切实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合理解决农民诉求,有效减少和遏制涉农信访案件,对我们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地配合,服务党委、政府解决农民上访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检察机关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应充分发挥以下作用:
一是履行检察职权维护农村稳定
发挥检察机关反贪、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作用,严厉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侵犯农民权力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尤其要集中力量查办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虽然犯罪主体级别不高、犯罪数额不大,但却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和侵犯了农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积极性。因此,检察机关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必须深刻认识到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洁性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关键,坚持从农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把侵害群眾利益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基础和重点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个线索、每一个案件,不因案小而怠之。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以及在乡村道路建设、引水工程、征地拆迁、农电改造等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特别是别有用心者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贿选、逼选等严重扰乱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严重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给予严厉打击。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开展“平安建设”,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对抗,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全力维护农村的健康、有序、和谐运转。
二是在党的领导下,通力合作排除不稳定因素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各阶层、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必须相互统一、有效协调。对农村群众的法律求助和困难,不管是分内还是分外,要本着为党委排忧,为群众解难的态度,坚持与相关部门综合谋划,统筹安排,科学分工,加强协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当时、在萌芽期,决不能推诿扯皮,是矛盾升级。检察机关应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开展预防农村职务犯罪活动,尤其要加强和乡镇党委、政府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建立农村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注重和涉农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加强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协查与调研,为政府对完善和加大和谐农村的建设提供决策和信息。
三是以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农村的社会和谐
针对农村群众文化基础不足,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积极开展法律宣传乡村行和预防职务犯罪乡村行活动,以基层农村组织建设为主导,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对其职责内容、职责权限的教育、培训,倡导其建立正确的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地遏制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职务犯罪,利用预防宣传基地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网,集中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通过实例剖析、现身说法等多样、灵活的培训方式,重点讲解与农村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使其认识职务犯罪的悖职性和违法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其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处理新形势下农村各种新问题、新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增强村干部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是他们成为农村群众的致富带路人,困难的帮助人,问题的解决人,百姓的切心人。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铅山 33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