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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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刻不容缓。近年来,尤溪县院在做好思想上和能力上的充分准备的同时,明确自身的任务和努力的方向,把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主要经验作法和建议: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政法机关的根本任务。尤溪县院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在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深入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案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针对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亲友同事之间纠葛而引发的带有临时起意的偶然性的轻微的刑事犯罪,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案件,引入检调对接机制,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对和解协议已履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大胆做出不起诉决定,消除了执法办案环节中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了涉检涉法上访。如:08年4 月,在办理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公诉部门审查认为,张某某酒后驾车,碰撞行人王某并造成王某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他们充分注意到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了不予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的要求等情节,在严格把关后,依法对张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妥善处理涉检涉诉信访
  一是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分流至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信访人,尽可能在首办环节解决群众的问题。二是出台《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试行)》。规定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原则、适用范围、分类及程序等内容,通过对自侦部门拟作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侦监部门拟作不予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公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等七类可能引起涉检信访风险的苗头性、倾向性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全面掌握案件当事人的动态,及时制定息诉罢访工作预案,提出预警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确保“案结事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涉检信访事项的发生。三是完善联系协调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信访等部门召开的情况通报会,及时掌握信访人的动态,对属本院管辖的问题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和解释,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问题将转办情况及时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惑释疑工作。四是完善检察长下访、巡访、约访制度,深入开展大接访、大走访活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坚持检力下沉,主动联系群众,接受群众控诉举报及法律咨询,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五是设立检察联络点、聘请信访联络员制度。在刑事案件高发区、矿山房地产开发区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易引发劳资纠纷的高新园区等重点区域和重点村镇、社区设立检察联络点或聘请信访联络员,及时了解、掌握信访动向,把问题解决在源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积极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寻求就业、居住等救助,维护社会和谐。08年8月,联合乡某村村民陈某到该院上访,反映县林权部门及村部在处理山场管护界至的过程中错误将其管护的部份山场划分给他人,相关人员存在执法不公等问题。经转有关部门调查后,未发现林权等部门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控申部门不是简单地将调查结果告知控告人,而是本着执法为民维护稳定的强烈责任心,帮助其咨询律师,找林权部门、村部、法院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之后,建议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陈某得到了胜诉。2009年初,三明市中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陈某终于重新取回了该山场的管护权,一起长达两年的林权纠纷案最终落下帷幕。
  三、发挥民行检察调解功能,息诉罢访维护稳定
  由于民行案件,往往牵涉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大,矛盾复杂,协调双方利益,做好调解工作,是定分止争、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法。
  (一)参与民行抗诉案件调解。尤溪县院重视对社会热点和敏感案件的办理,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妥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申诉人杨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入住县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二便失禁、不能行走等症状。杨某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因省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本例不属医疗事故,杨一审、二审判决均败诉。杨某向三明市检察院申诉后,虽然办案人员对杨的处境十分同情,其不但自己失去劳动能力,终身残疾,而且妻子下岗,子女未成年,住在危房,家境极其困窘,但是却难以找到抗诉理由。该院把该案放在维稳的高度来重视,经多次认真审查,终于发现医院对病历资料进行了较多的涂改、添加,证据上存在问题,遂免费为其做笔迹鉴定,以医院举证不能为由经市院提请省院抗诉得到支持。法院再审后,他们积极协助法院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后医院同意给予杨某15万元的经济补偿,一起长达8年多的医患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二)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09年以来,该院民行部门注意转变执法观念,改进监督方式,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了《关于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抄送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的工作意见》。在全市率先建立了向检察机关抄送民行案件裁判文书制度。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日常化审查,在第一时间知晓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情况和案件当事人对裁判的态度,为化解社会矛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案件当事人到该院申诉时,就能作出准确判断,发挥法律监督机关在调解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释法说理,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预防当事人越级上访、多次上访,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人民法院送达裁判文书以来,已息诉案件6件,息诉后无一重复申诉、多头申诉、越级申诉。
   四、强化监所检察职能,消除监管场所不安全隐患。09年以来,一些地方看守所、监狱“牢头狱霸”活动猖獗,发生了“躲猫猫”、“洗澡澡”等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10.17”呼和浩特袭警越狱等暴力事件,严重威胁在押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安全,影响监管场所的稳定。如何消除监管场所的不安全隐患,已成为当前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充分履行监所检察职能,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促进监管场所规范执法、维护监管秩序、保障监外执行罪犯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如:个别谈话教育、上法制课等等,发挥羁押期间教育改造的特殊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场所不和谐因素,消除监管场所不安全隐患,取得了明显成效。如:08年7月,未送监罪犯肖某认为:他被判十七年,是公诉人在整他,并扬言刑满释放后欲报复。驻所检察人员知道后,立即找其谈话,从法律角度向其说明,公诉机关认定其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的判决,量刑适当,不是谁在整他,而是罪当此刑。同时,教育其认真接受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做个守法公民。肖某听后,情绪稳定,感谢检察官的教育。
  五、转变执法观念,着力提高预防化解矛盾的能力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尤溪县院注重转变执法观念,统一执法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等理念。在执法思想上,强化服务大局的理念;在执法目的上,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把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紧紧抓住“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这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性和源头性问题,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全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強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成立由院领导组织牵头,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领导分工与责任。各内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能, 从各个层面,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化解矛盾工作落到实处。
  (三)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坚持以“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突出“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关键和根本,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抓紧抓好。
  一是规范和落实政治和检察业务学习制度,聘请党校老师或有关业务专家、学者开展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检察业务知识讲座,强化对干警的学习辅导。
  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倡导文化育检,开展廉政对联、警句的编写征集评奖活动,深化公诉人出庭评庭活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法律文书评比活动,纠正漏捕、纠正漏诉专项检查活动,开展全员信息化应用竞赛、检察理论研讨会、侦查监督实务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能力。
  三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新进人员、新到岗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安排新进人员、新提任干部到信访岗位工作和锻炼,加大对控申部门特别是接访岗位干警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群众工作的本领。
  四是健全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机制,抓好正规化培训和检察信访人才的培养工作,不断增强检察信访队伍的整体实力,提高干警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检察机关必须以大局为重,结合党的大政方针,从新的视角审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从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尤溪 3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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