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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文章以山西省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现状的调查问卷资料为依据,对山西当前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进行了思考与分析,指出了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与意义,揭示了当前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新农村法治环境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进程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法治环境;法律意识
一、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与重要意义
(一)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央一号文件以此为主题,把农村工作推向了新的历史高度,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行动纲领。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指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实现“十一五”奋斗目标,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设一个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应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新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前提,以依法治国为目标,着眼于消除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从法律上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修改或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二,新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即转变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注重法律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有机结合,引导农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参与村民自治和社会管理的意识,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新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营造“以人为本”的公平理念和价值取向。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公平,民主政治核心的价值观念是平等。农民群众是新农村的主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和得益者。法治环境建设应当着眼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发展,从法律制度上设定保护农民各项政治、经济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新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发展农村地区社会文化事业,逐步改善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乡风文明不仅要靠精神文明,也要靠法律。国家将需要以强制力保障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一,优化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环境,是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保障。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不仅是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
第二,优化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环境,是确立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和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推进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客观上要求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优化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环境,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实现“三农”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建设新农村,就是要更大程度地发展农业、解放农民、改革农村,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加强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对于依法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使“三农”发展更加具有活力。
第四,优化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环境,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山西”的迫切需要。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法治是生产关系稳定的最佳保障,是广大农民的最好“定心丸”。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各级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有效服务,努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外部环境。
二、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笔者的调查统计数据上可以看到,只有5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严重侵害时会可能利用法律武器。而针对自己所处的法治环境,只有一半的人表示满意,而绝大部分村民认为法治环境的好坏主要是由当地官员来决定,有70%的人认为当地基层官员的法律意识很一般,而有近1/4的村民认为基层官员的法律意识很低。基于以上观点,村民们普遍认为对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村民可以对抗,有87%的人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而且有20%的人认为是闹得有理。综合对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笔者认为:目前,山西省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社会渗透力不足,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法律体系还不完整,调整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现实问题不能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仍要运用伦理道德或乡土规范来处理。从立法的数量上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和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仍有很多复杂问题,找不到处理的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一些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力,执法过程的不严肃对法治环境的形成造成了损害。目前,在农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极为严重,甚至出现执法的随意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第三,农村治安形势严峻,司法公正与法治环境的现实还存在一定差距。按照现有的司法体制,农民通过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由于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高昂花费、司法腐败、人治干扰、某些执法官吏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等,致使农民耗了很大的成本和代价去打官司,但自己的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和落实。
三、加强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思考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提供立法保障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在立法工作中,要体现党和国家在“三农”问题上的重要决策,代表和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要通过立法程序,把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努力提高立法质量。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
第一,完善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法律制度。要充分认识农业农村立法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不是建立平安乡村的问题,而是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公平问题,要在国民经济财政分配第二次分配中来实现。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机构的管理模式,一些相关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建议积极研究建立和完善有关户籍、教育、医疗、迁徙、公共财政投入、农村社会保障等制度的立法,进一步推进社会公平。
第三,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制度。当前,农村的公共产品非常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的侧重和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促成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落实,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
第四,完善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着眼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发展,从法律制度上设定保护农民各项政治、经济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农民各项民主权利;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法律地位,保护农民的合法经济利益。
第五,完善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法律制度。为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从法律上规定政府保护农业、支持农业的相关内容。完善和落实《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和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方面的责任,以及每年农业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入预算、程序和监督等内容;积极发挥政府部门在引导和推进科技创新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保障职能,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切实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全方位、宽领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一,深入务实、不懈普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法律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新型农民必备的素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尊重法治理念,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第二,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为“三农”服务的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减少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增强透明度,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三,努力改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相互制衡的司法、执法科学运作机制。从执法环节入手,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用厉行法治来取信于民,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树立农村法治权威。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管理,严肃查处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服务行为。
第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司法所、综治办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完善农村稳定的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不断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依法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恶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
第五,划清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实现和维护司法独立并有效监督地方行政。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明确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能,避免职能冲突与重叠,消灭争相管辖现象,确定行政越权、司法违法的责任及其承担,消灭行政意志在司法领域中的横行,维护法律公正正义,净化审判环境。
(三)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乡村治理机制、探索农村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让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村扎下根
第一,建立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要教育农民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努力改善村容村貌,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等,积极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在农村逐步形成尊老爱幼、邻里和睦、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的社会风貌。
第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使农民对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让农民意识到法律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知道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以法律作为后盾,使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民的心中扎根。
参考文献:
1、左燕东.山西省“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省工作全面启动[N].山西日报,2006-06-01.
2、郭超.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J].法治论坛,2007(2).
3、田成有.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的条件与保证[EB/OL].http://www.legaltheory.com.cn/asp/info.asp?id=1782,2003-01-3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61.
*本文为2008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环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内容有删节。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法治环境;法律意识
一、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与重要意义
(一)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央一号文件以此为主题,把农村工作推向了新的历史高度,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行动纲领。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指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实现“十一五”奋斗目标,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设一个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应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新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前提,以依法治国为目标,着眼于消除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从法律上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修改或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二,新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即转变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注重法律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有机结合,引导农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参与村民自治和社会管理的意识,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新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营造“以人为本”的公平理念和价值取向。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公平,民主政治核心的价值观念是平等。农民群众是新农村的主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和得益者。法治环境建设应当着眼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发展,从法律制度上设定保护农民各项政治、经济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新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发展农村地区社会文化事业,逐步改善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乡风文明不仅要靠精神文明,也要靠法律。国家将需要以强制力保障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一,优化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环境,是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保障。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不仅是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
第二,优化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环境,是确立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和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推进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客观上要求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优化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环境,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实现“三农”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建设新农村,就是要更大程度地发展农业、解放农民、改革农村,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加强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对于依法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使“三农”发展更加具有活力。
第四,优化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环境,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山西”的迫切需要。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法治是生产关系稳定的最佳保障,是广大农民的最好“定心丸”。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各级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有效服务,努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外部环境。
二、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笔者的调查统计数据上可以看到,只有5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严重侵害时会可能利用法律武器。而针对自己所处的法治环境,只有一半的人表示满意,而绝大部分村民认为法治环境的好坏主要是由当地官员来决定,有70%的人认为当地基层官员的法律意识很一般,而有近1/4的村民认为基层官员的法律意识很低。基于以上观点,村民们普遍认为对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村民可以对抗,有87%的人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而且有20%的人认为是闹得有理。综合对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笔者认为:目前,山西省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社会渗透力不足,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法律体系还不完整,调整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现实问题不能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仍要运用伦理道德或乡土规范来处理。从立法的数量上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和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仍有很多复杂问题,找不到处理的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一些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力,执法过程的不严肃对法治环境的形成造成了损害。目前,在农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极为严重,甚至出现执法的随意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第三,农村治安形势严峻,司法公正与法治环境的现实还存在一定差距。按照现有的司法体制,农民通过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由于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高昂花费、司法腐败、人治干扰、某些执法官吏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等,致使农民耗了很大的成本和代价去打官司,但自己的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和落实。
三、加强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思考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提供立法保障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在立法工作中,要体现党和国家在“三农”问题上的重要决策,代表和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要通过立法程序,把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努力提高立法质量。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
第一,完善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法律制度。要充分认识农业农村立法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不是建立平安乡村的问题,而是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公平问题,要在国民经济财政分配第二次分配中来实现。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机构的管理模式,一些相关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建议积极研究建立和完善有关户籍、教育、医疗、迁徙、公共财政投入、农村社会保障等制度的立法,进一步推进社会公平。
第三,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制度。当前,农村的公共产品非常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的侧重和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促成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落实,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
第四,完善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着眼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发展,从法律制度上设定保护农民各项政治、经济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农民各项民主权利;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法律地位,保护农民的合法经济利益。
第五,完善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法律制度。为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从法律上规定政府保护农业、支持农业的相关内容。完善和落实《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和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方面的责任,以及每年农业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入预算、程序和监督等内容;积极发挥政府部门在引导和推进科技创新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保障职能,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切实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全方位、宽领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一,深入务实、不懈普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法律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新型农民必备的素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尊重法治理念,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第二,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为“三农”服务的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减少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增强透明度,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三,努力改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相互制衡的司法、执法科学运作机制。从执法环节入手,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用厉行法治来取信于民,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树立农村法治权威。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管理,严肃查处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服务行为。
第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司法所、综治办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完善农村稳定的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不断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依法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恶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
第五,划清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实现和维护司法独立并有效监督地方行政。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明确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能,避免职能冲突与重叠,消灭争相管辖现象,确定行政越权、司法违法的责任及其承担,消灭行政意志在司法领域中的横行,维护法律公正正义,净化审判环境。
(三)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乡村治理机制、探索农村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让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村扎下根
第一,建立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要教育农民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努力改善村容村貌,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等,积极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在农村逐步形成尊老爱幼、邻里和睦、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的社会风貌。
第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使农民对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让农民意识到法律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知道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以法律作为后盾,使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民的心中扎根。
参考文献:
1、左燕东.山西省“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省工作全面启动[N].山西日报,2006-06-01.
2、郭超.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J].法治论坛,2007(2).
3、田成有.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的条件与保证[EB/OL].http://www.legaltheory.com.cn/asp/info.asp?id=1782,2003-01-3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61.
*本文为2008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环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内容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