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般认为,权利来源于自然法理论和实证法理论。德肖维茨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中,从自然法理论源头追溯,驳斥了这种理论。权利若真来自于造物主,那权利内容将不受时空更迭影响。这种权利来源论,是由社会精英倾听造物主的声音决定的。但造物主能成为永不出错的先知吗?造物主规定的神圣权利,有可能在某一时空得到推崇,在另一时空未必适用。种族灭绝、奴隶制度、反犹主义和恐怖主义,都是借造物主的律法实行的罪与恶。造物主含混不清的话语,会被任何意识形态征用。
权利来源问题因时间而产生的内在矛盾冲突,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难以通行,神圣权利的传统论证与民主社会格格不入。“凡存在必正当”的结论,等于将恶行的发生视为不可避免,认为来自于自然的道德惩罚。但自然的各项要素并不能直接转为权利。即使社会生物学家能够证明男人的自然天性倾向于在性上面迫使女人屈服,我们也不能因此创设出“强奸权”。天性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需要通过人类经验来调节。
德肖维茨同样发现,权利来源于实证法也不一定正当。法律是人类的发明,它的修改、废除来自立法者意志。实定法可赋予、也可剥夺人民权利;若肯定人民有对抗政府的权利,那这个权利又被排除在实定法之外。实定法因民主程序而制定,就有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如犹太大屠杀。
近世一些思想家们既质疑权利来自造物主,又反对实证法剥夺少数人权利。但这条中间带的条件是假定人类平等。这没法真正解决权利来源问题。如美国法院认为妇女有堕胎权,许多人却认为这违反胎儿生命权。
鉴于历史上很多源于自然法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利内容导致很多罪恶发生,法理学家哈特认为亟须一种权利理论,以免重蹈覆辙。权利着眼于个体,权利意味着少数对多数的抵御,多数不应通过立法来限制少数的权利。若权利本身被设计来避免悲剧再现或减少悲剧可能性,那权利被误用的概率会大幅降低。德肖维茨指出:权利是经验与历史——尤其是极端的邪恶——教会我们的更好选择,这些选择是如此重要,应该教导公民将它们确立为权利,同时别让权利屈从于善变的多数之下。
道德不是静态的,不该认为它是不受挑战的,但仅停留于发现与宣布道德远远不够,还须持续维护、反复思量、重新界定并随时准备改变。一旦人们产生共识,我们便能开始建构权利体系,防止恶行再度发生。
这种恶行经验的理论的权利取向,首先需要我们辨识出试图避免重演的恶行有哪些,接着探寻是哪些权利缺失到恶行已经发生。权利也必须以不断变迁的历史经验为根据,持续地加以辩护和阐释。
德肖维茨将他的权利理论命名为“培养权利”。但培养权利的成功,取决于人类对恶行经验的学习程度、对权利的确定能力。维护权利最好的方式是主动持续地为权利辩护,而非仰赖更高权威,当我们认定某种恶行是因权利的缺失造成的,我们就必须为缺失的权利发出声音,不断辩护,最终让这种权利被确定下来,再借助被确定的权利,防止暴政再度发生。
本栏责编 / 永东
[email protected]
权利来源问题因时间而产生的内在矛盾冲突,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难以通行,神圣权利的传统论证与民主社会格格不入。“凡存在必正当”的结论,等于将恶行的发生视为不可避免,认为来自于自然的道德惩罚。但自然的各项要素并不能直接转为权利。即使社会生物学家能够证明男人的自然天性倾向于在性上面迫使女人屈服,我们也不能因此创设出“强奸权”。天性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需要通过人类经验来调节。
德肖维茨同样发现,权利来源于实证法也不一定正当。法律是人类的发明,它的修改、废除来自立法者意志。实定法可赋予、也可剥夺人民权利;若肯定人民有对抗政府的权利,那这个权利又被排除在实定法之外。实定法因民主程序而制定,就有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如犹太大屠杀。
近世一些思想家们既质疑权利来自造物主,又反对实证法剥夺少数人权利。但这条中间带的条件是假定人类平等。这没法真正解决权利来源问题。如美国法院认为妇女有堕胎权,许多人却认为这违反胎儿生命权。
鉴于历史上很多源于自然法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利内容导致很多罪恶发生,法理学家哈特认为亟须一种权利理论,以免重蹈覆辙。权利着眼于个体,权利意味着少数对多数的抵御,多数不应通过立法来限制少数的权利。若权利本身被设计来避免悲剧再现或减少悲剧可能性,那权利被误用的概率会大幅降低。德肖维茨指出:权利是经验与历史——尤其是极端的邪恶——教会我们的更好选择,这些选择是如此重要,应该教导公民将它们确立为权利,同时别让权利屈从于善变的多数之下。
道德不是静态的,不该认为它是不受挑战的,但仅停留于发现与宣布道德远远不够,还须持续维护、反复思量、重新界定并随时准备改变。一旦人们产生共识,我们便能开始建构权利体系,防止恶行再度发生。
这种恶行经验的理论的权利取向,首先需要我们辨识出试图避免重演的恶行有哪些,接着探寻是哪些权利缺失到恶行已经发生。权利也必须以不断变迁的历史经验为根据,持续地加以辩护和阐释。
德肖维茨将他的权利理论命名为“培养权利”。但培养权利的成功,取决于人类对恶行经验的学习程度、对权利的确定能力。维护权利最好的方式是主动持续地为权利辩护,而非仰赖更高权威,当我们认定某种恶行是因权利的缺失造成的,我们就必须为缺失的权利发出声音,不断辩护,最终让这种权利被确定下来,再借助被确定的权利,防止暴政再度发生。
本栏责编 / 永东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