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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分析国内外大学校长与教授的关系现状,提出了构建良好的大学校长与教授关系的思考。
[关键词]大学 校长 教授 关系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2)09—0027—02
一、我国大学校长与教授的关系现状
(一)教授在管理中的作用不突出
在我国高校里,相比校长而言,更熟悉教学规律的教授本该在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科研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话语权,但由于没有制度的保障,教授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渠道,不能构成对校长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教授的学术权力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在学校管理中更是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大学校长与教授之间缺乏沟通
大学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人员机构复杂,更需要有效的沟通。然而,当前我国大学校长与教授之间却很少沟通。由于职责所限,大学中的教授群体往往执著著于自己的学术事务,对自身事务以外的其他事务毫无兴趣,不愿意参与学校各项政策的制定。再加上沟通渠道闭塞等原因,他们很难表达自己的心声。而校长或忙于学校各项事务,或以官者自居,高高在上,很少主动关心了解教授,很少与教授谈心或者共商学术发展。本该关系甚密的两者却近似陌路人,各自埋头做自己的事情,这势必影响两者的密切合作,进而影响大学的发展。
(三)大学校长行政权力代替教授学术权力
“高校去行政化”是目前教育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是我国大学改革的努力方向。大学行政化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官员治校,而不是教授治校。官员治校,使得校长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于一身,剥夺了教授们天然拥有的学术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教授很难专心去探寻知识、创新知识。这种权力的不对称,导致了校长与教授关系的恶化,使他们不能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才能。另一方面,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大学很多教授人员也行政化、官员化,把当官作为实现自身价值的唯一选择,严重影响了大学教师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二、国外大学校长与教授的关系表现
近年来,随着高校制度的不断改革,西方国家各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也处在不断完善之中,校内设有校务会、教授评议会、咨询委员会、教授会等组织形式,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都很好地规范了校长和教授的行为,维持了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和谐。德国自古以来就有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教授治校的传统,洪堡创立的柏林大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德国高校中,行政权力不占支配地位,学术权力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很大。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关的校务会,其成员来自学校的各个层次,当然,教授占很大一部分,这有利于保证教授的合法权益。同时,校长的选拔是通过校务会来进行的,这样教授可以选举自己认同的校长,使校长成为自己的代言人。德国大学被称为“正教授大学”,可见教授在大学中的地位之高。在法国,学校管理以校长为中心,校长由本校最高权力机构指定,主管学校全部事务,但教授在基层以及个人的教学科研上仍拥有很大权力,校长与教授之间呈现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关系。美国的大学,教授会代表的学术权力和校长、董事会代表的行政权力相互制衡,校长主持行政事务,教授会主持学术事务。教授会主要设在院系一级,在学术问题的处理上可与行政权力相抗衡。
三、关于构建良好的大学校长与教授关系的思考
(一)树立大学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的观念,强化校长的服务职能
大学本质上是一个学术机构,行政机构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学术机构。大学之大在于有一批有学术权威,能传道授业解惑,培养出精英的大师,教授的水平显示着一所学校的水准,也关乎培养的学生的质量。作为大学校长,要充分认识到教授在大学中的重要地位,尊重教授的学术权力,全心全意为教授服务。大学校长,作为一名职业管理经营者,要广泛吸纳教授参与民主决策,凝聚他们的情感、才能和智慧,更好地为学术服务,强化当今大学逐渐淡薄的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理念,使大学的三大服务职能齐头并进。
(二)建立健全教授委员会制度,彰显教授的主体作用
作为大学自治的领导机构、教授管理学校的主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在西方大学的提倡下,其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一度成为很多国家效仿的榜样。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集体行使权力的有效机制,不仅改变了过去院系活动由几个人决策、缺乏权威性的状况,促进了教授之间的平等交流和民主协商,更重要的是保证了教授的学术权力和学术地位。
在我国,虽然有些大学设立了教授委员会,但常常都会陷入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无论是机构设置的不规范,还是其自身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归根到底都是因为缺少相应的制度背景。因此,建立健全教授委员会制度,彰显教授的主体作用,成为我国国内尤其是内地高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控权机制,明确校长和教授的义务
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教授权益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而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条款,没有具体的规定。关于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所拥有的学术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也没有作出具体界定,这些都不利于教授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因此,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明确规定大学校长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是克服行政化倾向,实现学术自由的必要保障。
(四)强化校长与教授之间的沟通交流,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校长是一所大学的掌舵人,教授则是大学的灵魂,二者其实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作为一个学术性机构的大学,教授既是这个机构中的活动主体,又是这个机构中学术水平最高的群体,限于专业分工,他们不是全能之才,但他们最理解并能把握大学的本质和宗旨,最熟悉教学科研活动的逻辑和规律,最熟悉大学发展的规律和规则,由他们来治学能保证我国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学术培养的质量和学术权威的高度。校长作为大学的掌舵人,引领着大学的发展方向,校长的角色不应当是“官”,职责也不是管人、治人,而是在服务人。校长的一切行为都应该服务于大学的发展,服务于教授,为教授提供一个宽松的学术氛围。
[参考文献]
[1] 马国川.大学名校长访谈录[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2] 程星.高校内部治理模式“去行政化”的构想与设计[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8).
[3] 刘尧.中国高等教育热点问题评论[M].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09.
[4] 张君辉.中外大学教授委员会的类型与功能比较[J].外国教育研究,2006,(4).
[5] 李君泽.浅谈大学校长在学术机构中的作用[J].教学研究,2011.10.
[责任编辑:钟岚]
[关键词]大学 校长 教授 关系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2)09—0027—02
一、我国大学校长与教授的关系现状
(一)教授在管理中的作用不突出
在我国高校里,相比校长而言,更熟悉教学规律的教授本该在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科研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话语权,但由于没有制度的保障,教授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渠道,不能构成对校长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教授的学术权力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在学校管理中更是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大学校长与教授之间缺乏沟通
大学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人员机构复杂,更需要有效的沟通。然而,当前我国大学校长与教授之间却很少沟通。由于职责所限,大学中的教授群体往往执著著于自己的学术事务,对自身事务以外的其他事务毫无兴趣,不愿意参与学校各项政策的制定。再加上沟通渠道闭塞等原因,他们很难表达自己的心声。而校长或忙于学校各项事务,或以官者自居,高高在上,很少主动关心了解教授,很少与教授谈心或者共商学术发展。本该关系甚密的两者却近似陌路人,各自埋头做自己的事情,这势必影响两者的密切合作,进而影响大学的发展。
(三)大学校长行政权力代替教授学术权力
“高校去行政化”是目前教育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是我国大学改革的努力方向。大学行政化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官员治校,而不是教授治校。官员治校,使得校长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于一身,剥夺了教授们天然拥有的学术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教授很难专心去探寻知识、创新知识。这种权力的不对称,导致了校长与教授关系的恶化,使他们不能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才能。另一方面,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大学很多教授人员也行政化、官员化,把当官作为实现自身价值的唯一选择,严重影响了大学教师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二、国外大学校长与教授的关系表现
近年来,随着高校制度的不断改革,西方国家各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也处在不断完善之中,校内设有校务会、教授评议会、咨询委员会、教授会等组织形式,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都很好地规范了校长和教授的行为,维持了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和谐。德国自古以来就有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教授治校的传统,洪堡创立的柏林大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德国高校中,行政权力不占支配地位,学术权力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很大。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关的校务会,其成员来自学校的各个层次,当然,教授占很大一部分,这有利于保证教授的合法权益。同时,校长的选拔是通过校务会来进行的,这样教授可以选举自己认同的校长,使校长成为自己的代言人。德国大学被称为“正教授大学”,可见教授在大学中的地位之高。在法国,学校管理以校长为中心,校长由本校最高权力机构指定,主管学校全部事务,但教授在基层以及个人的教学科研上仍拥有很大权力,校长与教授之间呈现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关系。美国的大学,教授会代表的学术权力和校长、董事会代表的行政权力相互制衡,校长主持行政事务,教授会主持学术事务。教授会主要设在院系一级,在学术问题的处理上可与行政权力相抗衡。
三、关于构建良好的大学校长与教授关系的思考
(一)树立大学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的观念,强化校长的服务职能
大学本质上是一个学术机构,行政机构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学术机构。大学之大在于有一批有学术权威,能传道授业解惑,培养出精英的大师,教授的水平显示着一所学校的水准,也关乎培养的学生的质量。作为大学校长,要充分认识到教授在大学中的重要地位,尊重教授的学术权力,全心全意为教授服务。大学校长,作为一名职业管理经营者,要广泛吸纳教授参与民主决策,凝聚他们的情感、才能和智慧,更好地为学术服务,强化当今大学逐渐淡薄的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理念,使大学的三大服务职能齐头并进。
(二)建立健全教授委员会制度,彰显教授的主体作用
作为大学自治的领导机构、教授管理学校的主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在西方大学的提倡下,其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一度成为很多国家效仿的榜样。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集体行使权力的有效机制,不仅改变了过去院系活动由几个人决策、缺乏权威性的状况,促进了教授之间的平等交流和民主协商,更重要的是保证了教授的学术权力和学术地位。
在我国,虽然有些大学设立了教授委员会,但常常都会陷入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无论是机构设置的不规范,还是其自身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归根到底都是因为缺少相应的制度背景。因此,建立健全教授委员会制度,彰显教授的主体作用,成为我国国内尤其是内地高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控权机制,明确校长和教授的义务
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教授权益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而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条款,没有具体的规定。关于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所拥有的学术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也没有作出具体界定,这些都不利于教授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因此,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明确规定大学校长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是克服行政化倾向,实现学术自由的必要保障。
(四)强化校长与教授之间的沟通交流,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校长是一所大学的掌舵人,教授则是大学的灵魂,二者其实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作为一个学术性机构的大学,教授既是这个机构中的活动主体,又是这个机构中学术水平最高的群体,限于专业分工,他们不是全能之才,但他们最理解并能把握大学的本质和宗旨,最熟悉教学科研活动的逻辑和规律,最熟悉大学发展的规律和规则,由他们来治学能保证我国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学术培养的质量和学术权威的高度。校长作为大学的掌舵人,引领着大学的发展方向,校长的角色不应当是“官”,职责也不是管人、治人,而是在服务人。校长的一切行为都应该服务于大学的发展,服务于教授,为教授提供一个宽松的学术氛围。
[参考文献]
[1] 马国川.大学名校长访谈录[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2] 程星.高校内部治理模式“去行政化”的构想与设计[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8).
[3] 刘尧.中国高等教育热点问题评论[M].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09.
[4] 张君辉.中外大学教授委员会的类型与功能比较[J].外国教育研究,2006,(4).
[5] 李君泽.浅谈大学校长在学术机构中的作用[J].教学研究,2011.10.
[责任编辑:钟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