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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必要条件并且在社会主义明主政治的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对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立法;相关问题;对策
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設、社会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
一、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地方立法中的地位
地方立法中的地位主要根据立法法规进行确立,其中政府和地方人大可被给予一定的立法权力。用根本大法及基本法律形式对地方立法的合法地位进行确立。既有合法性,又低于中央立法,这是现行中国地方立法的法定地位的主要特点。
(二)地方立法的作用
地方立法主要指对国家、公民及社会生活所具备的效用及功能。我国目前地方立法的主要作用包括:1)使得我国法律、宪法及国家政策方针有效地实施。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地方立法要统一实施;在一些特区和民族自治区内,一些法律要根据政治机关或当地政府进行有效地实施。2)能够对中央立法暂时不能或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在立法上,有的时候存在地方和中央分权的情况,所以中央和地方立法应进行各自的分工对其范围进行调整。
二、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研究
对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的研究就是指所立条文法规的研究。通过研究可以适用性、针对性、实用性的对实际的问题进行解决。所以说,对法律及行政法规细化的补充和说明是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同时也是立法质量要求的原则。
(一)可操作性不强是地方立法的普遍缺陷
地方立法在1979年确立以来,其主要的缺点是可操作性差,虽然立法的质量在不断的提高改善,但是针对性很强,很管用的法规很少。也就是说,操作性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已经成为地方立法普遍存在的缺点。造成地方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的原因有:
1.立法的水平低
具体的表现形式是:(1)立法的技术仍然处于时间探索和学习借鉴的阶段,存在不稳定和不成熟的特点。并且对立法要解决的重点和主要矛盾定位不够准确造成了法规“寿命短”的现象,一般在三到五年就要进行一次修改。(2)立法人员本身的立法技能薄弱。
2.在体例上遵守“小而全”、“大而全”的比较低,而对于需要多少就制定的少的体例很少。并且有很多的法规都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其中法规的条数也很相似,但是在内容上和上位法有所不同。
(二)增强地方立法可操作性的建议
1.提升立法技术水平
(1)加强立法工作机构能力的建设。(2)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成本效益的分析制度、评价制度、公众的参与制定以及立法质量的评估制度进行建立。不仅完成了对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论证,还完成了对某一规范行为、事项及问题设立的具体的条款进行了操作性和适用性的聘雇工作。(3)整合现有立法资源。
2.树立质量立法的理念
要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必须要加强立法的质量。
三、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权应当遵守的又一原则。具体要求如下:第一,地方立法能够适合本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本地的政治、经济、风俗及文化需求进行充分的反映;第二,地方立法应该具备很强的针对性并且要注意对本地突出的但是中央不应该解决的问题进行解决,在对地方性的规范性的法律制定时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个国家地方立法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解决了中央立法权难以企及的地方特色问题。
四、加强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
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为了消除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避免立法为个别部门利益所左右,让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能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继开展了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工作。不难看出,在制定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条文方面,普通民众正在拥有越来越响亮的话语权;倾听公民意见且合理吸纳公民建议也逐渐成为该省立法机构的一种立法常态。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在2007年9月27日颁布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其中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涉及本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起草。法规案审议期间,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法规案的意见或建议。因此,地方立法要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让公众参与进来,这样制定出的法规才能兼顾和保护各方面利益。语言文字要规范地方性法规的语言文字必须准确、肯定、通俗、简洁、规范、严谨、庄重、严肃,同一个词、同一个概念或对同一问题的表述前后要统一,文字表述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用词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使人产生歧义。法规起草人应是职业起草人或半职业起草人,法规草案中使用语言文字同文学中的语言文字不同,同学术研究中的语言文字不同,法规中的行为规范方面的语言文字与报告、纪要、宣传提纲中的语言文字也有区别。所以,立法工作者要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努力学习立法理论,掌握立法技术和规范性文件起草知识,以便向常委会提供具有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的语言文字的高质量的法规草案。
参考文献:
[1]于布礼,孙志成选编.《世界文学博览之卢梭作品精粹》,河北教育出版社,1990:157-158.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宣传教育司主编:《技术监督与管理》,中国计量出版社.
[3]周旺生著.《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05-307.
甘肃政法学院2010年校级青年项目,编号为GZF2010XQNLW05,名称是地方立法相关问题研究——以甘肃为例。
作者简介:常洁琨(1979-),女,甘肃靖远人,硕士,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地方立法;相关问题;对策
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設、社会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
一、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地方立法中的地位
地方立法中的地位主要根据立法法规进行确立,其中政府和地方人大可被给予一定的立法权力。用根本大法及基本法律形式对地方立法的合法地位进行确立。既有合法性,又低于中央立法,这是现行中国地方立法的法定地位的主要特点。
(二)地方立法的作用
地方立法主要指对国家、公民及社会生活所具备的效用及功能。我国目前地方立法的主要作用包括:1)使得我国法律、宪法及国家政策方针有效地实施。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地方立法要统一实施;在一些特区和民族自治区内,一些法律要根据政治机关或当地政府进行有效地实施。2)能够对中央立法暂时不能或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在立法上,有的时候存在地方和中央分权的情况,所以中央和地方立法应进行各自的分工对其范围进行调整。
二、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研究
对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的研究就是指所立条文法规的研究。通过研究可以适用性、针对性、实用性的对实际的问题进行解决。所以说,对法律及行政法规细化的补充和说明是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同时也是立法质量要求的原则。
(一)可操作性不强是地方立法的普遍缺陷
地方立法在1979年确立以来,其主要的缺点是可操作性差,虽然立法的质量在不断的提高改善,但是针对性很强,很管用的法规很少。也就是说,操作性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已经成为地方立法普遍存在的缺点。造成地方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的原因有:
1.立法的水平低
具体的表现形式是:(1)立法的技术仍然处于时间探索和学习借鉴的阶段,存在不稳定和不成熟的特点。并且对立法要解决的重点和主要矛盾定位不够准确造成了法规“寿命短”的现象,一般在三到五年就要进行一次修改。(2)立法人员本身的立法技能薄弱。
2.在体例上遵守“小而全”、“大而全”的比较低,而对于需要多少就制定的少的体例很少。并且有很多的法规都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其中法规的条数也很相似,但是在内容上和上位法有所不同。
(二)增强地方立法可操作性的建议
1.提升立法技术水平
(1)加强立法工作机构能力的建设。(2)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成本效益的分析制度、评价制度、公众的参与制定以及立法质量的评估制度进行建立。不仅完成了对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论证,还完成了对某一规范行为、事项及问题设立的具体的条款进行了操作性和适用性的聘雇工作。(3)整合现有立法资源。
2.树立质量立法的理念
要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必须要加强立法的质量。
三、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权应当遵守的又一原则。具体要求如下:第一,地方立法能够适合本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本地的政治、经济、风俗及文化需求进行充分的反映;第二,地方立法应该具备很强的针对性并且要注意对本地突出的但是中央不应该解决的问题进行解决,在对地方性的规范性的法律制定时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个国家地方立法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解决了中央立法权难以企及的地方特色问题。
四、加强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
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为了消除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避免立法为个别部门利益所左右,让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能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继开展了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工作。不难看出,在制定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条文方面,普通民众正在拥有越来越响亮的话语权;倾听公民意见且合理吸纳公民建议也逐渐成为该省立法机构的一种立法常态。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在2007年9月27日颁布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其中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涉及本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起草。法规案审议期间,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法规案的意见或建议。因此,地方立法要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让公众参与进来,这样制定出的法规才能兼顾和保护各方面利益。语言文字要规范地方性法规的语言文字必须准确、肯定、通俗、简洁、规范、严谨、庄重、严肃,同一个词、同一个概念或对同一问题的表述前后要统一,文字表述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用词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使人产生歧义。法规起草人应是职业起草人或半职业起草人,法规草案中使用语言文字同文学中的语言文字不同,同学术研究中的语言文字不同,法规中的行为规范方面的语言文字与报告、纪要、宣传提纲中的语言文字也有区别。所以,立法工作者要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努力学习立法理论,掌握立法技术和规范性文件起草知识,以便向常委会提供具有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的语言文字的高质量的法规草案。
参考文献:
[1]于布礼,孙志成选编.《世界文学博览之卢梭作品精粹》,河北教育出版社,1990:157-158.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宣传教育司主编:《技术监督与管理》,中国计量出版社.
[3]周旺生著.《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05-307.
甘肃政法学院2010年校级青年项目,编号为GZF2010XQNLW05,名称是地方立法相关问题研究——以甘肃为例。
作者简介:常洁琨(1979-),女,甘肃靖远人,硕士,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