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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得以正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确定。诚实信用原则这种道德化的法律标准的原则开始正式上升为民事诉讼活动程序中必须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它的适用不仅能够规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行为,防止恶意、虚假诉讼及其他不利于诉讼的情况的发生;还能够成为法官的道德标杆,很好的协调法官做好审判工作;并能使得诉讼活动得以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更加有利于实现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不过,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适用依旧还存在着不足,我们必须去正视其中的缺陷,才能够更好的去完善,构建更为健全的体系,发挥其所孕育的巨大法律价值力量。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完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領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1、禁止用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骗取有利于自己诉讼的地位。指当事人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使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诉讼地位。
2、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在诉讼当事人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拖延诉讼,或者阻挠诉讼的进行。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制止。
3、履行真实义务,禁止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真实判断。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真实陈述,不得有所隐瞒和虚构。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不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侵犯,还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蔑视。
(2)法官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方面。如民诉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在证据的认定上,则有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禁止滥用职权方面。如《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
1、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方面。由于立法上的粗放导致众多的法律漏洞,加上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的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给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故只能依靠智慧、经验作出裁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其诚实、善意的内心制约,还要求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客观制约,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应当来自于社会,应当具有客观性,法官个人信念应服从于社会公认的、客观的价值准则和公平观念,从而使自由裁量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从而减少了法官的恣意
和权力的滥用。
2、禁止法官滥用职权方面。法官释明权不规范,造成突袭性裁判。“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
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当、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事实上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建议
1、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约束和法官的约束。要加强立法明确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规定对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虚假陈述行为,由人民法院处予训诫、罚款等,或者不予采纳证据;对于诉讼欺诈,除了加强查办工作力度,还可以考虑通过对诚实信用的具体解释来发展降低其举证难度的司法技术。一方面要明确法官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明确审判书说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则要发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对审判权加以约束,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地运行。
2、完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体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仍有不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性不够,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保障性不足,无法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完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体系,是正确贯彻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必须在民事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侵权行为性质,并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是特定的,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针对这类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的。第二,必须在刑法中对各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罪名及量刑幅度作出明确规定。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具有多样性,情节轻重不一,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因此,相应的罪名可能是多个。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多个条文规定了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应当协调规定"统一規范的要求,立法机关应当完善刑法规定,对上述行为规定有相应的罪名和量刑幅度。
参考文献:
[1]许光勇:《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和完善》[J],法律研究(福建法学),2015年第1期。
[2]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商务印书馆,2012年。
[3] 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4] 王琦 :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
[5] 丛玉红:《浅谈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J],法制与社会,2014第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完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領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1、禁止用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骗取有利于自己诉讼的地位。指当事人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使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诉讼地位。
2、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在诉讼当事人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拖延诉讼,或者阻挠诉讼的进行。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制止。
3、履行真实义务,禁止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真实判断。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真实陈述,不得有所隐瞒和虚构。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不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侵犯,还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蔑视。
(2)法官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方面。如民诉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在证据的认定上,则有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禁止滥用职权方面。如《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
1、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方面。由于立法上的粗放导致众多的法律漏洞,加上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的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给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故只能依靠智慧、经验作出裁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其诚实、善意的内心制约,还要求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客观制约,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应当来自于社会,应当具有客观性,法官个人信念应服从于社会公认的、客观的价值准则和公平观念,从而使自由裁量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从而减少了法官的恣意
和权力的滥用。
2、禁止法官滥用职权方面。法官释明权不规范,造成突袭性裁判。“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
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当、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事实上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建议
1、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约束和法官的约束。要加强立法明确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规定对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虚假陈述行为,由人民法院处予训诫、罚款等,或者不予采纳证据;对于诉讼欺诈,除了加强查办工作力度,还可以考虑通过对诚实信用的具体解释来发展降低其举证难度的司法技术。一方面要明确法官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明确审判书说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则要发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对审判权加以约束,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地运行。
2、完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体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仍有不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性不够,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保障性不足,无法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完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体系,是正确贯彻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必须在民事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侵权行为性质,并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是特定的,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针对这类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的。第二,必须在刑法中对各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罪名及量刑幅度作出明确规定。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具有多样性,情节轻重不一,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因此,相应的罪名可能是多个。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多个条文规定了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应当协调规定"统一規范的要求,立法机关应当完善刑法规定,对上述行为规定有相应的罪名和量刑幅度。
参考文献:
[1]许光勇:《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和完善》[J],法律研究(福建法学),2015年第1期。
[2]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商务印书馆,2012年。
[3] 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4] 王琦 :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
[5] 丛玉红:《浅谈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J],法制与社会,2014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