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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量刑建议制度自产生以来就受到检察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诸多关注及争论,而在2010年高检院等五部门下发“量刑程序意见”后,关于该制度正当性等问题的讨论可以告一段落,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重庆市J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情况进行考察,总结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完善量刑建议和相关工作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 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 被告人
作者简介:张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54-02
一、引言
量刑建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的一种制度。
量刑建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尝试始于上世纪末,1999年,在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和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的改革。在经过了各地检察机关的尝试后,高检院于2005年7月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试行。2010年2月,高检院公诉厅又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更是将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向前推进;到了2010年10月,高检院等五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程序意见》),至此,量刑建议制度从检察机关独自推进到纳入“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中央司法改革项目中,成为法院系统量刑规范化改革相匹配的制度与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这项制度在试行初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引发了不少争论,最为典型的观点就是认为量刑建议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一种干扰,是检察机关在“抢权”,对此种观点已有相当数量的文章进行批驳,笔者不予赘言,只想说明量刑建议仅仅是检察机关关于量刑的主张和意见,是一种求刑权,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法院才是刑事诉讼中的裁判员”。实际上,随着《量刑程序意见》在全国的试行,关于量刑建议制度正当性等相关问题的争论基本已经告一段落,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量刑建议制度的贯彻和落实问题。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J区实践
相较于全国其他地方的一些检察院,重庆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开展得相对较晚,J区检察院之前也没有详细的规范,公诉人一般只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一些对于量刑的意见。2009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推进量刑建议改革的指导意见》,该院公诉部门决定依据市院《指导意见》以及参考一些兄弟检察院经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该院具体实践情况如下:
(一)制度的初步设计
1.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量刑建议的提出以谁决定起诉,谁决定量刑建议为原则,主诉检察官享有在案件中自主决定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幅度的权力,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应当将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报部门负责人备查;但提出适用缓刑、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适用范围
在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之初,该院主要是针对被告人认罪、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到了2010年10月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后,适用量刑建议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
3.制作流程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诉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和刑法对该项罪名规定的基准刑为标准,依据该罪名相应的实施细则,结合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分别对适用主刑、附加刑和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制作出量刑建议书附在起诉书之后,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4.庭审中的量刑规范化
全国法院系统从2010年10月开始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具体而言,就是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分别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分别对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该院的同级法院J区人民法院也实施了这项改革,为了配合法院的改革,同时也为了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和量刑规范化建设,该院公诉人在向法院移送起诉书同时也送达量刑建议书,并由法院送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手中。庭审时,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会举示量刑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后,在对全部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会针对此量刑建议进行相应的辩护,最终,合议庭再对量刑情节逐一考量,作出判决。
5.判决作出后的审查
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承办人将判决书上的宣告刑与量刑建议书中的建议刑进行比较,如果两者一致或大体一致,在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上就写明同意;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即判决书中的量刑突破了建议量刑的幅度,同时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支持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可作为提起抗诉的依据。
(二)实践情况及效果
2009年该院公诉部门办理案件657件,开展量刑建议的案件有131件,数量较少,这既是由于该院是从当年下半年才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也有他们在适用量刑建议案件的选择上还比较审慎的原因;2010年办理案件857件,开展量刑建议的案件达到了755件,2011年(截止到5月底)这两项数据分别是410件、410件(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均提出量刑建议),开展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有了很大扩展;在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方面,也从起初的70%左右提高到现在的90%以上。
应当说,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从以往只关注“质”(定罪),到如今同时关注“量”(量刑),拓展了公诉权的内涵,使公诉权的运作趋向精密化、科学化;同时对于制约法院的量刑裁量权,强化审判监督、提高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被告人的服判息讼、公诉人更新执法理念、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尽管该院自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分析解决。
(一)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有些案件中,法庭审理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定罪量刑事实并未发生变化,也没有新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的判决量刑与我们的建议量刑仍有偏差。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以下一些原因:检、法两家对主、从犯情节、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从重、从轻、减轻的幅度认识不一致;一些罪名的法定刑跨度比较大,检、法两家对于其基准刑掌握的标准不一致。
(二)缺乏操作性强的量刑细则
上文中也提到,我国刑法中有不少罪名的法定刑跨度相当大,且不论检、法对于其基准刑标准的掌握不同,甚至对于类似案件,不同公诉人的建议量刑都会有差别,毕竟,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这显然与量刑规范化所追求的“同案同判”是背道而驰的。
(三)庭审中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时,公诉人应该如何应对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如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拒不认罪和拒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其就有两项酌定量刑情节,其建议量刑就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考虑了这两项酌定从重情节,而在庭审中被告人又表示认罪,而且愿意赔付被害人损失,那么之前的量刑建议所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发生了变化,公诉人该不该变更量刑建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是不出庭的,但有时庭审过程中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公诉人甚至都不知晓,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四)量刑建议是否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不少公诉人都曾提出,法院的判决量刑与他们的量刑建议总会有一些出入(突破了量刑建议的幅度,但又不明显),比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法院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均未发生变化,遇到这种情况,公诉部门该如何应对?
四、完善量刑建议和相关工作机制的对策
(一)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和沟通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有必要对历年法院的判决进行全面梳理评析,总结各类案件量刑的特点,把握量刑规律,使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检察机关还应当与法院充分协商、沟通,与法院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召开联席会、座谈会、适时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共同研讨有关量刑的法律法规问题,有条件的检法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争取相互配合支持,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二)制定常见犯罪的《量刑细则》
省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案件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的个罪量刑细则,也就是说针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罪名根据犯罪情节制定出具体的量刑细则。实践当中,我们应当把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情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并明确一些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对于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统一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并规定具体调节幅度。为此,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有了可操作的参考,从而最大限度的限缩了因个人等因素对量刑建议的影响。
(三)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变更量刑建议权限
在庭审中量刑情节等发生变化时,公诉人应该视情况而变更量刑建议,如果涉及到的是适用缓刑、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情况,公诉人不得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应建议审判长休庭,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检察长审批后才能予以变更。变更的方式可在发表公诉意见之后宣读量刑建议书时进行变更。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如果庭审时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审判长应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联系,公诉人应该出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至于是否可由公诉人当庭申请延期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审判员一般是不大乐意因为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而延期审理,除非是比较重大的案件等,否则可能降低办案效率,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
(四)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时应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以正式的法律程序和形式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建议,并纳入了法庭质证和辩论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否则应向检察机关说明不采纳的理由,这样既有利于检法机关提高量刑准确性,也有利于规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彰显法院判决的客观、公正性。
注释: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镇江市检察机关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调研报告.人民检察.200(9).
曹振海,宋敏.量刑建议制度应当缓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4);李克杰.量刑建议:越俎代庖还是画蛇添足.红网.2003年6月18日.
李和仁.量刑建议:探索中的理论与实践——量刑建议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2001(11).
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上).人民检察.2007(8).
以J区法院为例,该院刑事审判庭目前办案人员不到十人,与以前相比并无明显增加,而这几年刑事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有的审判员有时一天要开几个庭,案多人少情况十分突出。
宋琳琳.应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检察日报.2009年6月16日.
关键词 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 被告人
作者简介:张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54-02
一、引言
量刑建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的一种制度。
量刑建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尝试始于上世纪末,1999年,在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和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的改革。在经过了各地检察机关的尝试后,高检院于2005年7月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试行。2010年2月,高检院公诉厅又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更是将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向前推进;到了2010年10月,高检院等五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程序意见》),至此,量刑建议制度从检察机关独自推进到纳入“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中央司法改革项目中,成为法院系统量刑规范化改革相匹配的制度与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这项制度在试行初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引发了不少争论,最为典型的观点就是认为量刑建议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一种干扰,是检察机关在“抢权”,对此种观点已有相当数量的文章进行批驳,笔者不予赘言,只想说明量刑建议仅仅是检察机关关于量刑的主张和意见,是一种求刑权,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法院才是刑事诉讼中的裁判员”。实际上,随着《量刑程序意见》在全国的试行,关于量刑建议制度正当性等相关问题的争论基本已经告一段落,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量刑建议制度的贯彻和落实问题。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J区实践
相较于全国其他地方的一些检察院,重庆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开展得相对较晚,J区检察院之前也没有详细的规范,公诉人一般只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一些对于量刑的意见。2009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推进量刑建议改革的指导意见》,该院公诉部门决定依据市院《指导意见》以及参考一些兄弟检察院经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该院具体实践情况如下:
(一)制度的初步设计
1.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量刑建议的提出以谁决定起诉,谁决定量刑建议为原则,主诉检察官享有在案件中自主决定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幅度的权力,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应当将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报部门负责人备查;但提出适用缓刑、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适用范围
在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之初,该院主要是针对被告人认罪、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到了2010年10月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后,适用量刑建议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
3.制作流程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诉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和刑法对该项罪名规定的基准刑为标准,依据该罪名相应的实施细则,结合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分别对适用主刑、附加刑和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制作出量刑建议书附在起诉书之后,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4.庭审中的量刑规范化
全国法院系统从2010年10月开始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具体而言,就是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分别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分别对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该院的同级法院J区人民法院也实施了这项改革,为了配合法院的改革,同时也为了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和量刑规范化建设,该院公诉人在向法院移送起诉书同时也送达量刑建议书,并由法院送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手中。庭审时,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会举示量刑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后,在对全部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会针对此量刑建议进行相应的辩护,最终,合议庭再对量刑情节逐一考量,作出判决。
5.判决作出后的审查
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承办人将判决书上的宣告刑与量刑建议书中的建议刑进行比较,如果两者一致或大体一致,在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上就写明同意;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即判决书中的量刑突破了建议量刑的幅度,同时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支持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可作为提起抗诉的依据。
(二)实践情况及效果
2009年该院公诉部门办理案件657件,开展量刑建议的案件有131件,数量较少,这既是由于该院是从当年下半年才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也有他们在适用量刑建议案件的选择上还比较审慎的原因;2010年办理案件857件,开展量刑建议的案件达到了755件,2011年(截止到5月底)这两项数据分别是410件、410件(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均提出量刑建议),开展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有了很大扩展;在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方面,也从起初的70%左右提高到现在的90%以上。
应当说,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从以往只关注“质”(定罪),到如今同时关注“量”(量刑),拓展了公诉权的内涵,使公诉权的运作趋向精密化、科学化;同时对于制约法院的量刑裁量权,强化审判监督、提高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被告人的服判息讼、公诉人更新执法理念、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尽管该院自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分析解决。
(一)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有些案件中,法庭审理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定罪量刑事实并未发生变化,也没有新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的判决量刑与我们的建议量刑仍有偏差。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以下一些原因:检、法两家对主、从犯情节、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从重、从轻、减轻的幅度认识不一致;一些罪名的法定刑跨度比较大,检、法两家对于其基准刑掌握的标准不一致。
(二)缺乏操作性强的量刑细则
上文中也提到,我国刑法中有不少罪名的法定刑跨度相当大,且不论检、法对于其基准刑标准的掌握不同,甚至对于类似案件,不同公诉人的建议量刑都会有差别,毕竟,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这显然与量刑规范化所追求的“同案同判”是背道而驰的。
(三)庭审中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时,公诉人应该如何应对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如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拒不认罪和拒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其就有两项酌定量刑情节,其建议量刑就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考虑了这两项酌定从重情节,而在庭审中被告人又表示认罪,而且愿意赔付被害人损失,那么之前的量刑建议所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发生了变化,公诉人该不该变更量刑建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是不出庭的,但有时庭审过程中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公诉人甚至都不知晓,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四)量刑建议是否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不少公诉人都曾提出,法院的判决量刑与他们的量刑建议总会有一些出入(突破了量刑建议的幅度,但又不明显),比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法院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均未发生变化,遇到这种情况,公诉部门该如何应对?
四、完善量刑建议和相关工作机制的对策
(一)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和沟通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有必要对历年法院的判决进行全面梳理评析,总结各类案件量刑的特点,把握量刑规律,使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检察机关还应当与法院充分协商、沟通,与法院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召开联席会、座谈会、适时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共同研讨有关量刑的法律法规问题,有条件的检法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争取相互配合支持,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二)制定常见犯罪的《量刑细则》
省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案件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的个罪量刑细则,也就是说针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罪名根据犯罪情节制定出具体的量刑细则。实践当中,我们应当把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情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并明确一些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对于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统一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并规定具体调节幅度。为此,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有了可操作的参考,从而最大限度的限缩了因个人等因素对量刑建议的影响。
(三)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变更量刑建议权限
在庭审中量刑情节等发生变化时,公诉人应该视情况而变更量刑建议,如果涉及到的是适用缓刑、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情况,公诉人不得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应建议审判长休庭,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检察长审批后才能予以变更。变更的方式可在发表公诉意见之后宣读量刑建议书时进行变更。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如果庭审时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审判长应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联系,公诉人应该出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至于是否可由公诉人当庭申请延期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审判员一般是不大乐意因为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而延期审理,除非是比较重大的案件等,否则可能降低办案效率,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
(四)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时应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以正式的法律程序和形式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建议,并纳入了法庭质证和辩论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否则应向检察机关说明不采纳的理由,这样既有利于检法机关提高量刑准确性,也有利于规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彰显法院判决的客观、公正性。
注释: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镇江市检察机关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调研报告.人民检察.200(9).
曹振海,宋敏.量刑建议制度应当缓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4);李克杰.量刑建议:越俎代庖还是画蛇添足.红网.2003年6月18日.
李和仁.量刑建议:探索中的理论与实践——量刑建议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2001(11).
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上).人民检察.2007(8).
以J区法院为例,该院刑事审判庭目前办案人员不到十人,与以前相比并无明显增加,而这几年刑事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有的审判员有时一天要开几个庭,案多人少情况十分突出。
宋琳琳.应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检察日报.20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