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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高校在行政化影响下施行着单方的管制,随着依法治国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化,行政式的单方管制之弊端在高校管理中逐渐显露,依法治校已成为了客观的现实要求。在高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建设和谐校园,实现合作善治,不仅要对依法治校的路径予以考察和选择,更重要的还应当引入无为而治、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专家治校、民主参与等新的观念。
关键词:高校;依法治校;管制;合作善治;观念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7-0091-03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强国必先强教。进一步实施依法治校,将大学建设成创新强校,实现国家的教育现代化目标,是我国高校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2003年,教育部就出台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再次明确了“依法治教”的内容。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围绕着依法治校问题的讨论,多体现在治理主体、法律依据、方式及手段、治理目标等方面,缺乏对传统治理理念的反思和创新观念之探究。深化高校的依法治校,首先应当进行观念上的转变。
一、行政化高校单方管制的缺陷
1.高校行政化的惯性。计划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政府、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投资的经济活动主体、高校,都带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性,行政级别、行政待遇、行政管制随处可见。在20世纪90年代的高校合并中,出于所属(教育部直属还是省属)、行政级别(副部级、厅级、副厅级)等行政性因素的考虑而在合并过程中的争吵并非少见。高校、高校的领导有行政级别,因学校的行政级别而决定了高校内部二级机构(院、系)领导的行政级别,甚至教授也套用参照相应的行政级别;行政管理领导脱离了行政管理岗位后还可转为“巡视员”(享受厅级待遇)或“调研员”(享受处级待遇)。高校犹如一个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的单方治理模式也随之而生。
高校行政化管理倾向表现在政府对学校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两个方面。一方作为行政化的机构,就理当享有行政管制的权力(职权),相对应的一方就必然沦落为被管制的对象。而经济管理上“一乱就管、一管就死、快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又管……”的恶性循环现象,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上也有相似的存在。行政化权力主导下的资源配置中的措施和手段成为了进一步管控高校的途径,使得学校及其教师们围绕着行政设置的基金、课题、奖励以及“名师”“示范专业”“精品课程”“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争夺而忙碌。高校资源配置的垄断化、学术道德腐败化,伴随着行政权力蔓延化,既得利益严重化,给中国高等教育进一步带来的困难是巨大的。高校行政化的“冰冻三尺”,因此化冻亦非一日之功。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要实现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需要一段时间的逐步探索性改革。
2.单方管制的片面性。高校的管理,涉及到教育行政机构对高校、高校的内部管理(含学校对学生、行政对教师)等方面。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过去较多的是强调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管制,其管制都来源于行政权力。在高校的内部管理方面,高校内设的行政机关权力太大,管得多,却又管得不好;管理人员数量不少,却质量不高。单方管制,带来的是被管理者的消极性以及管理不科学所产生之抵触性。
二、依法治校的法制化现实要求
1.依法治校的基本内涵。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校是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理论依据,依法治国理论在高校这一特殊社会环境中的具体体现,是高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高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校之根本目的在于使高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实现高效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率化。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根本目的在于:①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②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③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之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依法治校要从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六个方面着手开展。
2.依法治校的依据。依法治校中的“法”,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了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也包括了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法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行政性管理规范,还包括了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诚然,高校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范相一致,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尤其是不得触犯法律禁止性条款。
3.依法治校的路径选择。如果说由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引申出捍卫学术自由的权利,始终是大学主张自治权的合法依据,是现代国家保护大学自治权之初衷的话,那么依法治校之路径选择就应当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目标值之实现而展开。首先,去行政化。大学“行政化”是指以官僚科层制为基本特征的行政管理在高校管理中被泛化或滥用,把学校当做行政机构来管理,把学术事务当做行政事务来管理。因此,“去行政化”并非简单地等于“去行政级别”。如果说过去高校是“被行政化”,那么今后也不应当是“被去行政化”的过程,在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之大环境下,“去行政化”应成为高校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之自觉自愿的改革要求。其次,依法治理。只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行业规章、学校的内部制度开展的治理,才是依法治校之依据所在。再次,社会协同。高校在社会化发展之趋势下,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社会各界也应紧密配合。单纯的高校内部治理,不可能改变周边的社会环境,也难以独善其身。最后,合作善治。到底是强管理好还是弱管理好,归根到底还是要从效果方面予以检验。“善治”就是好的、成功有效的治理,其要求管理与被管理者在共治过程中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元治理主体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最佳治理和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衡量治理是否走向“善治”,有合法性、透明性、法治、回应、有效等几个方面的要素,其实现的基础在于合作,而合作的前提则是确立主体平等的观念。 三、实现合作善治的观念创新
1.无为而治观念。实现管理的高效化,首先要改变的不是管理方式而是管理的思维和观念。依法治校并非是全面的管制,对于高校这样一个特定的机构、教师的特殊群体、学生的特别对象,要从全面管制转向选择性管理(有所管和有所不管)。我们一直担心不管或者管少了会出大问题,而没有真正去探讨到底什么是该管和不该管的、由谁来管、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管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教育行政法治化已经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作为学术组织的高校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构,不能采取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的权力简单运作方式;除了行政、财务、后勤服务等方而应实行科学管理外,高校的研究和教学核心领域,在根本上是排斥“效率”“竞争”“合理化”此类思维的。建立国家宏观协调、社会广泛参与和高校自治有机结合的宏观管理运行机制,将是今后发展所必然。
2.和谐发展观念。教育行政体制是一个国家领导教育的最基本方式。到底教育行政是什么、做什么?教育行政与高校的关系,涉及到招生、学位授予权、科研项目管理、财政拨款等一系列的问题。依法治校绝对不是行政治理学校;也不是学校内部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既不是校长“治”下属,也不是行政“治”教师,更不是学校“治”学生,而是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据法律和校规约束自己。过去存在的依法治校之片面认识,误解成为校方制定大量的罚则去处罚教师和学生,将“依法治校”等同于“依罚治校”,这不但是定位上而且是观念上的根本错误。通过依法治校,要促进各方面的和谐发展,才是根本之目标所在。
3.以人为本观念。在高等教育行政职能研究方面,学者普遍认为中国教育行政需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确保教育自主权;同时也要在教育投入、教育均衡等方面加强行政职能。可见,依法治校并非简单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放手”,而是一方面要放权,另一方面则要加大行政的管理职能。在高校的内部中,存在着两种权力:一是行政权力、二是学术权力。两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冲突,如果不能较好地协调,将会影响到高校作为知识传播和思想原创之生命力,也会影响到培养人才这一重要目标的实现。在“教育产业化”的急功近利思想下,高校似乎成为了一个加工厂,学生似乎被异化成为产品。将“以人为木”作为价值取向,“使人成为人”,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相信人、培育人才能实现以人为本之要求。依法治校,不应当是为了树立行政权力,而是要通过依法治理来实现行政权力行使之正当化、学术权威之科学化。无论是对学校、教师还是对学生的管理,都要体现以人为本之终极关怀。作为现代民主政治产物的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原则,当权力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前,应当给予相对人有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
4.专家治校观念。作为一个法人团体的高校,可自主地治理学校、独立地处理其内部事务之自治,与学者和学生可以自由探索学术问题之学术自由,是高校发展所应坚持的重要原则和价值导向。无论是校长治校还是专家治校,既不是“踢开党委闹革命”,也不是拒绝职工民主管理的专制独行,更不是校长治教授、教授治行政的单方面授权管制,而是在法治理念下充分发挥专家在学科建设、教学等专业方面的积极性,在赋予相应管理权力的前提下限制其权力的不当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校的重点是治“治校者”,而不是治“被治校者”,其要求学校领导与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重视其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与科学性。在高校,教学与科研是主体,管理是支持体系。拥有积极奋发、开拓创新的行政管理队伍和高效能的行政管理支持体系,才能促成教学与科研目标之达成。对于行政人员,应当建立起引入的审查制度和日常的评价制度。问责制作为一种责任追究制度最初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本意为“向他人汇报、解释、证明及回答资源是如何使用的,并达到了何种效果”,在赋予一方管理权力之同时,也要明确责任,建立“上问下责”和“下问上责”的相关机制。
5.民主管理观念。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往往被当做一对相互促进的概念,一同视为现代大学的普遍精神和价值诉求。依法治校要依法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管理体制。公办的高校应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民办高校应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的校董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依法治校”是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学校由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的必由之路。“依法治校”不是激化矛盾,而是要激活管理,使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成为管理的主体,以实现最广泛的民主管理,促使学校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高校管理不可能是依赖铁板一块的自上而下之命令链条来执行丝毫不能动摇的命令。校规的制定如果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即使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认可而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因缺乏民主化过程而往往得不到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现实上,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等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通常都是管理部门单方制定出来的,学生这一主要的主体被排斥在外。只有将学术权威交给专家学者,把学科交由专业系部,把课程交给教师,把课堂还给学生,才可能使各种创新行为从底层涌现出来,激发出各方面的积极性和活力。
善治要求共同参与、合作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教师、学生、行政管理职员,实习基地、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多方面的主体对高校的依法治校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依法治校不应是一句空喊的口号,各项工作应落到实处。只有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相应的工作才能适应构建法治社会及和谐校园之要求。
参考文献:
[1]龙耀,黄巍.中国高等教育行政研究综述[J].现代大学教育,2011,(3):38.
[2]扬宏山.当代中国政治关系[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274.
[3]吴志宏.教育行政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23.
作者简介:丁春燕(1983-),女,法学硕士,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法律系教师。
关键词:高校;依法治校;管制;合作善治;观念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7-0091-03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强国必先强教。进一步实施依法治校,将大学建设成创新强校,实现国家的教育现代化目标,是我国高校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2003年,教育部就出台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再次明确了“依法治教”的内容。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围绕着依法治校问题的讨论,多体现在治理主体、法律依据、方式及手段、治理目标等方面,缺乏对传统治理理念的反思和创新观念之探究。深化高校的依法治校,首先应当进行观念上的转变。
一、行政化高校单方管制的缺陷
1.高校行政化的惯性。计划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政府、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投资的经济活动主体、高校,都带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性,行政级别、行政待遇、行政管制随处可见。在20世纪90年代的高校合并中,出于所属(教育部直属还是省属)、行政级别(副部级、厅级、副厅级)等行政性因素的考虑而在合并过程中的争吵并非少见。高校、高校的领导有行政级别,因学校的行政级别而决定了高校内部二级机构(院、系)领导的行政级别,甚至教授也套用参照相应的行政级别;行政管理领导脱离了行政管理岗位后还可转为“巡视员”(享受厅级待遇)或“调研员”(享受处级待遇)。高校犹如一个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的单方治理模式也随之而生。
高校行政化管理倾向表现在政府对学校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两个方面。一方作为行政化的机构,就理当享有行政管制的权力(职权),相对应的一方就必然沦落为被管制的对象。而经济管理上“一乱就管、一管就死、快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又管……”的恶性循环现象,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上也有相似的存在。行政化权力主导下的资源配置中的措施和手段成为了进一步管控高校的途径,使得学校及其教师们围绕着行政设置的基金、课题、奖励以及“名师”“示范专业”“精品课程”“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争夺而忙碌。高校资源配置的垄断化、学术道德腐败化,伴随着行政权力蔓延化,既得利益严重化,给中国高等教育进一步带来的困难是巨大的。高校行政化的“冰冻三尺”,因此化冻亦非一日之功。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要实现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需要一段时间的逐步探索性改革。
2.单方管制的片面性。高校的管理,涉及到教育行政机构对高校、高校的内部管理(含学校对学生、行政对教师)等方面。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过去较多的是强调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管制,其管制都来源于行政权力。在高校的内部管理方面,高校内设的行政机关权力太大,管得多,却又管得不好;管理人员数量不少,却质量不高。单方管制,带来的是被管理者的消极性以及管理不科学所产生之抵触性。
二、依法治校的法制化现实要求
1.依法治校的基本内涵。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校是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理论依据,依法治国理论在高校这一特殊社会环境中的具体体现,是高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高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校之根本目的在于使高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实现高效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率化。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根本目的在于:①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②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③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之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依法治校要从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六个方面着手开展。
2.依法治校的依据。依法治校中的“法”,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了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也包括了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法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行政性管理规范,还包括了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诚然,高校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范相一致,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尤其是不得触犯法律禁止性条款。
3.依法治校的路径选择。如果说由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引申出捍卫学术自由的权利,始终是大学主张自治权的合法依据,是现代国家保护大学自治权之初衷的话,那么依法治校之路径选择就应当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目标值之实现而展开。首先,去行政化。大学“行政化”是指以官僚科层制为基本特征的行政管理在高校管理中被泛化或滥用,把学校当做行政机构来管理,把学术事务当做行政事务来管理。因此,“去行政化”并非简单地等于“去行政级别”。如果说过去高校是“被行政化”,那么今后也不应当是“被去行政化”的过程,在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之大环境下,“去行政化”应成为高校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之自觉自愿的改革要求。其次,依法治理。只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行业规章、学校的内部制度开展的治理,才是依法治校之依据所在。再次,社会协同。高校在社会化发展之趋势下,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社会各界也应紧密配合。单纯的高校内部治理,不可能改变周边的社会环境,也难以独善其身。最后,合作善治。到底是强管理好还是弱管理好,归根到底还是要从效果方面予以检验。“善治”就是好的、成功有效的治理,其要求管理与被管理者在共治过程中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元治理主体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最佳治理和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衡量治理是否走向“善治”,有合法性、透明性、法治、回应、有效等几个方面的要素,其实现的基础在于合作,而合作的前提则是确立主体平等的观念。 三、实现合作善治的观念创新
1.无为而治观念。实现管理的高效化,首先要改变的不是管理方式而是管理的思维和观念。依法治校并非是全面的管制,对于高校这样一个特定的机构、教师的特殊群体、学生的特别对象,要从全面管制转向选择性管理(有所管和有所不管)。我们一直担心不管或者管少了会出大问题,而没有真正去探讨到底什么是该管和不该管的、由谁来管、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管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教育行政法治化已经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作为学术组织的高校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构,不能采取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的权力简单运作方式;除了行政、财务、后勤服务等方而应实行科学管理外,高校的研究和教学核心领域,在根本上是排斥“效率”“竞争”“合理化”此类思维的。建立国家宏观协调、社会广泛参与和高校自治有机结合的宏观管理运行机制,将是今后发展所必然。
2.和谐发展观念。教育行政体制是一个国家领导教育的最基本方式。到底教育行政是什么、做什么?教育行政与高校的关系,涉及到招生、学位授予权、科研项目管理、财政拨款等一系列的问题。依法治校绝对不是行政治理学校;也不是学校内部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既不是校长“治”下属,也不是行政“治”教师,更不是学校“治”学生,而是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据法律和校规约束自己。过去存在的依法治校之片面认识,误解成为校方制定大量的罚则去处罚教师和学生,将“依法治校”等同于“依罚治校”,这不但是定位上而且是观念上的根本错误。通过依法治校,要促进各方面的和谐发展,才是根本之目标所在。
3.以人为本观念。在高等教育行政职能研究方面,学者普遍认为中国教育行政需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确保教育自主权;同时也要在教育投入、教育均衡等方面加强行政职能。可见,依法治校并非简单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放手”,而是一方面要放权,另一方面则要加大行政的管理职能。在高校的内部中,存在着两种权力:一是行政权力、二是学术权力。两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冲突,如果不能较好地协调,将会影响到高校作为知识传播和思想原创之生命力,也会影响到培养人才这一重要目标的实现。在“教育产业化”的急功近利思想下,高校似乎成为了一个加工厂,学生似乎被异化成为产品。将“以人为木”作为价值取向,“使人成为人”,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相信人、培育人才能实现以人为本之要求。依法治校,不应当是为了树立行政权力,而是要通过依法治理来实现行政权力行使之正当化、学术权威之科学化。无论是对学校、教师还是对学生的管理,都要体现以人为本之终极关怀。作为现代民主政治产物的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原则,当权力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前,应当给予相对人有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
4.专家治校观念。作为一个法人团体的高校,可自主地治理学校、独立地处理其内部事务之自治,与学者和学生可以自由探索学术问题之学术自由,是高校发展所应坚持的重要原则和价值导向。无论是校长治校还是专家治校,既不是“踢开党委闹革命”,也不是拒绝职工民主管理的专制独行,更不是校长治教授、教授治行政的单方面授权管制,而是在法治理念下充分发挥专家在学科建设、教学等专业方面的积极性,在赋予相应管理权力的前提下限制其权力的不当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校的重点是治“治校者”,而不是治“被治校者”,其要求学校领导与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重视其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与科学性。在高校,教学与科研是主体,管理是支持体系。拥有积极奋发、开拓创新的行政管理队伍和高效能的行政管理支持体系,才能促成教学与科研目标之达成。对于行政人员,应当建立起引入的审查制度和日常的评价制度。问责制作为一种责任追究制度最初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本意为“向他人汇报、解释、证明及回答资源是如何使用的,并达到了何种效果”,在赋予一方管理权力之同时,也要明确责任,建立“上问下责”和“下问上责”的相关机制。
5.民主管理观念。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往往被当做一对相互促进的概念,一同视为现代大学的普遍精神和价值诉求。依法治校要依法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管理体制。公办的高校应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民办高校应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的校董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依法治校”是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学校由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的必由之路。“依法治校”不是激化矛盾,而是要激活管理,使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成为管理的主体,以实现最广泛的民主管理,促使学校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高校管理不可能是依赖铁板一块的自上而下之命令链条来执行丝毫不能动摇的命令。校规的制定如果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即使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认可而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因缺乏民主化过程而往往得不到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现实上,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等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通常都是管理部门单方制定出来的,学生这一主要的主体被排斥在外。只有将学术权威交给专家学者,把学科交由专业系部,把课程交给教师,把课堂还给学生,才可能使各种创新行为从底层涌现出来,激发出各方面的积极性和活力。
善治要求共同参与、合作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教师、学生、行政管理职员,实习基地、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多方面的主体对高校的依法治校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依法治校不应是一句空喊的口号,各项工作应落到实处。只有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相应的工作才能适应构建法治社会及和谐校园之要求。
参考文献:
[1]龙耀,黄巍.中国高等教育行政研究综述[J].现代大学教育,2011,(3):38.
[2]扬宏山.当代中国政治关系[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274.
[3]吴志宏.教育行政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23.
作者简介:丁春燕(1983-),女,法学硕士,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法律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