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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有些人觉得我们定是从外国的制度上获得的启发,当然外国的相关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好的也可以借鉴,不过,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的智慧不可估量,举个例子,古代的官僚体制就凝聚了古人的智慧,被西方学者誉为“圆熟的官僚体制”。也许大多数人觉得“官僚体制”不像是夸赞,但是这里是中性词,至于“圆滑”当然是一种夸赞,这种体制的成熟充满古人的智慧,在中世纪各国可谓独树一帜。
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过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物质条件不足,某些好制度的适用成本高于现行制度。如今我国进行司法改革,主要的原因不是资金不足,而是人员素质障碍。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司法体制改革的提出不是立马就见成效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来看,司法机构的设置应权责清晰。随着中国司法机构的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繁琐的司法体系,司法机关对自己的权利跟责任都不是很清楚,虽然有的是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但是还是有一些司法机关滥用权力,自己哪些可以管,哪些不能管都是比较模糊的,对于司法体制中的这种情况应该改革。由于现在有的司法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强行推行一些体制改革,会遇到瓶颈,欲速则不达。我国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当中当然会有不同的见解和意见,对于不同的意见,应当分析改革会带来的哪些好处,不要受到历史的局限。其中有的一些建议表面上是为了国家和民族,实际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这样的意见经过分析并不难剔除,改革既需要智慧,也需要用勇气,好的,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我们适用,不好的我们要摒弃,不要忘了进行司法改革的初衷。
司法人事制度改革是这场改革的‘牛鼻子’,长期以来,司法人员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基本相同,没能充分体现司法工作的特点,这次改革中,实行员额制和分类管理是历史性进步,改革后,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科学设置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法官队伍要精简,配备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这样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办案,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公平正义;还要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专业或法律职业背景,构建公开透明、民主化、多元化的选任机制;尊重司法规律,确保政治不插手司法,完善办案责任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司法案件公开公正;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加强司法专业化;改革审委会制度,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完善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主的多元化公众参与制度,使以公众参与为特点的协商民主成为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把重点放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内,要明确哪些地方需要改革,改革要突出先进性和创造性。不要一板一眼,要学会创新,只有创新才能推动社会发展,我国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要改革对人民和国家有利,那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试试,比如我国已经在很多地区搞试点,反响很好。司法改革不是形式上的改革,而是改革体制和机制,要把司法改革从形式到实质不断过渡。例如,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办理案件的法官少,所以地区出现很多法官过劳死,有的地区的法官一年处理案件四百多件,刨除法定节假日,平均每天处理五六起,所以司法體制应该从这进行改革,案件处理应该多元化,繁简分流,比如应该强化诉前调节,让更多的纠纷利用诉讼以外的方法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在刑事诉讼的环节中,审判必须作为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的的程序,预防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发挥好庭审的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认定事实、证据上严格按照程序来,确保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审判等过程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就是便民,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都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要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司法体制改革最终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各级机关应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其宗旨是人民当家做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让人民满意。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引下,加快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在这次改革中的作用,坚持创新,做到在实践中探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加快建设法治国家。
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在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制度的切实可行性。国情是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和历史制度的总和。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思路清晰、方向正确、措施有力、步骤稳妥,相信这些改革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努力提高监督制约实效,切实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和发展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祁珊(1994.02—), 女 ,辽宁省凌源市人,蒙古族,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过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物质条件不足,某些好制度的适用成本高于现行制度。如今我国进行司法改革,主要的原因不是资金不足,而是人员素质障碍。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司法体制改革的提出不是立马就见成效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来看,司法机构的设置应权责清晰。随着中国司法机构的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繁琐的司法体系,司法机关对自己的权利跟责任都不是很清楚,虽然有的是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但是还是有一些司法机关滥用权力,自己哪些可以管,哪些不能管都是比较模糊的,对于司法体制中的这种情况应该改革。由于现在有的司法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强行推行一些体制改革,会遇到瓶颈,欲速则不达。我国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当中当然会有不同的见解和意见,对于不同的意见,应当分析改革会带来的哪些好处,不要受到历史的局限。其中有的一些建议表面上是为了国家和民族,实际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这样的意见经过分析并不难剔除,改革既需要智慧,也需要用勇气,好的,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我们适用,不好的我们要摒弃,不要忘了进行司法改革的初衷。
司法人事制度改革是这场改革的‘牛鼻子’,长期以来,司法人员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基本相同,没能充分体现司法工作的特点,这次改革中,实行员额制和分类管理是历史性进步,改革后,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科学设置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法官队伍要精简,配备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这样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办案,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公平正义;还要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专业或法律职业背景,构建公开透明、民主化、多元化的选任机制;尊重司法规律,确保政治不插手司法,完善办案责任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司法案件公开公正;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加强司法专业化;改革审委会制度,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完善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主的多元化公众参与制度,使以公众参与为特点的协商民主成为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把重点放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内,要明确哪些地方需要改革,改革要突出先进性和创造性。不要一板一眼,要学会创新,只有创新才能推动社会发展,我国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要改革对人民和国家有利,那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试试,比如我国已经在很多地区搞试点,反响很好。司法改革不是形式上的改革,而是改革体制和机制,要把司法改革从形式到实质不断过渡。例如,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办理案件的法官少,所以地区出现很多法官过劳死,有的地区的法官一年处理案件四百多件,刨除法定节假日,平均每天处理五六起,所以司法體制应该从这进行改革,案件处理应该多元化,繁简分流,比如应该强化诉前调节,让更多的纠纷利用诉讼以外的方法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在刑事诉讼的环节中,审判必须作为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的的程序,预防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发挥好庭审的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认定事实、证据上严格按照程序来,确保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审判等过程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就是便民,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都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要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司法体制改革最终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各级机关应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其宗旨是人民当家做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让人民满意。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引下,加快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在这次改革中的作用,坚持创新,做到在实践中探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加快建设法治国家。
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在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制度的切实可行性。国情是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和历史制度的总和。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思路清晰、方向正确、措施有力、步骤稳妥,相信这些改革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努力提高监督制约实效,切实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和发展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祁珊(1994.02—), 女 ,辽宁省凌源市人,蒙古族,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