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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还是《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按习惯说法,其作用都是教学的依据、评价的依据、教材编写的依据、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依据。目前,在上述“依据”作用的发挥上仍存在死角,表现为“教学的依据”作用还仅仅体现于“教”的一面,“学”的一面还停留在通过“教”间接发挥作用的层面。本应该“教”和“学”双方都明白的事情,本应该是“教”与“学”共同的出发点、共同的任务和目标,却只有“教”的一方清楚,“学”的一方不明白。“教”与“学”两个密切相关的行为主体一个揣着明白,一个装着糊涂,这就必然影响教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