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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过国家及社会各阶层的努力,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已在框架初具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整体上呈被动状态,存在参与面不够宽,参与形式较单一的问题;而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缺少引导和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层次难以提高、范围也难以扩大,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考虑上述情况,本项目试着探索一种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导的,广大法学生积极参与的,多方位、多方面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以通过整合、优化律师和法学生双方的优势,更好地为基层法律服务共同努力。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法科生培养模式 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
一 立足浙江省分析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构建及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经过国家及社会各阶层的努力,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已在框架初具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及时地得到法律帮助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除了政府方面的努力,还有很多民间团体、机构也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基层法律服务当中来。这些民间组织中,律师和高校在校法学生是两支最为重要的力量。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整体上呈被动状态,存在参与面不够宽,参与形式较单一的问题;而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缺少引导和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层次难以提高、范围也难以扩大,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首先,整体来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律师脱离国家公职的制度改革试点至世纪90年代《律师法》出台确立了律师非国家公职人员的性质以来,律师行业真正实现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时间尚不足十年。自脱离国家事业编制以来,在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律师行业的大部分精力倾向于创收盈利,基层法律服务多局限于《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要求。虽如今已有很多同仁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但尚不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从目前律师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形式、途径来看,现阶段,律师主要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司法局行政部门组织法律咨询等形式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多呈现被动参与的状态;即使是有远见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动参与到基层法律服务行动当中,也基本表现为利用自己单独的力量来参与,因而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往往呈现行为的短期性、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社会影响的局限性特征。即使个别律师事务所坚持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也感受到人员不足的巨大压力,在现实中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
2.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高效地公益法律服务的限制因素
一个有着长远发展预期的律师事务所,一个有着长远事业预期的律师,多会有拿出部分精力做一些基层事务的想法和做法,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把基层法律服务做成一个品牌、一个事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限制因素:
第一,经济方面的压力。参与基层法律服务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经济上自收自支,受案源、办公成本、税费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有很大的经济压力,这就很难再拿出资金来支持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即使有心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也只能在小范围、小规模、一定时期或短期内提供一些法律服务,难以从长远来筹划、发展基层法律服务。这方面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成立时间较短,经济基础尚小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刚执业不久,缺乏经济基础的年轻律师。
第二,时间和精力方面的压力。由于经济上的压力,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必须首先致力于案源的开拓和案件的办理,律师事务所很难拿出资金来专门支持一部分人员来从事基层法律事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多表现为人手不足,缺少人员来从事基层法律事务;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多表现为案源压力,自己都难以生存,何谈公益,其实质仍为经济压力。
3.法学生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现状
法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法学生,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有强烈的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有“以我所学、回报社会”的愿望。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能力,并且具有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愿望。他们已经在校内自发地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而且产生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以往法学生参与基层法律服务尚缺乏有实务经验者的组织和指导,弊端主要有二:一是由于缺乏有经验者的组织和指导,往往公益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服务的形式也仅限于咨询,层次较低。二是由于缺少有实务经验者的指导,法学生难以从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中学习到必要的实务经验,只能不断地重复简单的服务项目。
二 探索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
考虑上述情况,本项目试着探索一种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导的,广大法学生积极参与的,多方位、多方面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以通过整合、优化律师和法学生双方的优势,共同为提供更好的基层法律服务而努力。律师引导在校法学生来从事这项事业,一方面,能扩大公益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使志愿者在公益中加速成长,这就为更深入的公益服务积蓄了力量,形成良性循环,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新型基层法律服务模式集合了律师和高校的力量,通过在各个社区设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律师和学生轮班作为服务人员,为社区人民进行法律咨询。同时许多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服务站的服务而得到调节。这一方面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另一方面,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节省了司法资
* 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大学生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编号:2011R403002)研究成果
源,同时使人们在此过程中受到教益,让群众信仰法律信仰维权。
三 新型基层法律新模式的特点
1.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
首先,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希望通过建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在企业、基层(社区、乡镇)等成立若干法律服务站,发挥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能优势,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合法、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其次,有利于和谐稳定农村的建设。律师及高校的法科生将围绕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社会保障、环境污染、集体资产处置等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疏导,及时向政府反映农民诉求,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有利于维护困难村民的合法权益。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建立将增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使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服务志愿者将在解决农民日常纠纷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帮助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3.加快律师行业的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目的之一在于为浙江省基层法制建设培养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人才,同时为各律所提供合格的接班人;另外,通过对在校法科生的引导,使其作为基层法律服务者参与到法律服务当中,可以弥补律师事务所人手不足的缺陷;由于学生志愿者是无偿参与的,可以减轻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压力,从而能够长期、全面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同时加快浙江律师行业的发展。
4.有利于增强法科生专业技能,提高法律服务综合素质
第一,有利于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本项目希望通过律师对在校法科生的引导,实现“专业学习和法律服务一体化”的人才培养,使在校法科生培养更贴近法律职业岗位的需求。
第二,有利于提高依托行业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综合评价。通过项目的实践,将大大提高法律类在校法科生培养质量,得到依托行业的认可,提高其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综合评价。
第三,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加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满意度。人才培养的质量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法律类实务部门认为满意的人才,通常应当具备比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快速的岗位适应能力。通过该项目的实践培养的在校法科生在上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用人单位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满意度必将增加。
第四,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率。本项目拟构建的在校法科生培养模式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具有前瞻性。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会使学生的职业应用能力明显增强,他们除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拥有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这必然能增强毕业生的竞争能力,从而提高学生就业率。
四 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应用与改善
相关基层行政机关应重视基层法律服务,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鼓励法律人士下农村,下基层,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关计划,将宣传法律服务提上议程,作为工作重心。
1.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长效机制
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必须得到司法部分、法律高校和乡镇企业的支持,要根据实际经济程度统筹考虑,将该模式归入法制建设进程中有效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并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浙江省也推出了“民主法治村建设”和“平安浙江建设”等一系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因此,可以把基层法律服务加入“民主法治村建设”的考核中,鼓励基层政府积极作为。同时,高校也应积极扶助经济欠发达乡村,将已掌握相关知识的高年级法科生派往欠发达乡村进行法律服务,并将此实践作为学生的第二课堂平台计入学生实践考核。
2.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完善基层法律新模式的监督、考核制度,做好人员调配工作,确保偏远乡村也有固定的服务律师。其次,应做好相关登记制度,帮助考核部门完善评价体系;再次,制定相关评比制度,对积极服务基层的律所进行相应奖励;最后,律师事务所也可积极与乡镇联系,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的同时扩展相关业务。
五 结语
本项目立足浙江省经济发展实际,以浙江省全力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以服务浙江省基层法治建设为宗旨,在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导的,广大法学生积极参与的,多方位、多方面的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运行机制的同时,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并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是目前迫切需要完善的方面,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制定、完善和实践基层法律服务长机制,引领、带动全国高职法律类专业的专业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松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几个问题[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2(6)
[2]孙涛.职业高等教育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与专业课程设置初探[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0)
[3]林建伟、宋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对策[J].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3)
[4]司法部政治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教材[M].法律出版社,2011
[5]谭兵.基层司法工作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
[6]梁德超.司法行政两个体系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997
[7]杜春.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法科生培养模式 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
一 立足浙江省分析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构建及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经过国家及社会各阶层的努力,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已在框架初具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及时地得到法律帮助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除了政府方面的努力,还有很多民间团体、机构也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基层法律服务当中来。这些民间组织中,律师和高校在校法学生是两支最为重要的力量。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整体上呈被动状态,存在参与面不够宽,参与形式较单一的问题;而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缺少引导和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层次难以提高、范围也难以扩大,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首先,整体来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律师脱离国家公职的制度改革试点至世纪90年代《律师法》出台确立了律师非国家公职人员的性质以来,律师行业真正实现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时间尚不足十年。自脱离国家事业编制以来,在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律师行业的大部分精力倾向于创收盈利,基层法律服务多局限于《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要求。虽如今已有很多同仁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但尚不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从目前律师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形式、途径来看,现阶段,律师主要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司法局行政部门组织法律咨询等形式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多呈现被动参与的状态;即使是有远见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动参与到基层法律服务行动当中,也基本表现为利用自己单独的力量来参与,因而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往往呈现行为的短期性、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社会影响的局限性特征。即使个别律师事务所坚持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也感受到人员不足的巨大压力,在现实中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
2.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高效地公益法律服务的限制因素
一个有着长远发展预期的律师事务所,一个有着长远事业预期的律师,多会有拿出部分精力做一些基层事务的想法和做法,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把基层法律服务做成一个品牌、一个事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限制因素:
第一,经济方面的压力。参与基层法律服务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经济上自收自支,受案源、办公成本、税费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有很大的经济压力,这就很难再拿出资金来支持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即使有心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也只能在小范围、小规模、一定时期或短期内提供一些法律服务,难以从长远来筹划、发展基层法律服务。这方面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成立时间较短,经济基础尚小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刚执业不久,缺乏经济基础的年轻律师。
第二,时间和精力方面的压力。由于经济上的压力,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必须首先致力于案源的开拓和案件的办理,律师事务所很难拿出资金来专门支持一部分人员来从事基层法律事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多表现为人手不足,缺少人员来从事基层法律事务;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多表现为案源压力,自己都难以生存,何谈公益,其实质仍为经济压力。
3.法学生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现状
法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法学生,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有强烈的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有“以我所学、回报社会”的愿望。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能力,并且具有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愿望。他们已经在校内自发地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而且产生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以往法学生参与基层法律服务尚缺乏有实务经验者的组织和指导,弊端主要有二:一是由于缺乏有经验者的组织和指导,往往公益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服务的形式也仅限于咨询,层次较低。二是由于缺少有实务经验者的指导,法学生难以从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中学习到必要的实务经验,只能不断地重复简单的服务项目。
二 探索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
考虑上述情况,本项目试着探索一种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导的,广大法学生积极参与的,多方位、多方面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以通过整合、优化律师和法学生双方的优势,共同为提供更好的基层法律服务而努力。律师引导在校法学生来从事这项事业,一方面,能扩大公益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使志愿者在公益中加速成长,这就为更深入的公益服务积蓄了力量,形成良性循环,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新型基层法律服务模式集合了律师和高校的力量,通过在各个社区设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律师和学生轮班作为服务人员,为社区人民进行法律咨询。同时许多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服务站的服务而得到调节。这一方面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另一方面,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节省了司法资
* 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大学生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编号:2011R403002)研究成果
源,同时使人们在此过程中受到教益,让群众信仰法律信仰维权。
三 新型基层法律新模式的特点
1.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
首先,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希望通过建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在企业、基层(社区、乡镇)等成立若干法律服务站,发挥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能优势,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合法、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其次,有利于和谐稳定农村的建设。律师及高校的法科生将围绕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社会保障、环境污染、集体资产处置等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疏导,及时向政府反映农民诉求,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有利于维护困难村民的合法权益。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建立将增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使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服务志愿者将在解决农民日常纠纷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帮助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3.加快律师行业的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目的之一在于为浙江省基层法制建设培养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人才,同时为各律所提供合格的接班人;另外,通过对在校法科生的引导,使其作为基层法律服务者参与到法律服务当中,可以弥补律师事务所人手不足的缺陷;由于学生志愿者是无偿参与的,可以减轻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压力,从而能够长期、全面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同时加快浙江律师行业的发展。
4.有利于增强法科生专业技能,提高法律服务综合素质
第一,有利于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本项目希望通过律师对在校法科生的引导,实现“专业学习和法律服务一体化”的人才培养,使在校法科生培养更贴近法律职业岗位的需求。
第二,有利于提高依托行业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综合评价。通过项目的实践,将大大提高法律类在校法科生培养质量,得到依托行业的认可,提高其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综合评价。
第三,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加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满意度。人才培养的质量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法律类实务部门认为满意的人才,通常应当具备比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快速的岗位适应能力。通过该项目的实践培养的在校法科生在上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用人单位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满意度必将增加。
第四,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率。本项目拟构建的在校法科生培养模式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具有前瞻性。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会使学生的职业应用能力明显增强,他们除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拥有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这必然能增强毕业生的竞争能力,从而提高学生就业率。
四 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应用与改善
相关基层行政机关应重视基层法律服务,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鼓励法律人士下农村,下基层,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关计划,将宣传法律服务提上议程,作为工作重心。
1.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长效机制
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必须得到司法部分、法律高校和乡镇企业的支持,要根据实际经济程度统筹考虑,将该模式归入法制建设进程中有效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并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浙江省也推出了“民主法治村建设”和“平安浙江建设”等一系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因此,可以把基层法律服务加入“民主法治村建设”的考核中,鼓励基层政府积极作为。同时,高校也应积极扶助经济欠发达乡村,将已掌握相关知识的高年级法科生派往欠发达乡村进行法律服务,并将此实践作为学生的第二课堂平台计入学生实践考核。
2.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完善基层法律新模式的监督、考核制度,做好人员调配工作,确保偏远乡村也有固定的服务律师。其次,应做好相关登记制度,帮助考核部门完善评价体系;再次,制定相关评比制度,对积极服务基层的律所进行相应奖励;最后,律师事务所也可积极与乡镇联系,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的同时扩展相关业务。
五 结语
本项目立足浙江省经济发展实际,以浙江省全力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以服务浙江省基层法治建设为宗旨,在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导的,广大法学生积极参与的,多方位、多方面的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运行机制的同时,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并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是目前迫切需要完善的方面,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制定、完善和实践基层法律服务长机制,引领、带动全国高职法律类专业的专业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松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几个问题[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2(6)
[2]孙涛.职业高等教育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与专业课程设置初探[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0)
[3]林建伟、宋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对策[J].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3)
[4]司法部政治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教材[M].法律出版社,2011
[5]谭兵.基层司法工作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
[6]梁德超.司法行政两个体系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997
[7]杜春.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