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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过程中,对于人们来讲,其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将逐渐加大。宪法作为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基准,在基准框架的约束下,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也将呈现出一定的规范性。从法律规定方法来看,宪法与行政法存在一定的本质联系,宪法是行政法执行的约束框架,同时行政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为宪法的制定提供一定的细则保障。基于此,文章以社会转型为背景,对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探索。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宪法;行政法;互动影响
引言:法律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对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更是起到约束与监督的作用,在各项基准法律条例的制定下,社会行为的产生动机与联动影响等也将呈现出一定的规范化。宪法作为经济文化与思想文化结合下的产物,条例颁布与实施始终围绕广大基层民众的合法权益来开展的,宪法与行政法具有本质上的联系,其作用主体具有均为中国公民,在实际权责执行过程中,宪法则作为行政法的执行基础,其约束着行政法的职能范畴。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间,更是间接加大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本质联系,本文则是以两个法律为出发点,对法律条例之间的互动形式进行探究。
一、价值互动
宪法、行政法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执行基准,其是以人们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此种条件下也间接证明了两个法律之间的价值关系。在法治社会下,公共权力决定着人们执行自身法律职能的基础,同时也是公法、私法之间的过渡阶段,在社会各阶层的不断发展下,法律条例本身也在不断完善,其逐渐形成一种基础理论,指导着各项社会行为的发展路径。宪法、行政法隶属于公法,其可作为法律大环境中的立法之本,宪法相当于法律核心,行政法则属于执行地位。从法律执行本质来看,宪法、行政法在建立初期,便是起到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调节作用,其执行部门均为政府,而在法律框架的约束下,政府的执行范畴将受到限制,即在法律的约束下,政府职能权力将受到一定的约束,其对人民群众来讲,可作为宏观调控手段,提升人民群众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
二、宪政互动
第一,行政法的职能权责是围绕宪法而开展的。从行政法立法角度来看,当其生成相应的法律效益时,则代表着法律本身是处于合法的,且无需经过论证,为此,在判定行政法内的法律条例是否符合相应的权益范畴时,主要是以行政法执行行为的规范性、合理性为出发点进行判断的。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如行政法立法、执法脱离宪政体系,则其法律理论基础将出现空洞性,即失去法律存在的理由,为此,作为执行权力的一种法律,应遵循立法权。从立法角度来看,是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行政法无论是在建设、执行过程中,都应在公共权力框架下来执行的,如在某一执法环节,未能遵循相应的行政法规,其便是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此,在立法初期,如想保证执法人员行为、公共利益、立法人员处于一个平等区域,则应对立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核查,确保立法人员在公共利益的范畴内,然后才可令执法人员的各项行为符合公共利益运行框架内,进而为社会转型奠定基础保障。
第二,宪政体系宏观引导宪法、行政法的互动方向。民主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在确保群众基础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并实施的,但从微观层面来看,条例款项的确定则是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主体,即“多数通过”规则最终确定了法律条例的建设,从权益本质来看,小部分人的权益并未得到合法保障,但碍于大环境的发展趋势,其必然是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宪法在此过程中,可形成有效的调控作用,其不仅遵循着多数人的利益,更是设定相应的条例,保护少数人的权益,其也可看成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从此过程来讲,法律条例最终的确定,是基于人民群众而打造出一种“双赢”的格局。宪政体系则是对宪法、行政法提出更高的权责基准,在公共权力的基础框架下,左右着条例款项的确立,无论是对于立法,还是执法,都将受到相应的约束。而从政府职能部门来讲,各项权力的设定与执行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来决定的,而宪政体系则是对执行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也间接印证宪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三、宪法是行政法的前驱
人们是社会结构中的基础组成部分,其具备相应的权力与责任,以保证各项社会行为满足法律制定的需求。从法律设定的核心价值来看,其将公民的自由、权力作为一种核心结构,以促进社会体系的稳态发展。然而,在社会多元发展形态下,人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在客观意识的影响下,人们之间的行为将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当然,这只是从人们本身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而从政府职能来看,公民所具备的初始权力是一致的,政府部门必须公平、合理的对待每一位合法公民,且应进行宏观调控,削减人们之间的隔阂,为社会稳态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从宪政立法角度来看,公平公正原则是针对政府职能部门来确定的,其执行基准是在应尊重人格的前提下,合理执行某一项权益,如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公民人格造成侮辱、损害的现象,则将触犯最基础的保障权益。在2004年,宪法重新修订以来,明文规定人们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权保障等条例,但宪法本身不具有相应的执行权责,需要以行政法为载体,将理论转换为实践,以此来对各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基于此,可以看出如脱离宪法的理论基础范畴,则行政法无法正确行使相应的权责职能,令政府部门脱离法律范畴的监管,不利于社会稳定体系的建构。
结语:
综上所述,宪法、行政法在一定法律层面上具有较大联动意义,两者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就行政法而言,其在实施过程中,可彰显出宪法的制定意义,宪法则可作为行政法执行的基准,在各项法律框架的约束下,与之相对应的行政部门将呈现出规范性、合理性执法,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权益建立有效保障,促進我国社会体系的转型。
参考文献:
[1]高雯宇.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8(07):167.
[2]张湫实.浅谈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其实施路径[J].法制博览,2015(36):272.
[3]何磊.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规范分析视角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解读[J].鄂州大学学报,2013,20(02):14-17.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宪法;行政法;互动影响
引言:法律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对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更是起到约束与监督的作用,在各项基准法律条例的制定下,社会行为的产生动机与联动影响等也将呈现出一定的规范化。宪法作为经济文化与思想文化结合下的产物,条例颁布与实施始终围绕广大基层民众的合法权益来开展的,宪法与行政法具有本质上的联系,其作用主体具有均为中国公民,在实际权责执行过程中,宪法则作为行政法的执行基础,其约束着行政法的职能范畴。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间,更是间接加大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本质联系,本文则是以两个法律为出发点,对法律条例之间的互动形式进行探究。
一、价值互动
宪法、行政法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执行基准,其是以人们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此种条件下也间接证明了两个法律之间的价值关系。在法治社会下,公共权力决定着人们执行自身法律职能的基础,同时也是公法、私法之间的过渡阶段,在社会各阶层的不断发展下,法律条例本身也在不断完善,其逐渐形成一种基础理论,指导着各项社会行为的发展路径。宪法、行政法隶属于公法,其可作为法律大环境中的立法之本,宪法相当于法律核心,行政法则属于执行地位。从法律执行本质来看,宪法、行政法在建立初期,便是起到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调节作用,其执行部门均为政府,而在法律框架的约束下,政府的执行范畴将受到限制,即在法律的约束下,政府职能权力将受到一定的约束,其对人民群众来讲,可作为宏观调控手段,提升人民群众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
二、宪政互动
第一,行政法的职能权责是围绕宪法而开展的。从行政法立法角度来看,当其生成相应的法律效益时,则代表着法律本身是处于合法的,且无需经过论证,为此,在判定行政法内的法律条例是否符合相应的权益范畴时,主要是以行政法执行行为的规范性、合理性为出发点进行判断的。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如行政法立法、执法脱离宪政体系,则其法律理论基础将出现空洞性,即失去法律存在的理由,为此,作为执行权力的一种法律,应遵循立法权。从立法角度来看,是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行政法无论是在建设、执行过程中,都应在公共权力框架下来执行的,如在某一执法环节,未能遵循相应的行政法规,其便是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此,在立法初期,如想保证执法人员行为、公共利益、立法人员处于一个平等区域,则应对立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核查,确保立法人员在公共利益的范畴内,然后才可令执法人员的各项行为符合公共利益运行框架内,进而为社会转型奠定基础保障。
第二,宪政体系宏观引导宪法、行政法的互动方向。民主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在确保群众基础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并实施的,但从微观层面来看,条例款项的确定则是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主体,即“多数通过”规则最终确定了法律条例的建设,从权益本质来看,小部分人的权益并未得到合法保障,但碍于大环境的发展趋势,其必然是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宪法在此过程中,可形成有效的调控作用,其不仅遵循着多数人的利益,更是设定相应的条例,保护少数人的权益,其也可看成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从此过程来讲,法律条例最终的确定,是基于人民群众而打造出一种“双赢”的格局。宪政体系则是对宪法、行政法提出更高的权责基准,在公共权力的基础框架下,左右着条例款项的确立,无论是对于立法,还是执法,都将受到相应的约束。而从政府职能部门来讲,各项权力的设定与执行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来决定的,而宪政体系则是对执行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也间接印证宪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三、宪法是行政法的前驱
人们是社会结构中的基础组成部分,其具备相应的权力与责任,以保证各项社会行为满足法律制定的需求。从法律设定的核心价值来看,其将公民的自由、权力作为一种核心结构,以促进社会体系的稳态发展。然而,在社会多元发展形态下,人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在客观意识的影响下,人们之间的行为将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当然,这只是从人们本身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而从政府职能来看,公民所具备的初始权力是一致的,政府部门必须公平、合理的对待每一位合法公民,且应进行宏观调控,削减人们之间的隔阂,为社会稳态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从宪政立法角度来看,公平公正原则是针对政府职能部门来确定的,其执行基准是在应尊重人格的前提下,合理执行某一项权益,如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公民人格造成侮辱、损害的现象,则将触犯最基础的保障权益。在2004年,宪法重新修订以来,明文规定人们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权保障等条例,但宪法本身不具有相应的执行权责,需要以行政法为载体,将理论转换为实践,以此来对各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基于此,可以看出如脱离宪法的理论基础范畴,则行政法无法正确行使相应的权责职能,令政府部门脱离法律范畴的监管,不利于社会稳定体系的建构。
结语:
综上所述,宪法、行政法在一定法律层面上具有较大联动意义,两者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就行政法而言,其在实施过程中,可彰显出宪法的制定意义,宪法则可作为行政法执行的基准,在各项法律框架的约束下,与之相对应的行政部门将呈现出规范性、合理性执法,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权益建立有效保障,促進我国社会体系的转型。
参考文献:
[1]高雯宇.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8(07):167.
[2]张湫实.浅谈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其实施路径[J].法制博览,2015(36):272.
[3]何磊.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规范分析视角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解读[J].鄂州大学学报,2013,20(02):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