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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法是环绕还是产品确权、使用及保护所生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知识产权法不仅保护私人权利,亦维护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当中,保护私人权利所对应的为专有权,而与公共利益所对应的则是公共领域。基于此。本文基于利益平衡论下的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理论展开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
引言
知识产权法发展当中,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当中的公共领域存在持续被边缘化的态势,而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则存在持续扩张的趋势。在扩充的知识产权当中,原来留存于公共领域当中的是以往被认定为尚未被占有、不可被占有或者属于公共占有的内容,后来被持续地在知识共有物当中移除且转变成私人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法致力于对于个体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促使社会、科学及文化等以往的公共领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同时,知识产权的部分观念与理论如发明、所有权及独创性的理念,对从公有中持续地取走知识共有物具有一定影响,并为得到私人财产权持续供给正当性,注重授予商标注册者、发明创造者与作者的知识产权正当性,且认为授予此专有权对保证持续生产力活动具有必要性。知识产权变革过程中,授权门槛逐渐降低,这些均会致使公共领域面临着现实与潜在威胁。所以,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相关问题、与知识产权私权的联系、不同行业知识产权当中的公共领域表现及性质,对认知迅速发展进步的知识产权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共领域相关概述
(一)公共领域定义
针对公共领域定义,哈贝马斯提出其是介于市民社会现实生活的国家权利领域和私人利益间的机构空间及时间,个体民众聚集协同探讨其关注的社会公共事务,生成某种接近社会公共舆论的统一意见,组织对抗压迫性与武断的国家及公共权力行使,进而维护整体利益与公共福祉。一般而言,指的除政治权力外,基于民主政治基础条件下的民众自由探讨公共事务以及参加政治的空间。政治学与行政学所包括的公共领域,指的是和市民社会对应的生活内容,是环绕公共部门重心而进行的公共生活形态,非交换性是其主要特征。公共领域意指既定的实践、机构与中介。诚然,其亦是社会经验范畴,其中所有表面上或者实际上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有关的事情生成一个整体。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公共领域其一是为部分专业人士(组织官员、编辑、政客)所供给的场所,然而另一方面其亦是触及每个个体,仅在个体思想当中与其意识范畴内才可理解的内容。
(二)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法的呈现
公共领域和知识产权法二者间存在互相辨证关系,此关系呈现在一定限度上落实知识产权法和公共领域协同发展目标,这对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理论研究中,发现了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当中存在显著的表现,具体呈现在下述方面:首先,对知识产权产品而言,知识产品在超过其保护期后,将会自然得归回到公共领域。所以,保证知识产权产品保护周期,基于立法方面确立合理保护器,才可防止知识产品流入公共领域时间过早的现象形成。其次,知识产品在相关法律保护范畴意外的,要依据《著作权法》当中相关条例规定明确公共领域和知识产权的关系。《著作权法》当中明确规定,著作权并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与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所以,这便需要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各项权责归属实施有效解析,并依据分析结论对于知识产品进行客观描述,掌握《著作权》之外的公共领域和知识产品联系。再次,若权利主体主观意识放弃对于知识产权的对应权利,便可把相关知识产品置于公共领域中。若一项知识产品触及权利主体较多,应当分析权利主体在多数权利人当中的权责占比,从而确定知识产权产品归属。另外,在不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中,例如动植物品种、科学发现以及疾病诊断治疗手段等,此类不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可归到公共领域内,便于日后综合描述供给参考依据。
二、基于利益平衡论下的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理论
(一)公众权利和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
从公众权利观念上来说,站在利益平衡论的立场上,共有物的随意性使用亦是财产构成内容,知识产权权利并非仅象征着法律允许他人应用的时候才可运用。相反,其明确、清楚的指出公众有权利免受他人财产约束的领域。换言之,以无形的公有来交换公共领域,可以充分展示出货公有重要的财产权利。事实上,如若劳动者的主张以及相应公众间主张存有歧义时,应注重公众主张。
(二)公众权利、公共领域及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精神
基于利益平衡論视角,不论何种知识产品均涵盖了两种对立权利,本质上是产品创造者的权利和公众权利。这两者不但是处在对立状态下,某种环境下还会产生冲突状况。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者对于自身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有着不刊之论的财产权,换言之,除权利主体以外,任何人均能不具备权利应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诚然,将公正权利考量在内时,要为公众留出适宜份额,这便要采用针对性方法妥善处理公众权利、知识产权法利益以及公共领域这三者存在的关系。
结语
综上所述,利益平衡属于价值判断,是我国知识产权价值取向所提出的内在要求。私人权利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及保留公共领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使命和职责,两者间互相约束、互相联系,而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指标便是落实两者的平衡。换言之,知识产权法发展至今,利益平衡成为其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基于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方面而言,知识产权法当中保护私人权利主要体现在专有权,维护公共领域利益所对应的则是公共领域,两者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当中均有所呈现。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较大程度上落实了专有权和公共领域的毅力平衡。
参考文献:
[1]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中专有权与公共领域的平衡机制研究[J]. 政法论丛,2019(03):55-71.
[2]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J]. 中国法学,2007(01):67-77.
[3]赵万一.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实现——兼论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表达[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06):65-74.
关键词: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
引言
知识产权法发展当中,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当中的公共领域存在持续被边缘化的态势,而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则存在持续扩张的趋势。在扩充的知识产权当中,原来留存于公共领域当中的是以往被认定为尚未被占有、不可被占有或者属于公共占有的内容,后来被持续地在知识共有物当中移除且转变成私人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法致力于对于个体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促使社会、科学及文化等以往的公共领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同时,知识产权的部分观念与理论如发明、所有权及独创性的理念,对从公有中持续地取走知识共有物具有一定影响,并为得到私人财产权持续供给正当性,注重授予商标注册者、发明创造者与作者的知识产权正当性,且认为授予此专有权对保证持续生产力活动具有必要性。知识产权变革过程中,授权门槛逐渐降低,这些均会致使公共领域面临着现实与潜在威胁。所以,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相关问题、与知识产权私权的联系、不同行业知识产权当中的公共领域表现及性质,对认知迅速发展进步的知识产权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共领域相关概述
(一)公共领域定义
针对公共领域定义,哈贝马斯提出其是介于市民社会现实生活的国家权利领域和私人利益间的机构空间及时间,个体民众聚集协同探讨其关注的社会公共事务,生成某种接近社会公共舆论的统一意见,组织对抗压迫性与武断的国家及公共权力行使,进而维护整体利益与公共福祉。一般而言,指的除政治权力外,基于民主政治基础条件下的民众自由探讨公共事务以及参加政治的空间。政治学与行政学所包括的公共领域,指的是和市民社会对应的生活内容,是环绕公共部门重心而进行的公共生活形态,非交换性是其主要特征。公共领域意指既定的实践、机构与中介。诚然,其亦是社会经验范畴,其中所有表面上或者实际上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有关的事情生成一个整体。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公共领域其一是为部分专业人士(组织官员、编辑、政客)所供给的场所,然而另一方面其亦是触及每个个体,仅在个体思想当中与其意识范畴内才可理解的内容。
(二)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法的呈现
公共领域和知识产权法二者间存在互相辨证关系,此关系呈现在一定限度上落实知识产权法和公共领域协同发展目标,这对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理论研究中,发现了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当中存在显著的表现,具体呈现在下述方面:首先,对知识产权产品而言,知识产品在超过其保护期后,将会自然得归回到公共领域。所以,保证知识产权产品保护周期,基于立法方面确立合理保护器,才可防止知识产品流入公共领域时间过早的现象形成。其次,知识产品在相关法律保护范畴意外的,要依据《著作权法》当中相关条例规定明确公共领域和知识产权的关系。《著作权法》当中明确规定,著作权并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与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所以,这便需要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各项权责归属实施有效解析,并依据分析结论对于知识产品进行客观描述,掌握《著作权》之外的公共领域和知识产品联系。再次,若权利主体主观意识放弃对于知识产权的对应权利,便可把相关知识产品置于公共领域中。若一项知识产品触及权利主体较多,应当分析权利主体在多数权利人当中的权责占比,从而确定知识产权产品归属。另外,在不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中,例如动植物品种、科学发现以及疾病诊断治疗手段等,此类不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可归到公共领域内,便于日后综合描述供给参考依据。
二、基于利益平衡论下的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理论
(一)公众权利和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
从公众权利观念上来说,站在利益平衡论的立场上,共有物的随意性使用亦是财产构成内容,知识产权权利并非仅象征着法律允许他人应用的时候才可运用。相反,其明确、清楚的指出公众有权利免受他人财产约束的领域。换言之,以无形的公有来交换公共领域,可以充分展示出货公有重要的财产权利。事实上,如若劳动者的主张以及相应公众间主张存有歧义时,应注重公众主张。
(二)公众权利、公共领域及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精神
基于利益平衡論视角,不论何种知识产品均涵盖了两种对立权利,本质上是产品创造者的权利和公众权利。这两者不但是处在对立状态下,某种环境下还会产生冲突状况。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者对于自身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有着不刊之论的财产权,换言之,除权利主体以外,任何人均能不具备权利应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诚然,将公正权利考量在内时,要为公众留出适宜份额,这便要采用针对性方法妥善处理公众权利、知识产权法利益以及公共领域这三者存在的关系。
结语
综上所述,利益平衡属于价值判断,是我国知识产权价值取向所提出的内在要求。私人权利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及保留公共领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使命和职责,两者间互相约束、互相联系,而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指标便是落实两者的平衡。换言之,知识产权法发展至今,利益平衡成为其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基于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方面而言,知识产权法当中保护私人权利主要体现在专有权,维护公共领域利益所对应的则是公共领域,两者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当中均有所呈现。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较大程度上落实了专有权和公共领域的毅力平衡。
参考文献:
[1]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中专有权与公共领域的平衡机制研究[J]. 政法论丛,2019(03):55-71.
[2]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J]. 中国法学,2007(01):67-77.
[3]赵万一.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实现——兼论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表达[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06):6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