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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国家出台了新环保法把环境责任保险(下面简称环责险)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高度。近年来各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更加认识到发展环责险的必要性,由于环责险的特殊性,它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
【关键词】环责险 必要性 困境
2014.4.24,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新环境法中,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是新增加的措施,从国家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党中央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从法律和保险的角度来促进环境的改善,明确环境污染的责任,保护在环境污染重遭受伤害的人。
为了进一步的论述,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存在污染责任风险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投保企业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发展环责险的必要性
第一发展环责险是助推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间接损失难以估量。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严重污染。这种因为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是非常常见的,那么环责险推广,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使事故发生了,也可以分摊一部分损失,把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
第二,理论表明环境污染及环责险的外部性必然导致市场失灵
外部性是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责任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具有外部性特征的经济活动仅仅依靠市场无法使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造成环境污染而带来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企业自身承担的私人成本,存在典型的负外部性。而在市场条件下,企业以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为依据,以私人利润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决策,自己在获得高额收益情况下,社会却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但企业却没有为此付出相对应的成本。正是这种外部不经济造成企业对环责险的投保需求严重不足。从社会的层面上看,环责险虽然会对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但由于经营成本偏高,私人收益低,尾部风险很大,一旦发生就会对经营机构带来巨大损失,这样就造成了供给不足问题。市场供需双缺的情况下,环责险根本不具备生存的土壤,依靠市场手段,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势必陷入困境。
第三 实践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靠自愿保险行不通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部门就提出了环责险制度建设的构建蓝图,并于1991年10月在大连启动了试点工作,随后长春、沈阳也相继开展此业务,但结果都是不尽如人意。2008年湖南省将18家企业列为首批试点企业,截至2009年4月,虽然有15家投保,但均是在政府部门的频频施压和保险公司的反复宣导下极不情愿地参与了投保。环责险在湖北的推广也同样很不顺利,险种推出之后即遭遇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尽管武汉市专门安排了200万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承诺为购买绿色保险的企业按保费50%进行补贴,但市场依然异常冷清。面对保险公司伸出的“橄榄枝”,众企业不约而同选择了回避,一些企业甚至明确表示不愿投保。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由企业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预期目标将难以实现。
二、环境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环责险因为关乎公众利益而备受关注,也得到很多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理论上说环责险有利于环境的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为什么推行起来却如此步履蹒跚呢?这主要有环责险的特殊性造成的,下面就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保险费率不好厘定。造成费率难以厘定,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一般财险纯保费是根据过去大量损失数据整理然后分类厘定。然而环境污染案例一般都是损失巨大而发生频率波动性很大且由于我国信息披露的局限导致了历史数据缺乏有效性,这给保险人合理厘定保费带来困难。第二,一般费率都是根据损失事件造成的现实损失,是直接和可以预见的,但是多数环境污染具有严重的长尾性,有的甚至可以长达几十年,对于受害人来说最大的损失可能是事后逐渐失去耐以生存的环境。那么费率就难以将未来未知的损失包括在费率里。所以,很难对这种险种进行科学的费率厘定。
第二,高额的理赔成本。正如前面论述的,对于环境污染风险和损失程度的评估本身就是一个技术难题,缺乏这样权威的评估机构,定损和理赔就难以进行。对比交强险,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权威的环境污染方面的评估机构,环境污染根本无法得到公信力高的量化,这就形成了保险人的高额理赔成本。
第三,从政府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难题,强制化的落实无疑是一个攻坚战。例如,对于我国那些处于高税负以及大多数处于负债经营,并且那些已经处于半污染的企业如何强制化?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失巨大性,其相对应的保费必然是高额的,强制化的结果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最终高额的保费可能打击企业生产积极性,或者引起部分物价上涨,而这一结果与国家经济目标不一致,而较低的保费又会使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所以,政府就要处理好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以及受害者的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三者之间找个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关键词】环责险 必要性 困境
2014.4.24,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新环境法中,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是新增加的措施,从国家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党中央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从法律和保险的角度来促进环境的改善,明确环境污染的责任,保护在环境污染重遭受伤害的人。
为了进一步的论述,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存在污染责任风险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投保企业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发展环责险的必要性
第一发展环责险是助推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间接损失难以估量。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严重污染。这种因为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是非常常见的,那么环责险推广,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使事故发生了,也可以分摊一部分损失,把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
第二,理论表明环境污染及环责险的外部性必然导致市场失灵
外部性是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责任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具有外部性特征的经济活动仅仅依靠市场无法使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造成环境污染而带来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企业自身承担的私人成本,存在典型的负外部性。而在市场条件下,企业以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为依据,以私人利润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决策,自己在获得高额收益情况下,社会却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但企业却没有为此付出相对应的成本。正是这种外部不经济造成企业对环责险的投保需求严重不足。从社会的层面上看,环责险虽然会对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但由于经营成本偏高,私人收益低,尾部风险很大,一旦发生就会对经营机构带来巨大损失,这样就造成了供给不足问题。市场供需双缺的情况下,环责险根本不具备生存的土壤,依靠市场手段,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势必陷入困境。
第三 实践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靠自愿保险行不通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部门就提出了环责险制度建设的构建蓝图,并于1991年10月在大连启动了试点工作,随后长春、沈阳也相继开展此业务,但结果都是不尽如人意。2008年湖南省将18家企业列为首批试点企业,截至2009年4月,虽然有15家投保,但均是在政府部门的频频施压和保险公司的反复宣导下极不情愿地参与了投保。环责险在湖北的推广也同样很不顺利,险种推出之后即遭遇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尽管武汉市专门安排了200万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承诺为购买绿色保险的企业按保费50%进行补贴,但市场依然异常冷清。面对保险公司伸出的“橄榄枝”,众企业不约而同选择了回避,一些企业甚至明确表示不愿投保。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由企业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预期目标将难以实现。
二、环境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环责险因为关乎公众利益而备受关注,也得到很多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理论上说环责险有利于环境的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为什么推行起来却如此步履蹒跚呢?这主要有环责险的特殊性造成的,下面就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保险费率不好厘定。造成费率难以厘定,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一般财险纯保费是根据过去大量损失数据整理然后分类厘定。然而环境污染案例一般都是损失巨大而发生频率波动性很大且由于我国信息披露的局限导致了历史数据缺乏有效性,这给保险人合理厘定保费带来困难。第二,一般费率都是根据损失事件造成的现实损失,是直接和可以预见的,但是多数环境污染具有严重的长尾性,有的甚至可以长达几十年,对于受害人来说最大的损失可能是事后逐渐失去耐以生存的环境。那么费率就难以将未来未知的损失包括在费率里。所以,很难对这种险种进行科学的费率厘定。
第二,高额的理赔成本。正如前面论述的,对于环境污染风险和损失程度的评估本身就是一个技术难题,缺乏这样权威的评估机构,定损和理赔就难以进行。对比交强险,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权威的环境污染方面的评估机构,环境污染根本无法得到公信力高的量化,这就形成了保险人的高额理赔成本。
第三,从政府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难题,强制化的落实无疑是一个攻坚战。例如,对于我国那些处于高税负以及大多数处于负债经营,并且那些已经处于半污染的企业如何强制化?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失巨大性,其相对应的保费必然是高额的,强制化的结果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最终高额的保费可能打击企业生产积极性,或者引起部分物价上涨,而这一结果与国家经济目标不一致,而较低的保费又会使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所以,政府就要处理好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以及受害者的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三者之间找个一个合理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