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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兼具筹资和避险功能的金融工具,不仅可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且可以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本文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本文主要分五部分来对其进行介绍。其中,通过我国可转债的发展回顾,重点分析了在我国可转债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中国;发展;问题
第一章 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以企业债券为载体,赋予持有人在发行后的特定时间内,按自身的意愿选择是否按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它兼具有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是一种比单纯的筹资和避险更优的一种金融工具。其具有可转换性,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多选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的特点。
第二章 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发展
2.1可转换债券在我国的发展回顾
从我国目前可转债市场发展来看,它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尝试阶段(1991年—1996年)。在这期间,琼能源(000502)先发行可转债,而后A股股票才分别在深交所上市的,转股比较顺利。深宝安(000009)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中国第一只A股上市的可转债,但因为转股价格过高没有向下修正条款,以及过度的市场投机等,致使其转股失败,转换部分仅占发行总额的2.7%。在后两年的时间里,我国资本市场在发行过可转债。与此同时,我国也通过可转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如中纺机(600610),深南玻(000012)。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1997年—2001年)。1997年3月发布《可转债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5月,国务院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债的发行试点工作。同年12月,南宁化工、吴江丝绸和茂名石化,成为国务院批准的进行可转债发行试点的第一批企业。这三家试点企业都是经过改制以后的重点国有企业,在发行可转债时企业还处在准备上市阶段。市场对这三只新的投资品种相当关注,发行相当顺利。在市场表现上,南化转债、丝绸转债的发行规模都比较小,且两者上市的流通股本也不大,对市场压力不大,受到亲睐,因此转债市场表现都比较突出,转股顺利。而茂炼转债由于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公司近几年业绩不理想。2000开始,虹桥机场、鞍钢新轧两家上市公司都成为了可转债发行的试点对象,且发行的都很顺利。
第三阶段:上市公司实施和重点发展阶段(2001—至今)。2001年4月底,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三个配套文件。这些举措激发了市场对转债的关注,到2001年底已有50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发行可转债的计划。从2002年4月12日深沪两市第一只阳光转债公布发行公告,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深沪两市已发行了6只可转债,不仅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和前四年总和大体相当,说明我国可转债取得了飞速发展。在全球,可转债市场现已占到所有股本融资的25%。且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由于其独特的优势,很受上市公司的欢迎。目前,深圳证交所、上海证交所又分别对可转债的上市交易规则进行修订,规范可转债的上市行为、可转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债发行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深沪两市到2006年3月止可转债一共上市38支,总市值约70亿元。比起股票市场36000多亿的总市值、12000亿的总流通市值,规模明显偏小。但可以预见,随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可转债市场也将不断壮大。
2001年4月,相关法律的不断出台,不但标志着中国可转债市场发展步入一个新阶段,且受到了众多上市公司的欢迎。截至2006年2月23日,有24家公司拟发行可转债,拟融资规模达近300亿元人民币。因此,可以预见,一轮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的高潮已经在中国展开。
2.2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呈现出的特点
通过对我国可转债发展历程的了解,现总结出我国可转债市场呈现出的特点:可转债融资市场整体规模偏小,与股票市场的发展不成比例。根据全景网数据中心提供的资料,在2004年底,我国可转债市值达到历史顶峰,累计存量超过334.9 亿元人民币,而同期,沪、深两市股票的流通市值一共为12000 亿元,仅相当于股票市值的3%。而深沪两市截至2006年3月可转债总市值约70亿元,比起股票市场36000多亿的总市值、12000亿的总流通市值,规模很小,仅相当于股票总市值和总流通市值的0.2%和0.6%。
第三章 我国可转换债券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可转债条款设计趋同,可转债品种单一
从已发行可转债来看,大多数可转债缺乏差异性,条款雷同,缺乏创新,制订也缺乏理论研究支持。在利率水平的选择,一部分企业基本选择固定利率,还有相当部分选择了累进利率,利率水平普遍偏低,大部分集中在1%-2.5%之间。绝大部分发行方选择的可转债期限为5年,转股期限基本选在发行6个月后开始转股。另外,在回售、回购和向下修正条款上设计也趋同。
纵观我国可转债市场,目前还基本上没有零息票可转债、可交换可转债等衍生品种,投资者可选择的余地相当有限,可转债品种还有待进一步丰富。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其一、尽管《办法》的出台大大地推动了可转债市场的发展,但其中一些限制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转债的灵活性的发挥,使发行企业在债券期限、利率水平、赎回条件等选择上的余地非常小。其二、由于发行者自身缺乏根据自身需要设计条款的意识,而只一味模仿,更加缺少理论支持,致使可转债发行的最终结果与发行者原有意愿相背。
3.2可转债发行方式的限制,制约市场规模的扩大
首先,可转债的发行方式像股票一样采用“核准制”。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较高。《实施办法》中规定发债企业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须在平均10%以上(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为7%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又对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利息,近一年是否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作出了要求。这些条款的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圈钱”行为,但也增大了可转债募集资金的难度,影响了发债公司的积极性,限制了可转债的发展。换句话说,国家仅鼓励优秀企业发行可转债,限制了非上市和非赢利性企业,这将有为发行可转债的初衷。只有那些陷入困境的企业才更需要资金的支持。
其次,我国法律禁止发行无担保可转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因为担保会增加发债公司的成本。对于某些优秀的企业,无需担保就很受市场信赖,另外,无担保的企业,市场会对其综合定价。
3.3发行公司存在的问题
3.3.1融资规模偏小,发行公司数量少
截止2006年3月中旬,利用可转债融资的公司共有29家。融资金额不足300亿元人民币。1991 年一2000年的十年间,累计股权融资总额超过了5000亿元,其中首次发行筹资额2967.98亿元,配股融资1637.85亿元,增发融资256.91亿元。十年的数据显示配股和增发融资约占1/2。可见,配股和增发仍是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可转债融资规模仍很小,作用有限,对市场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力。
3.3.2发行可转债的企业多数分布在成长性较差的行业
从已发行和拟发行可转债的20多家公司的行业分布来看,传统行业占据了主要份额,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高成长性行业的份额只占到30%左右,70%公司处于成长性较差的行业。
3.3.3过多倾向融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多为一种“圈钱”行为
从目前国内部分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试点来看,可转债条款的设计更多地倾向于融资者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票面利率较低;其二、回售条件苛刻。虽这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国有企业融资,促进国企改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从长远的角度看,这对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
另外,虽然股权融资的成本比可转债的要高,但是债务融资还本付息的压力比较大,而我国上市公司只需分红,相对来说,压力较小。因此,设计可转债的方案时更多的是考虑如何转股成功,成为它的另一种“圈钱”的方式。
3.4我国可转债的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
我国在这方面不仅缺乏中小投资者,且机构投资者也相对匮乏。虽然,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既可以享受债券的安全性又可以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但由于股票市场的吸引和可转债条款的苛刻,使得可转债市场中小投资者相对匮乏。其次,可转债由于其金融特性和定价较为复杂,一般较为适合大资金的介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以可转债作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债券基金也较少。由于缺乏中小投资者和有实力的投资机构参与,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也受到限制。
3.5可转债的相关法律存在问题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以及《实施办法》和三个配套文件对可转债的承销、发行、信息披露、上市交易等相关问题作了规范,但条款的某些方面并没能充分考虑到可转债的金融特性和发展的市场化要求,如前面所说的对可转债发行条件过于严格。可转债期限的规定缺乏灵活性,为3-5年,这与投资项目的周期不一定相匹配。《暂行办法》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也不符合转债条款设计市场化的要求。
第四章 关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一些建议
4.1可转债条款设计要引入创新机制
几乎中国发债公司可转债条款都是一个格式,品种比较单一,因此,不能满足市场上不同风险类型投资者的需要。另外,复杂的转债条款也加大了可转债定价的难度。这些都限制了可转债未来的发展。所以,在可转债的发行过程中要重视创新的作用。首先,对限制可转债灵活性的条款加以修改;其次,适时地推出一些可转换证券的新型的金融工具,丰富其品种;最后,再开发一些可转债的衍生产品,实现其套期保值,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这样才可满足市场需求,增大可转债吸引力,最终达到相关利益群体双赢局面,促进可转债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4.2放宽可转债发行条件,丰富可转债发行主体
可转债市场发展初期,为了防范风险和保护市场对发债公司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条件过于严苛,会阻碍可转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今后我们要适当放宽限制,不仅上市公司可以发,有较好担保的非上市公司也应积极鼓励。不仅国有上市公司可以发,民营非上市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再有,我们更应积极支持一些高风险高成长型的高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可转债融资。
4.3引导市场发展可转债投资基金
首先,投资基金由于有一批具专业知识人员,他们对可转债价值进行正确评估,有利于可转债市场的稳定。其次,投资基金的行为引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在可转债市场中形成价值投资的氛围,避免投机造成可转债价格的大起大落。所以,我国应积极发展可转债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基金的发展间接地推动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
4.4完善可转债市场发展的法律环境
可转债市场出台相关的法律以后,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因为发行可转债的利率低于银行利率,所以很多企业不考虑实际情况盲目发行可转债,这对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建议对这一现象出台一些新的条款来限制这些企业。再比如,现今大量的发债公司规定转换价格调整方法和向下修正条款等附加条款,缺少一个统一规范,急需相关法规的规范。所以,应据可转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法律法规,使可转债市场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五章 结束语
可转债在我国20年的发展过程中,不容否认它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也不难看出现阶段可转债品种、规模和市场的活跃程度都不够,即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可转债市场的成熟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可转债的特点即优势也不难看出其未来的发展是不可限量的。
参考文献:
[1]曾令军.《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体系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6,04:21-24.
[2]王国光.《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初探》.[C].硕士学位论文,2003,05:41 44.
[3]夏晓虹.《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市场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7,04:75.
[4]裴新瑞.《可转换债券融资及其监管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4,12:28.
[5]钱芳.《可转换债券与资本结构、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7,05:41.
[6]何丽.《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发展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4,04:36.
[7]宋树杨.《中国可转换债券价格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6,05:39-41.
(作者通讯地址: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中国;发展;问题
第一章 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以企业债券为载体,赋予持有人在发行后的特定时间内,按自身的意愿选择是否按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它兼具有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是一种比单纯的筹资和避险更优的一种金融工具。其具有可转换性,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多选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的特点。
第二章 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发展
2.1可转换债券在我国的发展回顾
从我国目前可转债市场发展来看,它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尝试阶段(1991年—1996年)。在这期间,琼能源(000502)先发行可转债,而后A股股票才分别在深交所上市的,转股比较顺利。深宝安(000009)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中国第一只A股上市的可转债,但因为转股价格过高没有向下修正条款,以及过度的市场投机等,致使其转股失败,转换部分仅占发行总额的2.7%。在后两年的时间里,我国资本市场在发行过可转债。与此同时,我国也通过可转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如中纺机(600610),深南玻(000012)。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1997年—2001年)。1997年3月发布《可转债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5月,国务院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债的发行试点工作。同年12月,南宁化工、吴江丝绸和茂名石化,成为国务院批准的进行可转债发行试点的第一批企业。这三家试点企业都是经过改制以后的重点国有企业,在发行可转债时企业还处在准备上市阶段。市场对这三只新的投资品种相当关注,发行相当顺利。在市场表现上,南化转债、丝绸转债的发行规模都比较小,且两者上市的流通股本也不大,对市场压力不大,受到亲睐,因此转债市场表现都比较突出,转股顺利。而茂炼转债由于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公司近几年业绩不理想。2000开始,虹桥机场、鞍钢新轧两家上市公司都成为了可转债发行的试点对象,且发行的都很顺利。
第三阶段:上市公司实施和重点发展阶段(2001—至今)。2001年4月底,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三个配套文件。这些举措激发了市场对转债的关注,到2001年底已有50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发行可转债的计划。从2002年4月12日深沪两市第一只阳光转债公布发行公告,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深沪两市已发行了6只可转债,不仅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和前四年总和大体相当,说明我国可转债取得了飞速发展。在全球,可转债市场现已占到所有股本融资的25%。且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由于其独特的优势,很受上市公司的欢迎。目前,深圳证交所、上海证交所又分别对可转债的上市交易规则进行修订,规范可转债的上市行为、可转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债发行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深沪两市到2006年3月止可转债一共上市38支,总市值约70亿元。比起股票市场36000多亿的总市值、12000亿的总流通市值,规模明显偏小。但可以预见,随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可转债市场也将不断壮大。
2001年4月,相关法律的不断出台,不但标志着中国可转债市场发展步入一个新阶段,且受到了众多上市公司的欢迎。截至2006年2月23日,有24家公司拟发行可转债,拟融资规模达近300亿元人民币。因此,可以预见,一轮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的高潮已经在中国展开。
2.2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呈现出的特点
通过对我国可转债发展历程的了解,现总结出我国可转债市场呈现出的特点:可转债融资市场整体规模偏小,与股票市场的发展不成比例。根据全景网数据中心提供的资料,在2004年底,我国可转债市值达到历史顶峰,累计存量超过334.9 亿元人民币,而同期,沪、深两市股票的流通市值一共为12000 亿元,仅相当于股票市值的3%。而深沪两市截至2006年3月可转债总市值约70亿元,比起股票市场36000多亿的总市值、12000亿的总流通市值,规模很小,仅相当于股票总市值和总流通市值的0.2%和0.6%。
第三章 我国可转换债券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可转债条款设计趋同,可转债品种单一
从已发行可转债来看,大多数可转债缺乏差异性,条款雷同,缺乏创新,制订也缺乏理论研究支持。在利率水平的选择,一部分企业基本选择固定利率,还有相当部分选择了累进利率,利率水平普遍偏低,大部分集中在1%-2.5%之间。绝大部分发行方选择的可转债期限为5年,转股期限基本选在发行6个月后开始转股。另外,在回售、回购和向下修正条款上设计也趋同。
纵观我国可转债市场,目前还基本上没有零息票可转债、可交换可转债等衍生品种,投资者可选择的余地相当有限,可转债品种还有待进一步丰富。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其一、尽管《办法》的出台大大地推动了可转债市场的发展,但其中一些限制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转债的灵活性的发挥,使发行企业在债券期限、利率水平、赎回条件等选择上的余地非常小。其二、由于发行者自身缺乏根据自身需要设计条款的意识,而只一味模仿,更加缺少理论支持,致使可转债发行的最终结果与发行者原有意愿相背。
3.2可转债发行方式的限制,制约市场规模的扩大
首先,可转债的发行方式像股票一样采用“核准制”。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较高。《实施办法》中规定发债企业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须在平均10%以上(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为7%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又对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利息,近一年是否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作出了要求。这些条款的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圈钱”行为,但也增大了可转债募集资金的难度,影响了发债公司的积极性,限制了可转债的发展。换句话说,国家仅鼓励优秀企业发行可转债,限制了非上市和非赢利性企业,这将有为发行可转债的初衷。只有那些陷入困境的企业才更需要资金的支持。
其次,我国法律禁止发行无担保可转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因为担保会增加发债公司的成本。对于某些优秀的企业,无需担保就很受市场信赖,另外,无担保的企业,市场会对其综合定价。
3.3发行公司存在的问题
3.3.1融资规模偏小,发行公司数量少
截止2006年3月中旬,利用可转债融资的公司共有29家。融资金额不足300亿元人民币。1991 年一2000年的十年间,累计股权融资总额超过了5000亿元,其中首次发行筹资额2967.98亿元,配股融资1637.85亿元,增发融资256.91亿元。十年的数据显示配股和增发融资约占1/2。可见,配股和增发仍是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可转债融资规模仍很小,作用有限,对市场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力。
3.3.2发行可转债的企业多数分布在成长性较差的行业
从已发行和拟发行可转债的20多家公司的行业分布来看,传统行业占据了主要份额,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高成长性行业的份额只占到30%左右,70%公司处于成长性较差的行业。
3.3.3过多倾向融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多为一种“圈钱”行为
从目前国内部分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试点来看,可转债条款的设计更多地倾向于融资者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票面利率较低;其二、回售条件苛刻。虽这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国有企业融资,促进国企改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从长远的角度看,这对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
另外,虽然股权融资的成本比可转债的要高,但是债务融资还本付息的压力比较大,而我国上市公司只需分红,相对来说,压力较小。因此,设计可转债的方案时更多的是考虑如何转股成功,成为它的另一种“圈钱”的方式。
3.4我国可转债的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
我国在这方面不仅缺乏中小投资者,且机构投资者也相对匮乏。虽然,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既可以享受债券的安全性又可以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但由于股票市场的吸引和可转债条款的苛刻,使得可转债市场中小投资者相对匮乏。其次,可转债由于其金融特性和定价较为复杂,一般较为适合大资金的介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以可转债作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债券基金也较少。由于缺乏中小投资者和有实力的投资机构参与,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也受到限制。
3.5可转债的相关法律存在问题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以及《实施办法》和三个配套文件对可转债的承销、发行、信息披露、上市交易等相关问题作了规范,但条款的某些方面并没能充分考虑到可转债的金融特性和发展的市场化要求,如前面所说的对可转债发行条件过于严格。可转债期限的规定缺乏灵活性,为3-5年,这与投资项目的周期不一定相匹配。《暂行办法》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也不符合转债条款设计市场化的要求。
第四章 关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一些建议
4.1可转债条款设计要引入创新机制
几乎中国发债公司可转债条款都是一个格式,品种比较单一,因此,不能满足市场上不同风险类型投资者的需要。另外,复杂的转债条款也加大了可转债定价的难度。这些都限制了可转债未来的发展。所以,在可转债的发行过程中要重视创新的作用。首先,对限制可转债灵活性的条款加以修改;其次,适时地推出一些可转换证券的新型的金融工具,丰富其品种;最后,再开发一些可转债的衍生产品,实现其套期保值,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这样才可满足市场需求,增大可转债吸引力,最终达到相关利益群体双赢局面,促进可转债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4.2放宽可转债发行条件,丰富可转债发行主体
可转债市场发展初期,为了防范风险和保护市场对发债公司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条件过于严苛,会阻碍可转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今后我们要适当放宽限制,不仅上市公司可以发,有较好担保的非上市公司也应积极鼓励。不仅国有上市公司可以发,民营非上市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再有,我们更应积极支持一些高风险高成长型的高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可转债融资。
4.3引导市场发展可转债投资基金
首先,投资基金由于有一批具专业知识人员,他们对可转债价值进行正确评估,有利于可转债市场的稳定。其次,投资基金的行为引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在可转债市场中形成价值投资的氛围,避免投机造成可转债价格的大起大落。所以,我国应积极发展可转债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基金的发展间接地推动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
4.4完善可转债市场发展的法律环境
可转债市场出台相关的法律以后,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因为发行可转债的利率低于银行利率,所以很多企业不考虑实际情况盲目发行可转债,这对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建议对这一现象出台一些新的条款来限制这些企业。再比如,现今大量的发债公司规定转换价格调整方法和向下修正条款等附加条款,缺少一个统一规范,急需相关法规的规范。所以,应据可转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法律法规,使可转债市场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五章 结束语
可转债在我国20年的发展过程中,不容否认它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也不难看出现阶段可转债品种、规模和市场的活跃程度都不够,即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可转债市场的成熟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可转债的特点即优势也不难看出其未来的发展是不可限量的。
参考文献:
[1]曾令军.《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体系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6,04:21-24.
[2]王国光.《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初探》.[C].硕士学位论文,2003,05:41 44.
[3]夏晓虹.《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市场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7,04:75.
[4]裴新瑞.《可转换债券融资及其监管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4,12:28.
[5]钱芳.《可转换债券与资本结构、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7,05:41.
[6]何丽.《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发展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4,04:36.
[7]宋树杨.《中国可转换债券价格研究》.[C].硕士学位论文,2006,05:39-41.
(作者通讯地址: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