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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推进改革开放,为维护社会经济建设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全国各级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如何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寻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有效途径。在此,笔者结合多年的检察工作实践,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的意见。
一、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和谐稳定是科学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的成败。从当前我县的实际情况看,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消极因素仍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1、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以笔者所在在的广西某县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为例,2009年,该共审查批准逮捕276人,提起公诉203人,分别比2008 年度上升35%和6.4%;2010年上半年,受理提请或决定逮捕107件170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24件192人,与2009年同期相比,仍然居高不下。2、涉农职务犯罪现象严重。2008年以来该院共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16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8人,占50%。3、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在这些案件中,乡镇政府人员、村干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城镇建设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导致来自农村的信访逐年增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一方面要对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对农村涉黑涉恶性质的刑事犯罪、坑农害农刑事犯罪等从严打击,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从宽处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犯罪,对那些因邻里、家庭和亲属间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刑事和解的方法来化解矛盾,以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
二是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增强办案意识,加大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增强群众信任感。要以关注农村民生问题为重点,尤其是要加大对危害“三农”、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城镇建设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严查,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力量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粮食直补、城镇化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保障中央各项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危害农村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加大力度,严肃查处。同时,认真探索、拓展防治腐败的新举措,有效做好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
三是强化涉农诉讼监督,增强群众公正感。坚决纠正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强化对涉农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侵犯农民当事人诉讼权利等问题。
二、创新工作机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深入调整,当前农村内部矛盾凸显,农村村干部滥用权力随意侵占集体财产,导致村民集体上访;因家庭琐碎纠纷导致出现“小转大”、“民转刑”的案件;村民盲目维权导致自身违法,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也给社会治安埋上了不安定的隐患,成为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化解矛盾、化解冲突,促进和谐。
一是延伸下移检察信访工作,全面处理群众诉求。先后制定了《控告申诉工作暂行规定》、《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及紧急越级赴省进京非正常信访工作预案》,将检察信访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处理过程后延。在涉农涉检信访具体工作中,采取“四个接待”方式,全面覆盖信访群众诉求。对群众来访的一般性问题,实行“常规接待”,做到处处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缠访缠诉实行“预约接待”,由检察长约定专门接访;对突发性信访实行“应急接待”,做到当时接访,限时处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实行“特殊接待”,先受理,再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直至问题解决。
二是积极探索依靠基层组织进行刑事和解新方法。由于村民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司法机关工作量越来越大,一些轻微和过失刑事案件如不能及时化解,会造成案件升级,矛盾激化,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协助进行刑事和解的好处是:基层组织通常生活在当事人的身边,有亲情和乡情基础,协议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由基层组织主持调解的协议具有稳定性,有村委会的监督易于实际履行;由检察机关居中见证确认其效力,增强了协议的稳定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三、设立乡镇检察工作联络点, 切实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作用
通过向广大农民宣传检察工作,我们了解到,广大农民群众迫切期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法律监督向下延伸。但检察机关在农村没有基层机构,又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才能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做好涉农检察工作,切实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作用?在全县各个乡镇(经济开发区)建立起乡镇“检察工作联络点”,选任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来担任乡镇检察联络员,检察联络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一系列工作:协助受理农民的申诉、信访和举报;协助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帮教考察;协助开展案件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了解反馈检察人员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
四、法制宣教,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
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普及农村法律知识义不容辞的职责。发挥检察职能在农村进行法制教育,除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对乡村实施普法教育,完成规定的普法计划外,还应结合检察业务和农村特点,利用农闲、集市、庙会等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驻村宣讲”、“送法下乡”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结合“法制宣传月”、“举报宣传周”等,开展巡回法制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舆论宣传;通过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出庭公诉组织农民群众旁听庭审,接受法制教育;通过编印资料、制作板面进行打击犯罪成果展进行宣传教育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积极依法参与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制环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战略决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断推进农村的富裕、文明、和谐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巴马瑶族自治县 547500)
一、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和谐稳定是科学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的成败。从当前我县的实际情况看,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消极因素仍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1、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以笔者所在在的广西某县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为例,2009年,该共审查批准逮捕276人,提起公诉203人,分别比2008 年度上升35%和6.4%;2010年上半年,受理提请或决定逮捕107件170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24件192人,与2009年同期相比,仍然居高不下。2、涉农职务犯罪现象严重。2008年以来该院共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16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8人,占50%。3、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在这些案件中,乡镇政府人员、村干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城镇建设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导致来自农村的信访逐年增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一方面要对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对农村涉黑涉恶性质的刑事犯罪、坑农害农刑事犯罪等从严打击,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从宽处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犯罪,对那些因邻里、家庭和亲属间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刑事和解的方法来化解矛盾,以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
二是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增强办案意识,加大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增强群众信任感。要以关注农村民生问题为重点,尤其是要加大对危害“三农”、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城镇建设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严查,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力量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粮食直补、城镇化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保障中央各项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危害农村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加大力度,严肃查处。同时,认真探索、拓展防治腐败的新举措,有效做好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
三是强化涉农诉讼监督,增强群众公正感。坚决纠正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强化对涉农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侵犯农民当事人诉讼权利等问题。
二、创新工作机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深入调整,当前农村内部矛盾凸显,农村村干部滥用权力随意侵占集体财产,导致村民集体上访;因家庭琐碎纠纷导致出现“小转大”、“民转刑”的案件;村民盲目维权导致自身违法,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也给社会治安埋上了不安定的隐患,成为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化解矛盾、化解冲突,促进和谐。
一是延伸下移检察信访工作,全面处理群众诉求。先后制定了《控告申诉工作暂行规定》、《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及紧急越级赴省进京非正常信访工作预案》,将检察信访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处理过程后延。在涉农涉检信访具体工作中,采取“四个接待”方式,全面覆盖信访群众诉求。对群众来访的一般性问题,实行“常规接待”,做到处处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缠访缠诉实行“预约接待”,由检察长约定专门接访;对突发性信访实行“应急接待”,做到当时接访,限时处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实行“特殊接待”,先受理,再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直至问题解决。
二是积极探索依靠基层组织进行刑事和解新方法。由于村民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司法机关工作量越来越大,一些轻微和过失刑事案件如不能及时化解,会造成案件升级,矛盾激化,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协助进行刑事和解的好处是:基层组织通常生活在当事人的身边,有亲情和乡情基础,协议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由基层组织主持调解的协议具有稳定性,有村委会的监督易于实际履行;由检察机关居中见证确认其效力,增强了协议的稳定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三、设立乡镇检察工作联络点, 切实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作用
通过向广大农民宣传检察工作,我们了解到,广大农民群众迫切期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法律监督向下延伸。但检察机关在农村没有基层机构,又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才能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做好涉农检察工作,切实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作用?在全县各个乡镇(经济开发区)建立起乡镇“检察工作联络点”,选任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来担任乡镇检察联络员,检察联络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一系列工作:协助受理农民的申诉、信访和举报;协助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帮教考察;协助开展案件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了解反馈检察人员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
四、法制宣教,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
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普及农村法律知识义不容辞的职责。发挥检察职能在农村进行法制教育,除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对乡村实施普法教育,完成规定的普法计划外,还应结合检察业务和农村特点,利用农闲、集市、庙会等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驻村宣讲”、“送法下乡”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结合“法制宣传月”、“举报宣传周”等,开展巡回法制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舆论宣传;通过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出庭公诉组织农民群众旁听庭审,接受法制教育;通过编印资料、制作板面进行打击犯罪成果展进行宣传教育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积极依法参与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制环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战略决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断推进农村的富裕、文明、和谐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巴马瑶族自治县 54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