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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体现了职业教育与行业紧密联系的教育特色,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最实用高效的办法。职业院校的学生入厂顶岗实习,可以早一点熟悉工作环境,习得今后赖以生存的劳动技能,并获得一些报酬以“半工半读”。企业则可以在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中物色中意的未来工人,并省去从社会招聘工人和岗前培训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因此,工学结合的制度设计对学生、企业、学校应该说都是利莫大焉。
然而,事情并不尽如人意。今年年初以来,媒体报道了部分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部分企业不与顶岗实习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各类保险,甚至不理会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线,将据理力争的顶岗实习生驱逐回校。部分学校不敢得罪合作单位,为了某些既得利益往往隐忍退让。尽管这并不是普遍现象,但必须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认真思考。
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及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应修订职业教育法,加强关于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统筹考虑职业教育法、劳动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的完善工作,特别是涉及劳动者与企业关系的内容,充分考虑各方权益,以尽可能合理的体系和标准,对企业、接受教育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规范。充分保障受教育者进人就业市场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企业、学校的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如减免合作企业的税收、学生带薪实习、政府出资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在有实力的行业企业购买实习岗位,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成本,对实习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建立企业职业教育评价体系,对提供师资、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经费上的补偿。对企业承担的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成本,地方政府财政予以“实报实销”,减轻企业、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负担。
各职业院校应探索在制度规范内的校企合作形式。例如,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单位等组成产学研一体、资源共享的新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将职业院校的教育服务与政府的发展改革战略相结合,并制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规范制度,各方相互促进和监督,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指导思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探索校企合作互利双赢的新模式,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实现“校、企、生三赢”。
然而,事情并不尽如人意。今年年初以来,媒体报道了部分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部分企业不与顶岗实习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各类保险,甚至不理会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线,将据理力争的顶岗实习生驱逐回校。部分学校不敢得罪合作单位,为了某些既得利益往往隐忍退让。尽管这并不是普遍现象,但必须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认真思考。
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及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应修订职业教育法,加强关于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统筹考虑职业教育法、劳动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的完善工作,特别是涉及劳动者与企业关系的内容,充分考虑各方权益,以尽可能合理的体系和标准,对企业、接受教育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规范。充分保障受教育者进人就业市场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企业、学校的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如减免合作企业的税收、学生带薪实习、政府出资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在有实力的行业企业购买实习岗位,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成本,对实习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建立企业职业教育评价体系,对提供师资、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经费上的补偿。对企业承担的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成本,地方政府财政予以“实报实销”,减轻企业、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负担。
各职业院校应探索在制度规范内的校企合作形式。例如,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单位等组成产学研一体、资源共享的新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将职业院校的教育服务与政府的发展改革战略相结合,并制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规范制度,各方相互促进和监督,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指导思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探索校企合作互利双赢的新模式,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实现“校、企、生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