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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全国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施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利用、限制、改造”的和平赎买政策,这使得中国的私营经济基本消失,仅存一些人数与规模很小的个体经济,自此至20世纪80年代,非公经济在中国基本消失。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非公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之初,人们认可的还是 “一大二公三纯四统”的公有制模式,把非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关系视为格格不入,认为两者此消彼长。但由于我国当时生产力水平低,物质产品不丰富,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企垄断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物质资料相对贫乏,生活必需品供给困难。因而提出要利用非公有制经济这种形式来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
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
1980年8月,在中央转发的《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中提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1981年6月,在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一次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确立了以个体经济为先导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非公有制经济从个体经济开始起步。伴随着个体工商业的发展,个体生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的结果使其发生分化,那些善经营、懂技术的能人在竞争中积累了较多的资金成为个体大户,在内在盈利和外在竞争的双重作用下,这些大户势必要擴大经营规模,突破个体私有制,向大私有制即私营经济发展,而实现这个发展过程的手段就是雇工经营。由于对雇工经营合法性具有很大争议,1978~1981年,私营经济一直没有取得合法的发展地位。
一场因“傻子瓜子”引发的大讨论。当时安徽芜湖市“傻子瓜子”经营者年广久的炒制生意兴隆,但因为他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雇工超过了8个,从而引发了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全国性大讨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述:“雇工到了8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年广久的工厂雇工达到了105人,据说“赚的钱超过了100万元”,从而“惊动了中央”。有人认为是资本主义复辟,主张禁止和取缔;有人认为有利于生产力,应该允许;更多的人感到困惑。
1984年,邓小平在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建议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他以年广久为例子说:“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都担心的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会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邓小平的讲话救了年广久,给非公有制经济留下了发展空间。于是“傻子瓜子”得以继续扩张经营,而大批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的积极性得以保护。中央对雇工问题看一看的方针,实际在宏观环境上容忍了以雇工经营为主的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
大批年广久式的中国私营业主的产生,客观上要求必须尽快确定这些经济成分的社会地位。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非公有制经济由此“破茧而出”。
1985年4月13日,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第一个私营企业执照——大连市摄影个体户姜维与香港华源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大连光彩实业有限公司执照,以国务院特批形式颁发,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有了实质性突破。
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为当时管理个体经济的基本法规。同年10月,党的十三次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肯定了它存在的合法性。
1988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私营经济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至此,“年广久们”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7个人和8个人的雇工问题不再是问题。1987年中央5号文件将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彻底放开。私营经济的地位由此得以确立,私营企业家们开始扬眉吐气。南下北上繁忙的老板们开始引来社会羡慕的眼光,财富不再遮遮掩掩,他们逐渐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活跃分子。与此同时,也打开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发展的局面。
随着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中国经济掀起了新一轮的增长高潮。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发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新一轮改革热潮,使非公经济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增强,它不再仅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也不再仅仅是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非公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样,已经成长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1992年,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存在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明确了非公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到1997年的十五大,这个“补充”的表述,上升为“重要组成”。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是首次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概念。
到十六大,非公经济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得到重视。2002年十六大报告表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2005年、2010年,国务院两次发布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新老36条):2005年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老36条”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进一步增强了非公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在非公经济占据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之后,其社会地位已经不足以用“重要组成”来概述。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对它进行了全新的定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强调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新认识,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位的再次强调,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全面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动力和理论支撑。
至此,在我国经济所有制构成上,非公经济取得了与公有制经济一样的平等地位。无论在经济发展的顺周期还是逆周期,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规模上都保持了较快增长,极大地丰富了市场经济主体,活跃了各类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促进了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让我们用一组数据来体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成就。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14万人,没有私营企业。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私营企业超过1250万户,注册资金超过30万亿元;个体工商户超过4400万户,注册资金超过2万亿元。非公有制企业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50%左右的税收、65%左右的发明专利、75%左右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在我国经济的结构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还在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体制、促进经济改革方面发挥着推动作用。实践证明,毫不动摇地發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权责,旗帜鲜明地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是我们党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非公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之初,人们认可的还是 “一大二公三纯四统”的公有制模式,把非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关系视为格格不入,认为两者此消彼长。但由于我国当时生产力水平低,物质产品不丰富,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企垄断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物质资料相对贫乏,生活必需品供给困难。因而提出要利用非公有制经济这种形式来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
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
1980年8月,在中央转发的《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中提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1981年6月,在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一次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确立了以个体经济为先导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非公有制经济从个体经济开始起步。伴随着个体工商业的发展,个体生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的结果使其发生分化,那些善经营、懂技术的能人在竞争中积累了较多的资金成为个体大户,在内在盈利和外在竞争的双重作用下,这些大户势必要擴大经营规模,突破个体私有制,向大私有制即私营经济发展,而实现这个发展过程的手段就是雇工经营。由于对雇工经营合法性具有很大争议,1978~1981年,私营经济一直没有取得合法的发展地位。
一场因“傻子瓜子”引发的大讨论。当时安徽芜湖市“傻子瓜子”经营者年广久的炒制生意兴隆,但因为他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雇工超过了8个,从而引发了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全国性大讨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述:“雇工到了8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年广久的工厂雇工达到了105人,据说“赚的钱超过了100万元”,从而“惊动了中央”。有人认为是资本主义复辟,主张禁止和取缔;有人认为有利于生产力,应该允许;更多的人感到困惑。
1984年,邓小平在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建议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他以年广久为例子说:“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都担心的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会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邓小平的讲话救了年广久,给非公有制经济留下了发展空间。于是“傻子瓜子”得以继续扩张经营,而大批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的积极性得以保护。中央对雇工问题看一看的方针,实际在宏观环境上容忍了以雇工经营为主的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
大批年广久式的中国私营业主的产生,客观上要求必须尽快确定这些经济成分的社会地位。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非公有制经济由此“破茧而出”。
1985年4月13日,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第一个私营企业执照——大连市摄影个体户姜维与香港华源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大连光彩实业有限公司执照,以国务院特批形式颁发,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有了实质性突破。
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为当时管理个体经济的基本法规。同年10月,党的十三次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肯定了它存在的合法性。
1988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私营经济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至此,“年广久们”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7个人和8个人的雇工问题不再是问题。1987年中央5号文件将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彻底放开。私营经济的地位由此得以确立,私营企业家们开始扬眉吐气。南下北上繁忙的老板们开始引来社会羡慕的眼光,财富不再遮遮掩掩,他们逐渐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活跃分子。与此同时,也打开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发展的局面。
随着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中国经济掀起了新一轮的增长高潮。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发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新一轮改革热潮,使非公经济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增强,它不再仅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也不再仅仅是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非公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样,已经成长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1992年,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存在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明确了非公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到1997年的十五大,这个“补充”的表述,上升为“重要组成”。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是首次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概念。
到十六大,非公经济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得到重视。2002年十六大报告表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2005年、2010年,国务院两次发布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新老36条):2005年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老36条”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进一步增强了非公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在非公经济占据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之后,其社会地位已经不足以用“重要组成”来概述。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对它进行了全新的定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强调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新认识,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位的再次强调,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全面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动力和理论支撑。
至此,在我国经济所有制构成上,非公经济取得了与公有制经济一样的平等地位。无论在经济发展的顺周期还是逆周期,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规模上都保持了较快增长,极大地丰富了市场经济主体,活跃了各类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促进了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让我们用一组数据来体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成就。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14万人,没有私营企业。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私营企业超过1250万户,注册资金超过30万亿元;个体工商户超过4400万户,注册资金超过2万亿元。非公有制企业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50%左右的税收、65%左右的发明专利、75%左右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在我国经济的结构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还在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体制、促进经济改革方面发挥着推动作用。实践证明,毫不动摇地發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权责,旗帜鲜明地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是我们党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