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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六年级(上册)为法治教育专册,其中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及法律概念。教材对一些法律的论述不是很清晰,甚至会使教师和学生产生误解;其中还涉及到很多字面相近的概念,如不进行准确的分析,也容易使教师和学生产生误解。这就需要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教材中论述的问题进行阐释及概念分析,以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保证法治教育的效果。
关键词 道德与法治 法律问题 法律概念
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为法治教育专册。笔者通过梳理教材、课堂听课及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发现教学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通过对问题的厘清,解决任课教师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模糊与误解的问题,有助于提升小学道德与法治课中法治教育的效果,为学生树立法治意识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道德、纪律与法律同样具有强制力
教材第1课中“法律是什么”部分有这样的表述:“与纪律、道德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这样的表述虽然可以让学生懂得法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但学生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法律是国家制定的,道德和纪律又是如何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道德与纪律就不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吗?此时就需要教师对此做出清晰明确的讲解和说明,避免学生产生错误的认识。
道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恶、是非的情感与观念,以及生活的行为规则,其依靠人们的观念和认识调整自身的行为,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在调整;纪律一般是由国家的党政机关、军队、团体、单位及学校制定、在本单位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注重的是群体内部成员行为的外部调整;法律由国家制定,是调整国家内部全体成员的行为规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外在调整。道德、纪律与法律一样,同样都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道德的强制力源于人们的道德信念和社会舆论;纪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源于群体内部人员对纪律规则的认同和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惩戒措施;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量,包括国家的军队、监狱、警察和法庭。道德、纪律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效力弱于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对阅读角“刘邦入关,约法三章”的理解
教材第1课中“生活与法律”部分谈及“刘邦入关,约法三章”的问题。在教学中,学生有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汉代规定的犯罪形式很少,而现在我国规定的犯罪形式有四百多种呢?
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必须能明确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即使学生不提出这样的问题,教师也应对刘邦入关的历史有清晰的理解。历史上,刘邦入关以后颁布了临时法令,即约法三章,规定了三种犯罪形式,即杀人、伤人和盗窃。刘邦入关仅仅是汉朝建立的开始,并没有建立汉朝,因此刘邦入关后规定的法律很简单。汉朝建立后完善了法律,规定了很多犯罪形式。今天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形式,主要是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更加细致,因此规定的犯罪种类更多。
三、宪法最高效力的理解
教材第2课中“宪法具有最高效力”部分说明宪法的效力和地位,并在活动园1中以树图来阐述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以及其他法律与宪法的关系,强调说明“树根给树叶输送营养,树叶在树根支撑下成长。宪法就如同树根,其他法律就好比繁茂的枝叶”。其实,就宪法的本质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而言,教材以树图标示是不恰当的,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加以解释和说明。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通过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于除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保障宪法的贯彻和落实,并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变为具体规定。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图示关系应该如下图所示:
四、《宪法》对公共财产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不一致的理解
教材第2課中“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中说明宪法的效力和地位,并在活动园3中要求把宪法部分条款和一些生活中的场景用连线的方式连起来。其中列出的宪法条款有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学生可能会问,为什么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是神圣不可侵犯,而是不受侵犯呢?这就需要教师能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和回答。
其实,教材对法条的引用并不全面,宪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教师首先应全面解释上述条款的规定,在上述两条规定中,公共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它的神圣性在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主要表现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次还应强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教师还应利用实际的案例向学生解释什么情况属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五、居民身份证不是公民身份证的理解
教材第3课中“认识居民身份证”部分,居民身份证上标注的是公民身份号码,证明公民身份。学生可能会提出疑问,既然居民身份证标注的是公民身份号码,为什么是居民身份证而不是公民身份证?这样的问题应该不仅是学生的疑问,也一定是很多教师的疑惑。这时就需要教师对此有清晰、透彻的理解,以帮助学生能更好地认识居民身份证,达成本课的教学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有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會秩序的作用。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一国家国籍,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居民是在一个国家内居住,并接受该国法律管辖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对居民的管理以地域管理为原则,按照居民户籍进行管理。居民身份证不仅标注了公民身份号码,还包括了公民的姓名及住址,这样既能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有的教育专家认为,当初我国立法为“居民身份证法”是立法的疏忽,应该为“公民身份证法”。持这样的观点是对公民和居民含义不理解、对居民身份证作用缺乏了解所致,道德与法治课教师一定要纠正这样的错误认识。
六、人民、公民、居民、群众、老百姓相关概念的辨析
笔者时常深入小学观摩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在教材第3课中“认识居民身份证”部分的教学中,当教师提问:“我是中国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关键词 道德与法治 法律问题 法律概念
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为法治教育专册。笔者通过梳理教材、课堂听课及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发现教学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通过对问题的厘清,解决任课教师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模糊与误解的问题,有助于提升小学道德与法治课中法治教育的效果,为学生树立法治意识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道德、纪律与法律同样具有强制力
教材第1课中“法律是什么”部分有这样的表述:“与纪律、道德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这样的表述虽然可以让学生懂得法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但学生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法律是国家制定的,道德和纪律又是如何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道德与纪律就不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吗?此时就需要教师对此做出清晰明确的讲解和说明,避免学生产生错误的认识。
道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恶、是非的情感与观念,以及生活的行为规则,其依靠人们的观念和认识调整自身的行为,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在调整;纪律一般是由国家的党政机关、军队、团体、单位及学校制定、在本单位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注重的是群体内部成员行为的外部调整;法律由国家制定,是调整国家内部全体成员的行为规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外在调整。道德、纪律与法律一样,同样都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道德的强制力源于人们的道德信念和社会舆论;纪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源于群体内部人员对纪律规则的认同和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惩戒措施;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量,包括国家的军队、监狱、警察和法庭。道德、纪律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效力弱于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对阅读角“刘邦入关,约法三章”的理解
教材第1课中“生活与法律”部分谈及“刘邦入关,约法三章”的问题。在教学中,学生有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汉代规定的犯罪形式很少,而现在我国规定的犯罪形式有四百多种呢?
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必须能明确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即使学生不提出这样的问题,教师也应对刘邦入关的历史有清晰的理解。历史上,刘邦入关以后颁布了临时法令,即约法三章,规定了三种犯罪形式,即杀人、伤人和盗窃。刘邦入关仅仅是汉朝建立的开始,并没有建立汉朝,因此刘邦入关后规定的法律很简单。汉朝建立后完善了法律,规定了很多犯罪形式。今天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形式,主要是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更加细致,因此规定的犯罪种类更多。
三、宪法最高效力的理解
教材第2课中“宪法具有最高效力”部分说明宪法的效力和地位,并在活动园1中以树图来阐述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以及其他法律与宪法的关系,强调说明“树根给树叶输送营养,树叶在树根支撑下成长。宪法就如同树根,其他法律就好比繁茂的枝叶”。其实,就宪法的本质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而言,教材以树图标示是不恰当的,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加以解释和说明。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通过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于除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保障宪法的贯彻和落实,并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变为具体规定。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图示关系应该如下图所示:

四、《宪法》对公共财产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不一致的理解
教材第2課中“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中说明宪法的效力和地位,并在活动园3中要求把宪法部分条款和一些生活中的场景用连线的方式连起来。其中列出的宪法条款有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学生可能会问,为什么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是神圣不可侵犯,而是不受侵犯呢?这就需要教师能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和回答。
其实,教材对法条的引用并不全面,宪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教师首先应全面解释上述条款的规定,在上述两条规定中,公共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它的神圣性在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主要表现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次还应强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教师还应利用实际的案例向学生解释什么情况属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五、居民身份证不是公民身份证的理解
教材第3课中“认识居民身份证”部分,居民身份证上标注的是公民身份号码,证明公民身份。学生可能会提出疑问,既然居民身份证标注的是公民身份号码,为什么是居民身份证而不是公民身份证?这样的问题应该不仅是学生的疑问,也一定是很多教师的疑惑。这时就需要教师对此有清晰、透彻的理解,以帮助学生能更好地认识居民身份证,达成本课的教学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有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會秩序的作用。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一国家国籍,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居民是在一个国家内居住,并接受该国法律管辖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对居民的管理以地域管理为原则,按照居民户籍进行管理。居民身份证不仅标注了公民身份号码,还包括了公民的姓名及住址,这样既能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有的教育专家认为,当初我国立法为“居民身份证法”是立法的疏忽,应该为“公民身份证法”。持这样的观点是对公民和居民含义不理解、对居民身份证作用缺乏了解所致,道德与法治课教师一定要纠正这样的错误认识。
六、人民、公民、居民、群众、老百姓相关概念的辨析
笔者时常深入小学观摩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在教材第3课中“认识居民身份证”部分的教学中,当教师提问:“我是中国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