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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休谟提出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指出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只是一种因为习惯而把观念中一个对象带到另一个对象的倾向;对如何确认因果关系休谟提出了几点原则,规律性理论主要就前三点来论述,但从对规律性理论条件和结论的真假性讨论以及一般性和单元论的选择两种路径可以予以反驳;安斯库姆的提议或许是发展解决因果关系难题的一种途径。
关键词:休谟;因果关系;必然性;安斯康柏;规律性理论
一、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
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始于大卫·休谟,他把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perceptions)分为两种——印象和观念。“进入心灵时最强最猛的那些知觉,可以称之为印象(impressions)”;“观念(idea)这个名词,我用来指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1]
知觉有简单和复杂的区别,一般来说“我们的一切简单观念或是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从它们相应的印象得来”[1]。但休谟也提出蓝色阴影的反例来说明简单观念并非总是从相应的印象得来。虽然这种例子极为稀少,但反对者却认为这是有漏洞的一面。好在还有一种较合理的解释,即“在想象中做一种类似的‘心灵混合’(mental mixing):虽然缺少的阴影在心理上混合了两个简单的观念,结果是一个单一的蓝色阴影,但也应该是一个简单的观念,就像阵列中每一个单独阴影的观念一样。”[3]
哲学中有条原理——“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1]但为什么每一个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所谓开始的存在都应当伴有那样一个对象这件事,并没有绝对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1]如果说因与果之间有这样一种必然性,那在休谟看来只是一种把我们的思想由一个对象带到另一个对象的倾向。
休谟关于因果的推理由两种因素所组成,一个是记忆印象,一个是产生印象的对象的的观念。必然性观念发生于某种印象。印象分为两种:一种是感觉(sensation)印象,由我们所不知的原因开始产生于心中;另一种是反省(reflection)印象,大部分由我们的观念得来。因为一切感官传来的印象都不能产生必然性这个观念,且没有一个内在印象与其相关,所以最终能把握的只有习惯所产生的由一个对象转移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上的那种倾向。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1]。后来人们对因果关系问题的探讨大多从此出发。
二、关于规律性理论的尝试与反驳
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律性理论,是发展休谟关于如何判断两个对象处于因果关系的尝试之一。此理论注重休谟判定因果关系中的三个原则——相邻、优先和必然性。相邻(Contiguity)是指事件的原因和结果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邻的;优先(priority)是指原因必须先于它的结果;必然性(necessity)是指如果A导致B,那么A与B之间有必然的联系。[4]且这种必然性只源于头脑中对外部世界连续事件的习惯性倾向。
因果关系的规律性理论(The Regularity Theory)可以描述为:A导致B,当且仅当(1)A先于B发生,并且(2)所有A型事件后面跟着B型事件。(RT)是对因果关系的还原说明,但其自身存在一定缺陷。
基于以下两种情况,(RT)理论被可以反驳。
当(1)和(2)为真时,A没有导致B。例如,夏季先于秋季发生,并且所有的夏季后面跟着秋季。但不能说夏季是秋季到来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是地球的公转。
当A导致B为真时,(1)或(2)为假。例如,砖头砸到玻璃導致玻璃破碎,此时(1)为假,因为在时间上二者是同时发生的。而(RT)意味着原因总是先于结果发生,因此如果同时的因果关系是可能的,那么(RT)为假;条件(2)则会引发另一个问题:即使(2)为假,A也可以导致B。一般性和单元论就这个问题展开了具体的讨论。
只有在规律性理论(1)和(2)的前提下,A事件才能导致B事件。但即使如此,也总会有一个个例不符合这一前提。单元论认为,因果关系的产生与时间空间有密切联系,强调在此时此刻此地发生的事情,这一事件不同于其他的同类事件。比如1642年苹果掉下来砸到牛顿头上,牛顿因此领悟地球万有引力定律,而苹果砸到其他人头上未必导致相应的结果。
三、安斯库姆的理论
安斯库姆的理论(The Anscombe’s Theory)可以表述为:A事件导致B事件,当且仅当B事件源于(derive from)A事件。[4]在一个因果关系中,结果是由原因产生的,这种原因可分为两种:必然性的和非必然性的。
必然性原因是指一个没有任何干预就能使其结果产生的原因,即如果没有做出阻止A事件的行为,那么B事件一定会发生,例如从楼顶抛下一颗铁球,如果没有任何阻碍的行为,铁球就会在地心引力的作用下砸到地上,这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情。非必然原因是指一个不需要任何干预就能使其失效的原因[4],如长期大量吸烟就是患肺癌的非必然原因。
(RT)的理论虽然适用于大部分的因果关系,但不可避免地会忽略掉个别事例的因果关系。关于这个问题,休谟将对概然性的探讨置于因果理论中,强调了因果推理的偶然相关性,即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结果相对于原因却是偶然的,这是原因的出现改变了结果出现的概率。概然性为因果理论提供了另一种进路,最终促进了概率论因果路径的开辟。[2]
但显然(RT)理论在这方面并不完备,安斯库姆的提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般性理论个例的因果关系。
自休谟的因果问题提出以来,就一直为哲学家所讨论。但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迄今仍没有一个完美的解答。一方面,因果关系难题好像限制了哲学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休谟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和由此引发的思考,也一直促进着哲学不同领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休谟[英]:《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
[2]赵楠楠、顿新国:休谟的概率思想探赜[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5年8月,第32卷第4期。
[3] William Edward Morris,'David Hume',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Summer 2009 Edition), ed.Edward N.Zalta,URL=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um2009/entries/hume/>.
[4] Brian Garrett, 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metaphysics? The Routledge, 2011.
关键词:休谟;因果关系;必然性;安斯康柏;规律性理论
一、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
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始于大卫·休谟,他把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perceptions)分为两种——印象和观念。“进入心灵时最强最猛的那些知觉,可以称之为印象(impressions)”;“观念(idea)这个名词,我用来指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1]
知觉有简单和复杂的区别,一般来说“我们的一切简单观念或是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从它们相应的印象得来”[1]。但休谟也提出蓝色阴影的反例来说明简单观念并非总是从相应的印象得来。虽然这种例子极为稀少,但反对者却认为这是有漏洞的一面。好在还有一种较合理的解释,即“在想象中做一种类似的‘心灵混合’(mental mixing):虽然缺少的阴影在心理上混合了两个简单的观念,结果是一个单一的蓝色阴影,但也应该是一个简单的观念,就像阵列中每一个单独阴影的观念一样。”[3]
哲学中有条原理——“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1]但为什么每一个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所谓开始的存在都应当伴有那样一个对象这件事,并没有绝对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1]如果说因与果之间有这样一种必然性,那在休谟看来只是一种把我们的思想由一个对象带到另一个对象的倾向。
休谟关于因果的推理由两种因素所组成,一个是记忆印象,一个是产生印象的对象的的观念。必然性观念发生于某种印象。印象分为两种:一种是感觉(sensation)印象,由我们所不知的原因开始产生于心中;另一种是反省(reflection)印象,大部分由我们的观念得来。因为一切感官传来的印象都不能产生必然性这个观念,且没有一个内在印象与其相关,所以最终能把握的只有习惯所产生的由一个对象转移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上的那种倾向。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1]。后来人们对因果关系问题的探讨大多从此出发。
二、关于规律性理论的尝试与反驳
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律性理论,是发展休谟关于如何判断两个对象处于因果关系的尝试之一。此理论注重休谟判定因果关系中的三个原则——相邻、优先和必然性。相邻(Contiguity)是指事件的原因和结果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邻的;优先(priority)是指原因必须先于它的结果;必然性(necessity)是指如果A导致B,那么A与B之间有必然的联系。[4]且这种必然性只源于头脑中对外部世界连续事件的习惯性倾向。
因果关系的规律性理论(The Regularity Theory)可以描述为:A导致B,当且仅当(1)A先于B发生,并且(2)所有A型事件后面跟着B型事件。(RT)是对因果关系的还原说明,但其自身存在一定缺陷。
基于以下两种情况,(RT)理论被可以反驳。
当(1)和(2)为真时,A没有导致B。例如,夏季先于秋季发生,并且所有的夏季后面跟着秋季。但不能说夏季是秋季到来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是地球的公转。
当A导致B为真时,(1)或(2)为假。例如,砖头砸到玻璃導致玻璃破碎,此时(1)为假,因为在时间上二者是同时发生的。而(RT)意味着原因总是先于结果发生,因此如果同时的因果关系是可能的,那么(RT)为假;条件(2)则会引发另一个问题:即使(2)为假,A也可以导致B。一般性和单元论就这个问题展开了具体的讨论。
只有在规律性理论(1)和(2)的前提下,A事件才能导致B事件。但即使如此,也总会有一个个例不符合这一前提。单元论认为,因果关系的产生与时间空间有密切联系,强调在此时此刻此地发生的事情,这一事件不同于其他的同类事件。比如1642年苹果掉下来砸到牛顿头上,牛顿因此领悟地球万有引力定律,而苹果砸到其他人头上未必导致相应的结果。
三、安斯库姆的理论
安斯库姆的理论(The Anscombe’s Theory)可以表述为:A事件导致B事件,当且仅当B事件源于(derive from)A事件。[4]在一个因果关系中,结果是由原因产生的,这种原因可分为两种:必然性的和非必然性的。
必然性原因是指一个没有任何干预就能使其结果产生的原因,即如果没有做出阻止A事件的行为,那么B事件一定会发生,例如从楼顶抛下一颗铁球,如果没有任何阻碍的行为,铁球就会在地心引力的作用下砸到地上,这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情。非必然原因是指一个不需要任何干预就能使其失效的原因[4],如长期大量吸烟就是患肺癌的非必然原因。
(RT)的理论虽然适用于大部分的因果关系,但不可避免地会忽略掉个别事例的因果关系。关于这个问题,休谟将对概然性的探讨置于因果理论中,强调了因果推理的偶然相关性,即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结果相对于原因却是偶然的,这是原因的出现改变了结果出现的概率。概然性为因果理论提供了另一种进路,最终促进了概率论因果路径的开辟。[2]
但显然(RT)理论在这方面并不完备,安斯库姆的提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般性理论个例的因果关系。
自休谟的因果问题提出以来,就一直为哲学家所讨论。但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迄今仍没有一个完美的解答。一方面,因果关系难题好像限制了哲学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休谟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和由此引发的思考,也一直促进着哲学不同领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休谟[英]:《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
[2]赵楠楠、顿新国:休谟的概率思想探赜[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5年8月,第32卷第4期。
[3] William Edward Morris,'David Hume',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Summer 2009 Edition), ed.Edward N.Zalta,URL=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um2009/entries/hume/>.
[4] Brian Garrett, 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metaphysics? The Routledge,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