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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阶段网络发展迅速,网络新事物也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就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而流行起来的,网络游戏的开发商不断提高游戏的质量和丰富的物种,增加游戏的吸引力,为中国的游戏市场带来了可观收入。本文旨在合理划分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虚拟财产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利;义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而且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网络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有关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更是缺乏规定,有关此类案件的解决尚存在着诸多困惑。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通俗地讲,网络虚拟财产是人们创造的、产生并依附于网络的财产。但若要给下个法律上的定义,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笔者同意将虚拟财产定义为,依赖于网络 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现实货币化的虚拟物品。就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来讲,笔者认为应包括:游戏中的角色、等级、经验、装备、金钱等财产。所有这些财产都是玩家在游戏运营商架设的服务器上通过消耗自己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得到的。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物权说:该学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其虚拟财产也是玩家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的电磁记录数据,玩家对此享有当然的物权。
债权说: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相关权利的行使要靠网络游戏服务商的配合才能够完成,游戏的账号、密码等如同银行的存折,可以视为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保管合同,虚拟财产的存在是玩家享有债权的凭证。
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的智力成果,认为玩家智力性的劳动投入才创造出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不同搭配组合才创造出独一无二的网络游戏角色。所以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使用性的特点。
无形财产说该观点认为,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服务器中的电磁数据,但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可以互相转换,从某种程度上就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应当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其它权利属性的复合型权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或权利形式,是一种具有类似于传统物权法上物权特点,但又不是真正的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所具备的这种财产性的权利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实现各种权利相互转换,其在不同条件下呈现的不同面貌的特质,导致了各种权利属性的交叉。对以"网络时代""信息时代"为特色的背景下,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有于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正确看待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与物权的动态分布,及其网络虚拟财产多重属性交叉的特点,如:对于游戏运营商保管玩家的虚拟物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债权,而购买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认定为物权的转移。我们只有在把握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特点的前提下,利用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连接点,用发展的眼光审视网络虚拟财产,才能充分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多重属性,在网络发展虚拟财产种类日增的局面中,实现多种权利的功能互补,从而顺利的将网络虚拟财产有机整合到我国的法律体系内予以保护。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上的法律关系
要想准确界定网络游戏各方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全程考察网络游戏各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先是开发商开发游戏软件,然后开发商将游戏软件许可给游戏运营商使用,运营商设立一定的运行平台后就向玩家提供运营服务。接着玩家登陆运营商的网站注册登记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玩家就进入游戏程序,开始不断晋级和提高身价。玩家所有的信息和财产就保存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供玩家随时提取。
从上述网络游戏的形成过程可以分析出,在网络游戏中存在以下几方的法律关系:
(一)开发商与玩家的法律关系
开发商是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玩家是通过运营商的运营平台得以使用开发商的软件游戏,这种使用权是以两个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一是开发商和运营商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此外是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游戏服务合同。因此开发商和玩家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许可使用合同关系。
(二)运营商和玩家的法律关系
运营商的游戏网站上都设有格式合同,玩家只有同意该合同,才能登陆网站进行登记注册有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双方就达成了提供游戏服务的合同关系。该合同一般都约定游戏所应遵循的规则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违约责任等。运营商和玩家之间有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当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双方约定的有效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三)玩家间的法律关系
在游戏的过程中,玩家与玩家间就游戏虚拟物品进行广泛的交易,如:游戏中的装备、金钱以及游戏账号等,可能是玩家间面对面的交易,也可能是玩家与交易平台间的交易,但归根到底,其本质是虚拟财产交易的合同关系。
三、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分配
(一)玩家的权利义务
玩家享有对游戏环境、质量、系统等的知情权,以正确评估其所要参与游戏的风险性和趣味性,并为自己准备相应的软硬件配置;有要求运营商提供恰当、安全的服务的权利;有对网络游戏运营商依据游戏规则给予处罚提出异议的权利;还在运营商停止运营时要求运营商返还预付的游戏费用的权利。
同时,玩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
1.合理审查义务。玩家在通过网络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以及其他应该注意事项应该进行适当合理的审查,由自己的过失未尽这些义务的,应该自行承担其相应后果。
2.服从正当管理、按时付费的义务。玩家应当服从运营商的正当管理,对于收费的网络游戏还要按时交费。
3.不得传播不当信息的义务。包括: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言论;有违系统平衡性的信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恶意攻击的言论;虚假信息等。
4.遵守游戏行为规范,不从事危害网络游戏安全的活动的义务。包括: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游戏网络或者使用游戏网络资源;未经允许,不得对游戏网络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未经允许,不得对游戏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及程序进行修改;不得故意制作、传播针对网络游戏的病毒、外挂等破坏性程序不得进行其他危害网络游戏安全性及平衡性的行为。
(二)游戏开发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1、游戏开发运营商的权利
开发运营商在整个游戏的运作过程中既是游戏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游戏世界的管理者。作为服务者,他享有服务合同规定的一系列权利:
(1)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开发运营商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有权利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要求游戏用户支付相应的游戏服务费用。
(2)对使用非法手段参与游戏的玩家进行惩罚的权利。对于使用私服或外挂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游戏而造成游戏环境不公平的玩家,运营商有权给予警告,乃至可以将其账号查封。如果给运营商造成损害的,运营商还有权要求玩家进行赔偿。
2、游戏开发运营商的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与玩家相比,运营商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由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来避免网络虚拟财产丢失显然高效和公平。因此运营商应负有在技术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的义务,包括在特定情况下为玩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如果运营商因未尽该义务而造成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丢失或被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为了公平起见,这种义务受到两方面的前提:一方面是玩家达到运营商的要求;另一方面玩家应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只要运营商尽到适当的提醒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2)信息保存和信息披露义务。在玩家与运营商及玩家与侵权第三方发生纠纷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生成的游戏数据资料往往成为证明事实和解决争议的唯一证据,鉴于该数据资料对玩家的重要性,因此,运营商负有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保存的义务。而当玩家发现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窃取,要求运营商披露其帐号项下的装备过户记录以及窃取者的个人资料时,运营商负有协助的义务,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3)价值保有义务。该义务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任意地发行虚拟财产,从而确保虚拟财产一定程度上保持其价值的稳定性,以维护玩家合法的消费利益。
(4)保密义务。要求运营商对玩家的所有游戏数据都要进行保密,包括注册信息、虚拟人物数据、虚拟财产的记录等等。这些基本信息属于游戏用户隐私的范围,运营商必须对其予以保密,在未得到玩家的允许下不得公开、散布,更不得用于商业性的目的。
(5)其他义务。作为管理者的运营商对于其产品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问题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应该及时告知或者提醒玩家。在玩家使用过程中遇到技术上的障碍时,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等。
【参考文献】
[1]李宜探.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 1977年出版.第174-175 页.
[2]王克先.《论虚拟财产与交易》.《法治研究》[J]2008.2
[3]金明.《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D].广州:暨南大学,2006.
[4]吴高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初探》.《中国律师》[J]2004.8
[5]魏士廪.网络游戏各方民事法律关系和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分析.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利;义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而且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网络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有关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更是缺乏规定,有关此类案件的解决尚存在着诸多困惑。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通俗地讲,网络虚拟财产是人们创造的、产生并依附于网络的财产。但若要给下个法律上的定义,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笔者同意将虚拟财产定义为,依赖于网络 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现实货币化的虚拟物品。就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来讲,笔者认为应包括:游戏中的角色、等级、经验、装备、金钱等财产。所有这些财产都是玩家在游戏运营商架设的服务器上通过消耗自己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得到的。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物权说:该学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其虚拟财产也是玩家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的电磁记录数据,玩家对此享有当然的物权。
债权说: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相关权利的行使要靠网络游戏服务商的配合才能够完成,游戏的账号、密码等如同银行的存折,可以视为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保管合同,虚拟财产的存在是玩家享有债权的凭证。
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的智力成果,认为玩家智力性的劳动投入才创造出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不同搭配组合才创造出独一无二的网络游戏角色。所以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使用性的特点。
无形财产说该观点认为,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服务器中的电磁数据,但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可以互相转换,从某种程度上就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应当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其它权利属性的复合型权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或权利形式,是一种具有类似于传统物权法上物权特点,但又不是真正的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所具备的这种财产性的权利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实现各种权利相互转换,其在不同条件下呈现的不同面貌的特质,导致了各种权利属性的交叉。对以"网络时代""信息时代"为特色的背景下,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有于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正确看待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与物权的动态分布,及其网络虚拟财产多重属性交叉的特点,如:对于游戏运营商保管玩家的虚拟物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债权,而购买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认定为物权的转移。我们只有在把握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特点的前提下,利用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连接点,用发展的眼光审视网络虚拟财产,才能充分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多重属性,在网络发展虚拟财产种类日增的局面中,实现多种权利的功能互补,从而顺利的将网络虚拟财产有机整合到我国的法律体系内予以保护。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上的法律关系
要想准确界定网络游戏各方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全程考察网络游戏各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先是开发商开发游戏软件,然后开发商将游戏软件许可给游戏运营商使用,运营商设立一定的运行平台后就向玩家提供运营服务。接着玩家登陆运营商的网站注册登记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玩家就进入游戏程序,开始不断晋级和提高身价。玩家所有的信息和财产就保存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供玩家随时提取。
从上述网络游戏的形成过程可以分析出,在网络游戏中存在以下几方的法律关系:
(一)开发商与玩家的法律关系
开发商是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玩家是通过运营商的运营平台得以使用开发商的软件游戏,这种使用权是以两个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一是开发商和运营商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此外是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游戏服务合同。因此开发商和玩家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许可使用合同关系。
(二)运营商和玩家的法律关系
运营商的游戏网站上都设有格式合同,玩家只有同意该合同,才能登陆网站进行登记注册有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双方就达成了提供游戏服务的合同关系。该合同一般都约定游戏所应遵循的规则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违约责任等。运营商和玩家之间有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当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双方约定的有效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三)玩家间的法律关系
在游戏的过程中,玩家与玩家间就游戏虚拟物品进行广泛的交易,如:游戏中的装备、金钱以及游戏账号等,可能是玩家间面对面的交易,也可能是玩家与交易平台间的交易,但归根到底,其本质是虚拟财产交易的合同关系。
三、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分配
(一)玩家的权利义务
玩家享有对游戏环境、质量、系统等的知情权,以正确评估其所要参与游戏的风险性和趣味性,并为自己准备相应的软硬件配置;有要求运营商提供恰当、安全的服务的权利;有对网络游戏运营商依据游戏规则给予处罚提出异议的权利;还在运营商停止运营时要求运营商返还预付的游戏费用的权利。
同时,玩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
1.合理审查义务。玩家在通过网络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以及其他应该注意事项应该进行适当合理的审查,由自己的过失未尽这些义务的,应该自行承担其相应后果。
2.服从正当管理、按时付费的义务。玩家应当服从运营商的正当管理,对于收费的网络游戏还要按时交费。
3.不得传播不当信息的义务。包括: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言论;有违系统平衡性的信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恶意攻击的言论;虚假信息等。
4.遵守游戏行为规范,不从事危害网络游戏安全的活动的义务。包括: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游戏网络或者使用游戏网络资源;未经允许,不得对游戏网络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未经允许,不得对游戏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及程序进行修改;不得故意制作、传播针对网络游戏的病毒、外挂等破坏性程序不得进行其他危害网络游戏安全性及平衡性的行为。
(二)游戏开发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1、游戏开发运营商的权利
开发运营商在整个游戏的运作过程中既是游戏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游戏世界的管理者。作为服务者,他享有服务合同规定的一系列权利:
(1)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开发运营商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有权利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要求游戏用户支付相应的游戏服务费用。
(2)对使用非法手段参与游戏的玩家进行惩罚的权利。对于使用私服或外挂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游戏而造成游戏环境不公平的玩家,运营商有权给予警告,乃至可以将其账号查封。如果给运营商造成损害的,运营商还有权要求玩家进行赔偿。
2、游戏开发运营商的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与玩家相比,运营商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由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来避免网络虚拟财产丢失显然高效和公平。因此运营商应负有在技术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的义务,包括在特定情况下为玩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如果运营商因未尽该义务而造成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丢失或被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为了公平起见,这种义务受到两方面的前提:一方面是玩家达到运营商的要求;另一方面玩家应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只要运营商尽到适当的提醒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2)信息保存和信息披露义务。在玩家与运营商及玩家与侵权第三方发生纠纷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生成的游戏数据资料往往成为证明事实和解决争议的唯一证据,鉴于该数据资料对玩家的重要性,因此,运营商负有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保存的义务。而当玩家发现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窃取,要求运营商披露其帐号项下的装备过户记录以及窃取者的个人资料时,运营商负有协助的义务,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3)价值保有义务。该义务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任意地发行虚拟财产,从而确保虚拟财产一定程度上保持其价值的稳定性,以维护玩家合法的消费利益。
(4)保密义务。要求运营商对玩家的所有游戏数据都要进行保密,包括注册信息、虚拟人物数据、虚拟财产的记录等等。这些基本信息属于游戏用户隐私的范围,运营商必须对其予以保密,在未得到玩家的允许下不得公开、散布,更不得用于商业性的目的。
(5)其他义务。作为管理者的运营商对于其产品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问题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应该及时告知或者提醒玩家。在玩家使用过程中遇到技术上的障碍时,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等。
【参考文献】
[1]李宜探.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 1977年出版.第174-175 页.
[2]王克先.《论虚拟财产与交易》.《法治研究》[J]2008.2
[3]金明.《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D].广州:暨南大学,2006.
[4]吴高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初探》.《中国律师》[J]2004.8
[5]魏士廪.网络游戏各方民事法律关系和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