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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日趋广泛,然而由于该制度的特殊性,用工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讨资难”、“工時长”、“无保障”已经成为困扰非全日制劳动者和政府的头等问题。本文就失业保险方面讨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生活现状、遇到的问题,借鉴外国经验对中国非全日制劳动者实施失业保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全日制;失业保险;影响;建议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适应了企业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拓宽了就业渠道,是全日制用工的一个有力补充。
1.非全日制用工实施失业保险的必要性
非全日制用工自身的局限性:工时全日制化、加班费难保障、劳动关系不易确定等。其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工作时间较长、强度较大。没有一定的标准,仅就法律规定不足以涵盖非全日制劳动者,且难与国际接轨,容易引起劳资纠纷。
1.1非全日制劳动者方面
这种劳动者大多自身素质较低、年龄较大,用工方式上相较于全日制劳动者就有较大的劣势,除工资获取困难和工作时间的不固定之外,还存在保险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的“无保障”现象,再加上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他们处于失业状态的时间比全日制劳动者更长,更需要失业保险的保护。
1.2社会方面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社会上受保障程度低、工作机会少、工资低,种种原因都促使这些劳动者不得不流动得更加频繁以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这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数量较大,然而他们的失业保险制度与全日制劳动者区别很大,根本没遇得到相应的保障,需要我们全社会给予更多关注。
1.3用人单位方面
有些单位无论其员工是否是全日制都缴纳失业保险,有些单位则因为没有固定政策规定而逃避责任,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这就使这两种企业的成本变得不同,而使双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对于那些“仁义企业”——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不利。
2.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失业保险政策实施现状
2003年劳社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工资、社保状况进行大致的规范。然而也只是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举措。随后2007年颁布,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和规范,但也只在劳动争议和最低工资保障方面进行,为非全日制人员建立失业保险,补充法律方面仍有缺失。
2.1各地实施的措施中的问题
2.1.1不实施、难实施
各地政策一般都有难以执行的问题,即使政策制定部门颁布了较为具体的政策,但是政策实施的现实意义以及下级行政机关的实际实施情况(行政人员的实施能力以及实施水平)更直接地体现了该政策好坏优良。而且社会保障政策的复杂性决定该种政策的实施要有较大的决心和毅力,这就使这种政策很可能陷入难以实施的僵局中。
2.1.2标准不一,政策不明
没有全国统一的基本政策,各地制定实施的政策不一,难以相互贯通形成体系,使得这些政策对于我们流动性较大的非全日制劳动者而言较难实施,有些政策甚至极大地阻碍了劳动力的流通,给劳动者带来较大的不便,为劳动者和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1.3对象不全面
非全日制劳动这的界定本来就比较模糊,且种类较多:农民工、下岗职工、大学生等都包括在内,由于情况的复杂性致使认定很难明确,并且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工种层出不穷,认定可能不及时这就可能就导致某些群体没在政策保护的范围之内。
2.2政策实行难的原因
2.2.1用人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为了成本最小化多愿意偷工减料,不愿意给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有些单位利用机会互相推诿,利用非全日制人员可能经常变换工作而故意拖延时间不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推给下一方,以避免自己承担的责任,同样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也不知是否以及如何为单位中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险。
2.2.2劳动者方面
第一,非全日制劳动者多半文化水平较低,对我国颁布的政策特别是近几年大热的失业保险方面了解不是很足,完全没有认识到自身的权益;第二,劳动者本身就处于一个劣势地位,为了求取工作机会可能不会向用人单位做过多要求,用人单位也不主动为劳动者建立相应的保障;第三,非全日制劳动者不断流动,甚至一时有几个工作单位,很难确定保险的第一单位主体。
2.2.3社会方面
法律政策制定的不明确以及不完善,这都可能造成用人单位趁机推卸责任,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再加上劳动者没有充分了解认识到自身的权益,对当前状况得过且过,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想要通过政府制度建设保障自身利益,社会相关方面也没有先列,对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险还处于盲点,多方面的因素最终造成法律政策的难以推出和执行。
3.对中国为非全日制人员建立失业保险的建议
3.1政策的建立
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在这里显得格外重要,必须明确提出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险基本政策。随后各地才能根据地方特色建立适应当地情况的失业保险具体政策,但是在适应各地实情的前提下也要保证各地政策的相对一致性,即劳动者流动过程中也不会因为政策不同而影响失业保险的缴纳和实现,保证政策的现实意义。
3.2政策缴纳主体
借鉴全日制用工的缴纳制度,劳动者、用人单位缴费的前提下,还可以适当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市场提供职业培训以及一定的生活补助,同时政府也要提供相应政策和经济的帮助,关于具体比例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由于该类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强,用人单位方面的缴纳比例就可以适当减轻,以增加就业率,避免用人单位负担过重。
3.3对不同人员设置不同政策
对农忙时外出务工的农民,挑剔职业的失业劳动者,65岁当前被雇用者等可以规定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给付限制,根据他们的现实情况和工作特质制定适宜的制度。制度实施同时也要注意能够促使此类人员安心于现有的职业,积极寻求较为稳定的就业岗位或努力保持连续就业状态。
3.4利用工会
在非全日制的管理上,要认识到工会的作用,利用他们能够与劳动者直接接触的工作特色,对劳动者进行统计和保护,及时获取他们的流动消息以及现实需要,方便政策的实施和及时调整,以全面实践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建立非全日制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面的用工信息服务体系。在职介所之间建立信息网络,以推进随时联络的、灵活的就业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浦纯钰,朱竟艳.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2).
[2]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缺陷与完善以麦当劳底薪事件为例[J].法学.2007,(7).
[3]靳光宗.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J].中外企业家.2009,(8).
[4]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5]黄丽榮.用人单位无须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购买失业保险.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6]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十问题的意见.2003,(5).
[7]李明甫.国外发展非全日制就业概况.劳动保障通讯.2002,(4).
[8]刘畅等.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概念及实操.中国劳动.2009,(12).
[9]刘文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2004,(4).
[10]王晓娟.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讨.吉林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关键词】非全日制;失业保险;影响;建议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适应了企业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拓宽了就业渠道,是全日制用工的一个有力补充。
1.非全日制用工实施失业保险的必要性
非全日制用工自身的局限性:工时全日制化、加班费难保障、劳动关系不易确定等。其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工作时间较长、强度较大。没有一定的标准,仅就法律规定不足以涵盖非全日制劳动者,且难与国际接轨,容易引起劳资纠纷。
1.1非全日制劳动者方面
这种劳动者大多自身素质较低、年龄较大,用工方式上相较于全日制劳动者就有较大的劣势,除工资获取困难和工作时间的不固定之外,还存在保险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的“无保障”现象,再加上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他们处于失业状态的时间比全日制劳动者更长,更需要失业保险的保护。
1.2社会方面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社会上受保障程度低、工作机会少、工资低,种种原因都促使这些劳动者不得不流动得更加频繁以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这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数量较大,然而他们的失业保险制度与全日制劳动者区别很大,根本没遇得到相应的保障,需要我们全社会给予更多关注。
1.3用人单位方面
有些单位无论其员工是否是全日制都缴纳失业保险,有些单位则因为没有固定政策规定而逃避责任,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这就使这两种企业的成本变得不同,而使双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对于那些“仁义企业”——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不利。
2.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失业保险政策实施现状
2003年劳社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工资、社保状况进行大致的规范。然而也只是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举措。随后2007年颁布,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和规范,但也只在劳动争议和最低工资保障方面进行,为非全日制人员建立失业保险,补充法律方面仍有缺失。
2.1各地实施的措施中的问题
2.1.1不实施、难实施
各地政策一般都有难以执行的问题,即使政策制定部门颁布了较为具体的政策,但是政策实施的现实意义以及下级行政机关的实际实施情况(行政人员的实施能力以及实施水平)更直接地体现了该政策好坏优良。而且社会保障政策的复杂性决定该种政策的实施要有较大的决心和毅力,这就使这种政策很可能陷入难以实施的僵局中。
2.1.2标准不一,政策不明
没有全国统一的基本政策,各地制定实施的政策不一,难以相互贯通形成体系,使得这些政策对于我们流动性较大的非全日制劳动者而言较难实施,有些政策甚至极大地阻碍了劳动力的流通,给劳动者带来较大的不便,为劳动者和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1.3对象不全面
非全日制劳动这的界定本来就比较模糊,且种类较多:农民工、下岗职工、大学生等都包括在内,由于情况的复杂性致使认定很难明确,并且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工种层出不穷,认定可能不及时这就可能就导致某些群体没在政策保护的范围之内。
2.2政策实行难的原因
2.2.1用人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为了成本最小化多愿意偷工减料,不愿意给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有些单位利用机会互相推诿,利用非全日制人员可能经常变换工作而故意拖延时间不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推给下一方,以避免自己承担的责任,同样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也不知是否以及如何为单位中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险。
2.2.2劳动者方面
第一,非全日制劳动者多半文化水平较低,对我国颁布的政策特别是近几年大热的失业保险方面了解不是很足,完全没有认识到自身的权益;第二,劳动者本身就处于一个劣势地位,为了求取工作机会可能不会向用人单位做过多要求,用人单位也不主动为劳动者建立相应的保障;第三,非全日制劳动者不断流动,甚至一时有几个工作单位,很难确定保险的第一单位主体。
2.2.3社会方面
法律政策制定的不明确以及不完善,这都可能造成用人单位趁机推卸责任,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再加上劳动者没有充分了解认识到自身的权益,对当前状况得过且过,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想要通过政府制度建设保障自身利益,社会相关方面也没有先列,对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险还处于盲点,多方面的因素最终造成法律政策的难以推出和执行。
3.对中国为非全日制人员建立失业保险的建议
3.1政策的建立
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在这里显得格外重要,必须明确提出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险基本政策。随后各地才能根据地方特色建立适应当地情况的失业保险具体政策,但是在适应各地实情的前提下也要保证各地政策的相对一致性,即劳动者流动过程中也不会因为政策不同而影响失业保险的缴纳和实现,保证政策的现实意义。
3.2政策缴纳主体
借鉴全日制用工的缴纳制度,劳动者、用人单位缴费的前提下,还可以适当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市场提供职业培训以及一定的生活补助,同时政府也要提供相应政策和经济的帮助,关于具体比例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由于该类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强,用人单位方面的缴纳比例就可以适当减轻,以增加就业率,避免用人单位负担过重。
3.3对不同人员设置不同政策
对农忙时外出务工的农民,挑剔职业的失业劳动者,65岁当前被雇用者等可以规定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给付限制,根据他们的现实情况和工作特质制定适宜的制度。制度实施同时也要注意能够促使此类人员安心于现有的职业,积极寻求较为稳定的就业岗位或努力保持连续就业状态。
3.4利用工会
在非全日制的管理上,要认识到工会的作用,利用他们能够与劳动者直接接触的工作特色,对劳动者进行统计和保护,及时获取他们的流动消息以及现实需要,方便政策的实施和及时调整,以全面实践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建立非全日制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面的用工信息服务体系。在职介所之间建立信息网络,以推进随时联络的、灵活的就业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浦纯钰,朱竟艳.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2).
[2]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缺陷与完善以麦当劳底薪事件为例[J].法学.2007,(7).
[3]靳光宗.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J].中外企业家.2009,(8).
[4]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5]黄丽榮.用人单位无须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购买失业保险.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6]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十问题的意见.2003,(5).
[7]李明甫.国外发展非全日制就业概况.劳动保障通讯.2002,(4).
[8]刘畅等.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概念及实操.中国劳动.2009,(12).
[9]刘文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2004,(4).
[10]王晓娟.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讨.吉林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