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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合理低价中标进行定义,并对现阶段合理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合理低价中标;问题;对策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而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是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合理低价中标因其能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同时也是国际项目招投标时最常见的一种做法,近年来在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时也被逐渐接纳和采用,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条件,使得这一方法使用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人拟结合长期的工作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和探讨。
1 合理低价中标实施的法律依据和确定
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
1.1 合理低价中标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 但不低于成本价”。从法律层面为招标人可以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选择经评审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奠定了法律基础。
1.2 合理低价中标的确定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现行概预算定额编制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
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需求,才能在工程投标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2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面临的困难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在控制投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目前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仍将会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我区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2.2 评标制度有待改进和完善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评标时间短(多数地区仅为一天,有的地区甚至只有半天),评标任务重,要求质量高,评委难以真正把握、比较标书内容,影响合理低价中标的效果和评标的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评标专家不能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分析比较,只能抽取重点的进行分析;实行专家评标随机抽取、封闭管理的方法,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但问题也比较明显。一是随机抽取的专家未必是适合某种工程特点的相应专业专家,专家评委的组成不尽合理,从而制约了合理低价中标的科学性和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二是专家评委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结合不够,易受业主影响,原则性经常受到挑战。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合理低价中标,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工程造价,但现阶段对“企业成本”的界定存在困难,招标投标中普遍存在“挂靠”现象,一旦这些“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中标,如果其中标价低于工程“企业成本”,项目的承包者会想方设法采取种种手段向业主索赔,或是想方设法变更设计,以达到增加工程款的目的,结果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或是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给项目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或是一旦上述目的达不到,出现无利润或亏本,项目承包人可能甩手不干,造成工程项目停工,工期拖延,给施工企业和项目业主带来更大的损失。另外,在目前全国建筑市场大开放的格局下,由于对本区以外建筑企业的能力、信誉等方面缺乏有效的鉴别,如果工程承包项目出现纠纷,诉讼成本和风险都很大。
3 保障合理低价中标的主要对策
针对建筑市场存在问题及如何科学界定“低于成本价”,确保合理低价中标,是目前招标投标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工作,本人认为从建筑市场机制入手,采用法律法规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手段,来保证合理低价中标办法的顺利进行。
3.1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工程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的标志。
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招标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招标投标监督的深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招标投标法中未予明确的事项予以规范,如: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限、资格预审的方式、如何确定正式投标人、中标结果预公示制度等。同时,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管理、善于协调的执法队伍。《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合理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 3.2 完善招标制度,科学确定评标办法
为确保合理低价中标的推行,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价格,投标价格的高低、合理与否决定着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兴趣和承受能力。
为确保合理低价中标的推行,要研究制定与招投标法相适应的招投标程序和评标定标办法。首先要依据招投标法,调整并统一招投标程序。主要包括:明确公开招标中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改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的方式方法;明确规定定标的过程和方法,完善对合同的审核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办法等。对一些特殊工程,可以采用先评定技术标,后开商务标,以尽可能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其次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的工程采用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要大力改革现行的评标办法,推行现代化评标机制。目前,全国都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工程量清单招标对我们治理串通投标和虚假招投标提供了有效的办法。通过计算机现代化辅助评标系统,大大节约人力、物力,提高评标的准确性。
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利益,对于合理低价中标的项目,还要加大监督力度,查处围标、串标行为,防止中标单位低价争得项目后,因资金缺乏而停工,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前,须提供一定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大,保证金额度亦应随之加大。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是保证合理低价中标在工程招投标中顺利推行的关键,政府严格执法是保证市场规范化的前提。同时努力要达到规范化、法制化的市场行为,就必须由政府与市场的参与者共同推动建筑业市场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李建峰.21世纪高等学校规划教材:工程计价与造价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2]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S].
【关键词】合理低价中标;问题;对策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而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是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合理低价中标因其能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同时也是国际项目招投标时最常见的一种做法,近年来在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时也被逐渐接纳和采用,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条件,使得这一方法使用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人拟结合长期的工作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和探讨。
1 合理低价中标实施的法律依据和确定
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
1.1 合理低价中标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 但不低于成本价”。从法律层面为招标人可以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选择经评审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奠定了法律基础。
1.2 合理低价中标的确定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现行概预算定额编制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
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需求,才能在工程投标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2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面临的困难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在控制投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目前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仍将会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我区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2.2 评标制度有待改进和完善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评标时间短(多数地区仅为一天,有的地区甚至只有半天),评标任务重,要求质量高,评委难以真正把握、比较标书内容,影响合理低价中标的效果和评标的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评标专家不能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分析比较,只能抽取重点的进行分析;实行专家评标随机抽取、封闭管理的方法,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但问题也比较明显。一是随机抽取的专家未必是适合某种工程特点的相应专业专家,专家评委的组成不尽合理,从而制约了合理低价中标的科学性和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二是专家评委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结合不够,易受业主影响,原则性经常受到挑战。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合理低价中标,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工程造价,但现阶段对“企业成本”的界定存在困难,招标投标中普遍存在“挂靠”现象,一旦这些“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中标,如果其中标价低于工程“企业成本”,项目的承包者会想方设法采取种种手段向业主索赔,或是想方设法变更设计,以达到增加工程款的目的,结果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或是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给项目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或是一旦上述目的达不到,出现无利润或亏本,项目承包人可能甩手不干,造成工程项目停工,工期拖延,给施工企业和项目业主带来更大的损失。另外,在目前全国建筑市场大开放的格局下,由于对本区以外建筑企业的能力、信誉等方面缺乏有效的鉴别,如果工程承包项目出现纠纷,诉讼成本和风险都很大。
3 保障合理低价中标的主要对策
针对建筑市场存在问题及如何科学界定“低于成本价”,确保合理低价中标,是目前招标投标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工作,本人认为从建筑市场机制入手,采用法律法规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手段,来保证合理低价中标办法的顺利进行。
3.1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工程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的标志。
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招标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招标投标监督的深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招标投标法中未予明确的事项予以规范,如: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限、资格预审的方式、如何确定正式投标人、中标结果预公示制度等。同时,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管理、善于协调的执法队伍。《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合理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 3.2 完善招标制度,科学确定评标办法
为确保合理低价中标的推行,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价格,投标价格的高低、合理与否决定着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兴趣和承受能力。
为确保合理低价中标的推行,要研究制定与招投标法相适应的招投标程序和评标定标办法。首先要依据招投标法,调整并统一招投标程序。主要包括:明确公开招标中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改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的方式方法;明确规定定标的过程和方法,完善对合同的审核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办法等。对一些特殊工程,可以采用先评定技术标,后开商务标,以尽可能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其次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的工程采用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要大力改革现行的评标办法,推行现代化评标机制。目前,全国都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工程量清单招标对我们治理串通投标和虚假招投标提供了有效的办法。通过计算机现代化辅助评标系统,大大节约人力、物力,提高评标的准确性。
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利益,对于合理低价中标的项目,还要加大监督力度,查处围标、串标行为,防止中标单位低价争得项目后,因资金缺乏而停工,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前,须提供一定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大,保证金额度亦应随之加大。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是保证合理低价中标在工程招投标中顺利推行的关键,政府严格执法是保证市场规范化的前提。同时努力要达到规范化、法制化的市场行为,就必须由政府与市场的参与者共同推动建筑业市场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李建峰.21世纪高等学校规划教材:工程计价与造价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2]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