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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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的结合,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一种独特的诉讼制度,旨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审理和解决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只是因为其起因是刑事犯罪问题,所以,民事制度中的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及调解、和解原则均适用于附带民事案件的解决中,而且随着我国司法政策向和谐化及恢复性司法方向发展,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就更加被突现出来。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非常重视此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强调、重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和解的重要意义,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解后被告人量刑处罚的具体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凸显,无疑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的律师,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和问题。做为刑事诉讼程序当中主要诉讼参与人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态度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好坏成败。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辩护律师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调解工作,特别是在涉及到致死、严重伤残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要把刑事辩护和民事赔偿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不能只负责刑事辩护,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积极、不过问、不热心。对于这些比较重大特殊,且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刑事案件,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圆满完成刑事辩护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协助被告人及其亲友与受害人或其亲属协商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事宜,妥善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对于参与诉讼的各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社会意义。
  一、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中,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意义
  刑事辩护律师做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受托于被告人亲属及其本人,肩负着他人的重托和希望。他们都希望通过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争取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的刑事处罚,这是刑事辩护律师义不容辞的艰巨职责。而被告人亲属及其本人也比较信任聘请的辩护律师,愿意听取辩护律师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也愿意和辩护律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深入地沟通和探讨。辩护律师可以站在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角度考虑问题,提供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方案。因此,辩护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身份和地位,为辩护律师做好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二、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中专业优势的意义
  刑事辩护律师做为专职律师,具有刑事辩护工作的法律专业优势。这一专业优势的存在,主要体现在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向法官提供辩护意见,尤其是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必然会做为辩护的重要内容,结合刑事案件的相关情节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辩护律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会认真听取法官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要意见和调解方案。从而在与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接触中,以通俗易懂的沟通方式取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为民事赔偿的解决铺平道路。努力取得刑事辩护工作和附带民事赔偿的共同解决。
  三、有效缓解刑事辩护律师与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对立情绪的特殊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的刑事案件,大部分属于是因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导致出现重伤、终身残疾或死亡的损害后果。而此类案件,无一例外不但给受害人造成无法恢复的损害,而且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及其亲属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仇恨报复对立情绪极为严重。受害人和及其亲属,往往认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就是给“坏人”说好话,很自然地把对被告人的仇恨情绪,转移到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身上,在感情上与辩护律师有比较大的抵触情绪。因此,以坦诚的态度,积极与受害人方面协调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以情取得理解,以理说服对方、依法解决问题。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让受害人了解辩护律师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尽力让受害人得到赔偿。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受害人及亲属与辩护律师的对立情绪,亦可以有效的缓解受害人及其亲属与被告人的仇恨情绪,从而为促成民事调解营造和谐的氛围。
  四、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对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意义
  辩护律师在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成刑事辩护工作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赔偿,努力争取被告人一方与受害人方面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从而,为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创造了良好的量刑情节,是法院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辩护律师积极参与民事调解赔偿工作,力促民事调解赔偿和解的成功,对于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处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辩护律师积极协调案外人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被羁押在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参与庭前和庭后调解,多数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有限,此类案件的调解,更有必要借助关心被告人且有一定赔偿能力的其他人员的力量促成调解。而这些案外人员,一般都是被告人的亲朋好友,往往就是他们为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因此,辩护律师完全有条件动员案外人和协调案外人积极参与附带民事赔偿。这方面辩护律师可以做大量的工作,有时候案外人法律知识欠缺,出于亲情对被告人的偏袒,对受害人方面的强烈的戒备心理,都会导致案外人不能理智的对待民事赔偿调解。怎样能够让案外人理解有关专业法律知识,理解法院的立场,正确面对和处理被告人的感情,充分理解受害人丧失亲人、终身残疾的巨大痛苦,需要辩护律师策略地与案外人进行深入、耐心、坦诚的解释和沟通,争取案外人的理解、支持,从而为案件调解扫清障碍。
  六、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调解,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能够在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和解,对于支持人民法院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使当事人息诉纷争,减少上诉、抗诉案件,避免上访案件的发生,节约诉讼成本,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利于家庭稳定、有利于工作生活稳定、有利于社会稳定。这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由此可见,刑事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调解,对于各方诉讼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被害人来讲,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尽快弥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告人来讲,可以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体现自己明显悔罪的态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法院来讲,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也有助于对被告人判处适当刑罚,充分发挥刑罚所具有的惩罚和教育并重的功能。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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