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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三农"问题始终是困扰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农民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这种制度在早期确实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进程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大量的农户选择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土地存在闲置和不适宜的低效率种植现象,这不仅极大的浪费了土地资源,导致土地质量的下降,同时还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而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刻不容缓。
2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基本概念
2.1 农地流转
农地流转通常是指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不同农户之间的流动和转让。本文中的流转只涉及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土地的流转分为两个层次。
现阶段的农地流转首先表现为一次流转,即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流转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而基本完成,以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土地使用权相分离为标志,集体的土地按人口、劳力或人劳比例三种主要形式平均划给农户使用,由农户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还表现为二次流转,即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二次流转是寻求土地资源、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力要素的最佳配置、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手段。这是在研究农村土地流转时,最狭义、最典型的土地流转的概念,也是本文研究时所指的土地流转。
2. 2 土地流转的形式
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代耕,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別人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二.出租,是指农民或集体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一方面满足了需地户对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使农户从自己闲置的土地中获得收益,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三.换耕,或互换,指单个或部份承包户主动或在村委会指导下与本村其他承包户自愿调整地块,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承包方之间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有的经发包方同意后随互换而转移。四.转包是自发流转的主要形式,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十几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包方可以采取有偿(实物、现金)转包、无偿转包或要求接转方承担一定义务。五.转让,即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六.入股,即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者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
3基于产权视角的分析
3.1土地产权的概念
与产权概念相对应,土地产权指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多层次的系列土地财产权利的组合,具体包括当事人对土地所拥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经营,所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是分离的。
3.2土地产权的问题分析
尽管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促进,保护,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但是从总体来说,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下面就我国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一,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体现在产权明晰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解决责任问题、并有利于经济主体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建立。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的具体内涵很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却难以确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产权主体必然会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又导致出现所有权架空现象,所有权实际处于虚置,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让主体努力改良,几方产权主体都没有足够的积极性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来进行谋划。
第二,农地产权的不完备性。
完备的产权应该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权利的残缺。这恐怕是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一系列原因的根源。而前面产权的介绍中,我们知道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的不完全是产生交易费用的根源之一;产权的不完全也能导致不能界定的利益,从而使交易一方有可能去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这些都将损害市场交易的基础,降低市场交易的效率。农地产权的不完全正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所在,并使其不能更好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的原因所在。
第三,土地产权的非完全排他性。
当前,我国农地的产权安排是典型集体产权,因此它不具有完整的排他性。表现在实践中即为任何相关集体组织、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都具有使用农地的权利,从而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侵害。
第四、农地产权缺乏延续性和稳定性。
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是有效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农村中的土地每过三至六年就要调整一次的,相对于城镇土地的40年、5O年和70年的出让期限,农地30年的承包期限仍是比较短的。产权的激励性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从长远来看,人们积累产权的一个动机就取决于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未来财产风险很大,那么人们就失去了积累产权和财产的积极性。
4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一些相应建议。
一.建立明确的农村集体产权。
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哪一级集体,并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
土地使用期限长短是影响地权制度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在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下,各国都把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作为完善地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我国农户土地使用权目前是很不完善的,深化农地使用制度改革,核心内容应是进一步完善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农户排他性地使用某块农地,必须能从中得到应得的经济利益,并且农户在所有者代表许可的范围内,应有权行使一部分土地的处置权等等。
四.完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具体流程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的具体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在具体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指导流转问题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杨洪明.关于唐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三农问题,2009年第12期
[3] 梁丹辉,李瑞连.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三农论坛。2008年第8期
[4]李小群许跃辉.安徽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三农展望.2009年第2期
[5] 屠世超许金标.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经济学分析.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4 期
作者简介:文红霞 ,女, 1989年03月出生,籍贯: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福利经济学。
1.1 问题的提出
"三农"问题始终是困扰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农民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这种制度在早期确实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进程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大量的农户选择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土地存在闲置和不适宜的低效率种植现象,这不仅极大的浪费了土地资源,导致土地质量的下降,同时还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而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刻不容缓。
2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基本概念
2.1 农地流转
农地流转通常是指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不同农户之间的流动和转让。本文中的流转只涉及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土地的流转分为两个层次。
现阶段的农地流转首先表现为一次流转,即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流转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而基本完成,以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土地使用权相分离为标志,集体的土地按人口、劳力或人劳比例三种主要形式平均划给农户使用,由农户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还表现为二次流转,即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二次流转是寻求土地资源、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力要素的最佳配置、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手段。这是在研究农村土地流转时,最狭义、最典型的土地流转的概念,也是本文研究时所指的土地流转。
2. 2 土地流转的形式
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代耕,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別人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二.出租,是指农民或集体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一方面满足了需地户对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使农户从自己闲置的土地中获得收益,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三.换耕,或互换,指单个或部份承包户主动或在村委会指导下与本村其他承包户自愿调整地块,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承包方之间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有的经发包方同意后随互换而转移。四.转包是自发流转的主要形式,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十几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包方可以采取有偿(实物、现金)转包、无偿转包或要求接转方承担一定义务。五.转让,即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六.入股,即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者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
3基于产权视角的分析
3.1土地产权的概念
与产权概念相对应,土地产权指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多层次的系列土地财产权利的组合,具体包括当事人对土地所拥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经营,所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是分离的。
3.2土地产权的问题分析
尽管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促进,保护,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但是从总体来说,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下面就我国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一,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体现在产权明晰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解决责任问题、并有利于经济主体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建立。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的具体内涵很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却难以确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产权主体必然会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又导致出现所有权架空现象,所有权实际处于虚置,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让主体努力改良,几方产权主体都没有足够的积极性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来进行谋划。
第二,农地产权的不完备性。
完备的产权应该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权利的残缺。这恐怕是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一系列原因的根源。而前面产权的介绍中,我们知道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的不完全是产生交易费用的根源之一;产权的不完全也能导致不能界定的利益,从而使交易一方有可能去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这些都将损害市场交易的基础,降低市场交易的效率。农地产权的不完全正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所在,并使其不能更好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的原因所在。
第三,土地产权的非完全排他性。
当前,我国农地的产权安排是典型集体产权,因此它不具有完整的排他性。表现在实践中即为任何相关集体组织、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都具有使用农地的权利,从而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侵害。
第四、农地产权缺乏延续性和稳定性。
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是有效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农村中的土地每过三至六年就要调整一次的,相对于城镇土地的40年、5O年和70年的出让期限,农地30年的承包期限仍是比较短的。产权的激励性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从长远来看,人们积累产权的一个动机就取决于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未来财产风险很大,那么人们就失去了积累产权和财产的积极性。
4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一些相应建议。
一.建立明确的农村集体产权。
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哪一级集体,并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
土地使用期限长短是影响地权制度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在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下,各国都把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作为完善地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我国农户土地使用权目前是很不完善的,深化农地使用制度改革,核心内容应是进一步完善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农户排他性地使用某块农地,必须能从中得到应得的经济利益,并且农户在所有者代表许可的范围内,应有权行使一部分土地的处置权等等。
四.完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具体流程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的具体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在具体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指导流转问题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杨洪明.关于唐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三农问题,2009年第12期
[3] 梁丹辉,李瑞连.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三农论坛。2008年第8期
[4]李小群许跃辉.安徽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三农展望.2009年第2期
[5] 屠世超许金标.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经济学分析.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4 期
作者简介:文红霞 ,女, 1989年03月出生,籍贯: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福利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