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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一词最早明确出现于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Friedman)1969年在《法律与社会评论发表》的一篇名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关于法律文化的专门研究开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而对于“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界定各国学者都各有其观点,存在争议。有学者把“法律文化”界定为对法律产生、实施有重要影响的观念形态。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就是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认为,“法律文化”所表示的内容虽然是法律制度和设施等,但其基本精神根植于人们的观念、意识中。法律得以产生和发挥功能的文化背景,其基本因素就是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文章采中国学者武树臣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以及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同时是一种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法律文化也是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法律文化作为人类主体观念价值形态的一种,与诸如道德、哲学、宗教、风俗、国家、政治等因素发生必然的联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也是这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所具备的民族心理、价值观念、人生态度等等,直接决定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面貌。
“胡同”即小街巷,在上海(南方)称“弄”。明代以后被官方规范为“胡同”。过去人们一般认为“胡同”是蒙古语城镇的音译或是蒙古语“水井”的借词,因为凡有居民聚落处必有水源(井),北京城区以水井为中心,分布居民区由来以久。最近《北京晚报》又刊登了新的考证文章,认为“胡同”不是蒙古语“水井”的借词,是汉语。
那北京到底有多少条胡同呢?据文献记载,在明代就多达几千条,其中内城有900多条,外城300多条。清代发展到1800多条,民国时有1900多条。新中国成立初统计有2550多条。后来合并了一些旧名,新命名了一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又拆迁改造了一些,发展至今,北京市有街巷名称的约4000多个。
胡同最早产生于元朝,与四合院相伴而生于元朝京大都的城市建造格局之中,而后遍布于华北华中的大部分地区。胡同历经数百年的社会历史变迁多有兴废,尤以北京的胡同兴建最久,保存最完整而至今仍存在于市民日常生活之中。北京的胡同是“宅第、四合院、房屋连接形成的一排排四合院间隔带,”具有出行和采光通风功能,成为连接住所与主干道路的必需脉络。胡同形成于四合院之间的相继建立,同时又成为封闭的四合院与外界联系沟通的唯一渠道,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相伴而生的亲密联系。交接的四合院与胡同连成一片,就构成了既独立封闭又密不可分的建筑居住群落,成为这一建筑群落里平民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整个北京帝国都城建设规划中地位虽不重要但是必须的一部分。
北京胡同以其特定的皇都地缘风貌和独特的建筑形态,生发了兼具特定统治政治含义和世俗平民市民生活的内涵丰富的社会文化。这一独特社会文化中影响也被影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从胡同的形成历史来看,公元1260年忽必烈建立元朝,启用汉臣刘秉忠主持设计和建造了元大都即现在的北京城。刘秉忠严格比照《周礼考工记》“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的王城之制兴建了现在的北京城。按照规划,首先确定皇帝居住的宫城,然后以宫城为中心择中依中轴线建立围绕宫城的皇城和其次围绕皇城的大都城,层层等级。城中各有九条的南北向的干道和东西向的干道按照《周礼》之说分别称作“经”和“纬”。经纬交错形成50块面积相当的地段,即是坊。这才是普通平民居住的地方(当然,其中也有少部分划入宫城外皇城内,居住的大多是地位较高的官员贵族,但相较于其它大部分的坊当在其次)。按照规划好的坊的格局,都城居民在坊内建屋立院,形成坊内一排排的四合院,其中的间隔带即形成了最早的胡同。这就是胡同形成的最初历史。明清两代也因北京为都城的缘故,这一都城格局没有多大变动,直至现代。
正如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所言:“我国自上古以来,营国筑室,首重都城计划。汉唐长安规模尤大,而隋文帝所建之大兴城(即唐之长安城)皇宫,官府,民居,各有区域,界限清晰,树后世城市设计分区制之型范,高瞻远识,尤足钦敬。明之北京,在基本原则上实遵循隋唐长安之规划,清代因之,以至于今,为世界现存中古时代都市之最伟大者。就近代都市计划观点论,庞大之皇城及西苑,梗立全城之中,使内城东西两部间之交通梗阻不便,为其缺点之最大者,然在当时,一切以皇室尊严为第一前提。民众交通问题,非设计人所考虑者也。”皇都的建立,其间居住的虽有皇室贵族,和官僚家眷的居住,但大部分是普通的平民百姓。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亲亲”“尊尊”的差异性精神。尊尊,就是尊敬服从地位比你高的人,正所谓“尊尊君为首”,这一思想有着浓厚的封建等级政治观念。“亲亲”、“尊尊”两者携手并肩共同维护古代王朝及其社会基础。两者的共同精神是“别”,即差异性。“尊尊”要求人们服从权势和官位。最高的权威莫过皇帝,故皇帝具有凌驾一切、决定一切的神圣权力。“尊尊”使法律成为公开的等级的法律。有权势者在法律上是特殊人物,他们享受一系列特权。因此,传统古代中国有着无数的法律条文支持着贵族特权,如“八辟”之法,“不躬坐狱讼”、“罪不即市”、上请等等。
北京的胡同,从它形成的历史来看,北京的胡同和四合院是北京都城建设格局中的一部分,按照皇权至上,中庸尚礼之节而成,正是尊尊的等级尊卑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间接体现。
(作者简介:邓丽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09级研究生。)
“胡同”即小街巷,在上海(南方)称“弄”。明代以后被官方规范为“胡同”。过去人们一般认为“胡同”是蒙古语城镇的音译或是蒙古语“水井”的借词,因为凡有居民聚落处必有水源(井),北京城区以水井为中心,分布居民区由来以久。最近《北京晚报》又刊登了新的考证文章,认为“胡同”不是蒙古语“水井”的借词,是汉语。
那北京到底有多少条胡同呢?据文献记载,在明代就多达几千条,其中内城有900多条,外城300多条。清代发展到1800多条,民国时有1900多条。新中国成立初统计有2550多条。后来合并了一些旧名,新命名了一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又拆迁改造了一些,发展至今,北京市有街巷名称的约4000多个。
胡同最早产生于元朝,与四合院相伴而生于元朝京大都的城市建造格局之中,而后遍布于华北华中的大部分地区。胡同历经数百年的社会历史变迁多有兴废,尤以北京的胡同兴建最久,保存最完整而至今仍存在于市民日常生活之中。北京的胡同是“宅第、四合院、房屋连接形成的一排排四合院间隔带,”具有出行和采光通风功能,成为连接住所与主干道路的必需脉络。胡同形成于四合院之间的相继建立,同时又成为封闭的四合院与外界联系沟通的唯一渠道,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相伴而生的亲密联系。交接的四合院与胡同连成一片,就构成了既独立封闭又密不可分的建筑居住群落,成为这一建筑群落里平民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整个北京帝国都城建设规划中地位虽不重要但是必须的一部分。
北京胡同以其特定的皇都地缘风貌和独特的建筑形态,生发了兼具特定统治政治含义和世俗平民市民生活的内涵丰富的社会文化。这一独特社会文化中影响也被影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从胡同的形成历史来看,公元1260年忽必烈建立元朝,启用汉臣刘秉忠主持设计和建造了元大都即现在的北京城。刘秉忠严格比照《周礼考工记》“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的王城之制兴建了现在的北京城。按照规划,首先确定皇帝居住的宫城,然后以宫城为中心择中依中轴线建立围绕宫城的皇城和其次围绕皇城的大都城,层层等级。城中各有九条的南北向的干道和东西向的干道按照《周礼》之说分别称作“经”和“纬”。经纬交错形成50块面积相当的地段,即是坊。这才是普通平民居住的地方(当然,其中也有少部分划入宫城外皇城内,居住的大多是地位较高的官员贵族,但相较于其它大部分的坊当在其次)。按照规划好的坊的格局,都城居民在坊内建屋立院,形成坊内一排排的四合院,其中的间隔带即形成了最早的胡同。这就是胡同形成的最初历史。明清两代也因北京为都城的缘故,这一都城格局没有多大变动,直至现代。
正如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所言:“我国自上古以来,营国筑室,首重都城计划。汉唐长安规模尤大,而隋文帝所建之大兴城(即唐之长安城)皇宫,官府,民居,各有区域,界限清晰,树后世城市设计分区制之型范,高瞻远识,尤足钦敬。明之北京,在基本原则上实遵循隋唐长安之规划,清代因之,以至于今,为世界现存中古时代都市之最伟大者。就近代都市计划观点论,庞大之皇城及西苑,梗立全城之中,使内城东西两部间之交通梗阻不便,为其缺点之最大者,然在当时,一切以皇室尊严为第一前提。民众交通问题,非设计人所考虑者也。”皇都的建立,其间居住的虽有皇室贵族,和官僚家眷的居住,但大部分是普通的平民百姓。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亲亲”“尊尊”的差异性精神。尊尊,就是尊敬服从地位比你高的人,正所谓“尊尊君为首”,这一思想有着浓厚的封建等级政治观念。“亲亲”、“尊尊”两者携手并肩共同维护古代王朝及其社会基础。两者的共同精神是“别”,即差异性。“尊尊”要求人们服从权势和官位。最高的权威莫过皇帝,故皇帝具有凌驾一切、决定一切的神圣权力。“尊尊”使法律成为公开的等级的法律。有权势者在法律上是特殊人物,他们享受一系列特权。因此,传统古代中国有着无数的法律条文支持着贵族特权,如“八辟”之法,“不躬坐狱讼”、“罪不即市”、上请等等。
北京的胡同,从它形成的历史来看,北京的胡同和四合院是北京都城建设格局中的一部分,按照皇权至上,中庸尚礼之节而成,正是尊尊的等级尊卑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间接体现。
(作者简介:邓丽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09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