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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浪费是腐败,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是一种经济腐败,而腐败的本质是公权利的滥用。用法治来监督权力行使,及时发现腐败行为,严格依法控制权力滥用,用法治界定公权力的范围以及权力行使的额度,并且公开透明监管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关键词】公务铺张浪费;经济腐败;职务犯罪;法治反腐
一、铺张浪费行为的危害性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问题更加被政府和人民所重视。人无俭则不立,家无俭则不兴,党无俭则必败,国无俭则将亡。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财政拨款以及纳税人的钱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从本质上说是侵吞社会公共财产,假公济私。浪费问题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是腐败,腐败问题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是犯罪。解决铺张浪费问题,厉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政府部门必须首先担当起最大责任。
铺张浪费行为与清廉的政府形象相违背,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宗旨相违背。铺张浪费不仅脱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而且背离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用公款大吃大喝既是对公共资产的浪费,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不尊重与侵犯,严重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削弱党和国家的阶级基础。如何杜绝公务铺张浪费现象,将其规范化,形成严谨合理的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法治反腐的必要性
公务铺张浪费的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反对腐败首先要制约权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限制公务开销额度的法律性文件,更没有"铺张浪费罪",所以,整治党风政风、反腐倡廉的工作必定会涉及人治和法治的不同观点。治理腐败问题不是通过大喊口号后的几次明察暗访突击解决的,更不是一朝一夕可以促成的。人治的特点是相对主观、温和,用道德教化来循序渐进地改变现状。然而,腐败问题的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解决这个问题决不能仅仅依靠人治,更需要法治,用客观的标准来界定公权力的范围以及权力行使的额度,并且公开透明监管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在解决腐败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二度腐败。
法治反腐的本质是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也体现法治与民主的辩证关系。腐败是对人民民主权利的践踏,用法治来监督权力行使的有效性,在于能够及时发现腐败行为,严格依法控制权力滥用,减少腐败的机会。法治使民主监督有法可依、依法执行、合法监督,使腐败失去为所欲为、肆意横行的机会。人治反腐的后果是反腐败的各项制度失去严肃性、客观性和可持续性,一旦处理不好,就会给违反法纪、滥用权力提供了样板,不但不可能根治腐败,还可能助长腐败的恶性发展。
三、法治反腐的手段
法治反腐,必须从立法环节做起。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统一适用法律,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力行使边界,规范权力行使的形式和流程,监督权力行使的质量和额度,保障权力行使的目标和效率,用法律的方式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提供根据。法治反腐,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法规,覆盖权力运行与监督的全过程,在公权力运行的各个链条处,不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同时,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政府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任何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侵犯人民群众权利与利益的行为,都必须被依法严格查处。法治反腐,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公、检、法三方相互制约行使国家权力,司法工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的运行直接影响到政府公信力的权威。司法机关务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看到正义与希望,让人民群众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背人民权利与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严厉惩处;让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意识到自己手中的公款来自于国家与人民,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就是腐败,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其后果就是职务犯罪。
公务铺张浪费是一种经济腐败,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去看待并解决它。通过发挥法律对个人和集体行为规范的明示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作用、对扭转社会风气的矫正作用来从根本上治理公务腐败。通过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限制选择性反腐和法外处置腐败案件,消除实施腐败行为却不被追究的侥幸心理,增强警示教育和犯罪预防的效果。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厉行节约首先要从政府部门做起,从规范公务招待做起。唯有这样,廉洁政府可期、人民权利可保。
【关键词】公务铺张浪费;经济腐败;职务犯罪;法治反腐
一、铺张浪费行为的危害性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问题更加被政府和人民所重视。人无俭则不立,家无俭则不兴,党无俭则必败,国无俭则将亡。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财政拨款以及纳税人的钱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从本质上说是侵吞社会公共财产,假公济私。浪费问题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是腐败,腐败问题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是犯罪。解决铺张浪费问题,厉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政府部门必须首先担当起最大责任。
铺张浪费行为与清廉的政府形象相违背,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宗旨相违背。铺张浪费不仅脱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而且背离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用公款大吃大喝既是对公共资产的浪费,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不尊重与侵犯,严重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削弱党和国家的阶级基础。如何杜绝公务铺张浪费现象,将其规范化,形成严谨合理的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法治反腐的必要性
公务铺张浪费的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反对腐败首先要制约权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限制公务开销额度的法律性文件,更没有"铺张浪费罪",所以,整治党风政风、反腐倡廉的工作必定会涉及人治和法治的不同观点。治理腐败问题不是通过大喊口号后的几次明察暗访突击解决的,更不是一朝一夕可以促成的。人治的特点是相对主观、温和,用道德教化来循序渐进地改变现状。然而,腐败问题的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解决这个问题决不能仅仅依靠人治,更需要法治,用客观的标准来界定公权力的范围以及权力行使的额度,并且公开透明监管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在解决腐败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二度腐败。
法治反腐的本质是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也体现法治与民主的辩证关系。腐败是对人民民主权利的践踏,用法治来监督权力行使的有效性,在于能够及时发现腐败行为,严格依法控制权力滥用,减少腐败的机会。法治使民主监督有法可依、依法执行、合法监督,使腐败失去为所欲为、肆意横行的机会。人治反腐的后果是反腐败的各项制度失去严肃性、客观性和可持续性,一旦处理不好,就会给违反法纪、滥用权力提供了样板,不但不可能根治腐败,还可能助长腐败的恶性发展。
三、法治反腐的手段
法治反腐,必须从立法环节做起。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统一适用法律,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力行使边界,规范权力行使的形式和流程,监督权力行使的质量和额度,保障权力行使的目标和效率,用法律的方式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提供根据。法治反腐,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法规,覆盖权力运行与监督的全过程,在公权力运行的各个链条处,不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同时,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政府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任何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侵犯人民群众权利与利益的行为,都必须被依法严格查处。法治反腐,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公、检、法三方相互制约行使国家权力,司法工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的运行直接影响到政府公信力的权威。司法机关务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看到正义与希望,让人民群众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背人民权利与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严厉惩处;让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意识到自己手中的公款来自于国家与人民,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就是腐败,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其后果就是职务犯罪。
公务铺张浪费是一种经济腐败,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去看待并解决它。通过发挥法律对个人和集体行为规范的明示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作用、对扭转社会风气的矫正作用来从根本上治理公务腐败。通过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限制选择性反腐和法外处置腐败案件,消除实施腐败行为却不被追究的侥幸心理,增强警示教育和犯罪预防的效果。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厉行节约首先要从政府部门做起,从规范公务招待做起。唯有这样,廉洁政府可期、人民权利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