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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对检察院业务要求也随之提高,司法会计的作用愈加凸显。为此,本文就司法会计过程中,针对会计账目的审查技巧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司法会计;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合同造假
司法会计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技术岗位,伴随着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在已经成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不可替代的专门手段,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参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笔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对司法会计账目审查中的技巧进行了几点总结,以供探讨。
1 谨防银行对账单造假
任何会计资料都可以造假,包括银行对账单(一般是银行工作人员为谋小利或者和客户维持关系铤而走险配合涉案人员造假)。因此在账目审查过程中,必须获取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而不是被查单位出具的银行对账单。真实的银行对账单记载的每笔业务的收入和支出流水明细情况反映了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资金活动。
司法会计人员应对被查单位出具的一切书面材料采取怀疑态度,对银行对账单更是如此,唯一途径就是亲自到该单位开户银行打印原始对账单明细进行核对,不可使用被查单位出具的对账单。
以笔者曾经参与的对某单位会计银行对账单造假案件审查工作为例:因该单位出具的银行对账单没有银行盖章,引起笔者警惕,迅速到银行打印了该单位的对账单,通过比照银行提供的真实银行对账单和该出纳聘请他人制作的银行对账单,发现该账本虚列收入和支出多达25笔之多,金额高达800万元之巨。后经大量调查取证,实际发现其存在大量公款私存(单位收入确实存在发生并且入账,但是实际开户银行未收到)的情况,其挪用和贪污公款金额巨大。
银行对账单造假情况不太多见,但一旦造假,必是大案,故在正常查账过程中,银行对账单是账目审查的核心,应首先对银行对账单真伪进行辨别,谨防银行对账单造假。
2 注意往来业务查证
一般单位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业务数量有限,所以在时间允许范围内尽量对每个应收应付进行查证核实,验证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从而验证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另外,要注意凭证内容与账本记载的一致性,会计凭证内容和账本记载应一一对应。因此,对于资金来源和去向中的不对应关系需要注意。
笔者曾经在某土地开发单位账本上正常收入中发现一笔化工公司5万元汇款,按常理来说。该单位与该化工公司不应存在有业务往来关系。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最终发现了该事业单位会计为个人便利利用本单位账號违反财经纪律个人经商的事实。
3 审查合同真实性
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造假合同,假工程套取资金,该情况在近年查处的案件中日渐常见: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单位出纳)、宋某(办公室主任)、杨某(办公室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负责的排水工程中采取虚拟工程的办法,与一个经常合作的一个市政施工单位签订了价款33万元的排水合同,随之又拒绝该单位进行施工,而是另外利用自身权力,找到私人王某开动挖土机等工具假意施工几天。年底,套取工程款20万元,除给王某施工款4.2万元外,其余崔某等三人分得15.8万元。该案查处时,发现合同签署的时间,地点模糊,从而找到王某问话,王某拒绝承认签过此合同,后经审讯,王某承认拿了4.2万元,崔某供认不讳。市政工程领域等合同,存在造假的可能性很大,需多加注意。
4 识别虚假、变造、伪造的单位发票
司法会计人员要尤其重视手工发票或一些办公用品、树木等机打发票 ,此类发票多为涉案单位或涉案人员为弥补一些不合理费用或违法支出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下账,其中办公用品超过5000元的需要重视,树木类发票凭经验,多数为虚假支出。笔者2014年初参与查处过一个国有五星级宾馆总经理(副县级)贪污受贿案件,该宾馆近三年来蔬菜供应商开具了数十张面值为10万元的本地知名超市手工发票,笔者怀疑此300多万元发票有问题,但上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发票号码、开具企业名称均真实。但笔者认为此知名超市为本地有影响的超市,不应连年开具手工发票。后经问询此蔬菜供应商,上述发票虽然税务局官网上能查到,但只有号码和企业名称是真的,金额是假的,本地知名超市实际根本没有开具过此类发票。该蔬菜供应商为节约成本,购买假发票,伪造了本地知名超市的公章。最后此供应商承认300多万发票中有40万是行贿款,查处案件后,把剩余案件移交给了税务局稽查局,也成了本市税务局一个经典案例。
5 遵循会计恒等式原理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会计恒等式之所以成立就是因为资产和权益实质上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企业所拥有的一系列财产的占用形态,另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对这些财产的一系列所有权,亦即这些财产资金的来源渠道。而且,由于权益要求表明资产的来源,而全部来源又必须与全部资产相等,所以,全部资产必须等于全部权益。因此,对于账目混乱的单位,有必要对其账目重新建账,通过建账有可能使事实进一步清晰,发挥恒等式的原理,进而达到账目清晰的目的。
6 利用对比法
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个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户头存款,并和其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联系。若犯罪嫌疑人使用大额现金支票,因有其个人签名,可以找到一点蛛丝马迹,但是现实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现金交易,给查询其账目变动和单位账目变动的关系带来巨大的不便。因此,笔者再次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金融法规,支付大额现金支票之前,必须记录收款人的个人资料,并且上报各地的相关主管单位等。
7 “小金库”的存在
目前“小金库”的成因多种多样,如加油站管理不规范,往往轻易开出发票,故有可能从单位套出现金;使用假发票套出资金形成小金库;使用白条套取资金;直接以各种收费,废旧物资等其他收入形成帐外收入等等。对于上述情况,一般来说可通过查阅大额的发票,尤其是汽油票手开版和汽油柴油票增值税版,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上查明发票真伪,落实白条的签字人,账外收入记载查阅等方式查明。另外,“小金库”的账目通常是在会计或者出纳的自己的私存的笔记本或者电脑以及相关存储介质上,因此对该账目的审查尽量要快,出其不意,以防会计或者出纳销毁证据,给办案带来不便。
以上是笔者在日常的查账过程中,积累总结的一点点经验,作为司法会计还是应该立足于正常的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等的深入学习基础之上,只有深刻理解会计相关知识,熟记于心,紧跟会计变革潮流,多学习,善学习,才能使自己不落伍,司法会计更要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应该是一个复合型的职业,更要熟悉和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程序,这样才能为司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顾洪涛.司法会计基础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本社,2008.
关键词:司法会计;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合同造假
司法会计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技术岗位,伴随着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在已经成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不可替代的专门手段,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参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笔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对司法会计账目审查中的技巧进行了几点总结,以供探讨。
1 谨防银行对账单造假
任何会计资料都可以造假,包括银行对账单(一般是银行工作人员为谋小利或者和客户维持关系铤而走险配合涉案人员造假)。因此在账目审查过程中,必须获取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而不是被查单位出具的银行对账单。真实的银行对账单记载的每笔业务的收入和支出流水明细情况反映了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资金活动。
司法会计人员应对被查单位出具的一切书面材料采取怀疑态度,对银行对账单更是如此,唯一途径就是亲自到该单位开户银行打印原始对账单明细进行核对,不可使用被查单位出具的对账单。
以笔者曾经参与的对某单位会计银行对账单造假案件审查工作为例:因该单位出具的银行对账单没有银行盖章,引起笔者警惕,迅速到银行打印了该单位的对账单,通过比照银行提供的真实银行对账单和该出纳聘请他人制作的银行对账单,发现该账本虚列收入和支出多达25笔之多,金额高达800万元之巨。后经大量调查取证,实际发现其存在大量公款私存(单位收入确实存在发生并且入账,但是实际开户银行未收到)的情况,其挪用和贪污公款金额巨大。
银行对账单造假情况不太多见,但一旦造假,必是大案,故在正常查账过程中,银行对账单是账目审查的核心,应首先对银行对账单真伪进行辨别,谨防银行对账单造假。
2 注意往来业务查证
一般单位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业务数量有限,所以在时间允许范围内尽量对每个应收应付进行查证核实,验证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从而验证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另外,要注意凭证内容与账本记载的一致性,会计凭证内容和账本记载应一一对应。因此,对于资金来源和去向中的不对应关系需要注意。
笔者曾经在某土地开发单位账本上正常收入中发现一笔化工公司5万元汇款,按常理来说。该单位与该化工公司不应存在有业务往来关系。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最终发现了该事业单位会计为个人便利利用本单位账號违反财经纪律个人经商的事实。
3 审查合同真实性
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造假合同,假工程套取资金,该情况在近年查处的案件中日渐常见: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单位出纳)、宋某(办公室主任)、杨某(办公室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负责的排水工程中采取虚拟工程的办法,与一个经常合作的一个市政施工单位签订了价款33万元的排水合同,随之又拒绝该单位进行施工,而是另外利用自身权力,找到私人王某开动挖土机等工具假意施工几天。年底,套取工程款20万元,除给王某施工款4.2万元外,其余崔某等三人分得15.8万元。该案查处时,发现合同签署的时间,地点模糊,从而找到王某问话,王某拒绝承认签过此合同,后经审讯,王某承认拿了4.2万元,崔某供认不讳。市政工程领域等合同,存在造假的可能性很大,需多加注意。
4 识别虚假、变造、伪造的单位发票
司法会计人员要尤其重视手工发票或一些办公用品、树木等机打发票 ,此类发票多为涉案单位或涉案人员为弥补一些不合理费用或违法支出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下账,其中办公用品超过5000元的需要重视,树木类发票凭经验,多数为虚假支出。笔者2014年初参与查处过一个国有五星级宾馆总经理(副县级)贪污受贿案件,该宾馆近三年来蔬菜供应商开具了数十张面值为10万元的本地知名超市手工发票,笔者怀疑此300多万元发票有问题,但上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发票号码、开具企业名称均真实。但笔者认为此知名超市为本地有影响的超市,不应连年开具手工发票。后经问询此蔬菜供应商,上述发票虽然税务局官网上能查到,但只有号码和企业名称是真的,金额是假的,本地知名超市实际根本没有开具过此类发票。该蔬菜供应商为节约成本,购买假发票,伪造了本地知名超市的公章。最后此供应商承认300多万发票中有40万是行贿款,查处案件后,把剩余案件移交给了税务局稽查局,也成了本市税务局一个经典案例。
5 遵循会计恒等式原理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会计恒等式之所以成立就是因为资产和权益实质上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企业所拥有的一系列财产的占用形态,另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对这些财产的一系列所有权,亦即这些财产资金的来源渠道。而且,由于权益要求表明资产的来源,而全部来源又必须与全部资产相等,所以,全部资产必须等于全部权益。因此,对于账目混乱的单位,有必要对其账目重新建账,通过建账有可能使事实进一步清晰,发挥恒等式的原理,进而达到账目清晰的目的。
6 利用对比法
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个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户头存款,并和其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联系。若犯罪嫌疑人使用大额现金支票,因有其个人签名,可以找到一点蛛丝马迹,但是现实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现金交易,给查询其账目变动和单位账目变动的关系带来巨大的不便。因此,笔者再次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金融法规,支付大额现金支票之前,必须记录收款人的个人资料,并且上报各地的相关主管单位等。
7 “小金库”的存在
目前“小金库”的成因多种多样,如加油站管理不规范,往往轻易开出发票,故有可能从单位套出现金;使用假发票套出资金形成小金库;使用白条套取资金;直接以各种收费,废旧物资等其他收入形成帐外收入等等。对于上述情况,一般来说可通过查阅大额的发票,尤其是汽油票手开版和汽油柴油票增值税版,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上查明发票真伪,落实白条的签字人,账外收入记载查阅等方式查明。另外,“小金库”的账目通常是在会计或者出纳的自己的私存的笔记本或者电脑以及相关存储介质上,因此对该账目的审查尽量要快,出其不意,以防会计或者出纳销毁证据,给办案带来不便。
以上是笔者在日常的查账过程中,积累总结的一点点经验,作为司法会计还是应该立足于正常的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等的深入学习基础之上,只有深刻理解会计相关知识,熟记于心,紧跟会计变革潮流,多学习,善学习,才能使自己不落伍,司法会计更要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应该是一个复合型的职业,更要熟悉和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程序,这样才能为司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顾洪涛.司法会计基础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本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