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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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创新的定义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3条的规定,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推广到整个金融领域,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利润而实施的对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包括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推出新的金融业务、实行新的制度安排等。广义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是指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本文所讨论的金融创新即指狭义的金融创新。①
  二、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从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看,知识产权包括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金融创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取得的智力成果,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是开发者的无形资产,完全具备知识产权的特质,所以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已经认识到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意义。适当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阻碍竞争对手提供同样的金融产品的服务,保证创新主体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竞争优势,还有助于其巩固并扩大自己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份额。而且,一旦被授予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创新的产品和服务便拥有了独占权及许可使用权,可以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这无疑是金融企业的又一笔可观收益。另外,法律对侵犯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主体进行制裁,给对立的竞争者形成巨大的威慑力,迫使其转向新的创新领域和创新点,致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而不只是单纯模仿或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从而推动了金融业创新朝着深度和广度发展,带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三、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从目前金融创新的类型分析,其涉及的保护模式依然可以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加以选择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专利权保护
  与金融创新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专利权。从我国金融创新的现实状况来看,金融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技术服务为特征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如智能点钞机,保险箱及运钞车等;一类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金融服务,如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第一类产品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技术特征,可以获得专利授权;第二类金融产品的核心是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物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和规则。专利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以明确:组织、生產、商业实施及经济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方法已经完全能够实现电子化,并运用于计算机硬件,从而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理应受到专利权法的保护。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专利审查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给予了肯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1993年以来,受理了美国花旗银行20项"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包括"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 销售处理支持系统和方法"等。
  至于如何保护,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进行专利开发前,应合理高效地进行专利检索,以保证金融创新的新颖性和可专利性。在产品开发出来后,立即着手进行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时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金融业的行情来确定申请时机,申请何种专利要根据金融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价值因素来确定。专利的利用一般有资金使用、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和交叉许可等方式。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考虑边际成本,采取专利转让和交叉许可的方式盘活无形资产,在取得收益的同时,获取自己需要的先进技术。②另外,在专利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纠纷,所以金融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在自己的专利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金融创新的商标权保护是目前比较普遍、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一个醒目并具有个性的商标可以将创新主体的金融服务与其竞争对手区别开来,也可以将自己的服务特点突出出来。而且,商标还具有一定的表彰作用,它可以表明该服务使用者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一个定位比较高端的金融服务商标可以表现出其使用者的特别身份,也可以有效宣传自身的服务,帮助创新主体开展国内及国际化的竞争。良好的商标形象有助于提高金融创新产品附加值和金融机构商誉。商标的有效建设还可以辐射保护到金融机构域名、网站名称。③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和服务标志只保护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关的标志本身,并不保护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所以,金融创新的商标权保护只能作为金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之一,而非唯一。
  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首先,在选择品牌名称时,应考虑其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从而使自己的创新品牌与其他竞争者区别开来,排除混淆的可能性。其次,品牌名称在注册取得商标权之后,要合理适当地进行使用并防止他人对自己所拥有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否则极易造成商标"淡化"的后果。最后,对于在较大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品牌商标,金融企业应及时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获取更大范围的特别保护。
  (三)著作权保护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著作权需要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各种信用卡的图案、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说明书、宣传册、广告、宣传语及计算机软件,甚至是网上银行的主页设计也可以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但必须注意的是,著作权只能保护作品的形式,不能保护表现形式所表述的内容。因此,像商标权一样,金融创新的著作权保护也只能作为金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之一,它无法像专利权那样可以禁止竞争对手对对相同或相似作品的使用。
  (四)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学术界有众多学者纷纷从知识产权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角度以及商业秘密非公开性和难以界定的特点出发提出自己的观点,但结果都是站不住脚。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应当是而且实际上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商业秘密权正是这一开放的体系中的新成员。④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能够给其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形成竞争优势,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当给与其知识产权保护。
  金融企业在创新某种产品时,对商业秘密应采取复杂的限制措施,以防因为泄露而造成损失。对此,金融企业应与参加创新工作的职工和交易方订立保密协议,建立适当的保密制度,采取科学谨慎的保密方法,加强商业秘密的设施管理,对商业秘密的使用地区加以限制,对不需要的商业秘密及时销毁。在这方面,金融企业可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及WTO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我国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从2003年美国花旗银行抢注"商业方法类专利"开始,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迅速进入国内视野,引发了金融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但是直到现在,中资银行在这一领域的作为仍然差强人意。
  以金融创新专利为例,截至2011年,花旗银行获得的与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的系统和方法有关的专利共有20项,而且很多都属于银行业的核心技术,具有非常强的竞争优势。与之相比,中资银行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虽然在金融专利的申请数量上后来居上,特别是涉及业务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金融专利的数量虽然上来了,但明显地质量不高,且少有涉及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业务方法的系统。而外资银行拥有的专利,则含有一些竞争力非常强的基础专利,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发展前景。
  在商标方面,虽然商标的申请数量也在上升,但是同质化程度较高。中资银行的商标以银行名称或图形居多,而不少经营了两三年的金融服务品牌却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银行在推出新的金融品种时,往往会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打出自己的新品牌,但是在付出巨大的代价之后却想不到通过申请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经营成果。在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方面,一般情况下银行很少有著作权的意识,他们既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些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没有意识到自己会侵害其他主体的著作权。
  总的来说,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金融创新的意识不够,国内企业在这一方面远远落后于外资。正是因为对金融创新不够重视,投入不足,才会导致在知识产权方面陷入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研发能力不足,这主要是因为中资银行投入的资金不足、科研实力不够强劲,一些现有的专利是通过直接购买国外的产品或利用現有的通用平台加以改造而成的,所以中资银行往往很难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而外资银行因为资金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已经走上了研发-收益-研发的良性发展轨道。
  五、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金融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地依靠知识创新和科技成果的应用,"制度安排刺激着创新主体基于对投入回报和个人收益率的追求。要不断地进行创新,保证创新的不竭动力,就必须保证对创新行为的持久激励"。⑤所以,知识产权成为激励金融业创新的一个重要制度。针对我国金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强化金融企业的创新意识,培育创新理念。可以从国家战略的角度推动金融业的整体创新意识,⑥金融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要主动创新,加大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独立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并制定一整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便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第二,增强金融创新能力。我国的金融企业在创新能力方面严重不足,尤其是对于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远远滞后于外资企业。对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建立专门研究国外金融创新的战略部门,开发更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创新产品,提升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要建立良好的人才管理机制,加强具有金融创新能力的专门人才的培养,创造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储备人才的良好的工作氛围。
  注释:
  ①参见胡黎莉:《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初探》,载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2期。
  ②参见胡玲:《论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载《现代商业MODERN BUSINESS》2009年第4期。
  ③参见侯雪梅、刘加昶著:《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载《金融电子化》2008年05期。
  ④参见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兼论知识产权的性质》,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04期。
  ⑤参见罗玉中著:《知识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
  ⑥《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推动,加快立法,上海先试》,http://www.zgjrw.com/News/201038/index/211877311800.shtml,2011年8月16日访问。
  作者简介:张乐俊(1987年),女,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经济法专业商法方向2009级,硕士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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