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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信息的发展和电脑技术的普遍传播使人们受益颇深。人们利用这一视角将技术和信息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等各个方面。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信息方便快捷引发的网络犯罪,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电子证据的取证也就随之出现。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新证据,与传统证据收集有着诸多不同之处。本文以侦查中电子证据所具有的属性为出发点,对电子数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的电子证据的取证提供合理化建议,使其在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
【关键词】:电子数据;法定证据;取证规范化
一、电子数据的基本理论
电子证据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或是其他类似手段而生成的,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或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
电子数据除了具有证据一般性特征外,新的时代还赋予电子证据以独特的法律特征,如高密度、高密集的特性必然有着传统证据无法体现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必须由一定的电子介质来依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分离。这些电子介质主要表现为芯片、磁带、软盘、硬盘、光盘等新型的信息介质。电子证据另外一个重要的特征在于:电子信息和它所依附的介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分离,相反的,它可以显现在不同的电子介质上,但内容却是固定不变的。比如说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
二、我国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不规范
首先是从整体上看,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形成体系,多为零散式的单个条款性规定;其次,是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等方面的规则很不健全以及缺乏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机制。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崭新的高科技证据,对案件的侦破以及司法的高效运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它也使各国的法律制度陷入了困境,使它们面临冲击与挑战[]。
(二)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在查明案件事实中有着很强的说服力,但也很容易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会对公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基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国家设置了公权力的运作,它虽然在私权利无法独自维护的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优势明显伴随着劣势,所以就出现了社会上经常反映的公权力过度使用而造成的侵犯人权的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民自我权利意识的增强,当侦查机关在行使自身权力超过公民所承受的范围时公权力就会遭致抨击和质疑。
(三)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投入不足
鉴定作为诉讼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措施,不仅能够帮助公检法及时、迅速有效地侦破案件,而且能够更好地应对越来越多的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以期尽快打击犯罪。但是也有很多地方还没有开展电子物证检验工作,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困境或者说处于一种遠她地位,很难有效地打击犯罪。目前,我国关于鉴定工作面临着一下困境:(1)电子认证机构的缺乏;(2)电子证据的取证实验室相对比较匮乏;(3)司法鉴定书面材料的结论简单,说明不足。
三、我国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研究
(一)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规范
电子数据侦查中应坚持下列原则:
1.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
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判断证据可釆性的两项基本标准。前者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后者是指证据的主体、形式与收集程序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当然要遵守这些可采性标准。一个总的原则是,确实有关联性的电子证据才可以采纳为诉讼证据,无关联性的电子证据不得采纳。
2.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
为查明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必须釆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地进行。所谓客观,就是对证据既不能夸大缩小,也不能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而是以实际情况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尊重客观事实。所谓全面是指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犯罪人身份的各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也不能只注意收集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有关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证据。
3.人权保障原则
传统刑事证据法与隐私权之间可以说是相互割裂的。一是因为刑事证据问题是伴随着刑事诉讼的出现而出现的,在时间上远远早于隐私权作为单独法律问题的出现,在时间上远远早于隐私权作为单独法律问题的出现。二是因为传统的刑事证据问题一直被认为是保证审判集中进行的形式化要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其越来越具有带上技术色彩。因此,以后不管在收集电子证据还是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中都尽量注意这个问题,即侦查人员在侦查的过程中,从保障人权、保护他人隐私的角度出发来尊重这些隐私,如果不是出于侦查的必要,绝不公开。而且,即使是出于侦查的需要必须公开,也要限制公开的范围,仅让必需知晓的人了解。
(二)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规范
1.高度重视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鉴定工作
侦查中电子证据的鉴定工作是比较复杂的。基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科技含量高、不具有稳定性等特征,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是需要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因为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数据的流失或证据的毁坏,在加上如果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是很难理解和辨别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所以鉴定人员在写鉴定意见的时候应当注意应当对鉴定的结论进行详细的说明,以便在专家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也能够让非专业人员明晰。
2.建立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科学实验室
科学实验室的建立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虽然少部分的地区有相关的电子证据取证的科学实验室,但是他们都处于一种零的状态,还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性。所以应当将实验室的建立提上日程,在相关的学校、科研机构或者国家机关中选取一些具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的精英将他们纳入到电子证据取证的科学实验室中来。为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形成示范,加快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形成规模。
(三)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当事人救济
救济是公民法律权利得以积极实现的基础,它的优势在于:利用法律将实体性或程序性的权利纠纷进行规制,这样不仅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而且对于既有社会秩序的恢复和巩固具有积极的作用。通常人们以在司法过程对现实冲突的排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来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以及整个社会的文明素质,而不是该社会中发生利益冲突的频度和强度。所以司法救济程序能够使公民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得到公平、方便、廉价而高效的司法救济及保障。
司法救济权是指在行使司法的过程中如果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具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诉讼并得到公正裁判结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目前,许多国家在相关立法中都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 丁红军.手机规范取证研究[J].理论研究,2012(5).
[2]林玉琼.浅析当前电子证据手机取证中面临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2(4):18.
[3]苗连营.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4 (5).
【关键词】:电子数据;法定证据;取证规范化
一、电子数据的基本理论
电子证据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或是其他类似手段而生成的,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或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
电子数据除了具有证据一般性特征外,新的时代还赋予电子证据以独特的法律特征,如高密度、高密集的特性必然有着传统证据无法体现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必须由一定的电子介质来依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分离。这些电子介质主要表现为芯片、磁带、软盘、硬盘、光盘等新型的信息介质。电子证据另外一个重要的特征在于:电子信息和它所依附的介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分离,相反的,它可以显现在不同的电子介质上,但内容却是固定不变的。比如说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
二、我国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不规范
首先是从整体上看,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形成体系,多为零散式的单个条款性规定;其次,是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等方面的规则很不健全以及缺乏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机制。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崭新的高科技证据,对案件的侦破以及司法的高效运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它也使各国的法律制度陷入了困境,使它们面临冲击与挑战[]。
(二)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在查明案件事实中有着很强的说服力,但也很容易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会对公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基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国家设置了公权力的运作,它虽然在私权利无法独自维护的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优势明显伴随着劣势,所以就出现了社会上经常反映的公权力过度使用而造成的侵犯人权的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民自我权利意识的增强,当侦查机关在行使自身权力超过公民所承受的范围时公权力就会遭致抨击和质疑。
(三)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投入不足
鉴定作为诉讼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措施,不仅能够帮助公检法及时、迅速有效地侦破案件,而且能够更好地应对越来越多的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以期尽快打击犯罪。但是也有很多地方还没有开展电子物证检验工作,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困境或者说处于一种遠她地位,很难有效地打击犯罪。目前,我国关于鉴定工作面临着一下困境:(1)电子认证机构的缺乏;(2)电子证据的取证实验室相对比较匮乏;(3)司法鉴定书面材料的结论简单,说明不足。
三、我国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研究
(一)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规范
电子数据侦查中应坚持下列原则:
1.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
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判断证据可釆性的两项基本标准。前者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后者是指证据的主体、形式与收集程序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当然要遵守这些可采性标准。一个总的原则是,确实有关联性的电子证据才可以采纳为诉讼证据,无关联性的电子证据不得采纳。
2.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
为查明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必须釆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地进行。所谓客观,就是对证据既不能夸大缩小,也不能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而是以实际情况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尊重客观事实。所谓全面是指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犯罪人身份的各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也不能只注意收集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有关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证据。
3.人权保障原则
传统刑事证据法与隐私权之间可以说是相互割裂的。一是因为刑事证据问题是伴随着刑事诉讼的出现而出现的,在时间上远远早于隐私权作为单独法律问题的出现,在时间上远远早于隐私权作为单独法律问题的出现。二是因为传统的刑事证据问题一直被认为是保证审判集中进行的形式化要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其越来越具有带上技术色彩。因此,以后不管在收集电子证据还是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中都尽量注意这个问题,即侦查人员在侦查的过程中,从保障人权、保护他人隐私的角度出发来尊重这些隐私,如果不是出于侦查的必要,绝不公开。而且,即使是出于侦查的需要必须公开,也要限制公开的范围,仅让必需知晓的人了解。
(二)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规范
1.高度重视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鉴定工作
侦查中电子证据的鉴定工作是比较复杂的。基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科技含量高、不具有稳定性等特征,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是需要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因为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数据的流失或证据的毁坏,在加上如果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是很难理解和辨别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所以鉴定人员在写鉴定意见的时候应当注意应当对鉴定的结论进行详细的说明,以便在专家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也能够让非专业人员明晰。
2.建立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科学实验室
科学实验室的建立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虽然少部分的地区有相关的电子证据取证的科学实验室,但是他们都处于一种零的状态,还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性。所以应当将实验室的建立提上日程,在相关的学校、科研机构或者国家机关中选取一些具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的精英将他们纳入到电子证据取证的科学实验室中来。为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形成示范,加快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形成规模。
(三)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当事人救济
救济是公民法律权利得以积极实现的基础,它的优势在于:利用法律将实体性或程序性的权利纠纷进行规制,这样不仅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而且对于既有社会秩序的恢复和巩固具有积极的作用。通常人们以在司法过程对现实冲突的排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来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以及整个社会的文明素质,而不是该社会中发生利益冲突的频度和强度。所以司法救济程序能够使公民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得到公平、方便、廉价而高效的司法救济及保障。
司法救济权是指在行使司法的过程中如果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具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诉讼并得到公正裁判结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目前,许多国家在相关立法中都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 丁红军.手机规范取证研究[J].理论研究,2012(5).
[2]林玉琼.浅析当前电子证据手机取证中面临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2(4):18.
[3]苗连营.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