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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任职年限的计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问:编辑同志,我们是2003年中级职称落聘的教师,虽然2006年工资改革我们仍按小高套改,但被减去了四年小高年限,因此也被减去了两级工资。请问:这么做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荔浦县:黄等
答:读者您好!国家和自治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问题,从1993年以来,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三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工资的实施规定:“任职(聘用)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只评了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套改的实施办法第1点:“(2)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据此,你县在2006年的工资套改中,对竞聘落聘人员工资套改任职年限的计算办法,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编辑部:魏珉
在机关工作年限满35年的退休人员如何计发退休费比例?
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机关退休干部,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和2006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对机关退休人员的计发退休费比例有了一些变化,请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对在机关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的退休人员如何计发退休费比例?
南宁市:曾
答:读者您好!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实行职级工资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据此,我区1993年10月1日工改后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2006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贯彻执行该文件规定。
编辑部:魏珉
对参公事业单位这样套改工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问:编辑同志,我所在的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我是在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010年1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我所在的单位由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变为参公事业单位,因而在职人员的工资比照公务员工资进行套改,套改后我的工资变为科员工资,工作了三十几年,拿的是科员工资。我县工资套改的理由是职务工资要有文件。请问:我县有关部门对我们这些参公事业单位这样套改工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荔浦县:伍
答:读者您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明确规定: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并按明确的职务和级别套改工资。您所在的单位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时,您执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是正确的,在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后,应该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县有关部门确定您的工资的做法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
编辑部:魏珉
我能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吗?
问:编辑同志,我是1951年参加抗美援朝的志愿军,停战后回国参加国防建设,为革命艰苦奋斗40多年。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委(中组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规定,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给予照顾。这是党中央对这些退休干部的关心。这个文件出台多年了,我从来未得到补助补贴。请问:这个文件还执行吗?补助范围如何划定?
宾阳县:磨
答:读者您好!1、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四部委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问题。广西可执行上述文件的截止时间为1949年12月11日即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而您是1951年参加工作的,不属于给予适当照顾的范围,不能享受相关待遇。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规定:“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据此,您在2006年7月1日前已经退休,该文件规定,不参加本次工资套改,可在原正科级退休费的基础上相应增加退休费。
编辑部:魏珉
我能否高定工资档次?
问:编辑同志,我1992年荣获县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1993年经县委讨论上报地区批准奖励晋升一级工资。请问:在2006年工资套改中我能否高定工资档次?
浦北县:王
答:读者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规定:“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定2档;省部级的高定1档。”据此,您于1992年荣获浦北县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1993年获升级奖励一级工资,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2006年工资套改不能高定工资档次。
编辑部:魏珉
问:编辑同志,我们是2003年中级职称落聘的教师,虽然2006年工资改革我们仍按小高套改,但被减去了四年小高年限,因此也被减去了两级工资。请问:这么做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荔浦县:黄等
答:读者您好!国家和自治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问题,从1993年以来,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三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工资的实施规定:“任职(聘用)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只评了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套改的实施办法第1点:“(2)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据此,你县在2006年的工资套改中,对竞聘落聘人员工资套改任职年限的计算办法,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编辑部:魏珉
在机关工作年限满35年的退休人员如何计发退休费比例?
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机关退休干部,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和2006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对机关退休人员的计发退休费比例有了一些变化,请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对在机关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的退休人员如何计发退休费比例?
南宁市:曾
答:读者您好!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实行职级工资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据此,我区1993年10月1日工改后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2006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的,按90%计发……”。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贯彻执行该文件规定。
编辑部:魏珉
对参公事业单位这样套改工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问:编辑同志,我所在的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我是在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010年1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我所在的单位由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变为参公事业单位,因而在职人员的工资比照公务员工资进行套改,套改后我的工资变为科员工资,工作了三十几年,拿的是科员工资。我县工资套改的理由是职务工资要有文件。请问:我县有关部门对我们这些参公事业单位这样套改工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荔浦县:伍
答:读者您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明确规定: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并按明确的职务和级别套改工资。您所在的单位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时,您执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是正确的,在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后,应该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县有关部门确定您的工资的做法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
编辑部:魏珉
我能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吗?
问:编辑同志,我是1951年参加抗美援朝的志愿军,停战后回国参加国防建设,为革命艰苦奋斗40多年。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委(中组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规定,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给予照顾。这是党中央对这些退休干部的关心。这个文件出台多年了,我从来未得到补助补贴。请问:这个文件还执行吗?补助范围如何划定?
宾阳县:磨
答:读者您好!1、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四部委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问题。广西可执行上述文件的截止时间为1949年12月11日即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而您是1951年参加工作的,不属于给予适当照顾的范围,不能享受相关待遇。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规定:“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据此,您在2006年7月1日前已经退休,该文件规定,不参加本次工资套改,可在原正科级退休费的基础上相应增加退休费。
编辑部:魏珉
我能否高定工资档次?
问:编辑同志,我1992年荣获县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1993年经县委讨论上报地区批准奖励晋升一级工资。请问:在2006年工资套改中我能否高定工资档次?
浦北县:王
答:读者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规定:“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定2档;省部级的高定1档。”据此,您于1992年荣获浦北县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1993年获升级奖励一级工资,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2006年工资套改不能高定工资档次。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