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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文化的角度来审视全国或某地的政法工作和政法职业者。这对锻造政法职业理念、塑造政法职业形象、夯实政法文化根基、改造社会法治环境,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但是,政法文化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范畴?不同的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一定的研究。在此,我们试图把政法文化视为一个系统,用系统论的方法对政法文化的内涵进行解读。
一、政法文化的概念界定
"政法"一词,是在1949年建国后政务院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之后才产生的,当时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和内务等部门组成。后来,"政法"一词逐渐演化为一种特定工作部门、特定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工作实践的指称;具体来讲主要是特指我国政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司法、监狱和劳教等部门)、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等)以及政法实践活动(主要包括执法、司法实践工作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等)。"政法"概念的特定性决定了政法文化作为一种特色"文化"而自成体系,因此政法文化应当属于文化系统中的子文化系统,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文化"。从一定角度讲,政法文化作为一种文化概念具有很强的行业性质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对于政法文化的概念,一些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一定的探讨。有的学者认为,政法文化是指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强调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的运作模式以及人们的法律思维。有的学者则认为,政法文化的内涵比较宽泛,它从广义上说是以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为核心,以国家的政法体系为基础,所创造的社会运作方式和精神价值体系,其核心是以人为本,以法执政。从狭义上说,政法文化更多的是一种职业文化,职业精神,是一种行业性的文化。 还有的学者认为,政法文化是在政法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直接反映政法活动与政法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是政法实践的精神成果,包涵着特定时代的政法心理、政法道德和政法精神。 有的学者则从广义、中观和狭义三个角度解读政法文化,广义的政法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狭义的政法文化主要包括政法精神文化,中观的政法文化则既包括精神文化也包括制度文化。
我们可以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解读政法文化,把政法文化视为一个文化系统。在这个系统内,政法文化可以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精神和观念层面。政法文化在这个层面上主要体现为一种精神文化,是在政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时代性的政法心理、政法道德和政法精神,是一种与政法工作声息相关的职业精神文化。比如政法工作人员特有的思想、信仰、道德、精神等都属于这个层面的政法文化。二是制度和设施层面。在这个层面上,政法文化体现为一种制度文化,是与政法机关、政法工作人员和政法实践活动相关的专业性制度和设施。比如有关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制度都属于制度型的政法文化,而警服、警车、警械、法袍、法锤等则属于设施型的政法文化。三是实践和行为层面。这个层面是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践活动,是行动中的政法文化。政法文化的这三个层面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立体的政法文化系统。同时,政法文化还可以根据政法工作部门的不同,从具体职业的角度划分为法院(法官)文化、检察院(检察官)文化、公安(警察)文化以及监狱文化等等。这种划分对于政法系统内不同的工作部门,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建设各具特色的政法文化,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各不同部门的政法文化也应当包括精神、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是一个在政法文化系统下的子文化系统。这样,政法文化就是一个由包括法院(法官)文化、检察院(检察官)文化、公安(警察)文化和监狱文化等在内的众多子系统组成的母系统。在此,我们着重从上述三个层面对政法文化的系统建设进行阐述。
二、政法职业理念与职业操守——政法文化的精神灵魂
前面已经提到,在精神和观念层面上,政法文化是一种具有时代性的职业精神文化,是在政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特定政法心理、政法道德和政法精神,是政法职业实践的精神成果。这种职业精神是政法文化的灵魂,处于政法文化的核心地位,贯穿于政法文化的始终。通过实践和发展这种政法职业精神,有利于培养政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树立高尚的职业信念和信仰,提升政法工作的社会公信力,确立执政为民的精神理念,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文化的精神旨归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2005年11月由胡锦涛总书记亲自提出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从根本上解决了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深刻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我们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基本规律和精神实质,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从而为我们的政法文化建设提供明确的精神指引。
(二)政法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政法文化的内在操守
政法职业的特定性决定了政法职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实践证明,法治文明的发展不仅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更加完备的法律实施制度,还需要一个具有丰富法律智慧和卓越职业品格的政法职业群体;这个群体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使得法律学科分类越来越细,法律操作的技术性也越来越强,这要求政法职业群体具有专门的、同质的法律职业素养。这些素养除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和职业技术之外,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应当是政法职业者更为重要的内心职业操守。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和一种秩序,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蕴涵着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精神。公平正义应当成为政法职业者的根本价值取向,政法职业者要以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的职业使命。不同的政法职业者虽然因为政法职业的不同而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方式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他们对公平正义的职业追求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处理问题的结果上,更要体现在处理问题的程序之中。这就要求政法职业者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政法职业技能,还要有高尚的政法职业道德素养。政法职业者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就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使以公平与公正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理念和政法职业精神真正内化为内心信仰和行为操守。
三、政法制度规范--政法文化的构架基石
政法文化可以说是一种法治文化,政法工作要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开展。当今,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地服从。其中,"良法"应当是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正义,又包括程序正义。可以说,"良法"是法治的制度诉求,也是法治的现实制度基础。政法制度规范是规范政法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业行为的各项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是政法文化的基石,相关法律制度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到政法文化建设的进程。
法律制度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还处于不断改革和发展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的特征,社会公平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法律作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重要手段,应当在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比如,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立法欠科学、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法律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形势下,立法要体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愿,使社会对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正义实现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立法工作要在理性分析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坚持群众路线和民主立法,重视立法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增强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强调的是,法治中的"良法"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应当包括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等重要,都是公平正义在制度上的体现,缺少任何一种都意味着立法的缺失。
另外,推进法律职业制度改革也是政法文化建设在制度层面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西方法治发展的经验来看,只有一个社会的法律职业具有"独立性"和"同质性"这两个起码的特点,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才有必要且充分的联系。 目前,国内对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01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对政法职业者核心主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我国的法律职业化还存在很多障碍,司法体制改革、法律教育制度改革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等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些法律职业制度发展的进程也严重影响到政法文化建设的步伐。
四、政法职业实践--政法文化的动态反映。
制度层面的政法文化建设需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实践层面的政法文化建设则需要实现"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这种"普遍"的服从要求政法职业者在职业实践中,要服从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具有至上权威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关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内涵就是要肯定社会主义法律的极大权威性。这意味着政法职业者在职业实践中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政法职业实践活动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也是政法行为文化的基本范围框架。
古人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所代表和追求的正义价值是要靠政法职业者实施法律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正义需要通过政法职业者的职业行为体现出来。政法职业实践是政法文化中更为鲜活、更为直观的层面,它能体现在政法职业者的行为之中,也反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法职业者往往被视为正义的化身,其任何职业行为都被视为合法与正义的载体。如果政法职业者将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司法权用作追求个人私利的工具,执法犯法、枉法裁判,那么这种政法文化所带来的将是社会对法律信念的破灭和对政法职业的失望。因此,政法职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主要是依靠政法职业者长期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公正、廉洁、高效的职业形象所达成的。 这就要求政法职业者都应该严格自律,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维护政法职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值得注意的是,政法职业者在具体职业实践中还要重视遵守相关程序法律的,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历史上,中国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受此影响一些政法职业者在实践中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对此,政法职业者有必要从观念上予以纠正,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正观念,把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不仅体现结果上,更应体现在职业活动的过程之中。
总之,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从精神、制度或实践中的某一个层面来理解政法文化的内涵。因为政法文化是一个系统概念,它包含政法精神、政法制度和政法职业实践三个层面。同时,政法文化还可以派生出法院(法官)文化、检察院(检察官)文化、公安(警察)文化以及监狱文化等文化子系统,这些子文化也需要从精神、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来解读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莉萍、李健、廖初民:《"城市精神"新的发射点--"政法文化与上海城市精神"研讨会综述》,载于《法学》,2003年第7期。
[2]同上。
[3]陈炳水:《政法文化建设与司法公正》,载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北京市法官、检察官素质调查与新时期首都法治建设前瞻性研究》课题组:《关于首都政法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于《关于首都政法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2004年第2期。
[5]《法制日报》文章:《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载于http://www.chinapeace.org.cn/zhzl/2006-04/14/content_465.htm,2006年4月14日。
[6]黄文艺:《呼唤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2002年11月22日 。
[7]参见王肃元:《对和谐社会政法文化建设的思考》,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11月。
一、政法文化的概念界定
"政法"一词,是在1949年建国后政务院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之后才产生的,当时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和内务等部门组成。后来,"政法"一词逐渐演化为一种特定工作部门、特定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工作实践的指称;具体来讲主要是特指我国政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司法、监狱和劳教等部门)、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等)以及政法实践活动(主要包括执法、司法实践工作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等)。"政法"概念的特定性决定了政法文化作为一种特色"文化"而自成体系,因此政法文化应当属于文化系统中的子文化系统,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文化"。从一定角度讲,政法文化作为一种文化概念具有很强的行业性质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对于政法文化的概念,一些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一定的探讨。有的学者认为,政法文化是指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强调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的运作模式以及人们的法律思维。有的学者则认为,政法文化的内涵比较宽泛,它从广义上说是以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为核心,以国家的政法体系为基础,所创造的社会运作方式和精神价值体系,其核心是以人为本,以法执政。从狭义上说,政法文化更多的是一种职业文化,职业精神,是一种行业性的文化。 还有的学者认为,政法文化是在政法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直接反映政法活动与政法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是政法实践的精神成果,包涵着特定时代的政法心理、政法道德和政法精神。 有的学者则从广义、中观和狭义三个角度解读政法文化,广义的政法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狭义的政法文化主要包括政法精神文化,中观的政法文化则既包括精神文化也包括制度文化。
我们可以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解读政法文化,把政法文化视为一个文化系统。在这个系统内,政法文化可以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精神和观念层面。政法文化在这个层面上主要体现为一种精神文化,是在政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时代性的政法心理、政法道德和政法精神,是一种与政法工作声息相关的职业精神文化。比如政法工作人员特有的思想、信仰、道德、精神等都属于这个层面的政法文化。二是制度和设施层面。在这个层面上,政法文化体现为一种制度文化,是与政法机关、政法工作人员和政法实践活动相关的专业性制度和设施。比如有关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制度都属于制度型的政法文化,而警服、警车、警械、法袍、法锤等则属于设施型的政法文化。三是实践和行为层面。这个层面是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践活动,是行动中的政法文化。政法文化的这三个层面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立体的政法文化系统。同时,政法文化还可以根据政法工作部门的不同,从具体职业的角度划分为法院(法官)文化、检察院(检察官)文化、公安(警察)文化以及监狱文化等等。这种划分对于政法系统内不同的工作部门,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建设各具特色的政法文化,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各不同部门的政法文化也应当包括精神、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是一个在政法文化系统下的子文化系统。这样,政法文化就是一个由包括法院(法官)文化、检察院(检察官)文化、公安(警察)文化和监狱文化等在内的众多子系统组成的母系统。在此,我们着重从上述三个层面对政法文化的系统建设进行阐述。
二、政法职业理念与职业操守——政法文化的精神灵魂
前面已经提到,在精神和观念层面上,政法文化是一种具有时代性的职业精神文化,是在政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特定政法心理、政法道德和政法精神,是政法职业实践的精神成果。这种职业精神是政法文化的灵魂,处于政法文化的核心地位,贯穿于政法文化的始终。通过实践和发展这种政法职业精神,有利于培养政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树立高尚的职业信念和信仰,提升政法工作的社会公信力,确立执政为民的精神理念,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文化的精神旨归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2005年11月由胡锦涛总书记亲自提出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从根本上解决了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深刻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我们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基本规律和精神实质,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从而为我们的政法文化建设提供明确的精神指引。
(二)政法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政法文化的内在操守
政法职业的特定性决定了政法职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实践证明,法治文明的发展不仅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更加完备的法律实施制度,还需要一个具有丰富法律智慧和卓越职业品格的政法职业群体;这个群体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使得法律学科分类越来越细,法律操作的技术性也越来越强,这要求政法职业群体具有专门的、同质的法律职业素养。这些素养除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和职业技术之外,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应当是政法职业者更为重要的内心职业操守。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和一种秩序,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蕴涵着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精神。公平正义应当成为政法职业者的根本价值取向,政法职业者要以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的职业使命。不同的政法职业者虽然因为政法职业的不同而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方式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他们对公平正义的职业追求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处理问题的结果上,更要体现在处理问题的程序之中。这就要求政法职业者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政法职业技能,还要有高尚的政法职业道德素养。政法职业者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就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使以公平与公正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理念和政法职业精神真正内化为内心信仰和行为操守。
三、政法制度规范--政法文化的构架基石
政法文化可以说是一种法治文化,政法工作要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开展。当今,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地服从。其中,"良法"应当是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正义,又包括程序正义。可以说,"良法"是法治的制度诉求,也是法治的现实制度基础。政法制度规范是规范政法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业行为的各项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是政法文化的基石,相关法律制度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到政法文化建设的进程。
法律制度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还处于不断改革和发展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的特征,社会公平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法律作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重要手段,应当在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比如,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立法欠科学、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法律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形势下,立法要体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愿,使社会对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正义实现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立法工作要在理性分析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坚持群众路线和民主立法,重视立法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增强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强调的是,法治中的"良法"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应当包括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等重要,都是公平正义在制度上的体现,缺少任何一种都意味着立法的缺失。
另外,推进法律职业制度改革也是政法文化建设在制度层面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西方法治发展的经验来看,只有一个社会的法律职业具有"独立性"和"同质性"这两个起码的特点,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才有必要且充分的联系。 目前,国内对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01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对政法职业者核心主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我国的法律职业化还存在很多障碍,司法体制改革、法律教育制度改革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等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些法律职业制度发展的进程也严重影响到政法文化建设的步伐。
四、政法职业实践--政法文化的动态反映。
制度层面的政法文化建设需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实践层面的政法文化建设则需要实现"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这种"普遍"的服从要求政法职业者在职业实践中,要服从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具有至上权威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关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内涵就是要肯定社会主义法律的极大权威性。这意味着政法职业者在职业实践中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政法职业实践活动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也是政法行为文化的基本范围框架。
古人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所代表和追求的正义价值是要靠政法职业者实施法律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正义需要通过政法职业者的职业行为体现出来。政法职业实践是政法文化中更为鲜活、更为直观的层面,它能体现在政法职业者的行为之中,也反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法职业者往往被视为正义的化身,其任何职业行为都被视为合法与正义的载体。如果政法职业者将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司法权用作追求个人私利的工具,执法犯法、枉法裁判,那么这种政法文化所带来的将是社会对法律信念的破灭和对政法职业的失望。因此,政法职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主要是依靠政法职业者长期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公正、廉洁、高效的职业形象所达成的。 这就要求政法职业者都应该严格自律,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维护政法职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值得注意的是,政法职业者在具体职业实践中还要重视遵守相关程序法律的,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历史上,中国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受此影响一些政法职业者在实践中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对此,政法职业者有必要从观念上予以纠正,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正观念,把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不仅体现结果上,更应体现在职业活动的过程之中。
总之,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从精神、制度或实践中的某一个层面来理解政法文化的内涵。因为政法文化是一个系统概念,它包含政法精神、政法制度和政法职业实践三个层面。同时,政法文化还可以派生出法院(法官)文化、检察院(检察官)文化、公安(警察)文化以及监狱文化等文化子系统,这些子文化也需要从精神、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来解读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莉萍、李健、廖初民:《"城市精神"新的发射点--"政法文化与上海城市精神"研讨会综述》,载于《法学》,2003年第7期。
[2]同上。
[3]陈炳水:《政法文化建设与司法公正》,载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北京市法官、检察官素质调查与新时期首都法治建设前瞻性研究》课题组:《关于首都政法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于《关于首都政法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2004年第2期。
[5]《法制日报》文章:《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载于http://www.chinapeace.org.cn/zhzl/2006-04/14/content_465.htm,2006年4月14日。
[6]黄文艺:《呼唤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2002年11月22日 。
[7]参见王肃元:《对和谐社会政法文化建设的思考》,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