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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全球化发展,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在全球混业经营浪潮中,分析本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效率。寻找适应本国金融发展需要的金融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综合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和成本有效性分析两种分析方法,对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效率进行分析,最终提出适合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方式和建议。
关键词:现代金融业金融监管模式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5-176-02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及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潮,金融监管的制度模式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之中。究其监管体制改革的本质,归根到底是在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之间进行选择。而面对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发达国家准备或正在改进其金融监管制度模式,以防止危机对经济的进一步拖累。鉴于危机带来的严峻现实,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对中国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效率分析,以寻求适合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的变革方式,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对切实保障中国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监管效率与中国的监管模式的演化历程
1 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效率属于“配置效率”及“宏观效率”的范畴,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被监管者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并由此提高整个金融业的效率;二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本身的效率。陈建华认为,“金融监管的效率就是达成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归根结底却是维护一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实现这一根本目标,金融监管机构中的政策制定者不断根据变化的金融环境及金融经营形式改变其政策导向。但是,一项监管政策从制定到执行的过程中必然耗费社会经济资源以及最终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如果监管耗费的资源成本大于其获得的收益,这项监管无疑是缺乏效率的,甚至是负效率的。由于金融监管自身具有的垄断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监管当局又毋庸考虑其政策的运行成本,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监管或监管过度松懈的风险,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社会福利产生巨大的影响。
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金融监管部门为了实施有效监管,而对监管工作从组织、运行、实施所做的必要投入以及由于金融监管而使金融业在遵循监管方面的投入,以及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产生的损失。其主要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个部分。显性成本,也即直接成本,指制定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费的成本,包括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等等。隐性成本,亦称间接成本,指那些从现金角度几乎隐形,但由于监管过严或过于放松,限制被监管者的活力和创新或造成风险扩散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的成本。而金融监管的收益,是指如果金融监管当局不实施监管,则金融体系不稳定,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换句话说就是因监管避免了不稳定从而所得的利益。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收益是一种预期收益,由于不实施金融监管的后果有很多种,那么可以说金融监管的收益就等于无监管所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所谓的金融监管效率即在一定金融监管成本的前提下,使监管收益最大化;或者在监管收益可见情况下,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可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仅与被监管者自身的自我约束行为相关,与金融监管模式及监管机构的有效选择也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选择适合本国的监管模式才能更有效地减少监管过程中的阻碍及损失,更能提高本国的监管效率。
2 中国的监管模式演化历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中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但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发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后,1998年中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三家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监管职能分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很快就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尤其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颁布,使中国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意识逐渐加强,促使其考虑如何对银行业实施更加有效监管的问题。为此,国务院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口起正式履行职责,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我国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对金融監管模式效率的分析方法
1 成本收益分析。对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是将金融监督机构进行的监管活动看成是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监管措施则是监管机构提供的产品。对于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通过研究其产生的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之间的关系,选择效率最高的金融监管模式结构。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实质是如何用最低的监管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结合一般企业经营的收益和成本理论,我们可以建立金融监管收益与成本的函数。由金融监管成本及收益的涵义,我们知道金融监管的收益及成本均是监管强度的函数。在监管初期,监管强度越强收益就会越大,到达一定规模后,监管强度的增加会导致监管收益的减少;但对于监管成本而言,则是监管强度越强,金融监管的成本越高。所以,金融监管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将金融监管收益记为R(x),金融监管成本函数记为c(x),其中,x为监管强度。于是,有:
dR(x)ld(x)>0,d2R(x)/dx2<0,dMR(x)<0
dC(x)/d(x)>0,d2C(x)/dx2<0,dMC(x)<0
而金融监管的净收益函数为L(x)=R(x)-c(x),为使金融监管净收益达到最大,则边际收益应等于边际成本,此时是理想的监管均衡状态,监管强度为x1,即最优监管效率时的监管规模。如图1所示。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只要某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改进有利于增加监管收益,减少监管成本,则这一监管模式体系的改变就能提高监管效率。但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任何一种监管模式在带来监管收益的同时都会 增加一定的监管成本,成本收益数据的准确完备性难以保证,也就无法达到合理比较并选择监管模式的需要。
2 成本有效性分析。由于成本收益分析在实践中无法准确估量金融监管模式的效率,故用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代分析。因为虽然难以量化有效金融监管的社会收益,但是大体上总还是能够判断金融监管是不是成功。比如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数目是否比往年减少,是否及时遏制了系统风险,是否能够及时觉察出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造成剧烈振荡,这些可以观测到的指标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供了度量的标准。
成本有效性分析考察金融监管目标的完成与监管成本的比例,即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完成情况比付出的监管成本费用,比例越高代表监管越有效,则可认为该监管模式效率高。该方法属于微观经济学中的效用序数理论,能对已经发生的监管评判优劣,得出最有效的监管模式。
以上两种对监管模式的效率进行分析的方法,是建立在众多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的,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对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效率分析及选择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设置模式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机构分别设立,并且银行监管设在央行内。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在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是有效的。它不仅保证了三大机构对金融市场的三大子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加强了监管的专业性,还有利于中央银行集中精力有效地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
但是。随着近几年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较多的金融混业现象。比如,机构上的联合,出现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集团,其业务都至少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两类;业务上的混业,如商业银行代销保险、商业银行基金。这些混业现象的出现并逐渐向深度发展。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
因此,面对混业经营趋势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效率是低下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监管目标看,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促进金融安全,促使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我国银行业拥有大量不良资产;证券公司出现广泛的违规现象,同时产生大量问题证券公司;保险业的不稳定,也引起了人们对保险公司未来能否正常赔付的担心。这一系列现象表明,我国分业监管并未达到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的目标。而且,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也很难跟上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步伐,难以对其作出及时反应,加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终监管责任在谁,监管机构并无动力完善监管,出现监管“真空”,降低了监管效率。被监管者还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差别,产生监管套利,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甚至使原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措施失效。
再者,从监管成本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成本很高。第一,监管机构多而导致监管执行成本高。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各种监管制度安排、维持监管体系运行而付出的设备成本、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成本、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都是非常巨大的。第二,各监管机构问协调成本高,其中包括信息成本与摩擦成本。不同机构之间难以形成信息共享,职能与责任之间的协调困难,因此,重复监管现象严重,浪费监管资源。如已上市的银行由于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不按监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多套报表以应对不同的监管要求,这对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而言,都是极大的劳动浪费。
综合以上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与监管成本的耗费的分析,根据成本有效性理论,为了同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相适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统一监管过渡,最终形成有效的混业监管模式。只是在从分业转为混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进行充分的探索,为混业经营创造成熟的条件。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 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如: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一个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业最高监管机构,如金融监管局,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对混业经营实施联合监管。
2 鉴于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中出现了监管“真空”,可以建立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使当局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金融运行的第一手资料,提高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針对性;同时也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问题,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3 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培养混业经营人才。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由外部监督和公司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4 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统一监管。
通过对中国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模式各方面的分析探讨,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将通过实行综合监管,逐步统一监管标准,实现监管标准的充分透明,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最终实现全面而又有效的混业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 安然金融监管边界:成本收益分析[硕士论文]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3 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4 朱金伟,李长春,世界金融业统一监管趋势与我国金融监管效率改进的思考老区建设,2008(10)。
5 李长春,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现实选择:世界金融业一体化监管趋势中的中国分业监管盘,经济与管理,2006(11)。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责 编:若 佳)
关键词:现代金融业金融监管模式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5-176-02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及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潮,金融监管的制度模式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之中。究其监管体制改革的本质,归根到底是在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之间进行选择。而面对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发达国家准备或正在改进其金融监管制度模式,以防止危机对经济的进一步拖累。鉴于危机带来的严峻现实,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对中国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效率分析,以寻求适合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的变革方式,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对切实保障中国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监管效率与中国的监管模式的演化历程
1 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效率属于“配置效率”及“宏观效率”的范畴,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被监管者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并由此提高整个金融业的效率;二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本身的效率。陈建华认为,“金融监管的效率就是达成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归根结底却是维护一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实现这一根本目标,金融监管机构中的政策制定者不断根据变化的金融环境及金融经营形式改变其政策导向。但是,一项监管政策从制定到执行的过程中必然耗费社会经济资源以及最终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如果监管耗费的资源成本大于其获得的收益,这项监管无疑是缺乏效率的,甚至是负效率的。由于金融监管自身具有的垄断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监管当局又毋庸考虑其政策的运行成本,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监管或监管过度松懈的风险,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社会福利产生巨大的影响。
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金融监管部门为了实施有效监管,而对监管工作从组织、运行、实施所做的必要投入以及由于金融监管而使金融业在遵循监管方面的投入,以及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产生的损失。其主要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个部分。显性成本,也即直接成本,指制定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费的成本,包括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等等。隐性成本,亦称间接成本,指那些从现金角度几乎隐形,但由于监管过严或过于放松,限制被监管者的活力和创新或造成风险扩散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的成本。而金融监管的收益,是指如果金融监管当局不实施监管,则金融体系不稳定,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换句话说就是因监管避免了不稳定从而所得的利益。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收益是一种预期收益,由于不实施金融监管的后果有很多种,那么可以说金融监管的收益就等于无监管所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所谓的金融监管效率即在一定金融监管成本的前提下,使监管收益最大化;或者在监管收益可见情况下,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可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仅与被监管者自身的自我约束行为相关,与金融监管模式及监管机构的有效选择也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选择适合本国的监管模式才能更有效地减少监管过程中的阻碍及损失,更能提高本国的监管效率。
2 中国的监管模式演化历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中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但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发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后,1998年中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三家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监管职能分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很快就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尤其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颁布,使中国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意识逐渐加强,促使其考虑如何对银行业实施更加有效监管的问题。为此,国务院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口起正式履行职责,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我国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对金融監管模式效率的分析方法
1 成本收益分析。对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是将金融监督机构进行的监管活动看成是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监管措施则是监管机构提供的产品。对于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通过研究其产生的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之间的关系,选择效率最高的金融监管模式结构。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实质是如何用最低的监管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结合一般企业经营的收益和成本理论,我们可以建立金融监管收益与成本的函数。由金融监管成本及收益的涵义,我们知道金融监管的收益及成本均是监管强度的函数。在监管初期,监管强度越强收益就会越大,到达一定规模后,监管强度的增加会导致监管收益的减少;但对于监管成本而言,则是监管强度越强,金融监管的成本越高。所以,金融监管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将金融监管收益记为R(x),金融监管成本函数记为c(x),其中,x为监管强度。于是,有:
dR(x)ld(x)>0,d2R(x)/dx2<0,dMR(x)<0
dC(x)/d(x)>0,d2C(x)/dx2<0,dMC(x)<0
而金融监管的净收益函数为L(x)=R(x)-c(x),为使金融监管净收益达到最大,则边际收益应等于边际成本,此时是理想的监管均衡状态,监管强度为x1,即最优监管效率时的监管规模。如图1所示。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只要某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改进有利于增加监管收益,减少监管成本,则这一监管模式体系的改变就能提高监管效率。但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任何一种监管模式在带来监管收益的同时都会 增加一定的监管成本,成本收益数据的准确完备性难以保证,也就无法达到合理比较并选择监管模式的需要。
2 成本有效性分析。由于成本收益分析在实践中无法准确估量金融监管模式的效率,故用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代分析。因为虽然难以量化有效金融监管的社会收益,但是大体上总还是能够判断金融监管是不是成功。比如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数目是否比往年减少,是否及时遏制了系统风险,是否能够及时觉察出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造成剧烈振荡,这些可以观测到的指标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供了度量的标准。
成本有效性分析考察金融监管目标的完成与监管成本的比例,即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完成情况比付出的监管成本费用,比例越高代表监管越有效,则可认为该监管模式效率高。该方法属于微观经济学中的效用序数理论,能对已经发生的监管评判优劣,得出最有效的监管模式。
以上两种对监管模式的效率进行分析的方法,是建立在众多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的,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对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效率分析及选择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设置模式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机构分别设立,并且银行监管设在央行内。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在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是有效的。它不仅保证了三大机构对金融市场的三大子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加强了监管的专业性,还有利于中央银行集中精力有效地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
但是。随着近几年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较多的金融混业现象。比如,机构上的联合,出现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集团,其业务都至少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两类;业务上的混业,如商业银行代销保险、商业银行基金。这些混业现象的出现并逐渐向深度发展。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
因此,面对混业经营趋势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效率是低下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监管目标看,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促进金融安全,促使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我国银行业拥有大量不良资产;证券公司出现广泛的违规现象,同时产生大量问题证券公司;保险业的不稳定,也引起了人们对保险公司未来能否正常赔付的担心。这一系列现象表明,我国分业监管并未达到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的目标。而且,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也很难跟上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步伐,难以对其作出及时反应,加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终监管责任在谁,监管机构并无动力完善监管,出现监管“真空”,降低了监管效率。被监管者还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差别,产生监管套利,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甚至使原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措施失效。
再者,从监管成本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成本很高。第一,监管机构多而导致监管执行成本高。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各种监管制度安排、维持监管体系运行而付出的设备成本、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成本、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都是非常巨大的。第二,各监管机构问协调成本高,其中包括信息成本与摩擦成本。不同机构之间难以形成信息共享,职能与责任之间的协调困难,因此,重复监管现象严重,浪费监管资源。如已上市的银行由于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不按监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多套报表以应对不同的监管要求,这对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而言,都是极大的劳动浪费。
综合以上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与监管成本的耗费的分析,根据成本有效性理论,为了同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相适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统一监管过渡,最终形成有效的混业监管模式。只是在从分业转为混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进行充分的探索,为混业经营创造成熟的条件。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 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如: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一个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业最高监管机构,如金融监管局,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对混业经营实施联合监管。
2 鉴于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中出现了监管“真空”,可以建立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使当局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金融运行的第一手资料,提高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針对性;同时也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问题,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3 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培养混业经营人才。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由外部监督和公司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4 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统一监管。
通过对中国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模式各方面的分析探讨,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将通过实行综合监管,逐步统一监管标准,实现监管标准的充分透明,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最终实现全面而又有效的混业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 安然金融监管边界:成本收益分析[硕士论文]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3 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4 朱金伟,李长春,世界金融业统一监管趋势与我国金融监管效率改进的思考老区建设,2008(10)。
5 李长春,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现实选择:世界金融业一体化监管趋势中的中国分业监管盘,经济与管理,2006(11)。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责 编:若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