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发展新模式下特殊贪污犯罪对象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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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怎么样才能掌握贪污犯罪的对象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需要通过刑法相关知识和基本法律进行讨论和研究。本文首先根据司法实践的基本现象将受到热烈讨论的话题关注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财产、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不动产、债权、违禁品等等是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上。
  【关键词】国有经济;发展方式;贪污犯罪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09-01
  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财产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且要酌情
  如果大致了解刑法中有关贪污罪条款,很容易得出非公共性质的财务在某种情况表是会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的。不过大致了解没有足够地阐明怎么样具体地确定这类混合财产的数额问题,应该将其全额确定是公共财务还是根据国有控股和参股的份额确定公共财物,这对司法认定的统一性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仅仅只包含国有性质的财产和含有国有财产的混合财产有一定的不同之处,国企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通过自身的职务方便趁机谋取混合性质的财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贪污同样程度的仅仅有国有性质的财产的危害程度低。刑法针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惩罚程度不同,这就说明设定刑法的人员根据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同的惩罚程度。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主要侵犯公司或者企业,而且主要侵犯它们的财产;而贪污罪则属于贪污贿赂罪,它不仅侵犯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也侵犯到公共财产,从上面可以看出侵占罪相比于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国有事业企业、运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事实来看,若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和人民团体调整、运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确定为公共财产,那么在国有事业单位调整、运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应该被确定为公共财产。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刑法阐述应该要展现出一定的合法性,与刑法解释密切相关。第二是确定贪污罪犯对象和确定贪污罪主体息息相关,被侵占的财务是否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能够全部取决于所有权的性质,也和是不是包括工作人员密切相关。
  三、不动产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知道,从不动产的属性来看可以说是财产,那么公共财物包括国有性质当中的不动产。大多数认为不动产中的房地产应该视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包括下列几方面,第一:贪污罪是否可以确定,与实施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有很大的联系,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情况与非法占有没有任何关系。第二:与职务犯罪的受贿罪一样,如果已经确定某人受贿房产,也可以不需要进行产权过户。第三:司法实践以及出现了相对确定贪污房产的例子。
  四、债权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引起人们热烈讨论的,并且值得深入探讨的首要问题就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是包含债权,刑法有条例指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含公共财物、国有财产以及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债权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并不是绝对的,债权的完成与否和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有密切的关系,物权则是指权利人不用别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地控制财产的一种权利。债权的基础是相关的法律或者合同签订的由特殊人才能完成的权利,债权人是不是可以确实占有财产或得到补偿,依赖债务人是否完成债务。除此之外,一旦有人趁着国有企业改革制度的空隙,把债权改为公司可以享受的权利,这也就同贪污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定问题相关。
  五、赃物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第64条例已经对赃物的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针对犯罪分子通过不正当的渠道获得的财务必须要追缴或赔款;应该将被害人的相关财产及时归还;违禁的产品与提供给犯罪使用的本人财务要全部收回。将这些没收的财务全部上缴给国家,不能够私自挪用和自己管理。通过以上可以得出赃物并不是没有主人,它的最终所有权是国家。而一些人则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赃物不属于行为人所在企业或者公司的本单位的公共财物,由于行为人所在企业或者公司的本单位对没收的赃物没有所有权。事实是在没有上缴给国家之前,赃物处于国有企业时仅仅出于暂时占有情况,可以将其看为所在企业代替国家临时管理和有效地掌握赃物,还是应该将现在的赃物看做是国家的最终财产。一旦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职务,私自骗取或者通过其他非正当手段获得该赃物就确定为贪污罪。
  六、结论
  判定贪污罪犯罪对象与是否构成贪污罪有相当大的关系,首先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国有经济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其次是由于财产存在方式千变万化,其会在司法实践中构成贪污罪犯罪。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明确国有经济发展新模式下特殊贪污犯罪对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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