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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是反贪工作的生命线,是办案效果的有效载体。近年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院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公正、文明、高效的反贪工作理念,在保证办案数量的基础上,把办案质量作为主要矛盾来抓,以高质量的侦查工作,规范文明的执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年年提高。2002年至2008年,罗庄区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83件94人,由于规范了反贪干警的执法行为,所办案件的有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54%增长为2008年100%,实体刑判决率也逐年增长,由2002年0增长为2008年70%。2005年以来查办的案件中有14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有6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现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转变执法观念,筑牢思想基础。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原则,引导干警努力转变“三个观念”,即由单纯强调法律效果向“三个效果”并重观念转变。正确处理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辨证关系,在统一上做文章,在结合上下功夫,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由侦查立案观念向法庭定罪观念转变,实行“双向延伸”、换位思考,提高侦查水平和取证质量,保证案件诉的出、判的上;由依赖口供证据向获取多种证据观念转变,为提高案件质量奠定了基础。过去那种重立案、轻判决,重数量、轻质量,重办案、轻效果的现象得到有效改变,促进了侦查力度、深度和办案效率的提高。现在办案靠吃老本的少了,自觉学习法律和侦查技巧的多了;案件侦结后就撒手不管的现象少了,主动找批捕、起诉部门征求意见、寻求指导的多了;案件移送起诉后,侦查部门就完成任务万事大吉的现象少了,关注案件起诉、判决情况的多了。这样,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水平大幅度提高,减少或消除了撤案、不诉及判无罪现象。
二、整合办案力量,筑牢组织基础。
以往,我院的反贪工作仅限于在科室或办案小组内部的几个人之间进行,在查办每一起案件的过程中,都需要经过寻找案源、分析案源、寻找案件突破口、固定证据等程序,也就是说每个科室或小组都是一个大的“工作车间”,每个办案人员都应是一个多面手。但是由于我院的反贪干警构成中新近人员比较多,侦查骨干少,侦查力量严重不足,这种办案模式严重制约了反贪工作的发展。为此,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反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节约司法成本的宗旨,打破了传统的部门界限,全局统一配置侦查力量,全力打造“大反贪”格局,实行统一作战,充分发挥了整体作战效能。如在2005年查办环保系统贪污、受贿窝串案、2007年查办财保公司营业部经理、副经理共同贪污、挪用公款案时,从全局调配侦查力量直接参办,组成指挥组、预审组、取证组及保障组,各组互动,紧密联系,上下整体作战,这一方面对说情、干扰办案者予以威慑,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处。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
“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长期实践,我们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办案机制,包括“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初查规范”等等。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构筑了规范执法的框架,规范了反贪干警的执法行为,促进了案件质量的全面提高。
一是规范线索管理,提高发现案件能力。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生命力的体现,而案件线索则是检察机关生命力的源泉,任何一件案子,都是从查找线索入手的,没有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就无法进行。长期以来,我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案件线索大幅度减少,案件资源匮乏,案件线索的发现途径不宽,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当前困扰我区反贪工作发展的最大难点问题。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在坚持对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着力在增强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拓展案件线索的来源上下功夫,在受理举报、移送和等案上门的同时,我们发动侦查干警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拓宽案源渠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注意行业特点,盯紧地方热点,及时捕捉线索。2005年年初,我院一侦查干警在参加区委工作组期间,通过与一石料厂老板的交谈,捕捉到环保分局有人收取环评费不开单据的信息,从而在环保分局挖出1起副局长、副科长和公章保管员三人合伙贪污环评费的窝案。二是注意树立大预审观念,不断拓宽办案思路,努力在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上下功夫。2005年我们在查办副局长、副科长和公章保管员三人合伙大案过程中,注意扩大侦查视野,充分了解与此相关的犯罪环节和方法,注重查微析疑,彻底查清相关连犯罪,又先后立查了市环保局下属环保产业开发中心主任(正科级)贪污案、某环保分局原局长(正科级)受贿案、原副局长(副科级)贪污案,做到了“办一案、挖一窝,揪一串”。
二是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保障办案质量。近几年我们将规范办案流程做为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制定了《反贪办案流程》,将办案工作从受案、初查、立案,直到侦查终结等各个办案环节,进行分解细化,形成详尽具体、环环相扣的办案体制,要求干警恪守操作规则,促进办案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提高了辦案质量。现在从立案到案件侦查终结,我们做到了立案时各种法律文书及内部文书齐全,侦查方案、安全预案、办案安全责任书完备;办案中领导靠案指挥、安全检查,人民监督员监督到位;办案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告知;讯问(询问)时,笔录、录音录像同步进行等。这些规定的实行,使案件从立案到案件终结,达到环环相扣,消除盲区,不留死角,既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又防止了翻供翻证、安全事故等各种意外的发生。如2008年查办某卫生局局长(正科级)贪污、受贿案时,侦查人员通过秘密初查,掌握了其贪污的确凿证据后,果断立案,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传唤之前,针对其在职多年,反侦查能力强,侦查人员做了周密的讯问计划,传唤到检察院后,我们精心制造讯问气氛,并不失时机地抛出了一些证据,打消其嚣张气焰,使其不仅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主动交代了我们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规范讯问方式,提高讯问能力。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证实犯罪、深挖余罪的一种重要侦查方式,也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几年罗庄区院在认真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政策,依法文明办案,绝对禁止刑讯逼供,绝对禁止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的同时,积极转变预审方式,坚决摒弃单纯采用把人抓起来搞突审,从犯罪嫌疑人嘴里抠口供的侦查办法,尤其是对那些已有警觉、或者有重大嫌疑、或者有可能突破窝案串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改变过去那种在预审中,偏重于突击审讯、强攻硬取、打疲劳战的做法,克服急于求成、速战速决的心理,树立大预审的观念,在审讯中划大圈,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表演,察言观色,了解犯罪嫌疑人做了哪些准备,有哪些习性,重点找准其弱点和要害,灵活运用谋略,采取针对性强的策略彻底击溃其心理防线,迫使其认罪服法,彻底交待自己和他人的问题。如2004年办理的区法院行政庭原庭长王某(正科)贪污、受贿案时,侦查人员通过秘密初查,掌握了王某贪污的确凿证据,然后果断立案,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传唤之前,针对其在职多年,反侦查能力强,侦查人员做了周密的讯问计划,传唤到检察院后,王某闭口不谈其犯罪事实,对此反贪干警精心制造讯问气氛,并不失时机地抛出了一些证据,王某看到检察机关确实掌握了犯罪证据,精神垮了下来,不仅交代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主动交代了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是规范取证,强化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办案中,罗庄区院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提高获取、运用证据的能力,围绕犯罪构成和赃款的来源去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以证促供,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巩固办案成果。如2006年在办理罗庄区水务局副局长兼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许某(副科)、罗庄区水利事业办公室主任兼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程某(副科)和罗庄区水利事业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副科长兼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技术员郑某三人共同贪污15万元的窝案过程中,围绕犯罪构成和赃款的来源去向设计侦查取证方案,通过查阅罗水公司大量的财务凭证和市内十几家银行的几百册金融凭证,将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十几次通过个体包工头诸葛、周某套出321200元工程款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郑某将321200元与其个人存款混存保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许某、程某、郑某从银行提款均分其中15万元的情况以及他们各自将所得赃款存入银行,后取出借与他人的情况,——查清,并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有效地堵死了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逃脱打击的退路。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许某有期徒刑6年、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程某免除刑事处罚。
五是规范办案安全防范。我们始终把办案安全防范放在反贪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一方面建立完善了切实可行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强化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办案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加大落实力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制约。办案中分管检察长每案必靠,对每个讯问室、询问室的情况全程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解决,做到防微杜渐。同时,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加强和规范警务区建设,建成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办案用房。对办理的案件逐案制定办案安全防范预案,签定安全防范责任书,并归入内卷,这些文书如实记载每起案件的安全防范过程,永久存档,使每个干警不敢有丝毫懈怠。
一、转变执法观念,筑牢思想基础。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原则,引导干警努力转变“三个观念”,即由单纯强调法律效果向“三个效果”并重观念转变。正确处理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辨证关系,在统一上做文章,在结合上下功夫,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由侦查立案观念向法庭定罪观念转变,实行“双向延伸”、换位思考,提高侦查水平和取证质量,保证案件诉的出、判的上;由依赖口供证据向获取多种证据观念转变,为提高案件质量奠定了基础。过去那种重立案、轻判决,重数量、轻质量,重办案、轻效果的现象得到有效改变,促进了侦查力度、深度和办案效率的提高。现在办案靠吃老本的少了,自觉学习法律和侦查技巧的多了;案件侦结后就撒手不管的现象少了,主动找批捕、起诉部门征求意见、寻求指导的多了;案件移送起诉后,侦查部门就完成任务万事大吉的现象少了,关注案件起诉、判决情况的多了。这样,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水平大幅度提高,减少或消除了撤案、不诉及判无罪现象。
二、整合办案力量,筑牢组织基础。
以往,我院的反贪工作仅限于在科室或办案小组内部的几个人之间进行,在查办每一起案件的过程中,都需要经过寻找案源、分析案源、寻找案件突破口、固定证据等程序,也就是说每个科室或小组都是一个大的“工作车间”,每个办案人员都应是一个多面手。但是由于我院的反贪干警构成中新近人员比较多,侦查骨干少,侦查力量严重不足,这种办案模式严重制约了反贪工作的发展。为此,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反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节约司法成本的宗旨,打破了传统的部门界限,全局统一配置侦查力量,全力打造“大反贪”格局,实行统一作战,充分发挥了整体作战效能。如在2005年查办环保系统贪污、受贿窝串案、2007年查办财保公司营业部经理、副经理共同贪污、挪用公款案时,从全局调配侦查力量直接参办,组成指挥组、预审组、取证组及保障组,各组互动,紧密联系,上下整体作战,这一方面对说情、干扰办案者予以威慑,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处。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
“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长期实践,我们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办案机制,包括“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初查规范”等等。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构筑了规范执法的框架,规范了反贪干警的执法行为,促进了案件质量的全面提高。
一是规范线索管理,提高发现案件能力。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生命力的体现,而案件线索则是检察机关生命力的源泉,任何一件案子,都是从查找线索入手的,没有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就无法进行。长期以来,我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案件线索大幅度减少,案件资源匮乏,案件线索的发现途径不宽,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当前困扰我区反贪工作发展的最大难点问题。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在坚持对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着力在增强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拓展案件线索的来源上下功夫,在受理举报、移送和等案上门的同时,我们发动侦查干警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拓宽案源渠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注意行业特点,盯紧地方热点,及时捕捉线索。2005年年初,我院一侦查干警在参加区委工作组期间,通过与一石料厂老板的交谈,捕捉到环保分局有人收取环评费不开单据的信息,从而在环保分局挖出1起副局长、副科长和公章保管员三人合伙贪污环评费的窝案。二是注意树立大预审观念,不断拓宽办案思路,努力在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上下功夫。2005年我们在查办副局长、副科长和公章保管员三人合伙大案过程中,注意扩大侦查视野,充分了解与此相关的犯罪环节和方法,注重查微析疑,彻底查清相关连犯罪,又先后立查了市环保局下属环保产业开发中心主任(正科级)贪污案、某环保分局原局长(正科级)受贿案、原副局长(副科级)贪污案,做到了“办一案、挖一窝,揪一串”。
二是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保障办案质量。近几年我们将规范办案流程做为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制定了《反贪办案流程》,将办案工作从受案、初查、立案,直到侦查终结等各个办案环节,进行分解细化,形成详尽具体、环环相扣的办案体制,要求干警恪守操作规则,促进办案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提高了辦案质量。现在从立案到案件侦查终结,我们做到了立案时各种法律文书及内部文书齐全,侦查方案、安全预案、办案安全责任书完备;办案中领导靠案指挥、安全检查,人民监督员监督到位;办案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告知;讯问(询问)时,笔录、录音录像同步进行等。这些规定的实行,使案件从立案到案件终结,达到环环相扣,消除盲区,不留死角,既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又防止了翻供翻证、安全事故等各种意外的发生。如2008年查办某卫生局局长(正科级)贪污、受贿案时,侦查人员通过秘密初查,掌握了其贪污的确凿证据后,果断立案,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传唤之前,针对其在职多年,反侦查能力强,侦查人员做了周密的讯问计划,传唤到检察院后,我们精心制造讯问气氛,并不失时机地抛出了一些证据,打消其嚣张气焰,使其不仅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主动交代了我们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规范讯问方式,提高讯问能力。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证实犯罪、深挖余罪的一种重要侦查方式,也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几年罗庄区院在认真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政策,依法文明办案,绝对禁止刑讯逼供,绝对禁止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的同时,积极转变预审方式,坚决摒弃单纯采用把人抓起来搞突审,从犯罪嫌疑人嘴里抠口供的侦查办法,尤其是对那些已有警觉、或者有重大嫌疑、或者有可能突破窝案串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改变过去那种在预审中,偏重于突击审讯、强攻硬取、打疲劳战的做法,克服急于求成、速战速决的心理,树立大预审的观念,在审讯中划大圈,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表演,察言观色,了解犯罪嫌疑人做了哪些准备,有哪些习性,重点找准其弱点和要害,灵活运用谋略,采取针对性强的策略彻底击溃其心理防线,迫使其认罪服法,彻底交待自己和他人的问题。如2004年办理的区法院行政庭原庭长王某(正科)贪污、受贿案时,侦查人员通过秘密初查,掌握了王某贪污的确凿证据,然后果断立案,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传唤之前,针对其在职多年,反侦查能力强,侦查人员做了周密的讯问计划,传唤到检察院后,王某闭口不谈其犯罪事实,对此反贪干警精心制造讯问气氛,并不失时机地抛出了一些证据,王某看到检察机关确实掌握了犯罪证据,精神垮了下来,不仅交代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主动交代了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是规范取证,强化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办案中,罗庄区院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提高获取、运用证据的能力,围绕犯罪构成和赃款的来源去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以证促供,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巩固办案成果。如2006年在办理罗庄区水务局副局长兼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许某(副科)、罗庄区水利事业办公室主任兼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程某(副科)和罗庄区水利事业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副科长兼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技术员郑某三人共同贪污15万元的窝案过程中,围绕犯罪构成和赃款的来源去向设计侦查取证方案,通过查阅罗水公司大量的财务凭证和市内十几家银行的几百册金融凭证,将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十几次通过个体包工头诸葛、周某套出321200元工程款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郑某将321200元与其个人存款混存保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许某、程某、郑某从银行提款均分其中15万元的情况以及他们各自将所得赃款存入银行,后取出借与他人的情况,——查清,并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有效地堵死了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逃脱打击的退路。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许某有期徒刑6年、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程某免除刑事处罚。
五是规范办案安全防范。我们始终把办案安全防范放在反贪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一方面建立完善了切实可行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强化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办案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加大落实力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制约。办案中分管检察长每案必靠,对每个讯问室、询问室的情况全程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解决,做到防微杜渐。同时,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加强和规范警务区建设,建成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办案用房。对办理的案件逐案制定办案安全防范预案,签定安全防范责任书,并归入内卷,这些文书如实记载每起案件的安全防范过程,永久存档,使每个干警不敢有丝毫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