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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就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实施监察和督促。中国共产党成立88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机制建设,既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也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既有对马克思、列宁党内监督思想的继承,也有自身的创新和发展。当前,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的重大作用,首先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纠正党内监督上的六点认识偏差。
一、纠正“党内监督是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监督”的认识偏差
从当前我国监督实际状况来看,对党的监督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包括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党的专门监督机关(纪委)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党员的直接监督等四种基本方式。二是外部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监督(主要是指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主要是新闻媒介)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主要是指通过信访举报、直接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和直接选举等)等五种基本形式。长期以来,我们自觉不自觉地强调党内监督的最重要地位,这也是造成目前监督效果不是非常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直面现实,往往最有效的监督来自外部监督,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以及包括新闻监督在内的舆论监督,在当前一些重大社会问题的暴露、处理上,外部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应该承认,在这两类监督当中,党内监督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但是我们决不能偏颇,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那样,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因为,监督具有异体性和强制性,一些问题不依靠异体的抗衡和强制性的手段,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必须纠正“党内监督是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监督”的认识偏差,充分认识到外部监督也是必然和必不可少的监督,也是清除腐败、促进廉政的重要保证,在整个监督体系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各级纪委”的认识偏差
诚然,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不仅掌握着很大权力,而且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其他监督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是把党内监督的主体归结为各级纪委会产生三种消极后果:一是会忽视党员主体的监督力量。实践证明,对权力最可靠、最有效的监督来自于监督权力的授权者,来自于最广大的党员主体监督队伍。任何掌权者都不能完全逃避广大党员的眼睛。长期以来,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员主体的监督一直是最突出的薄弱环节,一直缺乏有效的保障和足够的权威,这也是广大党员的监督意识不强、监督积极性不高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二是容易忽视对纪委本身的监督。把党内监督的希望主要寄托于纪委,就很容易忽视对纪委的监督。在现代社会,任何机构都会产生利益;只要有权力,就有腐败产生的空间。因此,对纪委本身的监督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而近期揭露的一些纪委领导干部重大腐败案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三是容易使广大党员群众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缺乏信心。因为纪委除了受上级纪委的垂直领导之外,还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以同级党委的领导为主。这样,同级纪委很难对同级党政“一把手”实施真正有效的全面监督。即使垂直空降纪委书记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要纠正“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各级纪委”的认识偏差,积极探索和建立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党员主体对各级纪委的监督制度,党代表在任期中实行经常性监督的制度,党员代表参与纪委审理党内案件的制度,党员代表查询、质询党内立案及结案的制度,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向党员披露、接受查询的制度,党代表对纪委不作为或懈为进行弹劾、追究的制度。
三、纠正“对领导干部最重要的监督是党委会监督”的认识偏差
应该说,我们党加强了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行了常委会向党委会定期汇报工作并接受质询的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党委会的监督权限;而且党委会监督、党委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有着许多其他监督所不具有的便利条件。但是,目前在一些党委会中,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并不是很好,党委成员之间彼此坦诚相交、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氛围并不浓厚,不计个人得失、直言进谏、厉行党内监督的人不是很多。另外,一些党委会的话语权、主导权往往掌握在党委“一把手”手里,因此,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又成了一个艰难的命题。
因此,我们要纠正“对领导干部最重要的监督是党委会监督”的认识偏差,不断健全完善常委会分工负责、集体决策的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权力的科学分解及合理制衡,贯彻落实党内询问、罢免、撤换制度,实质性推动党务公开,全面实施公推直选和差额选举,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必须全面公开,积极探索党内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实行票
决制的路径和形式。
四、纠正“党内监督的基础在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的认识偏差
从全局来看,注重党员领导干部自律,对少数人可以,对多数人不行;短时期可以,长时期不行。党员领导干部也有这样那样的弱点,更何况权力本身具有诱惑力和扩张力,权力寻租具有很大的惯性,仅仅靠自律,很难与之抗衡。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领导干部没有贪念、没有滥用权力的心理冲动,不能把党内监督的基础建立在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上,而只能寄希望于一整套健全的权力监督机制。
因此,我们要纠正“党内监督的基础在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的认识偏差,尤其要全面推进对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一是要制定落实常委会对“一把手”的监督办法,“一把手”的临时动议,常委会应坚决予以否决,常委会负责审查“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真实性;二是要制定落实全委会监督常委会的办法,将重要人事任免全部改为全委会票决制和差额选举;三是要加强对升迁、调任、离任主要领导干部的全面审计、监督,杜绝带病提拔、个人说了算、突击提拔现象的发生。
五、纠正“党内监督内部化”的认识偏差
长久以来,我们一直把党内监督仅仅看作是一项党内事务,人为地给党内监督披上了一层面纱,制造了许多监督障碍。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氛围,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和党员领导干部财产等重大事项公开,畅通党内监督渠道,纠正党内监督内部化、神秘化的认识偏差。首先,必须规范党务公开具体内容的规定,建立多种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建立党员或党代表查阅党内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完善落实党内文件、材料保密期限及解密、公开制度等。其次,确保党务公开的内容的价值,提高公开的时效性和透明度。第三,必须保证党务公开的规范性。常规性党务工作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及时阶段性公开;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发展党员等情况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公开后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第四,尤其要加大对诸如“三重一大”等敏感问题的公开力度,使党员清楚这些工作决策的来龙去脉,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第五,尽快实行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实效。另外,积极探索党员领导干部提拔任免全程纪实制度,并向党员领导干部公开,从而保证有据可查、有责可究。
六、纠正“党内监督主要采用和风细雨式”的认识偏差
一直以来,我们把工作基点都建立在“所用党员领导干部都是好人”的假定前提基础上,过于强调党内监督采用和风细雨式,突出批评和自我批评,而且这种批评和自我批评很多时候都是蜻蜓点水、无关痛痒,很少涉及深层次问题;诫勉谈话往往也是走过场,无法触及领导干部的灵魂深处,并不能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纠正“党内监督主要采用和风细雨式”的认识偏差,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工作抓起,从生活作风抓起,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的深度、力度、厉度。
总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建设,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必然。但监督机制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因此,我们必须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纠正党内监督上的认识偏差,持之以恒地加以全面推进,从而极大限度地发挥党内监督对促进党的建设、促进中华民族早日复兴的巨大作用。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党校培训部副主任,讲师
■ 责任编辑:晏蔚青
一、纠正“党内监督是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监督”的认识偏差
从当前我国监督实际状况来看,对党的监督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包括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党的专门监督机关(纪委)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党员的直接监督等四种基本方式。二是外部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监督(主要是指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主要是新闻媒介)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主要是指通过信访举报、直接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和直接选举等)等五种基本形式。长期以来,我们自觉不自觉地强调党内监督的最重要地位,这也是造成目前监督效果不是非常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直面现实,往往最有效的监督来自外部监督,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以及包括新闻监督在内的舆论监督,在当前一些重大社会问题的暴露、处理上,外部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应该承认,在这两类监督当中,党内监督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但是我们决不能偏颇,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那样,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因为,监督具有异体性和强制性,一些问题不依靠异体的抗衡和强制性的手段,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必须纠正“党内监督是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监督”的认识偏差,充分认识到外部监督也是必然和必不可少的监督,也是清除腐败、促进廉政的重要保证,在整个监督体系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各级纪委”的认识偏差
诚然,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不仅掌握着很大权力,而且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其他监督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是把党内监督的主体归结为各级纪委会产生三种消极后果:一是会忽视党员主体的监督力量。实践证明,对权力最可靠、最有效的监督来自于监督权力的授权者,来自于最广大的党员主体监督队伍。任何掌权者都不能完全逃避广大党员的眼睛。长期以来,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员主体的监督一直是最突出的薄弱环节,一直缺乏有效的保障和足够的权威,这也是广大党员的监督意识不强、监督积极性不高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二是容易忽视对纪委本身的监督。把党内监督的希望主要寄托于纪委,就很容易忽视对纪委的监督。在现代社会,任何机构都会产生利益;只要有权力,就有腐败产生的空间。因此,对纪委本身的监督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而近期揭露的一些纪委领导干部重大腐败案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三是容易使广大党员群众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缺乏信心。因为纪委除了受上级纪委的垂直领导之外,还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以同级党委的领导为主。这样,同级纪委很难对同级党政“一把手”实施真正有效的全面监督。即使垂直空降纪委书记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要纠正“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各级纪委”的认识偏差,积极探索和建立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党员主体对各级纪委的监督制度,党代表在任期中实行经常性监督的制度,党员代表参与纪委审理党内案件的制度,党员代表查询、质询党内立案及结案的制度,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向党员披露、接受查询的制度,党代表对纪委不作为或懈为进行弹劾、追究的制度。
三、纠正“对领导干部最重要的监督是党委会监督”的认识偏差
应该说,我们党加强了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行了常委会向党委会定期汇报工作并接受质询的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党委会的监督权限;而且党委会监督、党委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有着许多其他监督所不具有的便利条件。但是,目前在一些党委会中,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并不是很好,党委成员之间彼此坦诚相交、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氛围并不浓厚,不计个人得失、直言进谏、厉行党内监督的人不是很多。另外,一些党委会的话语权、主导权往往掌握在党委“一把手”手里,因此,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又成了一个艰难的命题。
因此,我们要纠正“对领导干部最重要的监督是党委会监督”的认识偏差,不断健全完善常委会分工负责、集体决策的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权力的科学分解及合理制衡,贯彻落实党内询问、罢免、撤换制度,实质性推动党务公开,全面实施公推直选和差额选举,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必须全面公开,积极探索党内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实行票
决制的路径和形式。
四、纠正“党内监督的基础在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的认识偏差
从全局来看,注重党员领导干部自律,对少数人可以,对多数人不行;短时期可以,长时期不行。党员领导干部也有这样那样的弱点,更何况权力本身具有诱惑力和扩张力,权力寻租具有很大的惯性,仅仅靠自律,很难与之抗衡。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领导干部没有贪念、没有滥用权力的心理冲动,不能把党内监督的基础建立在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上,而只能寄希望于一整套健全的权力监督机制。
因此,我们要纠正“党内监督的基础在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的认识偏差,尤其要全面推进对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一是要制定落实常委会对“一把手”的监督办法,“一把手”的临时动议,常委会应坚决予以否决,常委会负责审查“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真实性;二是要制定落实全委会监督常委会的办法,将重要人事任免全部改为全委会票决制和差额选举;三是要加强对升迁、调任、离任主要领导干部的全面审计、监督,杜绝带病提拔、个人说了算、突击提拔现象的发生。
五、纠正“党内监督内部化”的认识偏差
长久以来,我们一直把党内监督仅仅看作是一项党内事务,人为地给党内监督披上了一层面纱,制造了许多监督障碍。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氛围,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和党员领导干部财产等重大事项公开,畅通党内监督渠道,纠正党内监督内部化、神秘化的认识偏差。首先,必须规范党务公开具体内容的规定,建立多种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建立党员或党代表查阅党内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完善落实党内文件、材料保密期限及解密、公开制度等。其次,确保党务公开的内容的价值,提高公开的时效性和透明度。第三,必须保证党务公开的规范性。常规性党务工作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及时阶段性公开;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发展党员等情况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公开后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第四,尤其要加大对诸如“三重一大”等敏感问题的公开力度,使党员清楚这些工作决策的来龙去脉,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第五,尽快实行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实效。另外,积极探索党员领导干部提拔任免全程纪实制度,并向党员领导干部公开,从而保证有据可查、有责可究。
六、纠正“党内监督主要采用和风细雨式”的认识偏差
一直以来,我们把工作基点都建立在“所用党员领导干部都是好人”的假定前提基础上,过于强调党内监督采用和风细雨式,突出批评和自我批评,而且这种批评和自我批评很多时候都是蜻蜓点水、无关痛痒,很少涉及深层次问题;诫勉谈话往往也是走过场,无法触及领导干部的灵魂深处,并不能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纠正“党内监督主要采用和风细雨式”的认识偏差,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工作抓起,从生活作风抓起,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的深度、力度、厉度。
总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建设,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必然。但监督机制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因此,我们必须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纠正党内监督上的认识偏差,持之以恒地加以全面推进,从而极大限度地发挥党内监督对促进党的建设、促进中华民族早日复兴的巨大作用。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党校培训部副主任,讲师
■ 责任编辑:晏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