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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想象么?香港开埠至今,一夫一妻制只有短短40年的历史。1969年7月18日,香港政府刊登宪报公布“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案,宣布从1971年10月7日正式开始实施《修订婚姻制度条例》,在此之后的中国式婚姻:包括旧式、新式以及纳妾等婚姻形式全部被废止。
1841年2月,早在英方全面接管香港之前,英方全权代表义律和伯麦在香港联名发表两个公告,史称《义律公告》,公告表示:“岛上华侨居民,应照中国法律习惯统治之,但废除各种拷刑,至于英国或其他人民,则适用英国现行刑事和海事法规,以为管辖。” 随后,香港第一任港督璞鼎查在1843年的一封信函中向英国外交大臣阿伯登表示,他同意居住香港的中国人均用他们自己的法律来治理。
这种“华律治华人”的政策,使得中国法律,尤其是在家庭、婚姻和财产纠纷事务上的习惯法,在香港社会中长期存在。香港立法局曾颁布多种法例对旧式婚礼概予法律承认,例如1852、1857年港英当局先后两次颁布《婚姻条例》(Marriage Ordinance),但其条款仅适用于在港西人,允许华人沿用清代婚礼习俗,这隐形肯定了中国习惯婚姻的法律地位。1905年《已婚妇人被遗弃赡养条例》中规定的“已婚妇人”包括(结发)或任何华人男子依据中国法律及习惯所婚娶的填房,这样也在法律上赋予了填房妻室的财产分配和继承的权利。1912年的《华人婚姻保全条例》更是在法律上保障了丈夫的结发妻子或填房在通奸状况下请求损害赔偿方面的权利。
但学者高旭晨指出“英国文化是香港文化的主导,它也是香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实际上,香港的法律体系还是以英国法律模式为主导,中国的法律和习惯被限定在一个有效且可控的范围之内,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地华人的基本伦常秩序,以达到稳定港英政府的统治目的。刘永蜀就曾在《香港史》一文中指出,“英国统治者声称用‘华律’治华人,并非是尊重中国法律和风俗习惯,而是企图用东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来建立西方殖民统治。”
同时,香港华人保守势力,也极力维护传统的纳妾制度。直至1930年以前,童养媳、蓄婢女(妹仔)等于隐性的纳妾习俗在香港华人社会中仍然可见。一般来说,在旧中国,绝大多数平民家庭都是一夫一妻制,只有官僚富豪等社会上流人士才养妾。这在殖民地时期的香港也是如此。一些富有华商不但家中富有,在社会上有重要地位,和港英当局多有往来。 港英当局亦需要借助他们的势力来稳定其在香港的统治,故对香港华人的婚姻问题长期置若罔闻。
随着历史的累积,蓄婢、童养媳、纳妾等清朝遗留习惯受到了来自英国基督教伦理的强烈批判和冲击,尤其是从1923年的《家庭女役条例》到1938年终止婢女买卖和蓄养法律的制定,香港的“反蓄婢运动”沉重打击了华人保守势力,并在民众中逐渐树立起“现代家庭”的新观念。
而且,1930年中华民国南京政府颁布《民国民法典》,规定了“新式婚姻”的新范式,其后二十年中,这种“文明结婚”风行香港。据统计,1930-1960年间,新式婚姻在香港占据主流地位。同时,旧式婚姻也慢慢出现衰落势头,而根据港英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注册结婚的人数在逐步上升,1960-1964年间约占总结婚人口的50%。
在不同的婚姻法律的共同影响下,1930年后的香港的婚姻制度出现多元共存的情况,但由于复杂、混乱的婚姻制度,尤其是纳妾制度导致了香港社会的家庭、财产纠纷不断,令港英当局大伤脑筋。1948年10月,香港总督葛量洪(Alexander Grantham)指定一个以律政主任史德邻为首的7人委员会对在港华人沿用的中国法例及习惯,并讨论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修改、废止或完全纳入本港法例。该委员后撰写的《中国法例及习惯研究委员会建议书》,明确提出禁止纳妾的修法意见。
但这一意见并未受到香港主流社会的支持和肯定。1950年代,香港妇女会等妇女团体从维护正妻权利的角度出发,大声呼吁禁止纳妾,并多次提出以男女平权为原则的新婚姻法的要求。为了回应各方意见,1958年,港督伯立基(Robert Black)指定律政司和华民政务司重新对香港的华人婚姻问题进行调研,并于1960年发布《香港华人婚姻问题报告书》,认为旧式婚姻和“妹仔”制度一样,均已“失去其时代性”,虽不建议“武断”地将旧式婚姻的仪式彻底废除,但建议将旧式婚姻、新式婚姻都转为注册婚姻。
此报告一出,引起香港坊间的一片哗然,各方意见激烈交锋。1962年,香港华民政务司参加联合国在东京举行的“妇女在家事法上的地位研讨会”,该大会将香港婚姻问题纳入重点讨论内容,引起了港英当局的重视。3年之后的1965年,律政司、华民政务司和行政、立法局的华人非官守议员达成共识,向政府提交McDouall-Heenan Report,行政局很快批准了此报告并提交到英国藩理部,并获得国务大臣的肯定。
在港英政府草拟禁止纳妾法案的同时,社会舆论也在激烈抨击这一陈旧婚俗。香港日益提升的“国际性大都市”身份,已无力承担“大清律例”的历史遗存。
1967年,《华侨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大清律例与婚姻法》的文章,强烈抨击了当时香港社会中存在的纳妾制度,并将矛头直指其背后隐藏的英国殖民统治,文章说:“现在60年代,香港是国际性的都市,在全世界都起了重大变化的今天,香港有所谓“大清律例”的婚姻法问题,这不但可怜可笑,也充分显示出香港是一个怎样的社会,香港政府及与香港政府的英国人对香港的真正态度如何。”
同年,港英当局发布一份新的白皮书,向公众解释有关婚姻问题的主要提议,希望引起广泛的公众关注,也为公众发表意见提供更多的机会。
经过近20年的论战,香港当局最终颁布宪报,公布一夫一妻制法案,废除了纳妾制度。
1841年2月,早在英方全面接管香港之前,英方全权代表义律和伯麦在香港联名发表两个公告,史称《义律公告》,公告表示:“岛上华侨居民,应照中国法律习惯统治之,但废除各种拷刑,至于英国或其他人民,则适用英国现行刑事和海事法规,以为管辖。” 随后,香港第一任港督璞鼎查在1843年的一封信函中向英国外交大臣阿伯登表示,他同意居住香港的中国人均用他们自己的法律来治理。
这种“华律治华人”的政策,使得中国法律,尤其是在家庭、婚姻和财产纠纷事务上的习惯法,在香港社会中长期存在。香港立法局曾颁布多种法例对旧式婚礼概予法律承认,例如1852、1857年港英当局先后两次颁布《婚姻条例》(Marriage Ordinance),但其条款仅适用于在港西人,允许华人沿用清代婚礼习俗,这隐形肯定了中国习惯婚姻的法律地位。1905年《已婚妇人被遗弃赡养条例》中规定的“已婚妇人”包括(结发)或任何华人男子依据中国法律及习惯所婚娶的填房,这样也在法律上赋予了填房妻室的财产分配和继承的权利。1912年的《华人婚姻保全条例》更是在法律上保障了丈夫的结发妻子或填房在通奸状况下请求损害赔偿方面的权利。
但学者高旭晨指出“英国文化是香港文化的主导,它也是香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实际上,香港的法律体系还是以英国法律模式为主导,中国的法律和习惯被限定在一个有效且可控的范围之内,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地华人的基本伦常秩序,以达到稳定港英政府的统治目的。刘永蜀就曾在《香港史》一文中指出,“英国统治者声称用‘华律’治华人,并非是尊重中国法律和风俗习惯,而是企图用东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来建立西方殖民统治。”
同时,香港华人保守势力,也极力维护传统的纳妾制度。直至1930年以前,童养媳、蓄婢女(妹仔)等于隐性的纳妾习俗在香港华人社会中仍然可见。一般来说,在旧中国,绝大多数平民家庭都是一夫一妻制,只有官僚富豪等社会上流人士才养妾。这在殖民地时期的香港也是如此。一些富有华商不但家中富有,在社会上有重要地位,和港英当局多有往来。 港英当局亦需要借助他们的势力来稳定其在香港的统治,故对香港华人的婚姻问题长期置若罔闻。
随着历史的累积,蓄婢、童养媳、纳妾等清朝遗留习惯受到了来自英国基督教伦理的强烈批判和冲击,尤其是从1923年的《家庭女役条例》到1938年终止婢女买卖和蓄养法律的制定,香港的“反蓄婢运动”沉重打击了华人保守势力,并在民众中逐渐树立起“现代家庭”的新观念。
而且,1930年中华民国南京政府颁布《民国民法典》,规定了“新式婚姻”的新范式,其后二十年中,这种“文明结婚”风行香港。据统计,1930-1960年间,新式婚姻在香港占据主流地位。同时,旧式婚姻也慢慢出现衰落势头,而根据港英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注册结婚的人数在逐步上升,1960-1964年间约占总结婚人口的50%。
在不同的婚姻法律的共同影响下,1930年后的香港的婚姻制度出现多元共存的情况,但由于复杂、混乱的婚姻制度,尤其是纳妾制度导致了香港社会的家庭、财产纠纷不断,令港英当局大伤脑筋。1948年10月,香港总督葛量洪(Alexander Grantham)指定一个以律政主任史德邻为首的7人委员会对在港华人沿用的中国法例及习惯,并讨论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修改、废止或完全纳入本港法例。该委员后撰写的《中国法例及习惯研究委员会建议书》,明确提出禁止纳妾的修法意见。
但这一意见并未受到香港主流社会的支持和肯定。1950年代,香港妇女会等妇女团体从维护正妻权利的角度出发,大声呼吁禁止纳妾,并多次提出以男女平权为原则的新婚姻法的要求。为了回应各方意见,1958年,港督伯立基(Robert Black)指定律政司和华民政务司重新对香港的华人婚姻问题进行调研,并于1960年发布《香港华人婚姻问题报告书》,认为旧式婚姻和“妹仔”制度一样,均已“失去其时代性”,虽不建议“武断”地将旧式婚姻的仪式彻底废除,但建议将旧式婚姻、新式婚姻都转为注册婚姻。
此报告一出,引起香港坊间的一片哗然,各方意见激烈交锋。1962年,香港华民政务司参加联合国在东京举行的“妇女在家事法上的地位研讨会”,该大会将香港婚姻问题纳入重点讨论内容,引起了港英当局的重视。3年之后的1965年,律政司、华民政务司和行政、立法局的华人非官守议员达成共识,向政府提交McDouall-Heenan Report,行政局很快批准了此报告并提交到英国藩理部,并获得国务大臣的肯定。
在港英政府草拟禁止纳妾法案的同时,社会舆论也在激烈抨击这一陈旧婚俗。香港日益提升的“国际性大都市”身份,已无力承担“大清律例”的历史遗存。
1967年,《华侨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大清律例与婚姻法》的文章,强烈抨击了当时香港社会中存在的纳妾制度,并将矛头直指其背后隐藏的英国殖民统治,文章说:“现在60年代,香港是国际性的都市,在全世界都起了重大变化的今天,香港有所谓“大清律例”的婚姻法问题,这不但可怜可笑,也充分显示出香港是一个怎样的社会,香港政府及与香港政府的英国人对香港的真正态度如何。”
同年,港英当局发布一份新的白皮书,向公众解释有关婚姻问题的主要提议,希望引起广泛的公众关注,也为公众发表意见提供更多的机会。
经过近20年的论战,香港当局最终颁布宪报,公布一夫一妻制法案,废除了纳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