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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城镇住房制度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实况,提出了做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建议。本文主要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自上而下以及渐进式等特点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回顾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基本进程。希望在优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质量方面有所帮助。
关键词:城镇住房制度;中国经济体制;特点;改革进程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特点
1.1至上而下特点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针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就做出了相关构想。尽管基层群众对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寄予厚望,但是“姓公姓私”、“社会主义优越性”等多样化问题与其相关联,城镇住房制度无法像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那样由城镇居民自行改革。在改革的每一时期、每一流程均有中央政府机关政策条例的指引与约束。在改革进程中,一系列相关法律的颁发强化其运行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相关问题发现与纠正的时效性。例如说国务院相关部委数次明文规范国家公务员的住房标准,避免出现廉价销售公有住房的行为。针对收回资金的管理工作,也颁发了相关的管理规范。基于住房制度改革与个体利益息息相关,以及在社会中泛起波澜等实况,所以自上而下形势使城镇住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践行中央特定的发展模式运行。
1.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特点
尽管城镇住房制度在改革进程中,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政策,但是在现实改革进程中,试点拓展与改革整体性与深入性总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在相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下,职员认识到自体为城镇住房制度最大受益者的事实,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给予了支持的态度[1]。例如在传统体制下已经配置一定住房规模的居民,其在买房环节上受到一定的困阻,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了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无论是在售价还是支付形式环节上均做出了优惠政策,对高住房租金标准施以提升对策,进一步强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运行的顺畅性与规范性。原则性和灵活性整合在一起,强化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成绩的显著性与深入性。
1.3渐进式
城镇住房制度渐进式特征在改革步骤上体现出来:具体是在试点到拓展试点,以及分批、全面推广以及深化到取消实物福利分房机制等环节上,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历程,该种改革模式每前行一步,改革终极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渐进式特征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呈现,在改革目标确立环节上是极为显著的,尤其是在改革初始阶段,例如鼓励职工购买住房,上述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按部就班的落实每一流程。
渐进式改革还体现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内容上,例如购买住房者产权证获得的问题。在江苏、河南、湖北、吉林四城市试点时,住户只需要交纳售价的1/3,也就是说其能够获得1/3的产权,房子所有者依然是建设单位[2]。在试点拓展的进程中,提出原则上支付售价的1/3的设想。若购房者收入状况优良但是其所处单位补贴能力处于劣势状态,那么应该对给提支付比重施以调整对策,可以支付2/3,也可以支付100%。这一特点的存在,就出现了使住房采购者获得半产权、2/3产权的说法。直至1990年,过去推行的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方法不再运行,此时职员购买住房以后,产权为个人所有,使用、继承和出售不受约束。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
第一阶段(1982一1985年):出售新房试点阶段
在1982年国家相关部门编制了“三三制”补贴出售新建住房规划,即个体购买住房时,只支付全价的1/3,余下的2/3由政府与企业各补贴1/2。这一政策率先在郑州、四平、常州、沙市四地执行。本次售房试验的运行,是对职工购房需求与支付能力的检测,推动城镇住房制度商品化、分房市场化方向发展进程。只是在这一时段中若存量住房租金过低的现象衍生出来,住房租买比价合理性就会缺乏,个人买房动力就会被大幅度的削弱。此外,基于个体负担比例相对较低的实况,所以对住房建设资金周期性利用环节上造成一定的阻碍。正因如此,出售新房试点试验运行三年就终止了。
第Ⅱ阶段(1985一1988年):“提租增资”试点阶段
基于低廉销售公房的试点受到中央政府机关的批评,所以自1985年起转型为以提高房租、增加工资为基本内容的试点。1986年国家为烟台、唐山、蚌埠三个城市试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规划。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从过去的0.07元~0.08元提升至1元以上,等同于参照维修费、管理费、折旧、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等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的70一80%。与此同时给予住房采购者一定的工资补贴。公房出售价格以标准价为主,涵盖了建筑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内容[3]。在编制上述三个城市试点规划的基础上,国家于1988年2月编制了全国城镇分期分批实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的改革方案,力争至2000年把房租提高到包含五项因素在内的成本租金档次上。但是,基于我国1988年三季度通货膨胀现象严重化这一实况,所以“提租增资”改革规范的执行进程中遇到层层阻碍。实施这一较大幅度提租的方案遇到了困难。
第Ⅲ阶段(1991一今):综合配套改革阶段
尽管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将侧重点安置于“卖房”与“提租”节点上,并且带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是为90年代编制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尤其是国内一线城市上海在1991年推行了建立公积金、分步提租补贴与出售公房相整合的改革规划。这一类型规划的编制与执行在完善90年代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整體方案方面上发挥的作用是极为限制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分别在1991年10、1993年11月召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归纳了80年代改革经验与教训,安置了全国下一步城镇住房制度工作计划[4]。国务院也在1994年7月18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从而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深度改革,攻克难关奠定基础。福利分房为城镇住房制度这一改革进程带有实质性特征的内容,实物福利分房时代终止结束将会是不可避免的内容,其将会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印迹纳入史册。
3、结束语
新时期下,国内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侧重点在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以及平稳出售共有住房方面上,在相关政策体制的导向下,国内城镇自有住房率将会有所提升,房屋租赁市场将会践行健康发展模式,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与科学发展目标的实现将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本刊编辑部.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J].城市开发,2016,10:74.
[2]方蔚琼.我国农民工城镇住房保障的供给机制探究[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55-61.
[3]许英康,王军.中国城镇家庭居住状况与住房分层:2000-2010[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06:91-96.
关键词:城镇住房制度;中国经济体制;特点;改革进程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特点
1.1至上而下特点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针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就做出了相关构想。尽管基层群众对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寄予厚望,但是“姓公姓私”、“社会主义优越性”等多样化问题与其相关联,城镇住房制度无法像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那样由城镇居民自行改革。在改革的每一时期、每一流程均有中央政府机关政策条例的指引与约束。在改革进程中,一系列相关法律的颁发强化其运行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相关问题发现与纠正的时效性。例如说国务院相关部委数次明文规范国家公务员的住房标准,避免出现廉价销售公有住房的行为。针对收回资金的管理工作,也颁发了相关的管理规范。基于住房制度改革与个体利益息息相关,以及在社会中泛起波澜等实况,所以自上而下形势使城镇住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践行中央特定的发展模式运行。
1.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特点
尽管城镇住房制度在改革进程中,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政策,但是在现实改革进程中,试点拓展与改革整体性与深入性总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在相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下,职员认识到自体为城镇住房制度最大受益者的事实,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给予了支持的态度[1]。例如在传统体制下已经配置一定住房规模的居民,其在买房环节上受到一定的困阻,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了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无论是在售价还是支付形式环节上均做出了优惠政策,对高住房租金标准施以提升对策,进一步强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运行的顺畅性与规范性。原则性和灵活性整合在一起,强化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成绩的显著性与深入性。
1.3渐进式
城镇住房制度渐进式特征在改革步骤上体现出来:具体是在试点到拓展试点,以及分批、全面推广以及深化到取消实物福利分房机制等环节上,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历程,该种改革模式每前行一步,改革终极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渐进式特征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呈现,在改革目标确立环节上是极为显著的,尤其是在改革初始阶段,例如鼓励职工购买住房,上述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按部就班的落实每一流程。
渐进式改革还体现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内容上,例如购买住房者产权证获得的问题。在江苏、河南、湖北、吉林四城市试点时,住户只需要交纳售价的1/3,也就是说其能够获得1/3的产权,房子所有者依然是建设单位[2]。在试点拓展的进程中,提出原则上支付售价的1/3的设想。若购房者收入状况优良但是其所处单位补贴能力处于劣势状态,那么应该对给提支付比重施以调整对策,可以支付2/3,也可以支付100%。这一特点的存在,就出现了使住房采购者获得半产权、2/3产权的说法。直至1990年,过去推行的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方法不再运行,此时职员购买住房以后,产权为个人所有,使用、继承和出售不受约束。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
第一阶段(1982一1985年):出售新房试点阶段
在1982年国家相关部门编制了“三三制”补贴出售新建住房规划,即个体购买住房时,只支付全价的1/3,余下的2/3由政府与企业各补贴1/2。这一政策率先在郑州、四平、常州、沙市四地执行。本次售房试验的运行,是对职工购房需求与支付能力的检测,推动城镇住房制度商品化、分房市场化方向发展进程。只是在这一时段中若存量住房租金过低的现象衍生出来,住房租买比价合理性就会缺乏,个人买房动力就会被大幅度的削弱。此外,基于个体负担比例相对较低的实况,所以对住房建设资金周期性利用环节上造成一定的阻碍。正因如此,出售新房试点试验运行三年就终止了。
第Ⅱ阶段(1985一1988年):“提租增资”试点阶段
基于低廉销售公房的试点受到中央政府机关的批评,所以自1985年起转型为以提高房租、增加工资为基本内容的试点。1986年国家为烟台、唐山、蚌埠三个城市试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规划。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从过去的0.07元~0.08元提升至1元以上,等同于参照维修费、管理费、折旧、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等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的70一80%。与此同时给予住房采购者一定的工资补贴。公房出售价格以标准价为主,涵盖了建筑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内容[3]。在编制上述三个城市试点规划的基础上,国家于1988年2月编制了全国城镇分期分批实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的改革方案,力争至2000年把房租提高到包含五项因素在内的成本租金档次上。但是,基于我国1988年三季度通货膨胀现象严重化这一实况,所以“提租增资”改革规范的执行进程中遇到层层阻碍。实施这一较大幅度提租的方案遇到了困难。
第Ⅲ阶段(1991一今):综合配套改革阶段
尽管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将侧重点安置于“卖房”与“提租”节点上,并且带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是为90年代编制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尤其是国内一线城市上海在1991年推行了建立公积金、分步提租补贴与出售公房相整合的改革规划。这一类型规划的编制与执行在完善90年代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整體方案方面上发挥的作用是极为限制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分别在1991年10、1993年11月召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归纳了80年代改革经验与教训,安置了全国下一步城镇住房制度工作计划[4]。国务院也在1994年7月18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从而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深度改革,攻克难关奠定基础。福利分房为城镇住房制度这一改革进程带有实质性特征的内容,实物福利分房时代终止结束将会是不可避免的内容,其将会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印迹纳入史册。
3、结束语
新时期下,国内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侧重点在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以及平稳出售共有住房方面上,在相关政策体制的导向下,国内城镇自有住房率将会有所提升,房屋租赁市场将会践行健康发展模式,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与科学发展目标的实现将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本刊编辑部.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J].城市开发,2016,10:74.
[2]方蔚琼.我国农民工城镇住房保障的供给机制探究[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55-61.
[3]许英康,王军.中国城镇家庭居住状况与住房分层:2000-2010[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06: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