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仲裁、公证等非诉活动相比民事诉讼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对抗、不公开、一次性终结等优势,体现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非诉程序本身对于虚假诉讼抵御能力有限,司法审查对虚假诉讼监督存在盲区,案外人利益受损后缺乏救济渠道不畅,检察监督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现实中存在案件线索少、监督不及时、调查核实难和改进纠错难等问题.今后需要改变司法审查一元体制、建立“1+N+1”多元体制,拓宽案外人申请和依职权受理范围,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查并重,构建对内对外横向纵向协作机制,合力做好虚假诉讼惩治和防范工作.
【机 构】
: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56500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仲裁、公证等非诉活动相比民事诉讼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对抗、不公开、一次性终结等优势,体现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非诉程序本身对于虚假诉讼抵御能力有限,司法审查对虚假诉讼监督存在盲区,案外人利益受损后缺乏救济渠道不畅,检察监督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现实中存在案件线索少、监督不及时、调查核实难和改进纠错难等问题.今后需要改变司法审查一元体制、建立“1+N+1”多元体制,拓宽案外人申请和依职权受理范围,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查并重,构建对内对外横向纵向协作机制,合力做好虚假诉讼惩治和防范工作.
其他文献
“多次盗窃”属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次”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仅因嫌疑人盗窃财物达到“多次”的要求,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多次盗窃”案件中的单个盗窃行为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不包含已受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类盗窃行为的未遂形态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应符合未遂犯罪的一般标准外,还应综合考虑被盗财物价值及嫌疑人是否具有其他情节.总之,对于“多次盗窃”案件中的轻微案件,检察机关应能动行使检察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捕与不捕的条件
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十分必要.针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存在的服务大局能力有欠缺、品牌创建动力不足、工作推进力度不够、队伍建设缺乏活力、市院对下指导不足、业绩考评设置不合理等六大问题,可以探索服务大局的一体推进模式、融合监督的品牌创建模式、重大法律监督事项的质效管理模式、队伍建设的全市统筹模式、数字检察的提质增效模式、业绩考评的质效导向模式等新路径,切实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罪与非罪的重大区分,由于两者的行为方式高度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指向、行为效果、侵犯的客体对象、非法占有的内容等方面加以区别,认定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到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应遵循客观真实、因果联系、主客观一致、重视反驳反证等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的签约基础、履行行为、对取得财产的处置情况、相对人的认知情况、不履约的原因、违约后的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
判断是否存在连环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可以从容留者人数、容留者主观心态、容留场所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在容留者主观心态方面,不作为三要件是判断间接故意方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主要标准.同时,由于连环容留吸毒行为中不同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不同容留主体之间事先或事中存在共识或默契,则仍具有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主体的证据体系,按照直接故意方审查为先,间接故意方审查为延伸,综合认定间接故意方的行为性质等问题.
在实务中,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理解不当,导致显性不起诉误用、隐性不起诉误用的情况.显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应当起诉而不起诉、应当不起诉而起诉、不起诉类型的误用,较易纠正.隐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对案件罪名的隐性不起诉和对案件事实的隐性不起诉,隐蔽性较强.不起诉决定权误用的主观原因是检察官追求最小化时间成本,最大化降低风险,避免国家赔偿.应当全面提升检察官业务水平,完善制度机制,促使检察官敢用、善用、规范行使不起诉权.
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需要通过个案深入分析案件的内在根源,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督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于“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了收口条件,即“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鉴于陈年命案证据架构的体系中往往存在“物是人非”“人是物非”的不利局面,其排除合理怀疑的层面不应仅限于证据体系或整体犯罪事实,而应与之匹配更高标准,即据以定罪的单个关键证据本身均须“排除合理怀疑”,通过审视、深究、分析、细化所有在案证据的个体价值,即每一份核心证据在证据链条中的关键环节都有用、都能用、都用得住.进而确保整个证据链条的稳定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协商治理模式,当前该机制已获得法律层面认可,但通过调研发现,实践中协商的启动、协商的进行、协商的保障都存在问题.从参与性、交互性、可获益性等角度考量,控辩协商制度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尤其是量刑协商制度,将是今后试点改革的重点.未来须着力解决协商程序的客观要素、规范要素、制度要素等方面问题,从协商场景的建设、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推进以及值班律师阅卷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加以构建.
一、基本案情rn2020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为实施诈骗,在某知名网络平台多次发布能够办理“淘宝贷款”的欺诈信息.在此过程中,平台要求被告人提供公司法人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被告人虽按照要求提交了材料,但所提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贷款事项,平台对此亦未严格审核.在被告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支付20万余元信息推广费后,平台发布了相关欺诈信息,欺诈信息被点击数达到8万余次.在此过程中,平台工作人员收取了被告人1000余元的红包,并被要求“帮忙快点发布”.被害人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信息后,通过
确定刑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其与法院裁判权并不冲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量刑指导意见不完善,检察机关与侦查及审判机关缺乏有效沟通,控辩双方协商不足以及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可从转变司法理念、修订完善量刑标准、加强沟通衔接、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以及完善控辩协商机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