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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New Balance的N字鞋在中国市场深受欢迎,众多国内运动鞋厂商争相模仿。一时间满大街的鞋侧面标有大写字母N标识的“N字鞋”,颇有乱“N”渐欲迷人眼之势,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在China IP记者的随机走访中,不少消费者表示,把这些侧面标注“N”字母的运动鞋误认为是New Balance运动鞋而导致误购的情况时常发生。
新平衡體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之一,其所拥有的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诞生于著名的“马拉松之乡”波士顿。20世纪80年代末,New Balance运动鞋进入中国市场,截至2004年前后,New Balance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名称为“纽巴伦”。通过持续大量销售和宣传,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深受消费者喜爱。截至2016年,New Balance在中国各大城市开设了超过2600家专卖店,其线上销量在运动类品牌中也位居前列。
1983年,新平衡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第175151号“”商标、第175152号“”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自此之后,新平衡公司在中国陆续取得了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运动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大写字母N标识是New Balance运动鞋自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使用的标志性设计。进入中国市场后,新平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各大媒体平台也主要通过展示运动鞋侧面的大写“N”字母标识的方式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不少消费者和媒体称New 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
由于New Balance的N字鞋在中国市场深受欢迎,众多国内运动鞋厂商争相模仿。一时间满大街的鞋侧面标有大写字母N标识的“N字鞋”,颇有乱“N”渐欲迷人眼之势,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在China IP记者的随机走访中,不少消费者表示,把这些侧面标注“N”字母的运动鞋误认为是New Balance运动鞋而导致误购的情况时常发生。以New Barlun牌的“N”字鞋为例,在百度贴吧和新浪微博上,就有近百条网友帖子显示消费者将New Barlun鞋误认为New Balance鞋。
2004年,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质公司”)启动了一系列N商标的申请:
(1)3903299号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2月5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7年3月7日,核定商品类别为25类商品鞋等。
(2)3954764号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3月12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2年5月14日,核定商品类别为25类商品鞋。
(3)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8月24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2年5月14日,核定商品类别为25类服装、鞋等。
新平衡公司认为,求质公司除了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产品及包装、宣传上将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还将并非制造者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印制在产品及宣传册上,并自称其系来自美国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于2004年将求质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4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该法院查明,新平衡公司在其运动鞋两侧中央部位(靠近鞋带处)使用的大写英文字母N标识,经长期、突出使用,已经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求质公司将“”、“”以及N标识混合使用在其运动鞋两侧以及产品包装、宣传中,具有使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新平衡公司产品产生混淆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会引起公众误认两者存在某种联系或属于同一市场主体,故判令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
求质公司在上述判决后,于2008年申请将“New Barlun”、“”、“”等商标转让给与其有一定关系的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纽班伦公司”),泉州纽班伦公司生产、经营的New Barlun运动鞋侧面仍然使用了视觉效果基本与大写字母N相同的标识。
2010年,新平衡公司又将泉州纽班伦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明,至迟至1995年, New Balance运动鞋已经在中国直接生产和销售,鞋侧面使用大写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是New Balance运动鞋整体装潢中最为突出、显著的部分,且一直是New Balance运动鞋的宣传重点.N字母虽然本身不具有显著特征,但是经过新平衡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据此,该法院认定New Balance运动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的N字母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故认定泉州纽班伦公司在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使用与原告极度近似、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N图形”标识,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足以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后被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此后,相似的剧情再度上演.上述二审判决后,泉州纽班伦公司于2013年又将前述商标转让至关联公司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名下,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直接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大部分New Barlun运动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了N字母标识,新平衡公司认为其与New Balance运动鞋的在先N装潢非常近似,已经造成大量混淆,而纽巴伦公司则认为这是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2016年8月,新平衡公司就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新平衡公司在华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就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的被诉侵权商品分别为:
2017年8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纽巴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直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New Balance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N字母标识能否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进行保护、纽巴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N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新百伦公司认为,New Balance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的大写粗体N字母标识,已经由多个生效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权利稳定有效。新百伦公司在本案中递交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该装潢在纽巴伦公司2010年成立前已经在中国具有很高知名度,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甚至早在纽巴伦公司2004年申请注册、商标前,就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纽巴伦公司的关联企业之前已被生效判决判令停止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其对New Balance运动鞋及其N装潢的知名度是明知的,对其在运动鞋相同位置使用相关标识会造成混淆亦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纽巴伦公司仍然在其运动鞋侧面使用整体形象为N的标识,且其使用的N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并不完全一致,具有仿冒N装潢的明显恶意。此外,New Balance运动鞋2004前曾在中国使用过中文名称“纽巴伦”,本案中纽巴伦公司也在其运动鞋产品上同时使用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纽巴伦”、“NEW BARLUN”标识,并在宣传中突出美式风格,模仿New Balance运动鞋的广告创意等,这些情节相互结合,可以证明纽巴伦公司具有全方面仿冒New Balance运动鞋、制造混淆的明显恶意。纽巴伦公司客观上攫取了New Balance鞋通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N装潢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已经严重损害了新平衡公司就N装潢享有的在先合法权益,并已经实际造成大量消费者误认误购,严重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纽巴伦公司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他人装潢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纽巴伦公司则抗辩称,其行为系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具有法律依据。纽巴伦公司表示,上述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及核准注册后,本案原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均对此提出过异议或无效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过诉讼主张,其主要理由为“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近似或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在先权利”,但法院均未予以支持,上述注册商标目前均为合法有效的状态。在此状态下,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鞋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法律权利。
同时,基于上述抗辩理由,纽巴伦在庭审中进一步抗辩称,其注册商标于2004年申请,比较两个权利的先后,应比对新平衡公司装潢权的形成时间和其注册商标的申请日,而不应是装潢权的形成时间和注册商标权的形成时间。并且,在其注册商标所涉行政诉讼的判决书中,法院均审查的是申请日前New Balance商品是否知名、是否享有在先装潢权。这一抗辩理由将在先权利的时间认定这一问题推上了争议的风口浪尖。
目前,正在审理中的本案已经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从本案出发,围绕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认定、“其他不正当手段”在商标行政案件中的认定标准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侵权之诉和行政确权之诉认定在先权利的时间点的差异等角度,China IP对多位业界知名学者进行了走访。
新平衡體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之一,其所拥有的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诞生于著名的“马拉松之乡”波士顿。20世纪80年代末,New Balance运动鞋进入中国市场,截至2004年前后,New Balance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名称为“纽巴伦”。通过持续大量销售和宣传,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深受消费者喜爱。截至2016年,New Balance在中国各大城市开设了超过2600家专卖店,其线上销量在运动类品牌中也位居前列。
1983年,新平衡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第175151号“”商标、第175152号“”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自此之后,新平衡公司在中国陆续取得了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运动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大写字母N标识是New Balance运动鞋自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使用的标志性设计。进入中国市场后,新平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各大媒体平台也主要通过展示运动鞋侧面的大写“N”字母标识的方式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不少消费者和媒体称New 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
由于New Balance的N字鞋在中国市场深受欢迎,众多国内运动鞋厂商争相模仿。一时间满大街的鞋侧面标有大写字母N标识的“N字鞋”,颇有乱“N”渐欲迷人眼之势,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在China IP记者的随机走访中,不少消费者表示,把这些侧面标注“N”字母的运动鞋误认为是New Balance运动鞋而导致误购的情况时常发生。以New Barlun牌的“N”字鞋为例,在百度贴吧和新浪微博上,就有近百条网友帖子显示消费者将New Barlun鞋误认为New Balance鞋。
案情回放 一波三折
2004年,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质公司”)启动了一系列N商标的申请:
(1)3903299号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2月5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7年3月7日,核定商品类别为25类商品鞋等。
(2)3954764号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3月12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2年5月14日,核定商品类别为25类商品鞋。
(3)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8月24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2年5月14日,核定商品类别为25类服装、鞋等。
新平衡公司认为,求质公司除了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产品及包装、宣传上将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还将并非制造者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印制在产品及宣传册上,并自称其系来自美国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于2004年将求质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4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该法院查明,新平衡公司在其运动鞋两侧中央部位(靠近鞋带处)使用的大写英文字母N标识,经长期、突出使用,已经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求质公司将“”、“”以及N标识混合使用在其运动鞋两侧以及产品包装、宣传中,具有使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新平衡公司产品产生混淆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会引起公众误认两者存在某种联系或属于同一市场主体,故判令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
求质公司在上述判决后,于2008年申请将“New Barlun”、“”、“”等商标转让给与其有一定关系的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纽班伦公司”),泉州纽班伦公司生产、经营的New Barlun运动鞋侧面仍然使用了视觉效果基本与大写字母N相同的标识。
2010年,新平衡公司又将泉州纽班伦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明,至迟至1995年, New Balance运动鞋已经在中国直接生产和销售,鞋侧面使用大写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是New Balance运动鞋整体装潢中最为突出、显著的部分,且一直是New Balance运动鞋的宣传重点.N字母虽然本身不具有显著特征,但是经过新平衡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据此,该法院认定New Balance运动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的N字母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故认定泉州纽班伦公司在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使用与原告极度近似、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N图形”标识,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足以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后被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此后,相似的剧情再度上演.上述二审判决后,泉州纽班伦公司于2013年又将前述商标转让至关联公司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名下,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直接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大部分New Barlun运动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了N字母标识,新平衡公司认为其与New Balance运动鞋的在先N装潢非常近似,已经造成大量混淆,而纽巴伦公司则认为这是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2016年8月,新平衡公司就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新平衡公司在华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就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的被诉侵权商品分别为:
庭审直击 针锋相对
2017年8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纽巴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直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New Balance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N字母标识能否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进行保护、纽巴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N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新百伦公司认为,New Balance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的大写粗体N字母标识,已经由多个生效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权利稳定有效。新百伦公司在本案中递交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该装潢在纽巴伦公司2010年成立前已经在中国具有很高知名度,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甚至早在纽巴伦公司2004年申请注册、商标前,就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纽巴伦公司的关联企业之前已被生效判决判令停止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其对New Balance运动鞋及其N装潢的知名度是明知的,对其在运动鞋相同位置使用相关标识会造成混淆亦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纽巴伦公司仍然在其运动鞋侧面使用整体形象为N的标识,且其使用的N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并不完全一致,具有仿冒N装潢的明显恶意。此外,New Balance运动鞋2004前曾在中国使用过中文名称“纽巴伦”,本案中纽巴伦公司也在其运动鞋产品上同时使用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纽巴伦”、“NEW BARLUN”标识,并在宣传中突出美式风格,模仿New Balance运动鞋的广告创意等,这些情节相互结合,可以证明纽巴伦公司具有全方面仿冒New Balance运动鞋、制造混淆的明显恶意。纽巴伦公司客观上攫取了New Balance鞋通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N装潢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已经严重损害了新平衡公司就N装潢享有的在先合法权益,并已经实际造成大量消费者误认误购,严重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纽巴伦公司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他人装潢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纽巴伦公司则抗辩称,其行为系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具有法律依据。纽巴伦公司表示,上述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及核准注册后,本案原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均对此提出过异议或无效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过诉讼主张,其主要理由为“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近似或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在先权利”,但法院均未予以支持,上述注册商标目前均为合法有效的状态。在此状态下,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鞋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法律权利。
同时,基于上述抗辩理由,纽巴伦在庭审中进一步抗辩称,其注册商标于2004年申请,比较两个权利的先后,应比对新平衡公司装潢权的形成时间和其注册商标的申请日,而不应是装潢权的形成时间和注册商标权的形成时间。并且,在其注册商标所涉行政诉讼的判决书中,法院均审查的是申请日前New Balance商品是否知名、是否享有在先装潢权。这一抗辩理由将在先权利的时间认定这一问题推上了争议的风口浪尖。
目前,正在审理中的本案已经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从本案出发,围绕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认定、“其他不正当手段”在商标行政案件中的认定标准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侵权之诉和行政确权之诉认定在先权利的时间点的差异等角度,China IP对多位业界知名学者进行了走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