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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发展迅速,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时常出现滥用权力损害村民利益的情况。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当农村干群冲突发生后,村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制止村干部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司法救济缺位的情况下,许多地方的受害农民或者采取极端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进行持续不断的上访告状,甚至引发农民有组织的同地方政府对抗。这些行为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如何将农村干群冲突事件纳入依法解决的途径?如何引导农民的维权行动走向理性选择?如何有效化解农村干群冲突,实现农村社会的安定有序?这些问题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当农村干群冲突发生之后,究竟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有效解决问题,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这是目前我国农村普遍面临的实际难题。农村干群冲突发生后,依法解决冲突的途径是存在的,农民清醒的法律意识、基层司法机关及时的司法救济、律师的法律援助以及地方法院结合实际的审判相结合,是公平有序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最佳选择,是防止事态扩大、矛盾升级、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民选村官是否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当然的法人代表?村民委员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属于比较复杂的实际问题,国家和地方法律并未作出统一规定。
从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文来看,所作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而不属于实质性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指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述内容,,可以推论出,农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并不当然地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负责人和法人代表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认可产生。同时,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的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有自主权的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按照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产生,还是集体经济收益的管理与分配,都不能有少数人说了算,而是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的主人是全体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管理权,实质上就是支持、组织、服务、协调、维护、保障几个方面,并没有决定、分配、处置之类的含义。
然而, 面对现实, 令我们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就是,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 尤其是存在集体经济的农村, 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情况实际上大量存在, 而两者不一致的地方就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 不管是农村“两委”矛盾, 还是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矛盾, 实质上都是争夺村集体经济的控制权。从道理上说, 我们的确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与管理权, 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 如果没有对村集体经济的实质性管理权,加上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权就会被虚化或者弱化, 村委会主任权虚责实,他们的积极性又如何发挥?从农村基层治理的实际情况来看, 我们还发现,在一些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完善的地方,农村不同的正式组织机构实际上是不同的人际关系网络和利益共同体。村委会成员同村资产管理办公室成员有时可能属于一个集团, 有时可能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集团;有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协调一致的, 有时可能是相互对立的。当制度化、规范化的村权力制约机制尚未形成的时候, 这些组织之间的相互牵制、抗衡就会变成村庄内部不同派系和利益共同体之间的权力斗争与利益争夺。
另外,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经济发达农村的组织体制和机构设置已经突破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有的村不仅只是有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妇女委员会、村治保与调解委员会等3~5个组织, 而且有了村资产管理办公室、村财政所、村文教委员会、村建设规划办公室等组织机构。在有些“超级村庄”, 正式组织机构已经超过20个。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以后, 在农村已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行了组织体制和机构设置的创新之后,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对村级组织建设的规定显然跟不上他们的具体需要, 国家出现了对农村治理制度供给短缺的情况。如何在村庄内部各个组织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权, 如何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 只能靠农村精英集团之间的相互讨价还价和农村的潜规则与土政策来调整, 在这种状况下, 必然出现诸多麻烦。
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 民选村官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这个问题也是目前推行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的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之后, 在许多地方,一方面, 村民委员会要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征粮派款、计划生育、义务征兵、社会治安等复杂任务, 村官们面临巨大的行政压力;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要带领本村群众发展经济, 共同致富奔小康, 村官承担着村民的重托和希望, 政务和村务交织在一起, 可谓“上面千条线, 下面一根针”, 要当好村官着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村官应当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最重要的有以下几条:
第一, 村官要切实转变观念, 抛弃自己当选为村官就是一方行政长官的想法。村级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都不应谋求自己个人说了算, 而是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真正实行民主决策、集体领导。
第二, 村官要严格按制度和法律规定办事,不要随意破坏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 按照个人意志另搞一套。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后, 一言堂、家长制作风和土皇帝思想已经不合时宜, 任何对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的破坏必然导致权力的僭越, 会变成失去民心的孤家寡人。
第三, 村官要信守自己竞选时的承诺, 扎扎实实地作好自己的工作, 真正为本村群众办几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切实实现和维护好广大村民的利益。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 群众对村官的期望值普遍偏高, 不拿出一点真本领, 为村经济发展做几件漂亮的事情, 很容易失信于民。
第四, 村官要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法律水平。目前, 民选村官不注重学习, 政策法律水平低的为数不少。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重要的涉农法律, 一些村官知之甚少; 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 他们也知之甚少。在这种状况下, 以至造成有的人好心办错事, 有的人成心干坏事。因此, 通过专门的学习和培训, 提高村官的政策法律水平是完善农村基层治理,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农村干群冲突发生之后,究竟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有效解决问题,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这是目前我国农村普遍面临的实际难题。农村干群冲突发生后,依法解决冲突的途径是存在的,农民清醒的法律意识、基层司法机关及时的司法救济、律师的法律援助以及地方法院结合实际的审判相结合,是公平有序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最佳选择,是防止事态扩大、矛盾升级、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民选村官是否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当然的法人代表?村民委员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属于比较复杂的实际问题,国家和地方法律并未作出统一规定。
从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文来看,所作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而不属于实质性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指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述内容,,可以推论出,农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并不当然地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负责人和法人代表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认可产生。同时,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的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有自主权的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按照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产生,还是集体经济收益的管理与分配,都不能有少数人说了算,而是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的主人是全体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管理权,实质上就是支持、组织、服务、协调、维护、保障几个方面,并没有决定、分配、处置之类的含义。
然而, 面对现实, 令我们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就是,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 尤其是存在集体经济的农村, 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情况实际上大量存在, 而两者不一致的地方就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 不管是农村“两委”矛盾, 还是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矛盾, 实质上都是争夺村集体经济的控制权。从道理上说, 我们的确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与管理权, 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 如果没有对村集体经济的实质性管理权,加上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权就会被虚化或者弱化, 村委会主任权虚责实,他们的积极性又如何发挥?从农村基层治理的实际情况来看, 我们还发现,在一些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完善的地方,农村不同的正式组织机构实际上是不同的人际关系网络和利益共同体。村委会成员同村资产管理办公室成员有时可能属于一个集团, 有时可能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集团;有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协调一致的, 有时可能是相互对立的。当制度化、规范化的村权力制约机制尚未形成的时候, 这些组织之间的相互牵制、抗衡就会变成村庄内部不同派系和利益共同体之间的权力斗争与利益争夺。
另外,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经济发达农村的组织体制和机构设置已经突破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有的村不仅只是有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妇女委员会、村治保与调解委员会等3~5个组织, 而且有了村资产管理办公室、村财政所、村文教委员会、村建设规划办公室等组织机构。在有些“超级村庄”, 正式组织机构已经超过20个。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以后, 在农村已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行了组织体制和机构设置的创新之后,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对村级组织建设的规定显然跟不上他们的具体需要, 国家出现了对农村治理制度供给短缺的情况。如何在村庄内部各个组织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权, 如何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 只能靠农村精英集团之间的相互讨价还价和农村的潜规则与土政策来调整, 在这种状况下, 必然出现诸多麻烦。
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 民选村官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这个问题也是目前推行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的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之后, 在许多地方,一方面, 村民委员会要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征粮派款、计划生育、义务征兵、社会治安等复杂任务, 村官们面临巨大的行政压力;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要带领本村群众发展经济, 共同致富奔小康, 村官承担着村民的重托和希望, 政务和村务交织在一起, 可谓“上面千条线, 下面一根针”, 要当好村官着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村官应当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最重要的有以下几条:
第一, 村官要切实转变观念, 抛弃自己当选为村官就是一方行政长官的想法。村级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都不应谋求自己个人说了算, 而是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真正实行民主决策、集体领导。
第二, 村官要严格按制度和法律规定办事,不要随意破坏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 按照个人意志另搞一套。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后, 一言堂、家长制作风和土皇帝思想已经不合时宜, 任何对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的破坏必然导致权力的僭越, 会变成失去民心的孤家寡人。
第三, 村官要信守自己竞选时的承诺, 扎扎实实地作好自己的工作, 真正为本村群众办几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切实实现和维护好广大村民的利益。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 群众对村官的期望值普遍偏高, 不拿出一点真本领, 为村经济发展做几件漂亮的事情, 很容易失信于民。
第四, 村官要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法律水平。目前, 民选村官不注重学习, 政策法律水平低的为数不少。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重要的涉农法律, 一些村官知之甚少; 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 他们也知之甚少。在这种状况下, 以至造成有的人好心办错事, 有的人成心干坏事。因此, 通过专门的学习和培训, 提高村官的政策法律水平是完善农村基层治理,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