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9年3月2日淩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和《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正式公佈施行,這是新任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所簽下的第一個證監會發佈的紅頭文件。同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正式發佈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下稱「《科創板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審核規則》等文件,隨著這一系列法律法規和配套指引的出台,科創板規則正式落地!
實行註冊制的科創板較A股主板、創業板,在股票發行、上市、交易、資訊披露、退市和投資者保護等各個環節均有大幅度的創新。其中,允許「同股不同權」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可謂眾多創新中最吸睛的亮點之一,這對於未來有上市計畫的科創企業來說,無疑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下文即通過五問「同股不同權」,對這一制度進行解讀。
第一問:什麼是「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即表決權差異安排,《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4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表決權差異安排,是指發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在一般規定的普通股份之外,發行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以下簡稱特別表決權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其他股東權利與普通股份相同。」也就是市場上常說的「AB股」、雙層股權架構,其主要作用就是以普通股份吸引投資的同時,以特別表決權股份保證核心團隊對企業的控制,眾所周知的百度、阿里巴巴、京東等公司都有採用這類股權架構。
因大陸A股主板、創業板均不允許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上市,前述互聯網巨頭為了上市融資,紛紛出走美國;在錯失眾多優質企業之後,港交所經過不懈努力,終於在2018年4月修訂了其上市規則,正式允許AB股企業在港上市,並成功迎來了小米,作為了港交所「同股不同權」第一股。科創板的出現,可以說給予了這類企業「留在家裏」的選擇權。
第二問:「同股不同權」應該在什麼時間進行安排?
只能是在上市之前。在一個比較成熟的創業環境下,核心團隊應當在上市前的公司章程中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以保證核心團隊對企業的控制權。如果一開始沒有進行這一安排,想在上市後通過定增等方式給予核心團隊特別表決權是否可以呢?科創板給予了否定回答,「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前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以任何方式設置此類安排」。這點與港交所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防止上市後發行人濫用「同股不同權」制度,損害到公眾投資人的利益。
在之前的徵求意見稿中,除前述要求外,科創板還要求「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穩定運行至少1個完整會計年度」,正式出台的《科創板上市規則》取消了這一要求。
第三問:科創板對「同股不同權」企業有特殊要求嗎?
有,但「性價比」很高。《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2條對發行條件規定了五套上市標準,預計市值最高要求為40億元(人民幣,下同);但是如果發行人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則提出了更高的市值要求,即預計市值不低於 100億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5億元。雖然相較於普通發行人而言,預計市值要求更高,但相比於港交所而言卻寬鬆很多。港交所要求發行人上市時市值不低於400 億港元,或者上市時市值不低於100億港元,且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不低於10億港元。
除此之外,港交所對該企業是否獲得了「外界認可」也是有要求的:已曾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且至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上述投資者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最少有50%要保留至首次公開招股後滿6個月,科創板則沒有這類要求。
第四問:任何人都有資格成為「同股不同權」的持股股東嗎?
顯然不是,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科創板要求,「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應當為對上市公司發展或者業務增長等作出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後持續擔任公司董事的人員或者該等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在徵求意見稿時期,業界即對「重大貢獻」的標準有所疑惑,但有一點是確定的,持股股東必須是董事或其控制的持股主體。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持股主體的形式並未限制,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這與港交所的規定亦有不同。港交所要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個人,並均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發行人上市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都是其董事。相比之下,科創板給予了員工持股平臺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機會。
另外,在4種情形下,持股股東將會喪失「同股不同權」的資格,即特別表決權股份要按照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1)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不再符合規定的資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喪失相應履職能力、離任、死亡;(2)實際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失去對相關持股主體的實際控制;(3)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向他人轉讓所持有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或者將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委託他人行使;(4)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第五問:「同股不同權」,能有多不同?
任何權利都有其行使的限度。雖然「同股不同權」保證了核心團隊的話語權,但是這種話語權是有邊界的。從發行數量上來說,科創板要求特別表決權股東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達到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10%以上;從表決權數量來說,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公司章程需要對此進行明確規定;從表決事項上來說,並非所有事項特別表決權股份都很「特別」,對下列事項其享有的表決權數量應當與每一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相同,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的表決權數量、聘請或者解聘獨立董事、聘請或者解聘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從權利內容上來說,特別表決權股份只擁有差異表決權,除此以外,在分紅權等其他股東權利應當與普通股份完全相同。
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科創板上市規則》制定了持續披露和監事會專項報告制度作為「同股不同權」的監督保障機制。上市公司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等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和變化情況,以及該等安排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關措施的實施情況。監事會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就下列事項出具專項意見:(一)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第 4.5.3條的要求;(二) 特別表決權股份是否出現本規則第 4.5.9 條規定的情形並及時轉換為普通股份;(三) 上市公司特別表決權比例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的規定;(四) 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是否存在濫用特別表決權或者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實行註冊制的科創板較A股主板、創業板,在股票發行、上市、交易、資訊披露、退市和投資者保護等各個環節均有大幅度的創新。其中,允許「同股不同權」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可謂眾多創新中最吸睛的亮點之一,這對於未來有上市計畫的科創企業來說,無疑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下文即通過五問「同股不同權」,對這一制度進行解讀。
第一問:什麼是「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即表決權差異安排,《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4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表決權差異安排,是指發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在一般規定的普通股份之外,發行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以下簡稱特別表決權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其他股東權利與普通股份相同。」也就是市場上常說的「AB股」、雙層股權架構,其主要作用就是以普通股份吸引投資的同時,以特別表決權股份保證核心團隊對企業的控制,眾所周知的百度、阿里巴巴、京東等公司都有採用這類股權架構。
因大陸A股主板、創業板均不允許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上市,前述互聯網巨頭為了上市融資,紛紛出走美國;在錯失眾多優質企業之後,港交所經過不懈努力,終於在2018年4月修訂了其上市規則,正式允許AB股企業在港上市,並成功迎來了小米,作為了港交所「同股不同權」第一股。科創板的出現,可以說給予了這類企業「留在家裏」的選擇權。
第二問:「同股不同權」應該在什麼時間進行安排?
只能是在上市之前。在一個比較成熟的創業環境下,核心團隊應當在上市前的公司章程中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以保證核心團隊對企業的控制權。如果一開始沒有進行這一安排,想在上市後通過定增等方式給予核心團隊特別表決權是否可以呢?科創板給予了否定回答,「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前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以任何方式設置此類安排」。這點與港交所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防止上市後發行人濫用「同股不同權」制度,損害到公眾投資人的利益。
在之前的徵求意見稿中,除前述要求外,科創板還要求「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穩定運行至少1個完整會計年度」,正式出台的《科創板上市規則》取消了這一要求。
第三問:科創板對「同股不同權」企業有特殊要求嗎?
有,但「性價比」很高。《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2條對發行條件規定了五套上市標準,預計市值最高要求為40億元(人民幣,下同);但是如果發行人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則提出了更高的市值要求,即預計市值不低於 100億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5億元。雖然相較於普通發行人而言,預計市值要求更高,但相比於港交所而言卻寬鬆很多。港交所要求發行人上市時市值不低於400 億港元,或者上市時市值不低於100億港元,且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不低於10億港元。
除此之外,港交所對該企業是否獲得了「外界認可」也是有要求的:已曾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且至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上述投資者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最少有50%要保留至首次公開招股後滿6個月,科創板則沒有這類要求。
第四問:任何人都有資格成為「同股不同權」的持股股東嗎?
顯然不是,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科創板要求,「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應當為對上市公司發展或者業務增長等作出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後持續擔任公司董事的人員或者該等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在徵求意見稿時期,業界即對「重大貢獻」的標準有所疑惑,但有一點是確定的,持股股東必須是董事或其控制的持股主體。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持股主體的形式並未限制,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這與港交所的規定亦有不同。港交所要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個人,並均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發行人上市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都是其董事。相比之下,科創板給予了員工持股平臺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機會。
另外,在4種情形下,持股股東將會喪失「同股不同權」的資格,即特別表決權股份要按照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1)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不再符合規定的資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喪失相應履職能力、離任、死亡;(2)實際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失去對相關持股主體的實際控制;(3)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向他人轉讓所持有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或者將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委託他人行使;(4)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第五問:「同股不同權」,能有多不同?
任何權利都有其行使的限度。雖然「同股不同權」保證了核心團隊的話語權,但是這種話語權是有邊界的。從發行數量上來說,科創板要求特別表決權股東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達到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10%以上;從表決權數量來說,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公司章程需要對此進行明確規定;從表決事項上來說,並非所有事項特別表決權股份都很「特別」,對下列事項其享有的表決權數量應當與每一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相同,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的表決權數量、聘請或者解聘獨立董事、聘請或者解聘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從權利內容上來說,特別表決權股份只擁有差異表決權,除此以外,在分紅權等其他股東權利應當與普通股份完全相同。
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科創板上市規則》制定了持續披露和監事會專項報告制度作為「同股不同權」的監督保障機制。上市公司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等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和變化情況,以及該等安排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關措施的實施情況。監事會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就下列事項出具專項意見:(一)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第 4.5.3條的要求;(二) 特別表決權股份是否出現本規則第 4.5.9 條規定的情形並及時轉換為普通股份;(三) 上市公司特別表決權比例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的規定;(四) 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是否存在濫用特別表決權或者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