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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稽查的脚步越来越紧了。
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在上海召开2012年稽查执法联席会议,提出加大证券违法刑事追责力度,凸显了监管层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案件的决心。
根据《财经》记者的了解,今年上半年证监会新增调查案件比去年有了显著增加,其中内幕交易案件占调查和立案案件的大多数。内幕交易易发、高发的态势,仍然是监管部门执法针对的重点。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明确提出,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近一段时间,证监会持续公布了一批大案要案的细节和查处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新型的操纵市场手法和更加隐蔽的交易手段不断呈现,证券稽查工作的前景难言乐观。
避谈监督机制、司法制度、法治文化乃至整个法制环境等宏观问题,证券稽查难免隔靴搔痒。在日常监管中,交易所自律监察、证监局现场监管、稽查系统立案调查、处罚委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制裁等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最为关键的是,市场行为的审批决策环节过长,大大增加了“寻租”空间。此类犯案者不仅存在证监审核流程上,在其他政府审核部门亦屡见不鲜。如吴建敏、肖时庆,抑或中山公用李启红或高淳陶瓷刘宝春等,无一不是利用了审核权力获取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毛毕华坦言,促进资本市场更加公平、透明,稽查执法是重要保障,但市场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介入以及司法机关对证券执法的有效支持也非常重要。
犯罪新趋势
自中国资本市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实现全流通之后,并购重组活动增多,内幕交易呈现高发态势。全流通之后,坐庄式的操纵市场案件减少,“抢帽子”“虚假挂单”等新型操纵案件频发。
2008年至2011年,证监会调查的内幕交易案件在非正式立案案件中占比分别达38%、56%、71%、61%,在正式调查案件中占比32%、24%、51%、51%,在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中占比15%、42%、50%、80%。
内幕交易案件占比上升明显,成为监管执法的主要方向。近年来,证监会查处了“黄光裕案”“中山公用案”“谢风华、安雪梅夫妇案”“李旭利案”等一大批内幕交易案件,涉案者有并购参与主体、政府监管者、中介服务者等,涉案机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
“老鼠仓”交易作为内幕交易案件的一种,也是近年来证券稽查主要打击的对象。200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了上投摩根前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前经理王黎敏等。2009年,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长城基金公司前基金经理韩刚成为因老鼠仓获刑第一人。2012年,李旭利因“老鼠仓”交易获利千万元,成为史上最大“硕鼠”。目前该案因李旭利当庭翻供而继续审理。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毛毕华称,“老鼠仓”行为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完全违背了受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此类案件的频发对整个基金行业,甚至资产管理行业是一种极大的信誉破坏。
2011年12月,证监会公布的“中恒信案”是史上最大一起“抢帽子”操纵案,中恒信涉案证券账户动用资金20亿元,累计交易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抢帽子”操纵是指,自己先行买入股票后,通过各种渠道对外推荐其先买入的股票,后卖出获利,这类操纵虽然单笔收益不高,但手段隐蔽,被查处的风险极低。
新的手法还不止于此。随着市场不断的发展,市场中又出现更加隐蔽的违法行为。内幕交易的主体,不再利用自己或者亲属账户,而是利用无关联账户;同时频繁周转资金掩盖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获取内幕信息后不直接交易,而是告知朋友,换取朋友的内幕信息馈赠等。
操纵市场的主体则埋伏得更深,先进入目标公司,然后再用重组等概念包装目标公司。一些私募基金通过多个账户大比例持有某只股票后,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寻找并购重组的机会,有些基金甚至为此潜伏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期待未来拉升股票获益。
一位专注于投行并购业务的人士表示,即便目前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交易逢股价异动就查,但要发现此种操纵行为难度很大,这些资金在交易敏感期并不会拉抬股价,暴露行踪。
证监应对新途
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断演变,给证券稽查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整饬亦取得国务院层面的支持。
2010年8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旨在监测电视证券节目的规范,打击“抢帽子”操纵行为。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此后,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公安部和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在2012年5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为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司法部门已经完成“老鼠仓”司法解释和“抢帽子”操纵司法解释的草案,有望年内推出。
据上述人士介绍,“老鼠仓”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在认定标准上有所突破,将受托人利益放到了第一位,这一改变在正在修改中的《基金法》里亦有体现。“抢帽子”操纵司法解释则降低了认定新型市场操纵罪的标准,扩大了操纵主体的范围。
此外,证监会还从压缩审核决策链条入手,减少内幕交易的空间。
一般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会分别经过筹划、停牌、首次董事会(重组预案、定价)、二次董事会(重组报告书)、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核准和实施七道程序。
内幕信息的泄露一般发生在筹划和核准环节。在筹划阶段,并购双方股东、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均会接触到内幕信息,而涉及国资重组的,国资管理部门也具有审核权,并接触到内幕信息。
据一位接近证监会上市部的人士称,证监会要求并购重组在筹划阶段,完成股东内部合规决策、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知情人登记、避开交易时间作出重大决定等。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控制内幕信息扩散。 不过他坦承,现有的并购重组决策链条仍然过长。比如,对重组价格的判断、对行业准入、对非关联资产转让的审核可以适当豁免,这能够减少一大批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另一位证监会人士说,已查处的“中山公用案”“高淳陶瓷案”对于非证监系统审核部门内幕知情人的触动较大。他称,东南沿海某省份自有官员涉嫌内幕交易以后,凡涉及国资重组的交易,均由分管常务副省长自己手写会议通知,召集筹划会议,以避开其他工作人员。
吴建敏案发生后,证监会全会通报,并随即修订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完善内核机制。
6月底召开的稽查执法联席会议明确要求,交易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违法线索的发现能力,以实现精准打击,节约稽查资源。该会议还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证监会内部稽查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
稽查前行维艰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已逾二十载,证券稽查工作真正受到重视始于2001年虎门稽查工作会议。据证监会统计,当时沪深两市被操纵过的股票达到80%。
2002年,公安部设立证券犯罪侦查局,与证监会稽查二局合署办公。当时,稽查二局的主要任务是查处市场操纵案件。2006年后,原证券犯罪侦查局的四个处、队纳入经侦局序列,将其专门负责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六个直属分局合并为经侦局的三个直属总队。
2007年底,国务院启动证券执法体制改革,证监会合并稽查一局、二局为稽查局,负责立案、督导、协调等工作;批设成立稽查总队负责调查案件;另设独立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调查完毕的案子进行听证和审理、做出行政处罚。
至此,证监会稽查体系实现全面的查审分离。这个过程中,证监会稽查工作因市场环境不同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2001年至2004年,证监会稽查主要以打击市场操纵为主,2004年至2007年,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证券稽查部门协助完成券商综合治理。
这一时期,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案件亦频频发生。2007年之后,内幕交易和新型操纵市场成为证券监管执法的重点。
证券稽查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于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各种势力对证券稽查的干扰从未停止。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说,越是重大的案件,说情的人越多,办案的阻力也越大。
证监会设计了一条经过十数道环节的稽查程序,每个案子经手的稽查人员在40人左右。每年底,国家审计署还会对证监会查处的案件进行审计。“知道的人越多,对每个环节的稽查人员越是一种保护。”一位稽查人员如是说。
即便是证据确凿的案件,在与地方司法机关协调时也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据《财经》记者了解,前述“中恒信案”的嫌疑人至今仍未被采取强制措施,6月中旬,证监会、公安部还再次前往广东督办此案。
囿于手段不足,证券稽查难改取证难的困境。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毛毕华表示,证监会作为行政部门缺乏司法调查的强制力,不能监听电话,也不具备公安机关的威慑力,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也常常很难获得真实的供述证言。
办案过程中,证监会稽查人员调取当事人通讯记录、银行资金划转记录、户籍资料等均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抵制。
显然,要完成资本市场的整饬,不仅考验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亦需要立法部门及时应变,以及司法部门的全力支持。
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在上海召开2012年稽查执法联席会议,提出加大证券违法刑事追责力度,凸显了监管层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案件的决心。
根据《财经》记者的了解,今年上半年证监会新增调查案件比去年有了显著增加,其中内幕交易案件占调查和立案案件的大多数。内幕交易易发、高发的态势,仍然是监管部门执法针对的重点。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明确提出,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近一段时间,证监会持续公布了一批大案要案的细节和查处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新型的操纵市场手法和更加隐蔽的交易手段不断呈现,证券稽查工作的前景难言乐观。
避谈监督机制、司法制度、法治文化乃至整个法制环境等宏观问题,证券稽查难免隔靴搔痒。在日常监管中,交易所自律监察、证监局现场监管、稽查系统立案调查、处罚委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制裁等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最为关键的是,市场行为的审批决策环节过长,大大增加了“寻租”空间。此类犯案者不仅存在证监审核流程上,在其他政府审核部门亦屡见不鲜。如吴建敏、肖时庆,抑或中山公用李启红或高淳陶瓷刘宝春等,无一不是利用了审核权力获取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毛毕华坦言,促进资本市场更加公平、透明,稽查执法是重要保障,但市场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介入以及司法机关对证券执法的有效支持也非常重要。
犯罪新趋势
自中国资本市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实现全流通之后,并购重组活动增多,内幕交易呈现高发态势。全流通之后,坐庄式的操纵市场案件减少,“抢帽子”“虚假挂单”等新型操纵案件频发。
2008年至2011年,证监会调查的内幕交易案件在非正式立案案件中占比分别达38%、56%、71%、61%,在正式调查案件中占比32%、24%、51%、51%,在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中占比15%、42%、50%、80%。
内幕交易案件占比上升明显,成为监管执法的主要方向。近年来,证监会查处了“黄光裕案”“中山公用案”“谢风华、安雪梅夫妇案”“李旭利案”等一大批内幕交易案件,涉案者有并购参与主体、政府监管者、中介服务者等,涉案机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
“老鼠仓”交易作为内幕交易案件的一种,也是近年来证券稽查主要打击的对象。200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了上投摩根前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前经理王黎敏等。2009年,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长城基金公司前基金经理韩刚成为因老鼠仓获刑第一人。2012年,李旭利因“老鼠仓”交易获利千万元,成为史上最大“硕鼠”。目前该案因李旭利当庭翻供而继续审理。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毛毕华称,“老鼠仓”行为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完全违背了受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此类案件的频发对整个基金行业,甚至资产管理行业是一种极大的信誉破坏。
2011年12月,证监会公布的“中恒信案”是史上最大一起“抢帽子”操纵案,中恒信涉案证券账户动用资金20亿元,累计交易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抢帽子”操纵是指,自己先行买入股票后,通过各种渠道对外推荐其先买入的股票,后卖出获利,这类操纵虽然单笔收益不高,但手段隐蔽,被查处的风险极低。
新的手法还不止于此。随着市场不断的发展,市场中又出现更加隐蔽的违法行为。内幕交易的主体,不再利用自己或者亲属账户,而是利用无关联账户;同时频繁周转资金掩盖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获取内幕信息后不直接交易,而是告知朋友,换取朋友的内幕信息馈赠等。
操纵市场的主体则埋伏得更深,先进入目标公司,然后再用重组等概念包装目标公司。一些私募基金通过多个账户大比例持有某只股票后,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寻找并购重组的机会,有些基金甚至为此潜伏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期待未来拉升股票获益。
一位专注于投行并购业务的人士表示,即便目前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交易逢股价异动就查,但要发现此种操纵行为难度很大,这些资金在交易敏感期并不会拉抬股价,暴露行踪。
证监应对新途
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断演变,给证券稽查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整饬亦取得国务院层面的支持。
2010年8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旨在监测电视证券节目的规范,打击“抢帽子”操纵行为。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此后,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公安部和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在2012年5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为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司法部门已经完成“老鼠仓”司法解释和“抢帽子”操纵司法解释的草案,有望年内推出。
据上述人士介绍,“老鼠仓”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在认定标准上有所突破,将受托人利益放到了第一位,这一改变在正在修改中的《基金法》里亦有体现。“抢帽子”操纵司法解释则降低了认定新型市场操纵罪的标准,扩大了操纵主体的范围。
此外,证监会还从压缩审核决策链条入手,减少内幕交易的空间。
一般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会分别经过筹划、停牌、首次董事会(重组预案、定价)、二次董事会(重组报告书)、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核准和实施七道程序。
内幕信息的泄露一般发生在筹划和核准环节。在筹划阶段,并购双方股东、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均会接触到内幕信息,而涉及国资重组的,国资管理部门也具有审核权,并接触到内幕信息。
据一位接近证监会上市部的人士称,证监会要求并购重组在筹划阶段,完成股东内部合规决策、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知情人登记、避开交易时间作出重大决定等。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控制内幕信息扩散。 不过他坦承,现有的并购重组决策链条仍然过长。比如,对重组价格的判断、对行业准入、对非关联资产转让的审核可以适当豁免,这能够减少一大批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另一位证监会人士说,已查处的“中山公用案”“高淳陶瓷案”对于非证监系统审核部门内幕知情人的触动较大。他称,东南沿海某省份自有官员涉嫌内幕交易以后,凡涉及国资重组的交易,均由分管常务副省长自己手写会议通知,召集筹划会议,以避开其他工作人员。
吴建敏案发生后,证监会全会通报,并随即修订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完善内核机制。
6月底召开的稽查执法联席会议明确要求,交易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违法线索的发现能力,以实现精准打击,节约稽查资源。该会议还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证监会内部稽查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
稽查前行维艰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已逾二十载,证券稽查工作真正受到重视始于2001年虎门稽查工作会议。据证监会统计,当时沪深两市被操纵过的股票达到80%。
2002年,公安部设立证券犯罪侦查局,与证监会稽查二局合署办公。当时,稽查二局的主要任务是查处市场操纵案件。2006年后,原证券犯罪侦查局的四个处、队纳入经侦局序列,将其专门负责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六个直属分局合并为经侦局的三个直属总队。
2007年底,国务院启动证券执法体制改革,证监会合并稽查一局、二局为稽查局,负责立案、督导、协调等工作;批设成立稽查总队负责调查案件;另设独立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调查完毕的案子进行听证和审理、做出行政处罚。
至此,证监会稽查体系实现全面的查审分离。这个过程中,证监会稽查工作因市场环境不同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2001年至2004年,证监会稽查主要以打击市场操纵为主,2004年至2007年,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证券稽查部门协助完成券商综合治理。
这一时期,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案件亦频频发生。2007年之后,内幕交易和新型操纵市场成为证券监管执法的重点。
证券稽查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于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各种势力对证券稽查的干扰从未停止。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说,越是重大的案件,说情的人越多,办案的阻力也越大。
证监会设计了一条经过十数道环节的稽查程序,每个案子经手的稽查人员在40人左右。每年底,国家审计署还会对证监会查处的案件进行审计。“知道的人越多,对每个环节的稽查人员越是一种保护。”一位稽查人员如是说。
即便是证据确凿的案件,在与地方司法机关协调时也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据《财经》记者了解,前述“中恒信案”的嫌疑人至今仍未被采取强制措施,6月中旬,证监会、公安部还再次前往广东督办此案。
囿于手段不足,证券稽查难改取证难的困境。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毛毕华表示,证监会作为行政部门缺乏司法调查的强制力,不能监听电话,也不具备公安机关的威慑力,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也常常很难获得真实的供述证言。
办案过程中,证监会稽查人员调取当事人通讯记录、银行资金划转记录、户籍资料等均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抵制。
显然,要完成资本市场的整饬,不仅考验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亦需要立法部门及时应变,以及司法部门的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