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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运输工务司前司长欧文龙的世纪贪污案,涉及贿款达8亿元,震惊澳、港两地,结果因受贿、洗黑钱、滥用职权等罪名,被澳门特区法院重判27年监禁。这宗案件向大家显示,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贪污仍旧是一大威胁。
在一般人眼中,香港较澳门文明和规范得多,断不会出现类似“明刀明枪”的贪赃枉法,即一方支付贿款,另一方渎职包庇这样实时、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香港在1970年代廉政公署成立和紧接而来雷厉风行的严打之后,即使有官员心存不轨,也都已慢慢学乖,到今天类似勾当在香港已大大减少。但最令人担心的反而是,会不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贪腐发展成以更迂回更微妙的面貌出现,例如以“delayed interests”的形式。
“Delayed interests”,一种通俗的叫法是“预铺后路”,就是当官员仍然掌权,受到各方严密监督时,运用手中权力偏袒、包庇、造福友好,但为了逃避耳目,不实时收取好处,一直到了卸任后,监督松懈下来,才以迂回的方式套取回原先“应”得的利益。
近年香港退休高官纷纷“下海”,或到财团和私人机构任职,或任其非执行董事,或开设顾问公司为客户服务,在在令人担心前述“预铺后路”机制是否正在操作。最新一个争议,就是所谓的“梁展文风波”。
香港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原常任秘书长梁展文,任内曾因涉及低价出售政府在大型屋苑“红湾半岛”的业权给携手参与发展的地产商,惹来外间批评之声不绝,甚至被指责为“官商勾结”。近日,退休一年多后,梁静极思动,加入当日事件中牵涉的地产商之一“新世界”,在其子公司“新世界中国地产”出任副董事总经理,旋即惹来全城舆论鼎沸,质疑当日是否牵涉秘密交易以及“预铺后路”的默契。
香港法制规定,官拜某个职级以上的公务员,若离职之后3年内要到私人机构就业,是需要经政府审批的,而梁展文只是退休了一年多,恰巧在这段港人俗称为“过冷河”的时期内,因此之前其实是经过审批的。在舆论压力下,负责审批的公务员事务局事后解释,批准梁的申请时已附加额外限制,规限梁到新世界中国地产任职后:
一)不得参与和香港有关的事务;
二)不得透露任何任职政府期间得知的机密或敏感资料;
三)不得参与与政府的讨论;
四)获批的职务仅限于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
但却有论者指出,这4点主要都是用来防范梁在“未来”的工作上出现“利益冲突”,却不足以杜绝“过去”有过“预铺后路”的可能。公务员事务局的解释仍不足以服众。
已经退休的公务员事务局前局长王永平,后来亦按捺不住,在报章撰文披露当年他曾参与制订“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审批程序和准则”,其中包括6款条件:
一) 申请人曾否参与制订任何政策或决策,使本身业务或其准雇主已经或可能因而直接得益或取得某些特殊利益;
二) 申请人曾否在任职政府期间接触敏感资料,令其本人或其准雇主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较竞争对手有利;
三) 申请人曾否涉及其准雇主属参与一方的任何合约或法律事务;
四) 拟从事的工作是否与申请人任职政府期间参与的工作/计划,和/或规管/执法职务有任何关联;
五) 申请人从事有关工作会否使公众怀疑牵涉利益冲突或有其它不恰当之处;
六) 拟从事的工作会否在任何方面令政府尴尬或损害公务员队伍的声誉。
所以,其实审批准则中已有条款提防官员“预铺后路”,这次的问题明显出于有关官员(如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把关不严”。
梁展文风波在香港惹来群情汹涌,不单传媒对当事人不留情面大加鞭挞、市民打电话上电台时事节目痛斥其非,更有政党拟向法院提出“司法复核”,在法律上为事件寻求一个公道。后来因众怒难犯,公务员事务局不得不破天荒地就梁的离职就业申请“重新评估”,并解释说当时他们没有考虑到梁曾参与出售“红湾半岛”一事。这更惹来舆论哗然,令人觉得这样牵强的解释,明显只是下台阶的说法。
一个连“普通人”以“普通常识”都立时会察觉到的问题,偏偏几位曾参与审批决策的政府官员皆视若无睹、出现“集体盲点”,这是否因为他们之间存在“集体利益”,需要“集体预铺后路”呢?公务员是否已经变为一个越来越自利的利益群体呢?
事件的发展后来更加峰回路转,就在政府宣布会就梁的离职就业申请“重新评估”当日,新世界中国地产与梁展文深夜宣布实时解约,结束15天短暂的宾主关系。
这次事件的教训是,单是法规本身并不足够,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以及反对党政治制衡,都是敦促这些法规得到忠实执行的重要机制。
有个古老的犹太寓言:有只狐狸走过一个葡萄园,看到里面的葡萄后垂涎欲滴,于是闭气收腹、蹑手蹑脚地穿过栏杆、钻进园内饱餐一顿。当它心满意足想离开时,才发觉因为吃得太饱,肚满肠肥,怎么也钻不过栏杆了。无奈只好饿了三天,瘦身之后才走出园外去。
香港退休官员究竟能从这则寓言中领略到多少智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