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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移植自英国。刑事审判中,通常由12个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确定被告是否有罪,至于如何量刑,则由法官决定。当然,从引进之初,这一制度就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12个非专业人士,未见得比一位职业法官高明。陪审团审案效率低、耗时长、成本高,更是得不偿失。可是,谁也无法否认,在司法未能完全独立的前提下,陪审团对于制衡政府,防止当权者滥用权力,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改变美国人这一观念的,正是1735年的“曾格案”。
1733年,德裔移民约翰•曾格受政商两界人士资助,创办了报纸《纽约周刊》。当时,纽约还是英国殖民地,新任总督威廉•考斯比贪婪无度、任人唯亲,既得罪了普通民众,也伤及本地权贵利益。《纽约周刊》对考斯比竭尽讥讽之能事,时而说他是“丧家之犬,厚颜无耻,溜须拍马”,时而说他“滥用公权,打压异己”。在这份报纸化名写文章攻击声名狼藉的总督,竟成为纽约贤达的流行风尚。
恼羞成怒的考斯比当然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只好迁怒于媒体。他下令没收市面上的《纽约周刊》,集中焚毁,可本地执法官拒绝执行,最后还是出动家仆,才仓促没收了一些报纸。接下来,考斯比又以诽谤为由,逮捕了曾格,法庭开出的保释金高达400英镑。这个时候,虽有富商愿解囊相救,支付保释金,但曾格认为这样更有利于陷总督于不义,所以选择了蹲黑牢。由于太太安娜每周都能探望曾格,经他面授机宜,报纸仍可正常出版,而且犀利如常,销售量暴增。
为控制审判结果,考斯比殚精竭虑,不仅自己选定主审法官,还指定亲信约翰•钱伯斯出任曾格的律师。两名纽约本地律师提出异议,不但被法官直接驳回,还受到吊销律师执照的威胁。本案虽为陪审团审判,但是,按照英国法律,陪审团在这类诽谤案件中,只负责判定《纽约周刊》是否刊登过批评总督的文章,相关内容是否构成诽谤,则由法官认定。从对阵形势看,曾格被定罪的可能性极大。
庭审伊始,钱伯斯还未开场陈述,一个不速之客突然打断了他的发言,并提出要为曾格辩护。这个人名叫安德鲁•汉密尔顿,费城人,在律师界久负盛名,威望很高(不过,他与日后大名鼎鼎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并没有血缘关系)。著名律师自告奋勇,法官也不便拒绝,钱伯斯更是如蒙恩赦,欣然让贤。
汉密尔顿知道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纽约周刊》的文章是否构成诽谤。他当然也很清楚,若严格按照法律,这一问题的决定者,应当是法官。但为了能让曾格脱罪,他还是决定冒险一试。汉密尔顿跃过报纸是否刊登过批评性文章的问题,直接问陪审团,如果这些报道都是真实的,还能算诽谤吗?法官这下怒了,说判断报道是否属于诽谤,是自己的法定权力。汉密尔顿则振振有词地回应:您当然有权这么做,但是,此案既然关系到大家的基本自由,陪审团有权作出判断。
接下来,汉密尔顿转向陪审团,发出这样一番呼吁:“摆在法庭和你们陪审团各位先生面前的,不是微不足道的私人利益,你们正在审理的,不是一个可怜的出版商的案件,也不只是纽约的案件,不是!它的后果影响着大英帝国统治下美洲大陆每个自由人的生活。这是一个最有价值的案件,一个事关自由的案件。我毫不怀疑,你们今天的正直行为,不仅使你们有资格受到同胞的热爱和尊敬,而且每个要自由而不要终身奴役的人,都会祝福你们,给予你们尊荣,就像对待挫败暴政企图的那些英雄一样。通过一个不偏不倚的、未被玷污的裁决。你们奠定了保护我们自身、我们后代和我们邻人的高贵基础。自然法和我们的法律已经赋予我们一项权利——人身自由。至少通过说出真相,写出真相,才能暴露并反对这块土地上的专横力量。”
尽管法官仍持异议,但陪审团显然被汉密尔顿说服了。简短评议后,首席陪审员宣布:曾格无罪。法庭旁听者集体鼓掌,连声叫好。曾格第二天也被政府释放。
“曾格案”的影响,迅速扩散至北美各地。就连此案的庭审记录,也由本杰明•富兰克林等人出版,成为殖民地的畅销读物,人们因此认识到,在法官与政府沆瀣一气的情况下,陪审团可以凭借内心良知,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本来对陪审团审判有抵触情绪的州,也开始竭力捍卫这一制度。
有意思的是,英国殖民者也由此案意识到陪审团的制衡力量。为征收不受欢迎的印花税,英国法官常把与《印花税法》有关的案件,移送到无权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海事法院审理。英国议会甚至打算出台法律,将北美的审判制度改为职业法官审理制。此举激起民意强烈反弹,后来发布的北美《独立宣言》,更是把“多次剥夺吾民由陪审团听审之权益”,作为英国人的主要罪状之一。美国独立后,公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陆续被写入宪法“权利法案”。参与起草宪法的古沃纳•莫里斯感慨万千地说:毋庸置疑,“曾格案”的裁判结果,是“美国自由的起点”,更是“美国独立革命的启明星”。
1733年,德裔移民约翰•曾格受政商两界人士资助,创办了报纸《纽约周刊》。当时,纽约还是英国殖民地,新任总督威廉•考斯比贪婪无度、任人唯亲,既得罪了普通民众,也伤及本地权贵利益。《纽约周刊》对考斯比竭尽讥讽之能事,时而说他是“丧家之犬,厚颜无耻,溜须拍马”,时而说他“滥用公权,打压异己”。在这份报纸化名写文章攻击声名狼藉的总督,竟成为纽约贤达的流行风尚。
恼羞成怒的考斯比当然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只好迁怒于媒体。他下令没收市面上的《纽约周刊》,集中焚毁,可本地执法官拒绝执行,最后还是出动家仆,才仓促没收了一些报纸。接下来,考斯比又以诽谤为由,逮捕了曾格,法庭开出的保释金高达400英镑。这个时候,虽有富商愿解囊相救,支付保释金,但曾格认为这样更有利于陷总督于不义,所以选择了蹲黑牢。由于太太安娜每周都能探望曾格,经他面授机宜,报纸仍可正常出版,而且犀利如常,销售量暴增。
为控制审判结果,考斯比殚精竭虑,不仅自己选定主审法官,还指定亲信约翰•钱伯斯出任曾格的律师。两名纽约本地律师提出异议,不但被法官直接驳回,还受到吊销律师执照的威胁。本案虽为陪审团审判,但是,按照英国法律,陪审团在这类诽谤案件中,只负责判定《纽约周刊》是否刊登过批评总督的文章,相关内容是否构成诽谤,则由法官认定。从对阵形势看,曾格被定罪的可能性极大。
庭审伊始,钱伯斯还未开场陈述,一个不速之客突然打断了他的发言,并提出要为曾格辩护。这个人名叫安德鲁•汉密尔顿,费城人,在律师界久负盛名,威望很高(不过,他与日后大名鼎鼎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并没有血缘关系)。著名律师自告奋勇,法官也不便拒绝,钱伯斯更是如蒙恩赦,欣然让贤。
汉密尔顿知道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纽约周刊》的文章是否构成诽谤。他当然也很清楚,若严格按照法律,这一问题的决定者,应当是法官。但为了能让曾格脱罪,他还是决定冒险一试。汉密尔顿跃过报纸是否刊登过批评性文章的问题,直接问陪审团,如果这些报道都是真实的,还能算诽谤吗?法官这下怒了,说判断报道是否属于诽谤,是自己的法定权力。汉密尔顿则振振有词地回应:您当然有权这么做,但是,此案既然关系到大家的基本自由,陪审团有权作出判断。
接下来,汉密尔顿转向陪审团,发出这样一番呼吁:“摆在法庭和你们陪审团各位先生面前的,不是微不足道的私人利益,你们正在审理的,不是一个可怜的出版商的案件,也不只是纽约的案件,不是!它的后果影响着大英帝国统治下美洲大陆每个自由人的生活。这是一个最有价值的案件,一个事关自由的案件。我毫不怀疑,你们今天的正直行为,不仅使你们有资格受到同胞的热爱和尊敬,而且每个要自由而不要终身奴役的人,都会祝福你们,给予你们尊荣,就像对待挫败暴政企图的那些英雄一样。通过一个不偏不倚的、未被玷污的裁决。你们奠定了保护我们自身、我们后代和我们邻人的高贵基础。自然法和我们的法律已经赋予我们一项权利——人身自由。至少通过说出真相,写出真相,才能暴露并反对这块土地上的专横力量。”
尽管法官仍持异议,但陪审团显然被汉密尔顿说服了。简短评议后,首席陪审员宣布:曾格无罪。法庭旁听者集体鼓掌,连声叫好。曾格第二天也被政府释放。
“曾格案”的影响,迅速扩散至北美各地。就连此案的庭审记录,也由本杰明•富兰克林等人出版,成为殖民地的畅销读物,人们因此认识到,在法官与政府沆瀣一气的情况下,陪审团可以凭借内心良知,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本来对陪审团审判有抵触情绪的州,也开始竭力捍卫这一制度。
有意思的是,英国殖民者也由此案意识到陪审团的制衡力量。为征收不受欢迎的印花税,英国法官常把与《印花税法》有关的案件,移送到无权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海事法院审理。英国议会甚至打算出台法律,将北美的审判制度改为职业法官审理制。此举激起民意强烈反弹,后来发布的北美《独立宣言》,更是把“多次剥夺吾民由陪审团听审之权益”,作为英国人的主要罪状之一。美国独立后,公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陆续被写入宪法“权利法案”。参与起草宪法的古沃纳•莫里斯感慨万千地说:毋庸置疑,“曾格案”的裁判结果,是“美国自由的起点”,更是“美国独立革命的启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