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礼运》篇“殽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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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礼记·礼运》篇讲君主承奉天意而降命于社,篇中谓“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关于此句的释解,历来多歧义,特别是“殽地”一语,更难以解释。郑玄释“殽”为效,为诸家所遵从。但诸家又多解“殽地”为效法于地并和此语中的社(或社祭)相联系。如此解释则与整段乃至《礼运》整篇文意不合。合理的理解应当是将“殽”作为使动用法,“殽地”,即使地殽(效)法天命。《礼运》篇尊天卑地,是战国时期流行的主要社会观念之一,亦是《礼运》篇及“殽地”说的理论背景。
  关键词《礼运》尊天“殽地”
  〔中图分类号〕K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1-0018-07
  《礼运》是《礼记》书中阐述“大同”“小康”理念的名篇。篇中谓“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关于此句的释解,历来多歧义,特别是“殽地”一语,更难以解释。今不揣翦陋,试作探讨,敬请专家教正。
  一、一段表述体例舛驳的话
  《礼运》篇言帝王之礼的变迁,先言大同、小康之世的帝王创制了“礼义”,再阐述礼的起源,然后历数各种非礼行为,再述礼对于政治的作用、阐述圣人如何以礼治国。郑玄《三礼目录》引刘向《别录》说此篇“属通论”,②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卷21,中华书局,1980年,第1413~1419页。按,下引《礼运》篇文字及郑玄注、孔颖达疏,皆出于此,不另注。盖谓是篇通论礼之起源、运转及作用。
  关于礼之作用,《礼运》篇的作者认为它必须和君主(亦即圣人)治天下的政令相结合。本文所要研讨的“殽地”,就出自此篇说君主以天命治国的一段中。
  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是故夫政必本于天,殽以降命。命降于社之谓殽地;降于祖庙之谓仁义;降于山川之谓兴作;降于五祀之谓制度。此圣人所以藏身之固也。②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政治是君主安身立命的所在。因此政治必须以天为根本,效法天来颂布命令。《礼记·礼运》篇的“殽”字,后儒皆循郑玄说读为“效”,唯明儒郝敬说“殽,分布也。”(郝敬:《礼记通解》卷8,《续修四库全书》第9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4页)但郝敬并无提出任何根据,无法令人信服。命降于社称为殽地;命颂布于祖庙称之仁义;命颂布于山川称之为兴作;命颂布于五祀称为制度。这就是圣人能够牢固安身的依据。
  这里不准备讨论整段文字,而只研讨“命降于社之谓殽地”这句话。引人注目的是,它与这段话的表述体例不一,唐儒孔颖达早就注意到了这个情况,他在疏解此语时谓:
  上云“命降于社之谓殽地”,此亦当云“命于祖之谓殽庙”,以上文既具,故此又略而变文。
  孔疏此说是有道理的,依照孔颖达所理解的此段各句的逻辑关系,既然首句说“命降于社谓之殽地”,那么以后各句循此格式(“命降于……之谓殽……”),就该变为如下的说法。
  命降于社之谓殽地;
  降于祖庙之谓殽祖庙;
  降于山川之谓殽山川;
  降于五祀之谓殽五祀。
  显然易见,经文这段话里后三个依照整段话的文例本应有的“殽”字以及后面应有的“祖庙”“山川”“五祀”等名词都隐而不见,而变成了“仁义”“兴作”“制度”等,与这段话开始一句(即“殽地”句)的逻辑结构大不相同。这是什么原因呢?孔颖达以“变文”为释,说是文字表达的一个变化。这当然不错。其所用字词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事,但为什么会有这个变化呢?孔疏并未回答这个问题。后儒研《礼记》者,虽然释“殽地”者不少,但却未见有回答孔疏所发现的这一问题者。本文先来讨论这段话里的“殽地”,然后再试着回答这个问题。
  二、关于“殽地”意蘊的缕析
  “殽地”之意何在?历来的释解多有歧异,可以分别罗列如下:
  其一,言“命降于社之谓殽地”,是在“社“发布征贡税之政令。汉儒郑玄注解这句话说道:“谓教令由社下者也。社,土地之主也。《周礼》土会之法,有五地之物生。”他所说的“社”应当是泛指当时社会上所有的“社”,而非礼书所谓“大社”或“国社”。关于君主所立之社,《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礼记·礼运》篇这段话中的“社”,当指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各类别各级别的社。
  郑玄以“命降于社”来释“殽地”。他所讲的“土会之法”见于《周礼·地官·大司徒》,原文是“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意思是依照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等五种不同的土地情况来计算赋税。
  郑玄所作的如此解释,虽然于逻辑上可以说得通,但却难以与事实相符。事实上,征税的政令是否君主由“社”发出,文献无所载。《礼记·郊特牲》篇讲社祭情况是,“社祭土而主阴气也。……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谓社祭之目的,是教导民众尊天而亲地,报本而返始。礼书其它诸篇皆言“诸侯祭社稷”,关于“诸侯祭社稷”之说,又见于《礼记》的《王制》《曾子问》等篇,及《墨子》《荀子》等子书。书目运己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 而从未有在社发布征取赋税之政令者,清儒朱彬说:“谓政令由社下者也”,朱彬:《礼记训纂》卷9,中华书局,1995年,第342页。实非。盖由于此,所以后儒解释这句话时多不提在社征税之说,而只言举行社祭。清儒郭嵩焘批评郑玄此说“以降命属之人,似失经旨”(郭嵩焘:《礼记质疑》卷9,岳麓书社,1992年,第259页)。此说指出此处的郑玄说“失经旨”颇有眼光。然郭说尚有粗疏之处。细绎文意可知,“降命”本来就是由君来完成的。所以郑玄“以降命属之人”的说法不可谓全误,郑玄说所不足者,是说降命是“由社下”,其实君之降命是效天而下于社,而非从社颁布政令。郭嵩焘说礼虽然眼光独到并颇多创获,但于此处却未中肯綮。郑玄此说还有一个较大的问题,那就是他把“命”只理解为王之政令。其实,从整段来看,王之政令是效法天命而降者,政令中寓有天命;天命也会通过政令而降布。   其二,断言“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即通过社祭而颁布政令。宋儒陈澔将这里的“社”理解为社祭,说:“社,祭后土也。因祭社而出命,是效地之政。”陈澔:《礼记集说》卷4,世界书局,1936年,第121页。元儒吴澄亦持此说,谓“由社下”,即“因社祭而降教命,即是法地也”。吴澄说转引自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40,《续修四库全书》第1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33页。明儒郝敬讲“命降于社”,“如报赛、出师、分封、刑戮之类,殽于地之事也”。郝敬:《礼记通解》卷8,《续修四库全书》第9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4页。此种说法,与前面所说的第一种说法,大同而小异,只是第一种说法,谓君主直接到“社”颁布政令,后一种说法是通过社祭而颁布政令。此种说法将“社”等同于土地,是有问题的。社固然是祭地之所在,但社的概念与土地还不是一回事。所以,似不可以说“命降于社”,就是本于土地而降政令。这种说法的可疑之处还在于周之政令(亦即郑玄所说的“教令”),都在朝廷或明堂发出,未见有在社或在社祭时而发出者。见诸史载的王朝社祭,是《尚书·召诰》篇的一个记载。是篇载周公建成洛邑之后,先郊祭天,然后于翌日才“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尚书·召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15,中华书局,1980年,第211页。只言献牲为祭,并无社祭时发布政令的说法。郝敬所云在“社”发布令“报赛、出师、分封、刑戮”等政公之事,不仅于史无征,而且于礼书亦无征。
  其三,或谓“命降于社之谓殽地”是取法于地而下教令。清儒姜兆锡即谓“殽地”之意为“法于地以命于下,所谓地之义也”;姜兆锡说转引自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40,《续修四库全书》第1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33页。清儒孙希旦说:“谓政令本于地而降者也”;孙希旦:《礼记集解》卷22,中华书局,1989年,第604页。清儒汪绂亦谓君主“有事于社而出令,则必其顺地势以经理土宜,是则效地之政也”。汪绂:《礼记章句》卷4,《续修四库全书》第1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49页。当代专家杨天宇先生也持此说,谓:“社即土地。案,土地以及下文所云祖庙、山川、五祀,古人以为皆有天理在其中,故当本之而出政令。”他把这句话译为“政令根据土地的需要来下达叫做效地利”。杨天宇:《礼记译注》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73页。上古时代确实重视“土宜(或称‘地宜’)”,最典型的事情是,前589年,齐晋鞌之战后晋国使臣要求齐国“尽东其亩”,将农田垅沟皆改为东西向,以利晋国兵车长驱直入,齐国使臣回应说: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左传》成公二年。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25,中华书局,1980年,第1895页。
  齐国使臣说晋国让齐“尽东其亩”的要求是“无顾土宜”,不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因地制宜使用土地,称为“土宜”或“地宜”。荀子曾说农民务农时要“相高下、视墝肥、序五种”(《荀子·儒效》),唐儒杨倞释其意谓:“高下,原隰也。墝,薄田也。五种,黍、稷、豆、麥、麻。序,谓不失次序,各当土宜也。”(王先谦:《荀子集解》卷4,中华书局,1988年,第122页)《逸周书·大聚》篇亦谓“别其阴阳之利,相土地之宜、水土之便”,即为“土宜”。还谓“因其土宜,以为民资”(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4,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14、429~431页)。劝农抑或是筑城邑、修道路,皆国家之常事,不可能等到社祭时才颁令。无论是农作,抑或是筑路、建城、盖房,这些事情均需遵循“土宜”的原则。然,这些相关政令的发布,是君主之常事,也是许多官员的职守,《周礼·地官·遂人》谓“遂人”职守之一就是“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锄”,《周礼·夏官·土方氏》谓“土方氏”的职守之一,即“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其职守中无一要求到社发布命令。不可能事事都要到“社”来进行,也不可能都到“社”抑或是等到“社祭”时来发布“经理土宜”的教令。《礼运》篇中另有“殽于地”之论,那是与“殽地”有别的另一种说法,卫湜:《礼记集说》卷54,通志堂经解本。按,同书还载有宋儒应氏之说:“大原出乎天,故推其所自出而本之。”其说与张载所云是一致的。元儒陈澔说其意为“效山泽高卑之势为上下之等”,“殽于地”。宋儒张载说:“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此属自然而言也。天自然有礼,如天尊地卑是也。殽于地,眀于地也,如山川有小大、草木有长短,皆是天生而见于地也。”转引自陈澔:《礼记集说》卷4,鳳凰出版社,2010年,第170页。是正确的。《礼运》篇所言“殽于地”才是经理土宜之义。张载和陈澔释解“殽於地”之意都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殽地”与“殽於地”,在《礼运》篇里的意思有所不同,不当混而为一。另外,“命降于社之谓殽地”的“殽地”是“命降于社”的结果。它是与“命降于社”联系在一起的,并非是一个单独的政令。退一步说,即使令是一个单独的政令,也不可能都到“社”来发布。
  其四,以爵位等差来解释“命降于社之谓殽地”。明清之际大儒王夫之说:“‘降’者,由天而渐播之以差降者也。‘殽地’者,天尊地卑自然之事,不亢地于天而祭达于诸侯,所以效地之顺也。”王夫之:《礼记章句》卷9,《船山全书》第4册,岳麓书社,2011年,第554页。船山先生所讲“天尊地卑”确是上古时期普遍的社会观念,所讲“祭达于诸侯”,亦不为错,《礼记·王制》即云“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礼记·王制》,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卷12,中华书局,1980年,第1336 页。《礼记·礼运》篇亦谓“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礼记·礼运》,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卷21,中华书局,1980年,第1417 页。可见祭祀社神、稷神确乎是诸侯可为之事。所以他理解“殽地”句意即是在天尊地卑观念下的“效地之顺”,亦即效法地之顺从于天。此犹“诸侯祭社稷”之事表示着诸侯地位在天子之下,所以不能祭天,而只能通过社祭而祭地。这就如船山先生所言,表示着“不亢地于天”,诸侯的地位不能与天子相颉颃。若按照“诸侯祭社稷”之说来理解,船山先生此解尚可以成立,但是,此段话中的“社”,其范围甚广,包括了周天子祭的大社,诸侯的“侯社”,以及大夫的“置社”,也包括了民间之社。社神在西周时期曾是周天子所祭,以后诸侯亦祭,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则普及到了民间,《吕氏春秋》谓:“问其丛社大祠,民之所不欲废者而复兴之”,《吕氏春秋·怀宠》,陈其猷:《吕氏春秋新校释》卷7,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18页。照顾到民间祭社的习俗。《包山楚简》载当时的司法文书,要求鉴定证人的身份,指出“同社、同里、同馆”之人不可为证人。事见《包山楚简》第138简(反面)。载于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上册,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359页。所谓“同社”,即同祭一社之人。可见同居一地之人有同立同祭一社之俗。春秋后期,鲁昭公曾出居于齐地,齐 要将“千社”赠予鲁昭公。杜预注:“二十五家为社,千社,二万五千家。”《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51,中华书局,1980年,第2110页。《礼记·郊特牲》篇谓:“唯为社事,单出里。”郑注:“单出里,皆往祭社于都鄙,二十五家为里。毕作,人则尽行。”《礼记·郊特牲》,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卷25,中华书局,1980年,第1449页。谓同里之人,尽皆离开里居去祭社神。可见,祭社已经是全社会的行为,非独君主之专利。因此若以周代爵位等差之说为解,则似方枘而圆凿。   总之,郑玄读“殽”为效,不误。但谓教令由社下则有失经旨。社为祭地之处,“命降于社之谓殽地”,意即王之教令到达社,是让社效法于天。这段话的纲令是“政必本于天”,所谓“仁义”“兴作”“制度”,皆王效法天的结果。然而,比较特殊的是,“地”并非王效法天的结果。在春秋战国时人的观念里,“地”是与天同生同存者,所以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老子》第25章,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年,第353页。庄子说“生天生地”,《庄子·大宗师》,王先谦:《庄子集解》卷2,中华书局,1987年,第60页。而不言天生地。所以地不是王效法天所出教令的结果,而只能是通过社祭表示地效法于天。“殽地”与后面所云的几项格式不合,原因就在于“地”和祖庙、山川、五祀等的性质有别,所蕴含的理念亦不一致。
  三、天尊地卑:“殽地”说的理论背景
  分析前人的这些解释可以看到,“命降于社之谓殽地”这句话实有再探讨的余地。今提出一个新说,以试图解决前人释解中的问题。
  愚以为“殽(效)地”的殽,在这里为使动用法。上古时期,动词、形容词、名词多有用为使动用法者。关于上古语言的使动用法,参见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校订重排本)第1册,中书书局,1999年,第344~349页。这种用法,就是主词并不施行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而是使宾语所表示者来施行,如《左传》所谓“惊姜氏”,意即使姜氏吃惊; “饮赵盾酒”,意即使赵盾饮酒。《论语》所谓“富之”,即使之富。《孟子》所谓“朝秦楚”,即使秦楚来朝。这几条材料依次见《左传》隐公元年、宣公二年,《论语·子路》《孟子·梁惠王》上。依次见于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715、1867、2507、2671页。“殽(效)地”,依动词的使动用法来理解,则其意即为使地殽(效),效法什么呢?从全段文字可知,“殽(效)地”,即使地效法天命。这段话讲“政必本于天,殽以降命”,显然,让社(地)所效法者,天命也。“命降于社之谓殽地”这句话意思就是君主本乎天而颁布的政令降之社,就是让地效法天命。其深层的理论逻辑应当是,地上之物皆由天而生,所以地当效法于天。
  我们试可讨论一下“殽地”说的理论背景。殷周之际的天命观念,赋予周人以强大的理论自信。周王自己比拟于天子,称为周天子。在此种认识下,“天”被置于无以复加的高处,成为全社会最高的主宰神灵。有周一代,虽然天命观念有所变化,但其崇高之地位,却没有被任何一位神灵将其取代。战国时期,天尊地卑的理念,甚为普遍。《礼记·礼运》篇的理论背景就是此种理念。
  《礼运》篇虽然敬天敬地,但更多的是强调天之至高无尚的地位,强调天为主、地为辅的顺序。如谓:礼法,“必本于天”,君主乃“承天之道”而行事,世间一切福祉皆“承天之祜”。此句所引《礼运》篇的话,依次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21,第1415、1415、1416页。天为何如此重要呢?因为它是王权(亦即君权)的象征。就君主而言,天为本,地为用。使用地利和安身立命之本比起来,就重要性而言,两者实不可比肩。细绎“殽地”之经文,若谓“殽地”意即政令本于地而降,与前文所谓“政必本于天,殽以降命”之意相抵触。君之降命是效天而下于社,而非由社颂布政令。《礼运》篇所谓“祭帝于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于國,所以列地利也”,还谓通过“命”达于社,而让地效法于天(“殽地”),正道出天、地重要性的差异。
  春秋战国之际有“地法天”之说,《老子》第25章,朱谦之:《老子校释》,中华书局,1984年,第103页。《礼运》篇亦讲道:
  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礼记·礼运》,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21,中华书局,1980年,第1415页。
  这里说的是礼必须以天命为根本。至于“殽于地”,那是在讲以天意为根本的礼仿效于地之顺天,而不是天来仿效于地。而此篇所讲“殽地”则与“殽于地”的意思有很大不同。“殽地”者,以地殽天也;“殽于地”者,以礼仿效于地也。礼可以仿效天,而天则不仿效于地,当然,地则是可以效法于天的。“天”和“地”,有主从之别。天在上为主,地在下为从,关系只能如此而不可能倒转。先秦时期,社会上“用配皇天”“敬祀皇天”“受禄于天”“承天之休,……承天之祜,……承天之庆”一类辞语,上引辞语,依次见《胡簋》铭文(《殷周金文集成》第8册第4317片)、《大戴礼记·武王践祚》(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卷6,中华书局,1983年,第106页)、《仪礼·少牢馈食礼》(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卷48,中华书局,1980年,第1202页)、《仪礼·士冠礼》(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卷3,中华书局,1980年,第957页)。在各种礼仪上不绝于耳,人们对于天的虔敬之情于此可见一斑。汉儒董仲舒谓:“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卷12,中华书局,1992年,第351页。按,董仲舒还说“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第286页),这是将天命、君权、父权三者合而为一的典型论述。意思是说,天犹如君主而庇佑膏泽万民万物,地犹如臣下来承载天意,王道的三个纲领原则,岀可求之于天。总之,战国秦汉时期,作为天地观念的核心意蕴的天尊地卑理念,已经是牢不可破的社会舆论。天地之别犹君臣之等差,无论如何也不可动摇和改变。
  若以某一历史时段的社会观念而论,则可以说在战国时期,天尊地卑是为人普遍认可的社会观念。《周易·系辞》开宗明义即谓“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周易·系辞》上,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易兼义》卷7,中华书局,1980年,第75页。《礼记·乐记》亦谓“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陈。贵贱位矣”。《礼记·乐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37,中华书局,1980年,第1531页。庄子讲天道,亦谓“天尊地卑,神明之位也”。《庄子·天道》,郭庆藩:《庄子集释》卷5中,中华书局,1961年,第469页。按,唐僧成玄英释“天尊,地卑”之义,谓:“天尊、地卑,不刊之位也”,意即神明所定的不可更改的序位(同上书,第470页)。皆认为天尊地卑高下的不同决定了人世间(甚至于神灵)等级贵践之别。天尊而地卑,是人世间现实的社会结构的缩影。天之尊就意味着君主之尊、父之尊、夫之尊、男之尊;地之卑就意味着与王相对应的臣之卑、与父相对应的子之卑、与夫相对应的妇之卑、与男相对应的女之卑。《仪礼》所云“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仪礼·丧服》,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卷30,中华书局,1980年,第1106页。《礼记》上说“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礼记·丧服四制》,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63,中华书局,1980年,第1695页。皆是这种观念的表达。要之,由天尊地卑引发的一系列尊卑观念,是周代社会结构得以稳定的支柱。反之,若是这种稳定遭到破坏,则社会板荡,会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后果。周人认为这种严重的不良社会后果,主要有两项:一是女权祸国论,典型的表述见于《尚书·牧誓》“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二是乱臣贼子论,春秋时期以臣弑君之事不绝于史,皆造成了社会动乱。在这种理念背景下,“殽地”之义不可能是效法于地,而只能是让地效法于天。   四、附论:试说“地”观念的起源
  就观念发生的次第看,一般说来,先有形象的可见的事物,然后渐有印象的出现,再经过思考整理,将诸多印象的共性本质特点抽绎出来,进而抽象出初步的观念。最初进入人们视野的地上之物,有山、水、土、木、草等,这些在甲骨文字里皆有形象的摹画,而比较抽象的“地”却没有摹画其形的甲骨文字出现。这说明卜辞时代“地”观念尚未形成。这种抽象的完成需要将与地相关的许多自然现象统而为一,将特殊的具体的概念统一为有涵盖多种意象的观念。“地”观念的一个特色是,与它有关之物,如山、水、草、木等,多由其所派生。所以战国时期,人们不仅普遍相信“天生万物”,而且也有“地生万物”的说法。“地生万物”说,见托名姜太公所作的战国晚期的兵家著作《六韬·守国》篇(见黄石公编:《六韬三略》,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24页)。谓“天生四时,地生万物,天下有民,仁圣牧之”,是篇将地与天摆到几乎相等的位置,这是先秦时期少有的说法。先秦时期,多将“地”喻指为母,《管子·五行》篇谓“以天为父,以地为母”(黎翔凤:《管子校注》卷14,中华书局,第859页),《鹖冠子·泰鸿》篇谓“圣人立天为父,建地为母”(黄怀信:《鹖冠子汇校集注》卷10,中华书局,2004年,第247页);战国秦汉时期有“天地为大”(《荀子·不苟》,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年,第30页),“以天地为大炉,以造化为大冶”(《庄子·大宗师》,郭嵩焘《庄子集释》卷3上,中华书局,1961年,第262页)以及“天地为名号之大义”(《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卷10,中华书局,1992年,第285页),“天地生万物”(见《论衡·非韩》和《太平经·四行本末》篇)之说。这些材料都说明了“地”的位置有逐渐上升之趋势。
  与“地”关系最为密切的甲骨文字是“土”字,它写作“”“”“”“”等形,专家多认为是土塊形的摹画。认为甲文“土”字是土塊象形的专家颇多,如陈梦家先生谓这些摹画的土字,“象土塊之形”(《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第583页)。在卜辞里,土有表示地域的用法,如“东土”“南土”“西土”“北土”合称为“四土”,卜辞四土之载,依次见于《合集》,第7084、20576、6357、8783、21091片。分别指殷都四方的地域。另有“唐土”“亳土”依次见《合集》,第51105、28106片。等具体的地域。商代的“土”,又用若“社”,卜辞多见尞祭、御祭、祈祭于“土(社)”的记载,“土(社)”是商代主要的自然神之一。虽然从后世的发展看,说它是地神,亦无不妥,沈建华先生举甲骨卜辞之例,指出卜辞的“在后”的祭祀,“显然是指在‘后土’的神庙举行”(《释卜辞中的“后土”及其相关字》,《古文字研究》第26辑,中华书局,2006年,第81页)。其说有卜辞为证,甚有理致,值得重视。愚以为“后土”之称与“地”观念尚非一事,故而本文没有涉及。容当以后再作研究和补充。但是,有商一代尚未有与天相对应的“地”的观念出现,则还是可以肯定的。
  虽然殷商卜辞迄今尚未见到“地”字,但在可靠的商代文献里却有两例,很值得讨论。这两例:
  其一是《尚书·盘庚》篇“用永地于兹新邑”,伪孔传和孔疏皆以“长居新邑”为释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9,中华书局,1980年,第172页。诸家无异说。这里的“地”为居住之义,而非“天地”之“地”。《盘庚》篇屡称“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怀兹新邑”,若不听王言,则“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若听从王言,则“用永地于兹新邑”,就“新邑”而言,“永地于兹新邑”与周初八诰之一的《召诰》所云“宅新邑”相一致,释为“长居新邑”,是可靠的解释。
  另外一例是《周易·明夷》上六爻辞“初登于天,后入于地”,《周易·明夷》,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卷4,中华书局,1980年,第50页。《周易》卦、爻辞写成于殷周之际,而《易传》则写成于战国时期,两者撰写时代不一,所行用的社会观念自当有所差异。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卦、爻辞中说“天”甚多,而言“地”者仅《明夷》上六爻辞一例。《易传》言与地相关的物象很多,如野、大川、郊、丘园、坎、丛棘、石、葛藟、陵、干等,皆为地上景象。就是该作“地”表达意思者,也不用“地”字,如《中孚》九二爻辞言“鹤鸣于阴”,它与上九爻辞“翰音登于天”《周易·明夷》,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卷6,中华书局,1980年,第71页。应当是对应关系。当时若有“地”之观念,应当说“鹤鸣于地”才与“天”相对,但却用“阴”来代替。再如《周易·泰》九三爻辞“夫平不陂,无往不复“,此明明是说宽广的大地景象,却偏偏失缺了“地”字,这只能说当时尚无此观念出现。再看《易传》,几乎每卦之传都提到“地”,“地”是其最常用的字之一。这说明战国时期,“地”观念已经行用于世。但在殷商时期,人们述事的时候,只言说与地相关的各种物象,但却不用“地”这个词。可以推测《明夷》所用“地”字可能为后人所改。就拿《中孚》来说,若后人将“鹤鸣于阴”改为“鹤鸣于地”以求和“翰音登于天”相对应,谁又能说不对呢?只是在此处没有后人改动从而保存了原貌而已。要之,《明夷》上六爻辞一个孤例,并不能够说明商代已经有了“地”之观念。
  可以“地”观念在商代尚处于形象思维的阶段。能够与天相对应的“地”观念,是在西周时期形成的。这在西周时期的文献里有明确记载,《尚书》的《金縢》篇云“定尔子孙于下地”,《吕刑》篇云“绝地天通”,《尚书·金縢》《吕刑》两篇的相关材料,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13、19,中华书局,1980年,第196、248页。按《金縢》篇的“下地”之说,当是与“上天”的理念相对应的说法。是为其证。西周彝铭文字,地写作“”“”等形,楷写作“”。前者见于周厉王的《胡簋》谓“于四方”,张政烺先生读为施,张政烺先生说:“,见《侯马盟书》‘晋邦之’,是地之异体字。”并谓“”字所从的“”“见《县妃簋》‘敢于邑’,从阜,彖声。彖,见《说文》部,‘读若弛’。《县妃簋》盖读为施,卫孔悝鼎铭结尾言‘施于烝彝鼎’,文例正合。”(《周厉王‘胡簋’释文》,《古文字研究》第3辑,中华书局,1980年,第107页)按马承源先生把这个字楷写作“墜”,说在此句铭文里,读作“遂,义为达。《吕氏春秋·季春纪·圜道》‘遂於四方’,高诱注:‘遂,达也。’”(《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78页)按,两说不同,本于对这个字的楷写之别。今暂从张先生说。可见在周厉王的时候,“(地)”字尚作它种用途,并未专用为土地字。后者见于战国中期的《壶》铭则谓“不敢宁处,敬命新(地)”,《胡簋》和《壶》铭文,见《集成》,第4317、9734片。已明确将字作土地字使用。金文中的这个字与《说文》地字籀文“”相同,皆从阜、从土,彖声,释其为“地”是没有疑问的。《说文》训地字谓:“元气初分,轻清昜(阳)为天,重浊阴为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十三篇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682页。这是战国秦汉時代气论盛行时的一种较为普遍的说法。《庄子·知北游》篇有“通天下一气”的说法(郭庆藩:《庄子集解》),《韩非子·解老》亦有“天地剖判”之说(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6,中华书局,1998年,第137页),《淮南子·天文训》云“气有涯垠,清阳者薄靡面显天,重浊者凝滞而为地”(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卷3,中华书局,1989年,第79页),此类说法,有可能为许慎释“地”说所本。按照这个说法,“地”已经不是一个具体的形象之物,而是可以涵盖众多自然物的抽象观念。总之,“地”在商代只是以“土”来代替的一种印象,西周时期才抽象出“地”之观念。这一观念的完备则到了春秋战国时期。
  值得注意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天地”一词行用于世的时候,“地”观念才算真正走完了其起源之路,而成为表示空间范围的常用习语。“天地”一词在很长的时段里是表示最大空间领域的常用之词。西周后期周卿芮良夫劝谏周厉王专利之语谓“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徐元浩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周语》上,中华书局,2002年,第13页。是“天地”一词最早的文献记载。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天地”一词已广泛应用,成为一个普遍行用的社会观念。天尊地卑观念所强调的是,天之位在上为尊,地之位在下为卑。这是社会上王权、夫权高尚而主导,臣权、妇权从属而驯服这一情况的折射,亦是商周天命观念巨大影响的结果。《礼记·礼运》篇的“殽地”说贯穿着地从属并效法于天这一主旨,与“地”观念的形成和广泛影响有密切关系。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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