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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的第五篇中将税收原则提高到了理论的高度,并提出税收四原则:公平原则、明确原则、便利原则、经济原则。尽管斯密对税收原则的认识受到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但如果能对其进行批判性思考,仍然可以对我国当前的税收改革工作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亚当斯密 税收 改革
一、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1.公平原则。斯密在书中写到,税收负担的分配应对“一切公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以维持政府。”这里强调的是一种纵向的公平,即税收依负担能力,按照收入的比例课征。
斯密认为,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是由国家不当的税收制度造成的。不当的税收制度会对经济带来干扰,而斯密不同意这种干扰。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他认为,政府要少干预经济,政府应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也正因此,斯密主张税收“中立”,征税尽量不使财富分配的原有比例方式变化,尽量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2.明确原则。斯密认为,国家不能随意改动赋税规则,课税必须通过法律明确宣示,不得随意变更。这种宣示的内容,应尽量包含征税制度的各个方面。在他看来,税收不明确带给公民的危害比税收不公平更大。“赋税虽在不公平,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
3.便利原则。斯密认为,税收的征纳手续应尽量从简。“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以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的便利。”这种为纳税人考虑的便利应表现在以下方面:时间上,应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候征税;方法上,力求简便易行,不让纳税人感到手续繁琐;地点上,税务机关设在交通方便的场所;形式上,尽量采用货币形式,以免纳税人因运输实物而增加额外负担。
4.经济原则。经济原则换句话说,就是税务行政的效率原则。斯密看来,“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得的收入。”如果人民付出的,大于国家所收入的,可能源于一些征税时的弊端,比如征收赋税的官员,“于正税之外,苛索人民。”因此,税收制度的设计关键在于,应减少这些税收弊病带来的影响。
二、亚当·斯密税收四原则的进一步思考
斯密的四条原则可以这样分类,第一条是税收负担原则,后三条是税收行政原则。这四条原则本身,就留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1.谁更公平:按照收入比例课税/按照递增方式课税。斯密在税收公平的原则里强调了按照收入的比例课税的原则,直观地看,仅对收入而言,收入多者税负大,收入少者税负少,这似乎符合公平课税的原则。但如果把支出考虑进去,就会发现在同樣的物价条件下,一个人收入高出他人的倍数不太可能等于其消费品支出高出他人的倍数。这也就是说,收入高的人其剩余也多,收入低的剩余也少。但两者面临同样的比例税率,于是,作为有消费和税收一起组成的总支出来说,显然收入愈少,总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愈大,税负的影响也就愈重,导致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在19世纪下半叶,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新历史学派就发现了这个问题,他们倡导国家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一切政治权力,调节社会生活。其中一项就是认为,按照递增方式课税才是公平的。这种递增的方式,依据纳税能力的大小,对高收入者税率从高,对低收入者税率从低,对贫困者免税,而对财产和不劳而获所得加重课税。
2.市场能完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吗:税收中性理论/税收次优理论。在公平原则中,斯密主张税收“中立”。斯密认为,征税应尽量不使财富分配的原有比例方式变化,尽量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征税前应该考虑到税收给经济运行所带来的的额外成本,两相比较,权衡轻重后在下决定。这一“中立”的思想,概括起来就是,税制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但是随着经济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已经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一现象体现出单纯的市场调节在应对外部性、垄断、公共品等情况时出现的不力境地。人们同时也发现,市场失灵时完全税收中性是不存在的。就斯密的出发点而言,完全竞争制度下“看不见的手”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然而在不能全部符合完全竞争的前提下,满足较多条件的市场未必优于满足较少条件的市场。税收次优理论这时适时而出,从而也证明了完全竞争模型作为判别的标准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3.政府财政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个体的无偿性和整体的有偿性。税收在斯密的书中是这样被定义的:“人民必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在这个定义的逻辑其实是一种交易,即公民用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交换来自己财产权利免受损失的保障。这里税收是无偿的、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虽然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财政收入转化为财政支出,实际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种逻辑下,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一种个人的无偿性和整体的有偿性的结合。
4.谁应该为逃税负责:决策者/逃税者。上面提到,在斯密的理论中,不合理的税收会对市场产生不当影响,其中就包括逃税行为。逃税者应为自己的逃税行为负责的前提是,税必须是合理征收的。在斯密看来在这种情况下对逃税行为的重罚不仅是不公平的,国家不应征收容易诱发逃税或避税行为的不合理税收。这种税收不仅征税成本高,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也最大。
三、对于我国税收改革工作的几点思考
1.个人:个人所得税应由单一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等。对于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来说,这种税制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公平原则。显然,同样数量的薪金所得,收入来源集中的人交的税将会明显高于收入来源相对分散的人。但是在综合税制下,不再用工资、薪金所得、稿酬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全部的收入,经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会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现税收的公平性。 2.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优惠范围应该扩大。营业税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存在重复征税。因为营业收入总是包括着前面环节的、已经缴纳税收的那个部分。重复征税的直接后果是纳税人的税负增加,税负增加的后果是纳税人想尽办法避税,那正像上面提到的,谁该为逃税负责呢?于是经营者尽其可能地将生产经营环节整合在一起,以求仅在最后的销售环节仅交一次税,承受一个环节的税负。而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按增加方式课征,仅就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后面环节的经营者就不用为前面环节已付过的税再支付一次,从而增加国民财富。
3.国家:对税收扭曲条件及时进行调节。正如前面提到的,传统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机制能使资源配置最优,而且市场机制的建立也是越快越好。这就把经济改革的策略转到一个快速转轨的模式上去了。而达到这一效果的最佳途径是迅速实现竞争性市场机制,这在转轨的短期必然存在种种的巨大阻碍。而相对于快速转轨,我国选择的经济转轨方式是次优的渐进式转轨,“针对计划经济中的政府集中控制,一步一步地改革。” 尽管相比之下这条渐进的道路阻力更小,但似乎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乡镇企业发展、分税制改革、国有企业上市等等过程中的困难。因此,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在政府及时调整税收等方面的扭曲环节。
四、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包括税收在内的诸多经济体制在具体细节和具体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十三五”规划这个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从经典經济学著作中汲取时代发展所需要的营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努力从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富论(下)[M].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
[2]潘文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5.05.
[3]王晓轩.王建喜.次优理论探析及其应用[J].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5.01.
[4]吴汉洪.次优理论述评[J].学术论坛.2002.01.
[5]孟祥仲.对斯密赋税原则的再认识——并议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意义[J].山东经济.1997.03.
[6]宋新柳.论亚当斯密的税收思想[J].经济科学.1986.06.
作者简介:郑连虎,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
关键词:亚当斯密 税收 改革
一、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1.公平原则。斯密在书中写到,税收负担的分配应对“一切公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以维持政府。”这里强调的是一种纵向的公平,即税收依负担能力,按照收入的比例课征。
斯密认为,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是由国家不当的税收制度造成的。不当的税收制度会对经济带来干扰,而斯密不同意这种干扰。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他认为,政府要少干预经济,政府应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也正因此,斯密主张税收“中立”,征税尽量不使财富分配的原有比例方式变化,尽量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2.明确原则。斯密认为,国家不能随意改动赋税规则,课税必须通过法律明确宣示,不得随意变更。这种宣示的内容,应尽量包含征税制度的各个方面。在他看来,税收不明确带给公民的危害比税收不公平更大。“赋税虽在不公平,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
3.便利原则。斯密认为,税收的征纳手续应尽量从简。“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以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的便利。”这种为纳税人考虑的便利应表现在以下方面:时间上,应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候征税;方法上,力求简便易行,不让纳税人感到手续繁琐;地点上,税务机关设在交通方便的场所;形式上,尽量采用货币形式,以免纳税人因运输实物而增加额外负担。
4.经济原则。经济原则换句话说,就是税务行政的效率原则。斯密看来,“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得的收入。”如果人民付出的,大于国家所收入的,可能源于一些征税时的弊端,比如征收赋税的官员,“于正税之外,苛索人民。”因此,税收制度的设计关键在于,应减少这些税收弊病带来的影响。
二、亚当·斯密税收四原则的进一步思考
斯密的四条原则可以这样分类,第一条是税收负担原则,后三条是税收行政原则。这四条原则本身,就留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1.谁更公平:按照收入比例课税/按照递增方式课税。斯密在税收公平的原则里强调了按照收入的比例课税的原则,直观地看,仅对收入而言,收入多者税负大,收入少者税负少,这似乎符合公平课税的原则。但如果把支出考虑进去,就会发现在同樣的物价条件下,一个人收入高出他人的倍数不太可能等于其消费品支出高出他人的倍数。这也就是说,收入高的人其剩余也多,收入低的剩余也少。但两者面临同样的比例税率,于是,作为有消费和税收一起组成的总支出来说,显然收入愈少,总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愈大,税负的影响也就愈重,导致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在19世纪下半叶,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新历史学派就发现了这个问题,他们倡导国家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一切政治权力,调节社会生活。其中一项就是认为,按照递增方式课税才是公平的。这种递增的方式,依据纳税能力的大小,对高收入者税率从高,对低收入者税率从低,对贫困者免税,而对财产和不劳而获所得加重课税。
2.市场能完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吗:税收中性理论/税收次优理论。在公平原则中,斯密主张税收“中立”。斯密认为,征税应尽量不使财富分配的原有比例方式变化,尽量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征税前应该考虑到税收给经济运行所带来的的额外成本,两相比较,权衡轻重后在下决定。这一“中立”的思想,概括起来就是,税制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但是随着经济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已经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一现象体现出单纯的市场调节在应对外部性、垄断、公共品等情况时出现的不力境地。人们同时也发现,市场失灵时完全税收中性是不存在的。就斯密的出发点而言,完全竞争制度下“看不见的手”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然而在不能全部符合完全竞争的前提下,满足较多条件的市场未必优于满足较少条件的市场。税收次优理论这时适时而出,从而也证明了完全竞争模型作为判别的标准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3.政府财政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个体的无偿性和整体的有偿性。税收在斯密的书中是这样被定义的:“人民必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在这个定义的逻辑其实是一种交易,即公民用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交换来自己财产权利免受损失的保障。这里税收是无偿的、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虽然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财政收入转化为财政支出,实际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种逻辑下,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一种个人的无偿性和整体的有偿性的结合。
4.谁应该为逃税负责:决策者/逃税者。上面提到,在斯密的理论中,不合理的税收会对市场产生不当影响,其中就包括逃税行为。逃税者应为自己的逃税行为负责的前提是,税必须是合理征收的。在斯密看来在这种情况下对逃税行为的重罚不仅是不公平的,国家不应征收容易诱发逃税或避税行为的不合理税收。这种税收不仅征税成本高,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也最大。
三、对于我国税收改革工作的几点思考
1.个人:个人所得税应由单一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等。对于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来说,这种税制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公平原则。显然,同样数量的薪金所得,收入来源集中的人交的税将会明显高于收入来源相对分散的人。但是在综合税制下,不再用工资、薪金所得、稿酬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全部的收入,经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会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现税收的公平性。 2.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优惠范围应该扩大。营业税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存在重复征税。因为营业收入总是包括着前面环节的、已经缴纳税收的那个部分。重复征税的直接后果是纳税人的税负增加,税负增加的后果是纳税人想尽办法避税,那正像上面提到的,谁该为逃税负责呢?于是经营者尽其可能地将生产经营环节整合在一起,以求仅在最后的销售环节仅交一次税,承受一个环节的税负。而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按增加方式课征,仅就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后面环节的经营者就不用为前面环节已付过的税再支付一次,从而增加国民财富。
3.国家:对税收扭曲条件及时进行调节。正如前面提到的,传统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机制能使资源配置最优,而且市场机制的建立也是越快越好。这就把经济改革的策略转到一个快速转轨的模式上去了。而达到这一效果的最佳途径是迅速实现竞争性市场机制,这在转轨的短期必然存在种种的巨大阻碍。而相对于快速转轨,我国选择的经济转轨方式是次优的渐进式转轨,“针对计划经济中的政府集中控制,一步一步地改革。” 尽管相比之下这条渐进的道路阻力更小,但似乎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乡镇企业发展、分税制改革、国有企业上市等等过程中的困难。因此,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在政府及时调整税收等方面的扭曲环节。
四、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包括税收在内的诸多经济体制在具体细节和具体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十三五”规划这个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从经典經济学著作中汲取时代发展所需要的营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努力从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富论(下)[M].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
[2]潘文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5.05.
[3]王晓轩.王建喜.次优理论探析及其应用[J].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5.01.
[4]吴汉洪.次优理论述评[J].学术论坛.2002.01.
[5]孟祥仲.对斯密赋税原则的再认识——并议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意义[J].山东经济.1997.03.
[6]宋新柳.论亚当斯密的税收思想[J].经济科学.1986.06.
作者简介:郑连虎,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